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Cheung Po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
- 判決日期:2026年1月8日
案情摘要
2022年9月18日,警方調查一宗非法禁錮案。D1與男子B在大埔墟火車站被捕,D3駕駛私家車企圖逃走,在粉嶺跳車後被捕。D1及D3隨後在警署錄取錄影口供,承認替他人收取欠債並襲擊及禁錮受害人X。然而,受害人X未上庭作供,控方對控罪一(普通襲擊)、控罪二(勒索)及控罪八(非法禁錮)的證據僅依賴兩人的招認口供。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D1 及 D3 的錄影口供是否為自願提供,能否被接納為證據。辯方主張警務人員對其進行毆打、威嚇及誘使,且在凌晨錄取口供令其精神不佳,構成不自願招認;控方則否認有任何不當行為,主張口供屬自願。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發現,反黑組人員在無迫切需要的情況下,於凌晨為疑犯錄取口供,此安排極不正常,可能旨在降低疑犯的抗壓能力。此外,PW5 的記事冊紀錄與書面口供時間不符,PW6 未記錄疑犯同意查看手機的過程,且 PW7 面臨妨礙司法公正等嚴重指控。法官認為控方未能達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 burden of proof 以證明口供之自願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拒納 D1 及 D3 的錄影口供。由於控方缺乏其他證據證明兩人干犯控罪一、二及八,裁定 D1 及 D3 對上述三項控罪毋須答辯,均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錄取口供時間的合理性以及警方紀錄完整性的重要性。法官對在凌晨錄取口供且缺乏迫切理由的程序表示高度懷疑,並將其視為影響口供自願性的重要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Cheung Po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
- 判決日期:2026年1月8日
### 案情摘要
2022年9月18日,警方調查一宗非法禁錮案。D1與男子B在大埔墟火車站被捕,D3駕駛私家車企圖逃走,在粉嶺跳車後被捕。D1及D3隨後在警署錄取錄影口供,承認替他人收取欠債並襲擊及禁錮受害人X。然而,受害人X未上庭作供,控方對控罪一(普通襲擊)、控罪二(勒索)及控罪八(非法禁錮)的證據僅依賴兩人的招認口供。
###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D1 及 D3 的錄影口供是否為自願提供,能否被接納為證據。辯方主張警務人員對其進行毆打、威嚇及誘使,且在凌晨錄取口供令其精神不佳,構成不自願招認;控方則否認有任何不當行為,主張口供屬自願。
###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發現,反黑組人員在無迫切需要的情況下,於凌晨為疑犯錄取口供,此安排極不正常,可能旨在降低疑犯的抗壓能力。此外,PW5 的記事冊紀錄與書面口供時間不符,PW6 未記錄疑犯同意查看手機的過程,且 PW7 面臨妨礙司法公正等嚴重指控。法官認為控方未能達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 burden of proof 以證明口供之自願性。
###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未有特別引用
###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拒納 D1 及 D3 的錄影口供。由於控方缺乏其他證據證明兩人干犯控罪一、二及八,裁定 D1 及 D3 對上述三項控罪毋須答辯,均罪名不成立。
###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錄取口供時間的合理性以及警方紀錄完整性的重要性。法官對在凌晨錄取口供且缺乏迫切理由的程序表示高度懷疑,並將其視為影響口供自願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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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Case Details
- Case Name: HKSAR v Ho Cheung Po and others
- Court: District Court
- Judge: Lam Wai Kuen
- Date of Judgment: 8 January 2026
### Factual Background
On 18 September 2022, police arrested D1 and a man (B) at Tai Po Market Station and D3 in Fanling following a high-speed chase. D1 and D3 later gave cautioned video statements admitting to assaulting and imprisoning a victim (X) to collect debts. However, the victim did not testify, leaving the prosecution's case for common assault, blackmail, and false imprisonment solely dependent on these confessions.
### Key Legal Issues
The central legal issue was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video statements. The defense argued the confessions were involuntary, alleging police brutality, intimidation, and inducement, compounded by the fatigue of early-morning interviews. The prosecution maintained that the statements were given voluntarily without any misconduct.
### Ratio Decidendi
The judge found the timing of the interviews (early morning) highly irregular and lacking urgency, suggesting a tactic to reduce the suspects' resistance. Credibility issues arose regarding PW5's inconsistent records, PW6's failure to document consent for phone searches, and PW7's pending charges for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Consequently, the prosecution failed to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statements were voluntary.
