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271/2023
A A
B B
DCCC 271/2023
C [2024] HKDC 807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27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謝珮宜 第一被告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L L
日期: 2024 年 7 月 9 日
M M
出席人士: 何鎮壘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張民輝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 N
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
O O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P P
[2] 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引言
C C
1. 第 一 被 告 ( “ D1 ” ) 被 控 一 項 「 盜 竊 罪 」 ( “ 控 罪
D D
一”)及一項「處理贓物罪」(“控罪二”)。案件開審前,控方
E E
向法庭確認控罪二並非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F F
2. 控罪一指 D1 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香港,偷竊一輛登記
G G
號 碼 為 XF907 ( “ XF907 ” ) 的 私 家 車 , 而 XF907 為 梁 家 俊
H H
(“PW1”)的財產。
I I
3. 控罪二指 D1 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知道或相信屬於 PW1
J J
財產的 XF907 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
K 利益而將該贓物保留、搬遷或處置,或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 K
L L
4. 審訊時,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C 條,把一份
M M
「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 P1;而證物 P1 內提及的各項證物,亦相繼
N 呈堂。 N
O O
5. 證物 P1 指 D1 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因而提醒自己,
P P
D1 的可信性高,而犯案的傾向性低。
Q Q
6. 本席亦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就每一項控罪,控方都要
R R
分別舉證至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標準。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7. 除了 XF907 的車主 PW1 外,控方亦傳召了下列兩位警員
C 作供,以便給辯方盤問: C
D D
• 警員 19839(“PW2”)
E E
• 警員 25910(“PW3”)
F F
8. 本席裁定兩項控罪的表面證供成立後,D1 選擇出庭作
G G
供,亦傳召了一名筆跡專家林女士(“DW”)作供。
H H
I
控方案情 I
J J
9. 在所有關鍵時間,PW1 是 XF907 的登記車主;XF907 的
K 生產商是 Tesla;PW1 通常都把 XF907 停泊在荃灣 Plaza 88 的停車場 K
(“該停車場”)。
L L
M M
10. PW1 有兩條均可以啟動 XF907 的車匙,其中一條由 PW1
N 保管供日常使用,另一條由 PW1 存放在他位於荃灣河背街的家中 N
(“該單位”)作後備之用(下 稱“ 後備車匙”)。PW1 亦把
O O
1
XF907 的「車輛登記文件」 (“該牌簿”)存放在家。
P P
Q 11. D1 是 PW1 的同居女友;D1 與 PW1 育有一名於 2016 年 Q
出生的孩子;他們三人一同居住於該單位;只有 D1 及 PW1 二人擁
R R
有可以進入該單位的鎖匙。
S S
T T
1
證物 P2 是 PW1 作為 XF907 的登記車主的「車輛登記文件」的副本
U U
V V
-4-
A A
B B
12. 2021 年 7 月 1 日晚上約 8 時 14 分,PW1 收到一個來自
C Tesla 的電郵,稱 PW1 的 Tesla 帳戶已被移除,表示在 Tesla 的紀錄 C
中,PW1 已不是 XF907 的車主,而車主登記已轉移到另一名電郵為
D D
[email protected] 的人的名下。PW1 繼而發現原本存放在該
E E
單位的後備車匙和該牌簿都不知所踨;他向 D1 查詢,但 D1 沒有理
F 會 PW1;PW1 於是駕駛 XF907 到警署報案求助(當時 XF907 這輛車 F
仍未被人偷去),並於 2021 年 7 月 2 日上午 3 時錄取了一份書面供
G G
詞(“證物 P13”)。
H H
I 13. 2021 年 7 月 2 日下午 5 時許,一位名字是 Judy 的人把後 I
備車匙交還給 PW1。
J J
K K
14. 2021 年 7 月 2 日晚上約 11 時 59 分,PW2 在荃灣警署報
L 案室以「盜竊罪」拘捕 D1,指 D1 偷竊了該牌簿和後備車匙;PW2 L
並在 2021 年 7 月 3 日零時 22 分至 2 時 42 分為 D1 錄取了一份會面紀
M M
錄 (“首份會面紀錄”);當中,D1 說了一些事情,包括:
2
N N
O (1) D1 知道 PW1 把後備車匙及該牌簿存放於該單位的 O
甚麼地方;
P P
Q Q
(2) 在錄取首份會面紀錄時:
R R
(a) 後備車匙存放在朋友處,但 D1 不知道那位
S S
朋友是誰;及
T T
2
見證物 P1 第 7 段
U U
V V
-5-
A A
B B
C (b) 該牌簿存放在 Terry 處; C
D D
(3) D1 的朋友擔心 D1 把後備車匙也交給 Terry,故此
E D1 的朋友替 D1 保管後備車匙;但 D1 沒有打算把 E
F
後備車匙交給 Terry; F
G G
(4) D1 在 2021 年 6 月 28 日在互聯網上的 Facebook 認
H 識 Terry,她只知 Terry 的電話號碼;她已忘記 H
I
Terry 在 Facebook 的用戶名稱; I
J J
(5) 該牌簿存放於 Terry 處,是因為 Terry 要求 D1 把該
K 牌簿交給他(即 Terry)以作抵押;但 D1 不知道 K
Terry 要求她交出該牌簿作抵押是甚麼意思;
L L
M M
(6) Terry 知道 D1 有屬於 PW1 的該牌簿,是因為 Terry
N 問 D1 有甚麼貴重物品時,D1 告知 Terry,說她有 N
PW1 的該牌簿;
O O
P P
(7) D1 在 2021 年 6 月 29 日把該牌簿交給 Terry;Terry
Q 告訴 D1,該牌簿要抵押一天,最快可以在 2021 年 Q
6 月 30 日取回;及
R R
S S
(8) D1 是從家中(“即該單位”)取得該牌簿的;但
T 她沒有把此事告知 PW1。 T
U U
V V
-6-
A A
B B
15. PW1 在 2021 年 7 月 3 日凌晨 4 時,把 XF907 停泊於該停
C 車場的 O159 車位,然後返回該單位;PW1 最後一次見到 XF907,是 C
於 2021 年 7 月 3 日下午約 4 時,當時 XF907 仍然停泊於該停車場內
D D
的 O159 車位。
E E
F 16. 2021 年 7 月 3 日晚上約 11 時 30 分,PW1 前往該停車場 F
O159 車位,但 XF907 已不知所蹤,於是 PW1 再次報警求助。
G G
H H
17. PW1 說他從來沒有自行或授權他人把 XF907 出售,也沒
I 有簽署過任何「車輛過戶通知書」3把 XF907 過戶給別人。 I
J J
18. 一份日期為 2021 年 6 月 30 日,由運輸署於同日 13:30:37
