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57/2023
[2025] HKDC 53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57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C.Y.S.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L L
日期: 2025 年 1 月 22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黎啟陽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由律政司檢控官楊翰先生出席判刑)
N N
楊錫能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家樂律師行延聘,
O O
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1] - [3] & [5] 猥褻侵犯另一人 P
Q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Q
R R
--------------------------------
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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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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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罪 C
1. 被告被控五項猥褻侵犯罪,他承認控罪一、二、三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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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獲准把控罪四存檔法庭,如無法庭批准不可向被告提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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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控方案情 F
2. 簡單來說,X 岀生於 1976 年。X 的生父母在她 3 歲時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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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X 在 7 歲時開始與母親同住。 X 在 8 至 9 歲時,母親與被告結婚。
H H
其後,X 與被告及母親居於旺角一單位 。
I I
控罪一
J J
3. 1986 年某夏日早上, X(當時約 10 歲)不小心將水弄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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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床褥上。被告走進 X 的房間,表示不會將 X 尿床一事告知她的母親。
L 被告嘗試用毛毯抹亁床褥。X 坐在床上時,被告在床上坐下,面向 X。 L
被告挨向 X,一隻手拉高 X 上衣,另一隻手則撫弄 X 胸部 5 分鐘左
M M
右。5 分鐘過後,被告放下手, 幫 X 整理上衣。案發期間,只有 X 及
N N
被告在房間內。X 事後如常上學,但感到害怕。
O O
控罪二
P P
4. 控罪一案發當日晚上,X 在被告及母親的房間內坐在床邊
Q Q
看電視。被告從客廳走進該房間,將凳拉向床坐下面向 X。被告一隻
R 手拉高 X 上衣,並用另一隻手撫弄 X 胸部,為時 10 分鐘左右。此時,X R
的母親正在洗澡。10 分鐘過後,被告將手及 X 上衣放下離開房間。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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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不知道如何處理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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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C 5. 控罪一及二事發後約一個月的某夏日晚上,被告撫弄 X 胸 C
部一小時左右,其後用雙手脫去 X 褲子及內褲,分開 X 雙腿,用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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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以中等力度抹 X 陰部一小時左右。被告撫弄 X 身體和抹她陰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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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X 很僵硬地坐在床。X 的母親差不多回家時,被告幫 X 穿好衣
F 服。X 其後去睡覺。 F
G G
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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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87 年 某 夏 日 早上 , X 在 弟 弟的 嬰 兒床 底 下 睡覺 。
I 被告用力抓 X 胸部,以弄醒 X 去上學。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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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2 年,X 會見新的輔導員,並將上述控罪一至三及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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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告知輔導員。 經考慮後,X 於 2022 年 10 月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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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於 2022 年 10 月 9 日就猥褻侵犯罪被拘捕。在會面紀
M M
錄中,被告於警誡下說岀包括以下各項 :-
N N
(a) 被告記不起侵犯 X 的確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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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在 X 的母親外岀參加宗教活動的兩小時期間
P P
侵犯過 X;
Q Q
R
(c) 被告檢查 X 胸部,因她兩邊胸部大小不一。被告會 R
用左手隔着上衣摸 X 胸部,右手則搭在 X 右肩。
S S
被告曾摸 X 胸部約 9 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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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告曾用毛巾抹 X 陰部一次,因看見 X 褲子濕
C 了。被告記不起當時是誰脫去 X 褲子。 C
D D
9. 根據 X 向警方提供的資料,X 約於 2014 年因患上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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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覺失調)而取得殘疾人士登記證(有效期為永久)。她現時仍然
F 需要定期到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進行覆診,下次覆診日期為 2025 F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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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定罪記錄
I 10. 被告没有刑事定罪記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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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K K
11. 被告由楊大律師代表。他指被告在 1955 年於香港出生,
L 現年 69 歲,教育程度至小六,與妻子同住。被告是他妻子的第二任 L
丈夫,被告妻子為前夫生下 X。被告妻子現年 72 歲,一直是全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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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主婦。兩人育有一名兒子,現年 37 歲,已婚,有一名六歲就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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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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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自 2019 年退休,和妻子靠每月四千多元的長者生活
P P
津貼維生;退休前以及案發時被告任職的士司機,月入約一萬元。
Q Q
R 13. 案發時被告妻子懷着他們的兒子,妻子因曾流產而有陰影, R
被告感受很大的心理壓力。被告選擇以侵犯繼女減壓,鑄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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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控罪五發生之後不久,X 向母親申訴,被告妻子因此向
C 被告對質,當時被告已知錯,往後的日子裏他再沒侵犯 X。被告一直 C
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案發後繼續供養家庭包括 X,直至 X 大學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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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捕後,被告向警方充份合作,把自己當年的醜行坦白道
F 出。以被告的年紀、身體狀況,加上控罪五之後再沒有犯罪,希望法 F