### Key Precedents & Statutes
None prominently cited
### Decision & Orders
The court ruled the video statements inadmissible. As there was no other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charges of common assault, blackmail, and false imprisonment, D1 and D3 were found not guilty of these three counts via a submission of no case to answer.
### Key Takeaways
The judgment highlights that conducting interviews in the early hours without urgent justification may lead a court to question the voluntariness of a confession. It also underscores the critical importance of accurate police notebooks and documented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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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summary is AI-generated and may contain errors or omissions. It is for reference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Please consult a qualified lawyer for professional legal advice.
A A
B B
DCCC 215/2023
C [2026] HKDC 6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21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何祥寶 (第一被告人)
J J
黃俊熹 (第三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M 日期: 2026 年 1 月 8 日 M
N
出席人士: 蔡中婧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吳達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
O O
表第一被告人
P 源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 P
Q 代表第三被告人 Q
控罪: [1]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R R
[2] 勒索罪(Blackmail)
S S
[3]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T [4]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T
licence)
U U
V V
-2-
A A
B B
[5]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C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C
[6] 允許另一人沒有執照而駕駛汽車(Permitting another
D D
person to drive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a licence)
E E
[7] 允許另一人沒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而使用汽車
F (Permitting another person to use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a F
valid policy of insurance against third party risks)
G G
[8]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H H
I --------------------- I
裁決理由書
J J
---------------------
K K
A 控罪
L L
M M
1. 本項有三名被告人(D1 至 D3)和八項控罪。
N N
2. D2 早前承認控罪六和(允許另一人沒有執照而駕駛汽車)
O O
控罪七(允許另一人沒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而使用汽車);D3
P P
承認控罪三(危險駕駛)、控罪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和控罪
Q 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剩下 D1 和 D3,都被控告控罪一 Q
(普通襲擊)、控罪二(勒索)和控罪八(非法禁錮)[控罪八是控罪
R R
二的交替控罪]。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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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B 案情簡述
C C
3. 2022 年 9 月 18 日,警方正調查一宗關於男子 X 被非法禁
D D
錮的案件,探員陪同報案人 A 在當日凌晨四時許到大埔墟火車站,打
E E
算與疑人會面。在該處,探員見到 D1 和男子 B,也見旁邊有一部由
F D3 駕駛的私家車(PM8690)在慢駛,車上有些男子,探員於是要求 F
同僚支援。
G G
H 4. D1 和男子 B 當場被警察捉着。在警誡下,D1 說「我冇嘢 H
I 講」。 I
J 5. D3 則駕駛 PM8690 離開火車站,但被一輛沒有標記的警 J
K 車跟隨。 K
L 6. PM8690 離開火車站後,駛往大埔公路,經吐露港公路到 L
M 上水,最後去了粉嶺。D3 在逃走期間曾高速駕駛、多次衝紅燈及一 M
次不理會「禁止掉頭」的交通標誌。
N N
O 7. PM 8690 最後在凌晨 4:56 時左右到了粉嶺和豐街與聯興 O
P