K 時收到的有關 XF907 的「車輛過戶通知書」4顯示,該「車輛過戶通 K
L 知書」看似由登記車主 PW1 簽署,把 XF907 以零元的售價轉讓給新 L
車主 D1;該「車輛過戶通知書」內,新車主簽署一欄有一個「T」
M M
字的簽署。
N N
O 19. 同日(2021 年 6 月 30 日),運輸署就 XF907 發出一份 O
「車輛登記文件」,登記車主是 D1;該「車輛登記文件」內,登記
P P
車主簽署一欄有一個「T」字的簽署 。 5
Q Q
R R
S S
T 3
證物 P3 T
4
證物 P3
5
證物 P4
U U
V V
-7-
A A
B B
20. 一份日期為 2021 年 6 月 30 日,由運輸署於同日 17:00:18
C 時收到的有關 XF907 的「車輛過戶通知書」6顯示,該「車輛過戶通 C
知書」看似由登記車主 D1 用「T」字簽署,把 XF907 以售價港幣
D D
150,000 元出售給 CHAN HO WING(即 D2)。
E E
F 21. 根據運輸署助理文書主任關先生(“關先生”)的證供 7, F
當他處理車輛過戶/轉讓登記時,下列文件必須齊備:
G G
H H
(1) 有登記車主及新車主簽署的「車輛過戶通知
I 書」; I
J J
(2) 有關車輛的「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及
K K
(3) 新 車 主 的 身份 證 明 文件 ( 例 如香 港 身份 証 ) 正
L L
本。
M M
N 而上述「車輛過戶通知書」上登記車主的簽署,需與上述「車輛登 N
記文件」上登記車主的簽署相同;但登記車主不需在場辦理車輛過
O O
戶登記手續。
P P
Q 22. 2021 年 6 月 30 日,關先生處理 XF907 過戶到新車主 D1 Q
的過戶/轉名手續,他認為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包括簽署式樣、
R R
姓名及身份証號碼)無誤,才把 XF907 過戶到 D1 名下。當日是由一
S S
T T
6
證物 P5
7
證物 P12
U U
V V
-8-
A A
B B
位名字是 LEE HON FONG(香港身份証號碼為 E879944(3))的人到
C 關先生的辦事櫃位申請把 XF907 由 PW1 過戶到 D1 名下的。 C
D D
23. 2021 年 9 月 1 日,PW2 在荃灣警署報案室以「行使虛假
E E
文書」罪拘捕 D1,指 D1 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 時 30 分,向運
F 輸署提供一份虛假的「車輛過戶通知書」(即證物 P3 的正本),導 F
致運輸署將 XF907 由 PW1 過戶到 D1 名下;PW2 並為 D1 錄取了第
G G
二份會面紀錄 (“第二份會面紀錄”);當中,D1 說了一些事情,
8
H H
包括:
I I
(1) 她沒有為 XF907 進行過任何轉名手續;
J J
K (2)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 時 30 分,D1 與朋友 Judy K
L 一同身處紅磡海逸坊,討論 D1 在財務上的欠債問 L
題;
M M
N (3) Judy 是一名財務公司中介經理,D1 於 2021 年 2 月 N
O 左右認識 Judy,當時 Judy 致電 D1,向 D1 推銷有 O
關債務重組的計劃;及
P P
Q (4) 就 2021 年 6 月 30 日分別在下午 1 時 30 分及下午 5 Q
R
時在運輸署進行有關 XF907 的過戶手續,D1 表示 R
沒有參與,也不知情。
S S
T T
8
見證物 P1 第 8 段
U U
V V
-9-
A A
B B
辯方案情
C C
24. D1 的主問證供,要點如下:
D D
E (1) 她在該單位拿取該牌簿交給 Terry; E
F F
(2) 除了把該牌簿交給 Terry 外,她亦把下列文件交了
G G
給 Terry:
H H
(a) D1 的身份証正本;
I I
J J
(b) 銀行發給 D1 的信件以作 D1 的住址證明;及
K K
(c) PW1 的身份証副本;
L L
M (3) 她是於 2021 年 6 月 29 日晚上 11 時許,把上述文 M
N
件交給 Terry 委派的一名男子的; N
O O
(4) 案發時(2021 年 6、7 月),D1 無業,她與 PW1
P 育有一孩兒(於 2016 年出生),而 PW1 是家中唯 P
一的經濟支柱;
Q Q
R R
(5) 由於 D1 嗜買名牌袋及愛整頭髮,又要負責孩子的
S 生活費(包括醫療費),致使花費多了,而她又 S
無業,所以她自 2016 年始至 2021 年 6 月,她共累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積了拖欠財務公司及信用卡公司的欠債約六十萬
C 元; C
D D
(6) 在本案之前,D1 已曾三次在未得 PW1 同意下,拿
E E
取了 PW1 放在家中的現金共八至九萬元以償還欠
F 債;事後她也沒有告訴 PW1;當 PW1 發現放在家 F
中的現金不見了而向她詢問時,她才承認她拿走
G G
了 PW1 的現金;
H H
I (7) 另外,D1 亦曾兩次問 PW1 幫助還債,而 PW1 因 I
而分別給了十萬元及八千元給 D1 還債;
J J
K (8) 就本案而言,她沒有像以往般擅自拿取 PW1 放在 K
L 家中的現金,也沒有開口問 PW1 幫助,而是擅自 L
拿取了該牌簿給 Terry;那是因為當時家中沒有現
M M
金,而 D1 認為即使她開口問 PW1,PW1 也不會再
N N
幫助她給她金錢;
O O
(9) 她之所以把該牌簿交了給 Terry,是因為:
P P
Q (a) 當初她在 Facebook 見到 Terry 是做債務重組 Q
R
的; R
S S
(b) 但 Terry 告訴她,說做不成債務重組,叫她
T 為他洗黑錢; T
U U
V V
- 11 -
A A
B B
C (c) D1 告訴 Terry,說她不做犯法的事; C
D D
(d) Terry 問 D1 有甚麼有價值的東西可作抵押;
E E
(e) D1 想到 PW1 的該牌簿;
F F
G G
(f) Terry 叫 D1 拍攝該牌簿的相片讓他看;然後
H Terry 叫她交出所有文件,以便 Terry 可交給 H
他的老闆看,看看可怎辦,再通知 D1;
I I
J J
(10) 到了 2021 年 6 月 30 日(D1 在庭上作供說她在 2021
K 年 6 月 29 日晚上 11 時許把該牌簿及其他文件交了 K
給 Terry 所委派的男子),D1 覺得被騙,她致電
L L
Terry,告訴 Terry 她不要做這些事,她想取回所有
M M
曾交給 Terry 的文件;但 Terry 說他的老闆尚未看
N 完那些文件,說暫時未能把那些文件歸還給 D1; N
O O
(11) 同日(2021 年 6 月 30 日),D1 向 Terry 要求取回
P P
文件後,差不多接近(但仍未到)2021 年 7 月 1 日
Q 的時候,PW1 向 D1 質問該牌簿在那裡,而 D1 沒 Q
有面目面對 PW1、向 PW1 坦白,所以 D1 沒有回
R R
答 PW1;
S S
T (12) 抵押一事是 Terry 提出的;以 D1 的認知,抵押的 T
意思,是她把該牌簿交給 Terry 一段時間,而 Terry
U U
V V
- 12 -
A A
B B
就會借錢給她用來還債,之後她會用錢把該牌簿
C 贖回來; C
D D
(13) 雖然她已把該牌簿交給 Terry,但她從來沒有取得
E E
任何款項;
F F
(14) 2021 年 7 月 2 日晚上 11 時許,她去警署自首,是
G G
因為她覺得自己犯下大錯;
H H
I
(15) 2021 年 7 月 3 日晚上,當 PW1 發現 XF907 這輛車 I
不知所蹤後,D1 曾致電 Terry 要求取回該牌簿及所
J J
有文件,但 Terry 否認曾取去她的東西,而 D1 則
K 對 Terry 說她已向警方自首; K
L L
(16) 自那次電話談話後,D1 已再沒有和 Terry 電話聯
M M
絡;
N N
(17) 2019 年左右,Judy 致電 D1 作促銷(cold call),
O O
說自己是財務中介,兩人因而結識了;Judy 亦曾
P P
協助 D1 處理一些小數目的債項;D1 作供說 Judy
Q 自 2019 年起已協助她處理債項事宜; Q
R R
(18) 2021 年 6 月 30 日,Judy 致電 D1,質問 D1 是否又
S S
再去問財務公司借錢;兩人於同日下午 1 時許見面
