林建文案 DCCC556/2023

用竹拐杖打母親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14天
兩罪及緩刑令合共監禁十二個月十四天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22/7/2024[2024] HKDC 11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建文現年68歲,蕭女士是其生母。2023年1月2日凌晨,二人在落馬洲洲頭村一所小屋內因蕭女士的言語而發生衝突,被告人一時憤怒,取自製竹拐杖擊打母親頭部兩三下。蕭女士頭部及雙手受傷,並有手指及尺骨骨折,留院至2023年3月24日。被告人其後報案並帶警方到場。他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其後被告人獲准保釋,但因忘記提訊日期而沒有在2023年8月17日出庭,至同年9月10日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一時情緒失控及傷勢等因素的作用,以及忘記出庭是否影響認罪折扣。法院亦須決定兩項刑期及先前緩刑令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雖然一般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但該幅度並非量刑指引,須按案件全部情況評估。量刑時考慮武器、襲擊頭部、實際傷勢及阻嚇需要,同時接納被告人沒有預謀、因情緒失控犯案,事後主動召喚救援。法院採納15個月為控罪一的量刑基準,認罪後減至10個月;控罪二以3個月為基準,扣減三分一後為2個月。忘記日期而非蓄意逃避,故沒有削減認罪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3)條是控罪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說明三年至十二年不是硬性量刑指引;HKSAR v Chan Chun Tat列出預謀、動機、精神狀態、武器及傷勢等因素。HKSAR v Lo Kam Fai及HKSAR v Au Chun Foo涉及不依期歸押罪對認罪折扣的影響。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監禁:控罪一10個月,控罪二2個月,兩者分期執行。另啟動TMCC 38/2022的14天緩刑監禁,並與上述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14天。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三年至十二年只是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參考刑期範圍,並非最低刑罰。被告人忘記日期而缺席,且未造成過度延誤,法院仍給予三分一認罪折扣;不依期歸押罪的刑期則因與傷人罪性質不同而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用竹拐杖打傷母親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以竹拐杖擊打頭部構成嚴重罪行,但考慮沒有預謀、傷勢有限及事後求助,控罪一判監十個月。

Q.忘記提訊日期沒有出庭會否坐牢?
A.

被告承認忘記日期而沒有出庭,法院接納並非蓄意逃避,但仍就不依期歸押罪判監禁兩個月,並與傷人罪刑期分期執行。

Q.認罪後總共要坐牢多久?
A.

兩項控罪分別判監十個月及兩個月,另啟動先前十四天緩刑監禁,全部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二個月十四天。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