庭接受被告重犯機會微乎其微。他選擇認罪,避免了 X 要在法庭上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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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這些痛苦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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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6. 辯方謂猥褻侵犯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法庭曾指出一些影 I
響判刑的重要因素。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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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第 431 頁第 9 段,上訴法庭指出考慮的因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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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和受害人的年齡差距;
L (2) 兩人的關係是否涉及違反誠信; L
(3) 被告有沒有對受害人作出威迫利誘;
M M
(4) 有多少次的侵犯及案件持續多久;
N N
(5) 有否不當及不必要的暴力傷害受害人或令受害人
O 不適; O
P
(6) 有沒有採取安全措施保護受害人免受性病傳染; P
(7) 有沒有一些性虐待令受害人身心受創傷;
Q Q
(8) 罪行有沒有使受害人家庭受到衝擊;
R (9) 被告有沒有邀請他人觀看、拍攝事件等不當行為; R
S 及 S
(10) 被告有沒有心理不平衝、戀童癖或重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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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辯方不爭議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無疑被告和 X 年紀相差
C 亦甚大。可幸被告沒有使用暴力;事件不涉性交,因而傳染性病風險 C
少;更沒有旁觀者或視像紀錄;案發後被告已經多年沒有重犯;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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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力照顧 X 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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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判刑 F
18. 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辭和相關案例。就涉案控
G G
罪,上訴法庭沒有作出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受制於不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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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包括侵犯的程度、時間的長短、受害人的年紀、被告人和受害人
I 的關係,以及案件是否涉及破壞誠信等(見:律政司司長 訴 HKL 及 I
另一人 [2004] 3 HKLRD 235)。然而,上訴法庭多次強調如涉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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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的受害人,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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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9.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 [2000] 3 HKLRD 476,上訴 L
法庭指出:
M M
N 「8.一般香港人的居住環境非常狹窄,故性侵犯兒童的 N
機會甚多。這類罪行亦不容易偵破,因為兒童指證長輩
O 並非一件容易的事。 O
P
9.法庭必須強調,將任何文明社會,父母或監護人都有 P
責任悉心保護、照顧子女或受其監護的兒童,法庭亦有
責任確保兒童不會受父母或監護人性侵犯。
Q Q
10.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置重刑,以收阻嚇
R 作用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法庭亦 R
需要向社會、受害人及其家人、親戚、朋友作出適當交
S
代。」 S
T 20.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Y CACC 351/2003,上訴法庭引 T
用律政司司長 訴 HKL、HTY CAAR 2/2004,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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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案件涉及長輩或親人非禮未成年的兒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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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都是即時監禁。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是為了發出一個
簡單而清楚的信息:法庭需要保護未成年的兒童,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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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受到性侵犯及心靈創傷。若果侵犯兒童的被告人是受
害人的長輩、親人或者是有責任照顧兒童的人士,法庭
E 必然會判處較嚴峻的刑期已表示法庭不恥這種破壞誠信 E
及有異於倫常的行為,藉此希望對其他人產生阻嚇作
F 用。本庭認為在這類案件之中,上訴人本身健康欠佳或 F
者家人希望法庭輕判的請求不能視之為有效的求情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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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1. 在 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 315/2006,上訴法庭闡 H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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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Whilst the range of offences within the category of
indecent assault is wide, the fact that the victim of such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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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nce is a child is always a severely aggravating fe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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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非禮類別犯罪的範圍很廣,但此類犯罪的受害者
是兒童這一事實始終是一個嚴重加重情節的特點」
L (本庭翻譯) L
M M
22. 綜合以上判刑原則,判刑者必須考慮判處的刑罰要達致阻
N 嚇他人犯案;反映公眾人士對此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他的親屬 N
O 和朋友申訴。判處被告入獄是唯一選擇(見:HKSAR v Chan Ching Ho O
[2000] 3 HKLRD 476)。
P P
Q 23. 辯方援引兩宗案例 AG v Ho Yu Ping CAAR 8/1993 和 R v Q
R
Chan Kui Sheung [1993] 3 HKC 279。本席想指出每宗案件的案情不盡 R
相同,判刑亦因而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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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毫無疑問,本案涉及違反誠信。被告是 X 的繼父,有責任
C 照顧 X,卻破壞誠信。案發時,被告約 31/32 歲,而 X 是 10 /11 C
歲,年齡相距 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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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控罪一,被告犯案歷時 5 分鐘,對於 10 歲的 X 當然是一
F 場惡夢。正如案情所指, X 感到害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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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有恃無恐,於控罪一當日的晚上乘自己的妻子正在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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澡,便趁機再次犯案。是次猥褻侵犯 X 長達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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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其猥褻侵犯的行為變得越來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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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控罪三的情節不單涉及他撫弄 X 的胸部,更以雙手用毛巾抹 X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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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部。整個猥褻侵犯過程長達兩小時。X 在長時間下受到侮辱和侵犯,