T (D1 說當她與 Judy 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 時 T
U U
V V
- 13 -
A A
B B
許見面時,她已向 Terry 要求取回該牌簿及其他文
C 件),當時 Judy 見到 D1 與 Terry 在流動電話的對 C
話內容以及 D1 發給 Terry 的該牌簿相片,於是問
D D
D1 是否已把該牌簿交了給別人;D1 否認,於是
E E
Judy 前往 D1 家(即該單位)去尋找該牌簿,以確
F 認 D1 沒有把該牌簿交了給別人; F
G G
(19) Judy 去到 D1 家,找不到該牌簿,但見到後備車
H H
匙,Judy 覺得 D1 膽敢把該牌簿交給別人,恐怕 D1
I 也會把後備車匙交給 Terry,於是 Judy 拿走了後備 I
車匙保管;然後,Judy 與 D1 一起去紅磡海逸坊與
J J
D1 的家人會面(會面原因是因為 D1 覺得自己做了
K K
錯事,想自殺,於是 Judy 要 D1 的家人協助);當
L 日晚上 9 時至 10 時許,Judy 向 D1 家人提議暫時保 L
M
管着 D1 的流動電話來替 D1「擋數」(即阻擋其他 M
財務公司向 D1 追債),D1 家人同意,於是 Judy
N N
便保管着 D1 的流動電話;
O O
(20) D1 在 2021 年 7 月底才自 PW1 手中取回她的流動
P P
電話;
Q Q
R (21) D1 不知 Judy 曾見過 PW1; R
S S
(22) 就這次與 Terry 的轇轕,D1 沒有告訴 Terry 她想借
T T
多少錢;
U U
V V
- 14 -
A A
B B
C (23) D1 以為該牌簿只是一份文件,她不知道該牌簿代 C
表 XF907 這輛車;她也不知道把該牌簿交了給別
D D
人,就等如把 XF907 這輛車給了別人;
E E
F
(24) 當 Terry 問她家中有甚麼有價值的東西時,她想到 F
該 牌 簿 , 因那 時 家 中沒 有 甚 麼特 別 有價 值 的 東
G G
西;她那時只是想用該牌簿作為抵押;
H H
I
(25) 在本案開審前,D1 早已曾要求 PW3 替她再錄取一 I
份會面紀錄,以便她可早日把她被騙一事的前因
J J
後果、來龍去脈解釋,但 PW3 說若再替她錄取一
K 份會面紀錄的話,就會拖延了本案的法庭程序, K
L 所以 D1 在審訊時才把她就本案的經歷道出;及 L
M M
(26) D1 沒有在證物 P3、P4 及 P5 上簽署過;那些在證
N 物 P3、P4 及 P5 上聲稱是 D1 的簽署(即「T」 N
O 字),都不是 D1 的簽署。 O
P P
25. DW 是筆跡專家,她就本案撰寫了一份專家報告,呈堂
Q 為證物 D8。DW 用證物 P3 及 P5 的電子掃描副本擷取了聲稱是 D1 的 Q
R
兩個簽署(即「T」字),來比較 D1 分別在 2021 年 2 月 1 日及 5 月 R
8 日在「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申請人聲明」及「散工及未能提供營業損
S S
益表的自僱人士工作記錄聲明書」中 D1 簽署的「Tse」字中的兩個
T 「T」字,及 D1 在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車輛過戶通知書」空白表 T
U U
V V
- 15 -
A A
B B
格上簽署的共 40 個「T」字9。DW 的結論,是證物 P3 及 P5 上聲稱
C 是 D1 的簽署(即「T」字),極可能並非由 D1 所書寫。(DW 的結 C
論,沒有提及證物 P4 上聲稱是 D1 的簽署(即「T」字),是否由
D D
D1 所簽署/書寫。)
E E
F 證供分析 F
G G
26. 就 PW1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H H
I (1) (a) 根據 PW1 的證供,當他在 2021 年 7 月 1 日 I
晚上約 8 時 14 分收到來自 Tesla 的電郵後,
J J
他便尋找本來保存於家中的該牌簿及後備車
K K
匙,但發現它們都不知所蹤;PW1 作供說他
L 曾就此向 D1 查問,但 D1 沒有作出任何回 L
覆;他亦就此了事,沒有再向 D1 追問;
M M
N N
(b) 從 PW1 整個作供可見,他一直都不願意正面
O 回答他有否懷疑 D1 就是拿走該牌簿和後備 O
車匙的人;
P P
Q Q
(c) 當本席問 PW1,當 D1 沒有就 PW1 的查問回
R 覆時,PW1 心中有甚麼想法,PW1 作供說: R
S S
T T
9
見證物 D9(1-20)及 D10(1-20)
U U
V V
- 16 -
A A
B 「… 我淨係知道我要去報警,但係我 B
冇覺得佢係會有攞個牌簿出去嘅意
C 圖 …」 C
D (d) 該單位只有 PW1、D1 及他們於 2016 年出生 D
E
的兒子居住,若然該牌簿及後備車匙在 PW1 E
不知情的情況下失竊,而 Tesla 亦電郵告知
F F
已取消 PW1 的帳戶,很明顯這事與他們的年
G G
幼兒子無關;在排除了他們的兒子與此事有
H 關之後,很明顯地,該牌簿及後備車匙的失 H
竊,必定與 D1 有關 — 可能是 D1 拿走了
I I
(D1 在首份會面紀錄中承認是她拿走該牌
J J
簿的),或者是有人在 D1 協助及容許下把
K 物件拿走(D1 在首份會面紀錄中承認她讓 K
朋友進入該單位,讓該朋友拿走後備車
L L
匙);
M M
N (e) 如此呼之欲出的事實,但 PW1 在整個作供的 N
過程都不願正面回答,本席認為就此事項而
O O
言 , PW1 是 想 保 護 與 他 共 賦 同 居 多 年 的
P P
D1,所以才沒有把他的真正想法向法庭道
Q 出; Q
R R
(g) 的確,當盤問時提及在本案發生之前,D1
S S
曾三次在沒有通知 PW1 的情況下,擅自拿走
T PW1 存放於家中的共約十二萬元現金,PW1 T
U U
V V
- 17 -
A A
B B
作供表示他發覺存於在家的現金越來越少,
C 因此他亦推斷是 D1 拿走那些現金的;既然 C
PW1 當時都能推斷是 D1 拿走那些現金,本
D D
席毫無任何疑點認為,關於該牌簿及後備車
E E
匙的失竊,PW1 定必能推斷是與 D1 有關;
F PW1 對如此呼之欲出的事實都不肯正面直接 F
回答,本席認為就此事項而言,PW1 是有意
G G
保護 D1 才沒有向法庭講出他當時的真正想
H H
法;
I I
(2) (a) 同樣,關於 2021 年 7 月 2 日晚上,PW1 駕車
J J
乘載 D1 去警署「自首」一事,在接受盤問
K K
時,PW1 作供說途中 D1 好像並沒有說過是
L 她拿走該牌簿的;PW1 作供說當時 D1 只說 L
M
要去警署,但沒有向 PW1 解釋要去警署的原 M
因;
N N
O (b) 盤問接近尾聲階段,辯方問 PW1 是否同意 O
D1 曾告訴 PW1 說她要去警署是因為她要就
P P
拿走該牌簿承擔責任,PW1 作供說:
Q Q
R 「我淨係知道牌簿同車匙,佢淨係話畀 R
人呃走咗。」
S S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PW1 繼而作供說:
C C
「我凈係知道係咁樣嘅情況,即係佢講
D 過嗰個結果走出嚟係畀人呃走咗,因 D
為我 7 月 3 號嘅時候,我見到佢係用
E 另一個電話打去畀嗰個什麼嗰個人叫 E
Terry,嗌佢交番啲牌簿同車匙出嚟,
但係嗰個人扮儍佬,佢話唔知咩嘢
F F
事,就即係嗰個人就係勒索我嗰個人
喇。」
G G
H
從該作供的前文後理,本席認為 PW1 直至作 H
供到那一階段(即盤問尾聲),他仍是表示
I I
他是在 7 月 3 日才聽到 D1 在電話中談及被人
J 騙走了該牌簿及後備匙車匙一事,而不是 D1 J
K 在 7 月 2 日晚上前往警署自首途中告知 PW1 K
的;
L L
M (c) 在覆問之初,PW1 亦否認 D1 在往警署自首 M
N
途中對 PW1 說是 Terry 騙走了該牌簿及後備 N
車匙;當時主控與 PW1 的對答如下:
O O
P 「問: 你 剛 剛 就 話 你 知 道 嗰 個 人 叫 P
Terry,就你 -- 被告用另外一個
Q 電話打畀個 Terry 吖嘛,係咪 Q
呀?你啱啱講嘅。
R R
答: 總之係一個男人。
S 問: 你講個 Terry 呢個… S
T
答: 但係 Terry 係一個呃咗佢嗰個牌 T
簿同埋車匙嗰個人,佢有同我
講過。
U U
V V
- 19 -
A A
B B
問: 係幾時、邊度講?係咪就係揸
C 車去警署途中講? C
D 答: 唔係。 D
問: 或者咁樣,我問你,你揸車車
E E
被告去警署嗰陣時,你收到嗰
段錄音未 ?
