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S. DCCC1157/2023

繼父侵犯兒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四項控罪合共判囚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2/1/2025[2025] HKDC 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Y.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是受害人X的繼父。1986年至1987年間,當X約10至11歲時,被告在住所內四度對她作出猥褻侵犯,包括多次撫弄胸部,以及脫去衣物後以毛巾抹其陰部。X多年後於2022年向輔導員披露事件並報警。被告原被控五項猥褻侵犯,承認第一、二、三及五項控罪;第四項獲准存檔法庭。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並在被捕後配合警方調查。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猥褻侵犯兒童的量刑,包括繼父與受害人的信任關係、受害人年齡、犯案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加重因素。辯方依賴認罪、年老、健康欠佳、沒有重犯風險及多年後悔改,要求減輕或避免即時監禁;控方則主張案件嚴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猥褻侵犯兒童沒有劃一量刑指引,須按侵犯程度、時間、受害人年齡、雙方關係及信任是否遭破壞等因素個別評估。本案被告是繼父,負有照顧責任,卻對10至11歲兒童多次犯案,行為逐步加劇,構成嚴重違反信任。兒童受害本身是嚴重加重情節,刑罰須具阻嚇性並反映社會譴責,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但多年沒有重犯及健康狀況不作額外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iu Tak列出量刑考慮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HKL及另一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Y及HKSAR v Kong Yun Chiu強調兒童受害及違反信任須嚴懲。HKSAR v Chan Ching Ho確認監禁的必要性;R v Tong Hoi Fung支持多項同類罪行提高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罪成。第一及第二項各判監10個月,第三項判監20個月,第五項判監6個月;按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同期執行,合共判處即時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繼父等照顧者對兒童犯下多項性罪行時,違反信任及兒童年齡會顯著加重刑責。低重犯風險、年老或健康問題,不足以取代兒童性侵犯案件所需的阻嚇性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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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繼父猥褻侵犯兒童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繼父違反照顧及信任責任,且被告多次侵犯年幼繼女,須判處即時監禁。本案四項控罪經認罪扣減後,合共判囚26個月。

Q.認罪和多年沒有再犯可以避免入獄嗎?
A.

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多年沒有重犯只屬有限因素。法庭指出兒童受害及違反信任須具阻嚇性的刑罰,故本案仍判處即時監禁。

Q.被告年老和健康欠佳會否獲得額外減刑?
A.

法庭考慮了被告年齡及健康狀況,但認為這些不是有效的額外減刑因素,並相信懲教署可提供醫療服務。因此,本案沒有在認罪扣減以外再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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