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海權案 DCCC621/2023
綠燈駛過行人線撞死人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海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馬海權於2022年11月29日傍晚駕駛輕型貨車VT855,沿沙田火炭路南行駛近麵房街交界的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線。他先超越巴士,再切回左一線;當時交通燈轉為綠燈,但左二線車輛仍未開動。51歲行人黃女士正在過路線上橫過馬路,被VT855撞倒,翌日凌晨在醫院死亡。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僅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雙方均傳召交通意外重組專家,並依賴行車紀錄儀、閉路電視及被告的警誡會面陳述。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且該駕駛引致受害人死亡。爭議包括:被告在綠燈下以約每小時50公里駛過行人過路線,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在視線受阻及左二線車輛未開動時,是否應預見仍有行人;以及專家證供和被告陳述是否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74章第36(1)條及第37(1)、(4)條,認定危險駕駛的客觀標準是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所期望的水平,並且其危險性對該駕駛者而言顯而易見。法庭接納辯方專家對可見距離及反應起點的較有利估計,但認為被告在約50公里時速下,於僅約13.8至14.7米距離才作出反應,已無足夠停車距離。即使交通燈轉綠,左二線車輛仍未開動及視線受阻,足以提示仍可能有行人未完成過路。被告沒有減速或仔細觀察,構成危險駕駛;撞擊與死亡亦有因果關係。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74章第36(1)條及第37(1)、(4)條。律政司司長 訴 黃昌杰 (CAAR 9/2020) 說明綠燈不容許駕駛者毫不顧忌地駛過行人過路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CACC33/2012) 強調違規行人屬實質可預期風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良 ([2014] 3 HKLRD 706) 亦確認須預期行人可能違規過路。R v Conteh ([2004] RTR 1) 因車速較低而被區分。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法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危險駕駛、死亡及兩者的因果關係。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書,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綠燈並不免除駕駛者在行人過路線前減速及觀察的責任。當視線受阻而其他車輛在綠燈後仍未開動時,仍有行人未完成過路屬可預期情況。法庭即使採納對被告有利的專家估計,仍可按整體客觀環境裁定危險駕駛成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交通燈轉綠後駛過行人過路線,仍須減速嗎?
法庭認為綠燈並不代表駕駛者可以不顧路面情況前行;如視線受阻或其他車輛未開動,仍須提防行人。被告未有減速及觀察,最終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Q.以時速50公里駛過行人線撞死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關鍵不只在於有否超速,而在於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以及危險是否顯而易見。本案法庭認定被告的駕駛方式符合危險駕駛定義。
Q.專家對反應時間有分歧,刑事法庭會如何處理?
法庭可採納對被告較有利的專家估計,並給予疑點利益,但仍須按全部客觀證據判斷駕駛是否危險。本案即使採納辯方較有利估計,仍裁定控罪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