F F
答: 未,因為嗰日係 3 號之前,嗰
G 段錄音係 5 號嘅。 G
問: 錄音 5 號。
H H
官: 慢慢。唔該。
I I
問: 當時你未知道有個錄音,亦都
J 未知道有人會勒索你 嘛,係 J
咪?
K K
答: 係,未知道。
L L
問: 你又話嗰個 Terry 就扮儍,咁你
即係啲…
M M
答: 嗰個係 3 號嘅。
N N
問: 係囉,係囉,你點知嗰個人叫
Terry?
O O
答: 因為佢打電話畀嗰個攞咗車輛
P 嗰個人,我喺佢隔籬,我送佢 P
返工,見到架車輛唔見咗,佢
Q
咪打電話畀嗰個人,嗌佢交番 Q
晒啲嘢出嚟。
R 問: 好,即係 7 月 3 號你想車被告 R
去返工,但係架車唔見咗?
S S
答: 係喇。
T T
問: 跟住就你話車佢去差館,咁…
U U
V V
- 20 -
A A
B 答: 差館係再之前嗰日。」; B
C C
(d) 主問、盤問及覆問完畢後,本席問 PW1,當
D 他駕車載 D1 去警署時,難道他不想知道 D1 D
E
為何要去警署嗎?PW1 仍然作供回答說他當 E
時「冇去諗」;
F F
G (e) 在 2021 年 7 月 2 日晚,D1 要求 PW1 駕車載 G
H 她去警署「自首」時,已發生了該牌簿及後 H
備車匙失竊事件,本席認為 PW1 當時不可能
I I
不聯想到 D1 要去警署「自首」,是和該牌
J J
簿和後備車匙失竊有關;不論如何,PW1 與
K D1 已共賦同居多年,亦育有一名 5 歲大的兒 K
子,當時 D1 說要去「自首」,事情可能會
L L
發展到 D1 會被警方拘留一段時間以致他們 5
M M
歲的兒子沒人照顧,本席認為 PW1 當時不可
N 能完全漠不關心、不聞不問 D1 究竟因何事 N
要去警署「自首」;本席認為 PW1 就這一方
O O
面的證供,直至本席向他發問而他作供時,
P P
PW1 都是想保護 D1 而沒有把他當時的想法
Q 說出; Q
R R
(f) 當本席向 PW1 發問完畢後,辯方有跟進問
S S
題;辯方問 PW1,在駕車前往警署「自首」
T 途中,D1 是否已告知 PW1,說由於 D1 拿走 T
U U
V V
- 21 -
A A
B B
了該牌簿及後備車匙,所以 D1 要去警署承
C 擔責任;PW1 作供回答說「有曾經咁同我講 C
過,跟住佢先至去自首」;本席認為直至
D D
PW1 在這一階段的作供之前,PW1 都沒有把
E E
此事項的真相道出;
F F
(3) (a) 關於在 2021 年 7 月 2 日下午 5 時許,Judy 把
G G
後備車匙交還給 PW1 一事,盤問之初,PW1
H H
說他們(即 PW1 及 Judy)去了紅磡海逸坊的
I 星巴克見面,當時在場的,還有 D1、D1 的 I
家人(包括妹妹、父親及母親),PW1 作供
J J
回答了至少 3 次,說當時 D1 是在場的;
K K
L (b) 盤問到了上午 11 時 31 分左右,辯方想休庭 L
一些時間,本席同意;
M M
N N
(c) 上午 11 時 54 分,聆訊繼續,辯方向 PW1 澄
O 清,說 PW1 在紅磡與 Judy 見面取回後備車 O
匙那一次,其實 D1 是不在場的;PW1 說
P P
「同意,同意」;
Q Q
R (d) 在未休庭前,PW1 說在海逸坊見 Judy 並取回 R
後備車匙時,D1 是在場的;休庭後,PW1
S S
改口說當時 D1 並不在場,但 PW1 沒有解釋
T T
為何在這一方面的證供,在休庭前及休庭後
U U
V V
- 22 -
A A
B B
會有 180 度的改變,本席認為若然 PW1 不是
C 有心在庭上說謊的話,起碼他的記憶力也是 C
不理想的。
D D
E E
本席認為 PW1 作供時故意隱瞞若干事實以保護 D1;但本席接納
F PW1 說他分別在 2021 年 7 月 1 日晚上及 7 月 3 日晚上發現該牌簿及 F
XF907 這輛車不知所蹤,而 PW1 沒有同意讓任何人拿走該牌簿或駛
G G
走 XF907 這輛車;以及 D1 在 7 月 3 日晚上曾用另一部電話致電
H H
Terry;此等證供,辯方基本上沒有爭議(但 D1 作供說在 2021 年 6
I 月 30 日晚上,PW1 已向她查問該牌簿的去向)。本席亦願意接納 I
PW1 在接受盤問時的證供,說在 2021 年 7 月 5 日,他收到 D1 妹妹
J J
通過 WhatsApp 發給他的一段電話通話錄音,該段電話通話錄音收錄
K K
了 Judy 和 Terry 兩人的電話通話,通話中 Terry 說 XF907 這輛車在他
L 處,車主(即 PW1)若肯支付 15 萬元,Terry 才願意把 XF907 這輛 L
M
車歸還給車主;另外,本席留意到 PW1 作供時說在該電話通話錄音 M
中,Terry「勒索」他,要他支付 15 萬元,才可取回 XF907 這輛車,
N N
但 PW1 作供時沒有解釋為何他認為 Terry 對 Judy 說要車主支付 15 萬
O 元才可取回 XF907 這輛車,是「勒索」行為,本席認為 PW1 覺得 O
P Terry 要求 15 萬元是「勒索」,只是 PW1 的主觀看法,而客觀地 P
看,當時 Terry 只是要求車主(即 PW1)支付 15 萬元以取回 XF907
Q Q
這輛車。
R R
S 27. (1) PW1 作供說他在 2021 年 7 月 5 日聽到 D1 妹妹通過 S
WhatsApp 傳來的電話通話錄音,認為 Terry「勒
T T
U U
V V
- 23 -
A A
B B
索」XF907 的車主(即 PW1),要車主支付 15 萬
C 元才可取回 XF907 這輛車; C
D D
(2) 控方傳召 PW2,讓辯方就此事向 PW2 盤問;
E E
F
(3) 辯方向 PW2 指出在 PW1 錄取完第二份書面供詞 F
(即證物 P14)後(即 2021 年 7 月 4 日之後),
G G
PW1 曾告訴 PW2,說他被「勒索」;
H H
I
(4) PW2 作供回答說沒有印象;及 I
J J
(5) 盤問下沒有任何跡象顯示 PW2 不可信不可靠;
K K
本席接納 PW2 的證供,即 PW2 沒有印象 PW1 曾提及被「勒索」一
L L
事。
M M
N 28. (1) 控方傳召 PW3 讓辯方盤問; N
O O
(2) 辯方問 PW3 是否記得,D1 曾向 PW3 要求,就她
P 如何被騙取該牌簿一事向警方作出解釋,PW3 作 P
Q 供說沒有印象 D1 有此要求;及 Q
R R
(3) 辯方向 PW3 指出,D1 曾要求 PW3 替她再錄取一
S 份會面紀錄,以便她可把被騙一事作出解釋,但 S
T 被 PW3 拒絕;PW3 作供否認; T
U U
V V
- 24 -
A A
B B
本席認為盤問 PW3 沒有任何跡象顯示 PW3 的證供有任何不可信不靠
C 之處,本席接納 PW3 的證供。 C
D D
29. 就 D1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E E
F (1) (a) 在主問時,D1 說在 2021 年 6、7 月時,她是 F
無業的;
G G
H H
(b) 但在盤問時,她作供說直至 2021 年 6 月 29
I 日,她都是有工作的,2021 年 6 月份她的月 I
薪約$11,000 元;她說她的債主在 2021 年 6
J J
月 30 日去到她任職的公司追債,她才辭職;
K K
她並說她自 2019 年開始便一直有工作;
L L