L 她必然感到十分驚恐。被告向自己的繼女作出一連串卑劣和可恥的行 L
為,應受譴責。
M M
N 28. 控方確認 X 不願意替她索取「對受害人影響報告」(Victim N
O Impact Statement)。案情揭示 X 於 2014 年患上思覺失調。不論在案情 O
或求情,沒有證據指 X 的精神病與性侵有直接因果關係。然而,法庭
P P
必須牢記對受害人造成心理傷害的危險。他們的心理可能會終生受到
Q Q
削弱(見:SJ v Wong Tsz Kin CAAR 8/1998)。
R R
29. 另一邊廂,本席下令替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心理學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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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評估是基於有限的資料,因為犯罪行為發生在很久以前,而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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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患有早期癡呆症。當他的妻子在他犯罪期間懷孕時,由於他們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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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的拒絕,以及他與妻子的性生活頻率大大降低,這可能與是次犯
C 案有關。目前的評估並未顯示被告有戀童癖的跡象。他再次干犯性罪 C
行的風險很低。他希望支持繼女的精神康復和修復家庭關係。對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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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進行心理介入將會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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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0. 本席已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包括案中情節、對受害人的影 F
響。被告干犯多項控罪。在 R v Tong Hoi Fung CACC 466/1987, 上訴
G G
法庭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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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ourt has said time and time again that where there are
more than one offence of a similar nature committed at
I different times it is right for the court to award a higher I
sentence than if there had been only on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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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一再表示,如果在不同時間犯下不只一項類似性
質的罪行,法院應判處比僅犯下一項罪行更高的刑罰。」
K (本庭翻譯)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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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席作出以下判刑 :-
M • 控罪一和二各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 M
• 控罪五以 9 個月為量刑起點;
N N
• 控罪三以 30 個月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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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2. 被告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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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楊大律師呈上
R R
(a) HKSAR v Chan Hong HCMA 1255/2001,該案的上
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簡易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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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 17 條。他被判三個月監禁。上訴法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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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上訴人已經有 17 年沒有犯案,把該三個月的監 T
禁以緩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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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HKSAR v Wu Yee Ki CACC 13/2005,案中上訴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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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時只是 15 歲 10 個月,判刑時是 22 歲。經過審
訊後,她因搶劫罪被判入獄三年。因她有 5 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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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沒有干犯其他罪行而且年少,法庭由原本 5 年
的量刑起點減至 3 年,上訴法庭不干預。
E E
F 34. 楊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在刑期上作出若干扣減,以反映被 F
告已經完全改過,再沒有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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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席想指出,該兩案與本案所面對的控罪、案情、上訴人
I 個人背景以及求情因素完全不同,不可相提並論。況且,本席認為被 I
J
告「完全改過」這個因素已經包含在他認罪下可享的三分之一刑期扣 J
減之中,是故本席不會額外扣減刑期。
K K
L 36. 楊大律師提及被告年老需要經常覆診。他在 2022 年因疝 L
M 氣接受治療,後來又發現了額頭有骨骼增生的狀況,仍有待進一步檢 M
查。2024 年 12 月 4 日的醫事報告顯示,被告的肝有一個 2.4 乘 3.1 厘
N N
米的脹大部份,也有待進一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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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7. 本席不認為這是有效減刑因素。如被告身體不適,本席相 P
信懲教署會向被告提供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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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經刑期扣減 1/3 之後,控罪一和二各自刑期是 10 個月監
S 禁;控罪三是 20 個月監禁;控罪五是 6 個月監禁。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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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量刑原則
C 39. 每項控罪均為獨立事件,每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全數分期執 C
行。然而,經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一和二的刑期同期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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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當中 4 個月與控罪三的 20 個月分期執行 (4+20=24) ;控罪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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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的 2 個月與前述的 24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2+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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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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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被告被判入獄 2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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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詩麗 )
K 區域法院法官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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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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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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