(c) 的確,在辯方盤問 PW1 時,PW1 作供說 D1
M M
自 2016 年誕下孩子後,她一直在家照顧孩
N N
子,沒有工作,辯方對 PW1 的如此證供,完
O 全沒有爭議; O
P P
(d) 就 D1 在案發時是否有受聘,D1 的證供是不
Q Q
一致的;而辯方大律師在盤問 PW1 有關 D1
R 有否受聘一事時的立場(即 D1 無業),亦 R
與 D1 在接受盤問時的作供不一致;
S S
T T
U U
V V
- 25 -
A A
B B
(2) (a) 在辯方盤問 PW1 時,問 PW1 是否負責支付
C 租金、開支及孩子的生活支出,PW1 都回答 C
說是;辯方沒有爭議;
D D
E E
(b) 但在 D1 的主問時,D1 說雖然 PW1 是家中唯
F 一的家庭經濟支柱,負責支付租金,但孩子 F
的生活費用及醫藥費是由 D1 支付的;
G G
H H
(c) 辯方在盤問 PW1 時的辯方案情(即孩子的生
I 活費是由 PW1 負責,因為 D1 無業),與 D1 I
作供時的版本是不同的;
J J
K (3) (a) 辯方盤問 PW1 時,說 D1 曾三次在未取得 K
L PW1 同意下,一共拿走了存放在家中的現金 L
共 12 萬;PW1 同意;
M M
N (b) D1 在 主 問 作 供 時 說 曾 三 次 在 家 「 穿 櫃 桶 N
O 底」,共拿走了 8 萬至 9 萬元的款項; O
P P
(c) D1 的主問證供(擅自拿走至 8、9 萬元),
Q 與辯方大律師向 PW1 所說的 12 萬元,亦並 Q
R
不一致; R
S S
(d) 這還不止,辯方盤問 PW1 時,PW1 說就那三
T 次 D1 擅自拿走共 12 萬元款項,事後 D1 也 T
U U
V V
- 26 -
A A
B B
沒有告訴過 PW1 說是她拿走了錢的,只是
C PW1 推斷是 D1 拿走了錢,辯方沒有爭議 C
PW1 的如此證供的;但在 D1 的主問時,她
D D
作供說就那三次共擅自拿走了 PW1 約 8、9
E E
萬元,PW1 事後有向她詢問,而她亦有向
F D1 承認;就這一方面,PW1 不被辯方爭議 F
的案情,亦與 D1 的證供不同;
G G
H H
(4) (a) 辯方盤問 PW1 時,PW1 作供說 D1 除了曾三
I 次擅自拿走了家中現金共 12 萬元外,D1 亦 I
曾兩次問 PW1 借錢,而 PW1 亦因而借了錢
J J
給 D1,每次都是十多至二十多萬元;辯方對
K K
PW1 的如此作供,沒有提出異議;
L L
(b) 但 D1 的主問證供,卻說她曾成功向 PW1 借
M M
取金錢,其中一次借得十萬元,另一次借得
N N
八千元;
O O
(c) 就 D1 兩次向 PW1 借款的金額上,D1 的主問
P P
證供,與 PW1 在盤問時的作供(而辯方並沒
Q Q
爭議)是不同的;
R R
(5) (a) PW1 沒有受到辯方爭議的證供,是他在 2021
S S
年 7 月 1 日晚上 8 時 14 分收到 Tesla 的電郵,
T T
U U
V V
- 27 -
A A
B B
知道自己在 Tesla 的帳戶已被移除後,才向
C D1 查詢該牌簿及後備車匙的去向的; C
D D
(b) D1 在主問時,說是 2021 年 6 月 30 日晚(即
E E
她 致 電 Terry, 要 求 取 回 所 有 文 件 的 同 一
F 晚),差不多接近 7 月 1 日時,PW1 曾向她 F
質問該牌簿去向;
G G
H H
(c) 就 PW1 在哪一天向 D1 查問該牌簿去向一事
I 上,D1 的主問證供(說是在 6 月 30 日晚, I
差不多接近 7 月 1 日),與辯方不爭議的
J J
PW1 的證供(說是在 7 月 1 日晚 8 時 14 分收
K K
到 Tesla 電郵之後)是不同的;
L L
(6) (a) 主問時,D1 作供說當 Judy 看到 D1 與 Terry
M M
在 WhatsApp 的對話後,Judy 問 D1 是否已把
N N
該 牌 簿 交 了 給 別 人 , D1 對 Judy 回 答 說
O 「冇」,Judy 因而要去該單位尋找該牌簿, O
以證實 D1 真的如她所言,沒有把該牌簿交
P P
了給別人;
Q Q
R (b) 在接受控方盤問時,D1 卻說其實 Judy 在查 R
看 D1 與 Terry 的 WhatsApp 對話時,已得悉
S S
該牌簿已被人拿走,但 Judy 仍堅持要 D1 拿
T T
該牌簿出來給 Judy 看;
U U
V V
- 28 -
A A
B B
C (c) 就 Judy 因何要去該單位尋找該牌簿查看一事 C
上,D1 在主問時的證供,與她在盤問時的證
D D
供是不一致的;
E E
F
(7) (a) 主問時,D1 作供說當初接觸 Terry 時,她沒 F
有向 Terry 透露心中想借多少錢;
G G
H (b) 在主問的整過過程,D1 從來沒有透露過曾與 H
I
Terry 討論「抵押」該牌簿可換取或借得多少 I
款項;
J J
K (c) 但在接受盤問時,D1 卻作供說她曾向 Terry K
提及需要借 15、16 萬元來清還她當時一些要
L L
付高利息的欠債,而 Terry 回覆說最多可借 5
M M
萬元給她;
N N
(d) 控方問為何在主問時,她說沒有向 Terry 講
O O
過想借多少錢,但在盤問時她有不同說法;
P P
D1 作供說那時(主問時)她太緊張;
Q Q
(e) 本席認為本案關乎 D1 同 Terry 討論過些甚
R R
麼,因而導致她會把該牌簿在未經 PW1 同意
S S
下交給 Terry,而借款是 D1 聲稱的主因,導
T 致她把該牌簿交給 Terry,本席不相信她會因 T
U U
V V
- 29 -
A A
B B
「太緊張」而在主問時作供說沒有向 Terry 透
C 露心中想借多少錢; C
D D
(f) 本席認為就 D1 有否向 Terry 透露心中想借多
E E
少錢一事上,D1 也是前言不對後語的;
F F
(8) (a) 在主問時,D1 的證供,是 Judy 早於 2021 年
G G
6 月 30 日已拿走了 D1 的唯一一部電話(D1
H H
亦說那部電話是用以與 Terry 聯絡的),而
I D1 要在 2021 年 7 月尾才從 PW1 處取回那部 I
電話;
J J
K (b) 但當辯方盤問 PW1 的結尾階段,PW1 曾作供 K
L 說在 2021 年 7 月 3 日,他曾見到 D1 用另一 L
個電話致電 Terry,要 Terry 把該牌簿和車匙
M M
交還(見本「裁決理由書」第 26(2)(b)及(c)
N N
段);當時辯方完全沒有爭議 PW1 說在 2021
O 年 7 月 3 日,D1 用另一個電話與 Terry 聯絡 O
這一說法;
P P
Q Q
(c) 的確,D1 在主問時亦曾作供說在 7 月 3 日當
R PW1 發現 XF907 這輛車不知所蹤後,她致電 R
Terry,要 Terry 交還該牌簿及所有文件;
S S
T T
U U
V V
- 30 -
A A
B B
(d) 從辯方沒有爭議的 PW1 的證供可見,D1 在
C 有關時段並非只得一部電話的,正如 PW1 所 C
言,D1 是有「另一個電話」可聯絡 Terry
D D
的;因此,即使 Judy 在 6 月 30 日已拿走 D1
E E
的其中一部電話,D1 仍可在 6 月 30 日以後
F 繼續和 Terry 聯絡的; F
G G
(e) 就案發時 D1 有多少部電話可與 Terry 聯絡一
H H
事,D1 的證供,與辯方盤問 PW1 時不爭議
I 的 PW1 的證供,也是不一致的; I
J J
(9) (a) D1 在接受盤問時,說在 2023 年 12 月 19 日
K K
在 DW 面前提供 40 個「T」字的簽署作筆跡
L 較對時,DW 及律師都沒有先讓她看看證物 L
P3;D1 說她在 2023 年 12 月 19 日之前,最
M M
後一次見過證物 P3、P4 及 P5,是大約在
N N
2023 年 12 月 19 日之前的兩個月左右;
O O
(b) 但 DW 作供指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 D1 提供
P P
40 個「T」字簽署前,DW 有先讓 D1 看看證
Q Q
物 P3 及 P5 的電子掃描副本的;
R R
(c) 就 D1 在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 DW 面前提供
S S
40 個「T」字簽署樣本前,D1 有否先看證物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P3 的「T」字樣本一事上,她與 DW 的證供
C 也是不一致的; C
D D
(10) (a) 在 首 份 會 面 紀 錄 ( 證 物 P7 ) 的 「 答 ( 十
E E
二)」及「答(十四)」,D1 說她不知道那
F 個保管住車匙的朋友是誰; F
G G
(b) 但在審訊時,D1 作供說是 Judy 拿走了車匙
H H
的,而 D1 在 2019 年(根據 D1 的庭上作供)
I 或 2021 年 2 月左右(根據第二份會面紀錄 I
「答(十)」)已認識 Judy;故此 D1 在作出
J J
首份會面紀錄時,不可能不知道保管後備車
K K
匙的人是 Judy;
L L
(c) 就着是誰拿走車匙一事,D1 在首份會面紀錄
M M
的陳述,與她在庭上作供的說法也是不一致
N N
的。
O O
鑑於本席上述對 D1 的觀察,本席認為 D1 既不可信,也不可靠;但
P P
凡 D1 所有開脫性的供詞(包括 D1 在首份會面紀錄及第二份會面紀
Q Q
錄內說的事情),本席都不賦與任何比重。本席對下述 D1 的招認性
R 供詞(包括 D1 在首份會面紀錄及第二份會面紀錄內說的事情),賦 R
與十足比重:
S S
T T
U U
V V
- 32 -
A A
B B
(i) 直至本案案發前,D1 拖欠財務公司及信用卡公司
C 債項約六十萬元; C
D D
(ii) 她無力還款,以致在 2021 年 6 月尾,她的債主去
E E
到她任職的公司追債;
F F
(iii) 她與 Terry 商量如何處理她的欠債問題;
G G
H (iv) 她想到家中(即該單位)存放了該牌簿,而她知 H
I
道該牌簿是有價值的,是值錢的;於是她把家中 I
存放了該牌簿一事告知 Terry;
J J
K (v) 2021 年 6 月 29 日左右,D1 在未有通知亦未得 PW1 K
同意下,擅自在家中拿走了該牌簿;
L L
M M
(vi) 2021 年 6 月 29 日晚上,D1 把該牌簿正本、PW1 的
N 身份証副本、D1 的身份証正本及銀行發給 D1 的信 N
件(以作 D1 的住址證明)(“該 4 份文件”)交
O O
了給一名男子,而該名男子是 Terry 委派去拿取該
P P
4 份文件的;
Q Q
(vii) 她把該牌簿交給 Terry,是用以換取金錢以償還她
R R
的其他債項(本席不接納 D1 說她以該牌簿作「抵
S S
押」之說,本席在稍後會為此作出分析);
T T
U U
V V
- 33 -
A A
B B
(viii) 2021 年 7 月 2 日晚上,是 PW1 駕駛 XF907 載 D1
C 去警署的; C
D D
(ix) 就:
E E
F
• PW1 在證物 P14 第 3 段說: F
G 「(3) 本人於 2021 年 7 月 3 日凌晨 4 時,我 G
將私家車 XF907 停泊於荃灣 Plaza 88 停車場
H 內 O159 車位,之 後我 就返 在屋企 ,直至 H
2021 年 7 月 3 日中午約 4 時,我曾經行去荃
灣 Plaza 88 停車場睇過,當時私家車 XF907
I I
仲停泊係 Plaza 88 停車場 O159 車位,之後我
就離開並行去荃新天地 2 期食野,食完野就
J 返咗屋企,直至同日晚上約 11 時 30 分,我 J
再行去荃灣 Plaza 88 停車場 O159 車位,發現
K 私家車 XF907 唔見咗,於是我再次報警求 K
助。」;及
L L
• PW1 作供說在 2021 年 7 月 3 日晚上前往停車
M M
場取車打算載 D1 上班時,發現 XF907 不知
N 所踨,而當時 D1 也在場; N
O O
這兩事項,辯方從沒有爭議,而 D1 亦曾作供講及
P P
2021 年 7 月 3 日晚上當 PW1 在停車場發現 XF907
Q 不知所踨時,她和 PW1 是在一起的; Q
R R
(x) 她曾向不同財務公司借貸,她知道借貸是要支付
S S
利息的;她也知道把東西拿去抵押的話,是會有
T 抵押年期的;及 T
U U
V V
- 34 -
A A
B B
(xi) 案發時,她沒有同 Terry 討論過從 Terry 處取得金
C 錢後,她如何還款(包括利息、還款年期、每期 C
還多少款項)。
D D
E E
30. 就 DW 的證供,本席如有如觀察:
F F
(1) (a) DW 在證物 D8 的結論,是證物 P3 及 P5 的電
G G
子掃描副本上聲稱是 D1 的簽署(即「T」
H H
字),極可能並非由 D1 簽署;
I I
(b) 但是,DW 在證物 D8 第 1.3 段是如此作出結
J J
論的:
K K
• “Subject to the examination of original
L documents (the questioned signature), Q1 L
was highly probably not written by Tse
M Pui Yi.” M
N 及 N
O O
• “Subject to the examination of original
P documents (the questioned signature), Q2 P
was highly probably not written by Tse
Pui Yi”
Q Q
(c) DW 用以鑑定是否 D1 所簽署的文件,並非證
R R
物 P3 及 P5 的正本文件,而只是證物 P3 及 P5
S S
的電子掃描副本;
T T
U U
V V
- 35 -
A A
B B
(d) DW 在證物 D8 第 3.9 段說:
C C
“Non-original document is not a good source for
D examination process.” D
E (e) DW 在證物 D8 第 3.19(b)段說: E
F F
“The questioned signatures were in scanned
G copy. The paper size is scaling down. The G
quality of scanned copies are below the standard.
The writing line quality cannot be examined.”
H H
I
(f) DW 在證物 D8 第 3.3 段說: I
J J
“The validity of signatures is indicated by writing
movement, writing line quality and fluency … ”
K K
(g) 由於 DW 並非用證物 P3 及 P5 的正本文件去
L L
作筆跡鑑定,因而未能就可疑簽名的書寫線
M M
條的質量(writing line quality)作出檢測;
N 因此,用以協助 DW 鑑定可疑簽名是否 D1 N
簽名的三項因素(writing movement, writing
O O
line quality 及 fluency)中的其中一項(即書
P P
寫線條的質量),已然缺乏;
Q Q
(h) 在主問時,DW 作供說沒有正本文件供她作
R R
鑑定,對她的結論是有影響的,她說若能就
S S
書寫線條質量看得清楚些,她的結論會更為
T 肯定;DW 說用副本文件作鑑定時,在顯微 T
U U
V V
- 36 -
A A
B B
鏡下看不到墨水的流動情況,所以看不到書
C 寫線條的質量; C
D D
(2) (a) DW 在證物 D8 第 3.10 段說:
E E
“… The writing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
F should be replicated.” F
G G
(b) 然而辯方的案情,是 D1 沒有在證物 P3 及 P5
H 的正本文件上作出簽署,對這兩份文件如何 H
出現也不知情;若然如此,當 D1 在 DW 面
I I
前提供 40 個「T」字簽署樣本時,根本沒可
J J
能有人能夠確定當時 D1 的簽署環境和情況
K (writing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是複製 K
模擬到某人把「T」字簽署在證物 P3 及 P5 正
L L
本 文 件 上 的 簽 署 環 境 和 情 況 ( writing
M M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
N N
(3) (a) DW 也作供說,用可疑簽名簽署之前(即
O O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的 D1 簽署的「T」
P P
字筆跡去比對可疑簽名,比用可疑簽名簽署
Q 之後(即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後)從 D1 取得 Q
R
的「T」字筆跡作比對更佳; R
S S
(b) DW 並說她希望有 20 個在可疑簽名簽署之前
T 已存在的 D1 的「T」字筆跡作比對會較理 T
U U
V V
- 37 -
A A
B B
想,但她只能取得證物 D4 及證物 D5 上的簽
C 署「Tse Pui Yi」,而 DW 用此簽署擷取其中 C
的「T」字作比對;
D D
E E
(c) DW 作供說證物 D4 及證物 D5 是正本文件;
F F
(d) 本席細心檢視證物 D5,見到證物 D5 上有手
G G
寫的藍色字體,但證物 D5 是雙面的,而第 1
H H
頁與第 2 頁是上、下倒轉的,本席認為一般
I 文件若是雙面設計的話,其前、後兩版不會 I
是上、下倒轉的,本席對證物 D5 是否如 DW
J J
所言,是正本文件 ,抱極大懷疑;本席在
K K
DW 主問作供時已提出此懷疑,但辯方一直
L 沒有為此事作澄清; L
M M
(e) 即使證物 D5 如 DW 所言是正本文件,辯方
N N
都沒有證據說證物 D4 及證物 D5 上那個「Tse
O Pui Yi」的簽署,就是 D1 本人分別在 2021 年 O
2 月 1 日(證物 D4)及 2021 年 5 月 8 日(證
P P
物 D5)的簽署;DW 只是看到證物 D4 及證
Q Q
物 D5 上的申請人是 D1,而簽署一欄上簽了
R 「Tse Pui Yi」,便理所當然地接納那是 D1 本 R
人的簽名,從而使用證物 D4 及證物 D5 上
S S
「Tse Pui Yi」中的「T」字作筆跡較對;本席
T T
認為 DW 如此處理證物 D4 及證物 D5 上的簽
U U
V V
- 38 -
A A
B B
署而作筆跡鑑定,完全未達理想,也有欠嚴
C 謹;及 C
D D
(4) 在沒有證據證明證物 D4 及證物 D5 上「Tse Pui
E E
Yi」的簽署是出自 D1 本人的情形下,DW 便完全
F 沒有 D1 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已簽署的「T」字 F
可供 DW 作鑑定;由此可見,DW 在本案作出筆跡
G G
/簽署鑑定時,有上述種種因素削弱了她的結論
H H
的可靠性(辯方也沒有證據指證物 D4 及證物 D5
I 的 簽 署 環 境 和 情 況 ( writing environment and I
condition)與證物 P3 及 P5 簽署「T」時的簽署環
J J
境和情況相類似)。
K K
L 因此,本席拒絕接納 DW 就本案筆跡鑑定所作出的結論。 L
M M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N N
O 31. 本席已就本案各證人的證供作出分析討論;從本席已接 O
納的證供,本席再作如下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P P
Q Q
(1) D1 在 2021 年 6 月 29 日晚上把該 4 份文件(包括該
R 牌簿正本)交了給 Terry 委派的一名男子; R
S S
T T
U U
V V
- 39 -
A A
B B
(2) D1 把該 4 份文件交給 Terry,是知道該牌簿是值錢
C 的 , 是 可 以用 以 換 取金 錢 來 解決 她 的財 務 困 境 C
的;
D D
E E
(3) D1 在本案案發前,已有向不同財務公司借貸的經
F 驗;她亦知道借貸要支付利息,她也知道不同財 F
務公司所收取的貸款利息不同,故此 D1 不可能不
G G
知道要是她只打算以「抵押」方式去借貸的話,
H H
她 需 事 先 與放 貸 者 訂明 借 貸 條款 , 包括 借 款 利
I 息,否則她便可能借來一筆高利息的貸款,而令 I
她更進一步陷入還高利息貸款的惡性循環(D1 說
J J
她要籌錢還債);
K K
L (4) D1 的作供,而本席亦接納的,是她從沒有與 Terry L
M
或 任 何 人 討論 她 要 以甚 麼 年 期 、 利 率等 條 款 還 M
款;本席作出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 D1 與
N N
Terry 的交易,並非是她所聲稱的「抵押」(否則
O D1 定必會與 Terry 討論抵押借款的利率、還款年期 O
P 等,才確定是否同意借款及交出該 4 份文件),而 P
是 D1 意圖把該牌簿及 XF907 這輛車(即 XF907 這
Q Q
輛車本身,及 XF907 的擁有權)「賣斷」出售給
R R
Terry, 而 Terry 在 這 交 易 中 會支 付 一筆 款 項 給
S D1;D1 把該牌簿及 XF907 這輛車「賣斷」出售給 S
Terry,她是知道如此交易,並非像貸款般,在還
T T
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後,她可以贖回該牌簿及 XF907
U U
V V
- 40 -
A A
B B
這輛車的;她是知道如此交易後,Terry 可以任意
C 地處置該牌簿及 XF907 這輛車的; C
D D
(5) 是 Terry 或與 Terry 有關的人,在 2021 年 7 月 3 日
E E
在該停車場 O159 車位駛走 XF907 的 ;此所以
F XF907 在 O159 車位被駛走後,Terry 仍然知道 F
XF907 的去向,以致在 2021 年 7 月 5 日,PW1 在
G G
Judy 與 Terry 的電話通話錄音中聽到 Terry 說車主
H H
要支付 15 萬元,才可取回 XF907 這輛車;
I I
(6) 唯一能夠及有動機讓 Terry 知道 XF907 這輛車一般
J J
10
都是停泊於該停車場的,只有 D1 一人 ;換句話
K K
說,知道 XF907 這輛車一般(包括 2021 年 7 月 3
L 日)都是停泊於該停車場,並且有方法可以聯絡 L
Terry 及有動機向 Terry 通風報訊告知 XF907 泊於
M M
何處的,只有 D1 一人;
N N
(7) Terry 或與 Terry 有關的人能在 2021 年 7 月 3 日晚
O O
上在該停車場駛走 XF907,是因為 D1 在之前已把
P P
XF907 平常停泊於該車場一事告知;
Q Q
R R
10
根據證物 P13 第 3 段,自 PW1 於 2021 年 2 月初購入 XF907 後,他通常都把 XF907 停泊在該
S 停車場的;從證供顯示,PW1 及 D1 同居多年,亦育有一兒子,故此 D1 必定知道 XF907 平 S
常都是停泊於該停車場的。本案證據從沒顯示除了 PW1 及 D1 之外,有其他人(包括 Judy 及
D1 的家人)知道 XF907 平常泊於該停車場,亦沒有證據顯示 PW1 或 D1 的家人有方法可以
T 聯絡 Terry,讓 Terry 知道 XF907 平時(包括 2021 年 7 月 3 日)停泊於何處;也沒有證據顯 T
示 Judy 會讓 Terry 或 Terry 有關的人知道 XF907 平時(2021 年 7 月 3 日)停泊在何處(相反,
即使根據辯方案情,Judy 也不會讓 Terry 知道 XF907 泊於何處從而可以駛走 XF907)
U U
V V
- 41 -
A A
B B
(8) D1 在決定把該牌簿及 XF907 這輛車「賣斷」出售
C 給 Terry 以換取金錢之後(但在 2021 年 7 月 3 日 C
Terry 或與 Terry 有關的人把 XF907 駛走之前),
D D
D1 已 把 XF907 平 常 停 泊 於 該 停 車 場此 事 告 知
E E
Terry;事情發展到 7 月 3 日晚上,事件已發酵多
F 日,若 D1 在 XF907 這輛車被別人駛走之前便已後 F
悔與 Terry的交易,D1 不可能不醒覺要警醒 PW1,
G G
把 Terry 知道 XF907 平常停泊於該停車場一事告知
H H
PW1,好讓 PW1 避免把 XF907 繼續停泊於該停車
I 場;然而 D1 一直沒有警醒 PW1,正顯示直至 2021 I
J
年 7 月 3 日晚上 XF907 被人駛走之時,D1 一直沒 J
有後悔,一直未有改變過她把該牌簿和 XF907 這
K K
輛車「賣斷」出售給 Terry 的意圖;所以 D1 才不
L L
動聲色,繼續讓 PW1 把 XF907 停泊於該停車場,
M 好讓 Terry 或與 Terry 有關的人能在該停車場找到 M
並駛走 XF907;否則,D1 應在後悔與 Terry 交易
N N
後,便立刻叫 PW1 不要再把 XF907 停泊於該停車
O O
場,以免 Terry 等人在該停車場找到 XF907 並駛走
P 它; P
Q Q
(9) D1 知道用以「賣斷」給 Terry 來換取金錢的,除了
R R
該牌簿外,也包括了 XF907 這輛車,因此 D1 才向
S Terry 通風報訊,把 XF907 平時停泊於該停車場一 S
事告知 Terry;換句話說,D1 一直知道她要把該牌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簿 及 XF907 這 輛 車 交 給 Terry「 賣 斷」 出 售 給
C Terry,她才能從 Terry 處換取金錢報酬; C
D D
(10) D1 在沒有 PW1 的同意下,擅自拿走該牌簿交給
E E
Terry; 她 亦 向 Terry 通 風 報 訊 , 令 Terry 知 道
F XF907 停泊於何處以便可以把 XF907 駛走(駛走 F
XF907 時是否有 XF907 的車匙或後備車匙並不重
G G
要,很多偷車案件的賊人都是在沒有車匙的情況
H H
下有方法把車輛駛走的);這些都是 D1 在本案中
I 的「盜竊」行為; I
J J
(11) D1 知道她並非 XF907 的登記車主,她知道該牌簿
K 及 XF907 這輛車都是屬於 PW1 而不是屬於她的; K
她在拿走該牌簿之前已知道即使她向 PW1 借錢,
L L
PW1 也不會幫助她的;由此可見,PW1 深知即使
M M
她問 PW1 用 XF907 這輛車來借取/換取金錢用以
N 還債,PW1 也是不會同意的;本席毫無任何疑點 N
O
D1 是 Ghosh 案件所介定的「不誠實」; O
P P
(12) 的確,由 PW1 發現他在 Tesla 的帳戶已被移除而向
Q D1 查詢時,D1 對 PW1 不作理會開始,到 D1 在作 Q
出首份會面紀錄時仍不願把真相的全部向警方透
R R
露11,以及她一直沒有警醒 PW1 要避免把 XF907 停
S S
T 11
D1 當時沒有透露 Judy 的名字,她亦不肯解釋為何她拿走了該牌簿及後備車匙(見證物 P7 T
「(答)四」),她又說不知道為甚麼 Terry 要她交出該牌簿作抵押(見證物 P7「(答)二
十八」
U U
V V
- 43 -
A A
B B
泊於該停車場,本席認為 D1 一直都並非真心誠意
C 覺得受 Terry 欺騙而向警方「自首」的;本席作一 C
唯一不可抗的推論,直至 2021 年 7 月 3 日晚上
D D
XF907 在該停車場被人駛走之時,D1 一直都沒有
E E
後悔把該牌簿及 XF907 這輛車「賣斷」出售給
F Terry 來換取金錢。她致電 Terry,要求 Terry 把該 F
4 份文件歸還,也是弄虛作假、裝模作樣扮作受人
G G
欺 騙 而 已 , 否 則 她 應 盡 早 警 醒 PW1 要 避 免 把
H H
XF907 停泊於該停車場;本席不接納 D1 是受 Terry
I 欺騙之說;本席認為由 D1 在 6 月 29 日晚上拿走該 I
J
牌簿並交給 Terry 開始,直至 7 月 3 日晚上 XF907 J
這輛車被 Terry 從該停車場駛走止,D1 一直都是
K K
Ghosh 案件所介定的「不誠實」;
L L
M
(13) 本席已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D1 是要把該牌 M
簿及 XF907 這輛車「賣斷」出售 Terry;本席亦已
N N
裁定 D1 知道該牌簿及 XF907 這輛車是屬於 PW1 而
O 不是屬於她的,而她亦知道 PW1 是不會同意讓她 O
P 用 XF907 借取/換取金錢用來還債;故此 D1 把該牌 P
簿及 XF907 這輛車「賣斷」出售給 Terry,是不誠
Q Q
實地挪佔屬於 PW1 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剥奪 PW1
R R
的財產;
S S
(14) D1 在 6 月 29 日晚把該牌簿交給 Terry 所委托的人,
T T
除了可以令到 Terry 等人在運輸署進行轉名手續時
U U
V V
- 44 -
A A
B B
可以出示該牌簿正本外,也可令到 Terry 等人可看
C 到 PW1 在該牌簿的簽名式樣,從而可以在「車輛 C
過戶通知書」(見證物 P3)上代簽/冒簽 PW1 的
D D
簽署。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運輸署已取消 PW1
E E
作為 XF907 車主的登記,即 PW1 對 XF907 的擁有
F 權,在 6 月 30 日被挪佔盜去;再加上本席在本段 F
的上述分析推論,本席再作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G G
就是 D1 對 PW1 作為 XF907 車主的登記會被運輸
H H
署取消,以及 XF907 這輛車會被 Terry 駛走,她一
I 直都心知肚明;及 I
J J
(15) D1 有否在證物 P3 上簽署,或有否親自參與 2021
K 年 6 月 30 日下午在運輸署的轉名手續把 PW1 是 K
L
XF907 車主的登記更改,並不重要 — 若 D1 不是親 L
自參與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在運輸署的轉名手續
M M
(把 PW1 除名)的話,本席作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N D1 是通過 Terry 等人在運輸署進行轉名手續的 — N
O 她在 2021 年 6 月 29 日晚上把該牌簿交給 Terry 委 O
派的人,也是為了要便利 Terry 等人可在運輸署進
P P
行轉名手續。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45 -
A A
B B
裁定
C C
32. 根據本席上述分析及推論,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
D D
疑點下,成功舉證控罪一的所有所須元素,本席裁定 D1 就控罪一,
E E
罪名成立。
F F
33. 究竟除了 D1 外,Terry 等人是否知道這項與 D1 的交易並
G G
沒有得到 PW1 的同意,並不影響本席對 D1 就控罪一的定罪。即使
H H
Terry 等人知道此交易沒有得到 PW1 的同意,也不影響控罪一對 D1
I 的指控,即 D1 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香港,偷竊屬於 PW1 的 XF907 I
這輛車。假如 Terry 等人並不知道此交易沒有得到 PW1 的同意的
J J
話,則 Terry 等人是 D1 的「不知情的媒介(innocent agent)」,D1
K K
就控罪一的定罪,同樣是成立的。
L L
34. 另外,根據以上分析及推論,本席就控罪一對 D1 的定
M M
罪,並不需要裁定 D1 在干犯控罪一時,是否意圖把 XF907 轉入 D1
N 自己的名下;因此,證物 P3 上新車主簽署一欄那個「T」字的簽 N
署,是否 D1 的簽署或是否 D1 授權他人簽署,均無損本席對 D1 就
O O
控罪的定罪。
P P
Q 35. 就控罪二,控方說 D1 有份參與把 XF907 過戶給 CHAN Q
HO WING,控方用證物 P5,說 D1 在證物 P5 的「登記車主」一欄上
R R
簽署了「T」字把 XF907 過戶給 CHAN HO WING,雖然本席已不接
S S
納 DW 的證供,但本席認為控方沒有足夠證據指 D1 有在證物 P5 上
T 簽署,本席亦不會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說 D1 有參與把 XF907 過 T
U U
V V
- 46 -
A A
B B
戶給 CHAN HO WING,因此,本席裁定 D1 就控罪二,罪名不成
C 立。 C
D D
E E
( 鄭紀航 )
F F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