街交界,D3 打開車門,跳車逃走,任由車子慢速溜前,車子右邊一部 P
份上了行人路,撞上前邊一輛私家車才完全停下。
Q Q
R 8. 警員追上逃跑的 D3,把他捉着,當時是凌晨 5 時左右。 R
S
在警誡下,D3 說「我冇嘢講」。 S
T T
9. D1 和 D3 分別被帶回警署,稍後由反黑組人員處理。
U U
V V
-4-
A A
B B
C 10. D1 在 2022 年 9 月 19 日凌晨 0224 時至 0302 時給了一份 C
錄影口供,他承認替一個叫「偉豪」的人向 X 收取欠債,跟隨人把 X
D D
帶到某處及毆打 X,X 被要求致電母親拿錢到大埔墟火車站,D1 後
E E
來和一些人及 X 乘車到大埔墟火車站, 他在那處和男子 B 下車,稍
F 後被警察捉着。 F
G 11. D3 在 2022 年 9 月 19 日凌晨 0344 時至 0451 時也給了一 G
H 份錄影口供,他承認替「偉豪」向 X 收取欠債,D3 叫 D1 參與,一些 H
人把 X 帶到某處毆打,D3 後來也有襲擊 X,他駕車載 D1 等人到大
I I
埔墟火車站,準備從 X 家人那裏收錢,但見情況有異,便駕車載 X 及
J J
另一人(即 D2)離開火車站,一直去到粉嶺和豐街,他在那處跳車
K 逃走,但被警察捉着。 K
L L
12. 上述口供完成後,警察向 D3 錄取另一份錄影口供,時間
M M
為 0501 時至 0508 時,是有關他的駕駛。D3 承認駕駛 PM8670 由大
N 埔火車站離開,最後駛至粉嶺和豐街,他承認沒有駕駛執照及第三者 N
保險。
O O
P P
13. 據稱被非法禁錮的男子 X 沒上庭作供,控方在控罪一、
Q 控罪二和控罪八的審訊中依賴的證據只是 D1 和 D3 在錄影口供的招 Q
認。
R R
S 14. D1 和 D3 都說他們受到警察不恰當對待,包括遭毆打, S
威嚇和誘使,不自願地給了招認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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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C 控方案情
C C
C.1 控方證物
D D
E 15. 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E
F F
C.1.1 承認事實
G G
H 16.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引入四份承 H
認事實。
I I
J J
C.1.1.1 承認事實一(證物 P1)
K K
17. 證物 P1 的內容包括:
L L
M a) D1 和 D3 承認 D1 和男子 B 於 2022 年 9 月凌晨 4:15 時左右在 M
N
大埔墟火車站被警察捉着; N
O O
b) D3 駕駛 PM8690 離開火車站,被警察追隨,後來於凌晨五時左
P 右在粉嶺區逃走時被警察捉着; P
Q Q
c) D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R R
C.1.1.2 承認事實二(證物 P1A)
S S
T 18. 證物 P1A 的內容包括: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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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a) 控方和 D3 都不爭議對方的精神科醫生的專家身份1;
C C
b) 控方的專家張醫生撰寫有關 D3 的精神科報告為證物 P9;
D D
E
c) 辯方的專家蔡醫生撰寫有關 D3 的精神科報告為證物 D3-1。 E
F F
C.1.1.3 承認事實三(證物 P1B)
G G
19. 證物 P1B 的內容包括:
H H
I I
a) D1 在 2022 年 9 月 18 日 1911 時至 2129 時在警員陪同下,從大
J 埔警署羈留室被帶到那打素醫院接受診治,然後被帶回大埔警 J
署羈留;
K K
L L
b) D1 的那打素醫院急症室紀錄為證物 D1-12。
M M
C.1.1.4 承認事實四(證物 P1C)
N N
O 20. 證物 P1C 的內容包括: O
P P
a) 警察於 2022 年 9 月 18 日 2348 時至 9 月 19 日 0045 時與 D2(李
Q Q
均)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R R
S S
1
D3 在 2022 年 9 月 21 日於懲教所被驗出尿液中有一些毒品痕跡,其中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
T D3 說自己是一名癮君子,被捕後不能吸食毒品去提神,給口供時便精神不佳,屈服於警察的壓 T
力下,不自願地給了招認口供。
2
D1 到醫院的原因是他感覺氣促(Dyspn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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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b) 警察於 2022 年 9 月 19 日 0127 時至 0143 時與男子 B 進行警誡
C 錄影背面; C
D D
c) 警察於 2022 年 9 月 19 日 0224 時至 0302 時與 D1 進行警誡錄
E 影會面; E
F F
d) 警察於 2022 年 9 月 19 日 0344 時至 0451 時及 0501 時至 0508
G 時與 D3 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G
H H
C.2 控方證人
I I
21. 主控官傳召證人表上的 PW1 至 PW7。
J J
K K
C.2.1 探員 19035 (PW1)
L L
22. PW1 是大埔刑事偵緝探員。他的一隊在 2022 年 9 月 17 日
M M
晚上接到男子 X 的母親(A 女士)報案,A 說 X 被人勒索,對方要 A
N N
為 X 交出 12 萬元。
O O
23. 9 月 18 日凌晨三時許,PW1 陪同 A 到疑人約定的大埔墟
P P
火車站,扮作交錢。
Q Q
R 24. 凌晨 4:12 時左右,PW1 見 D1 和男子 B 走來,附近有一 R
輛 PM8690 私家車在慢駛,車上有幾名男子,A 告訴 PW1,說坐在私
S S
家車後座的男子是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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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25. PW1 見 D1 向私家車點頭和打眼色,於是用電話通知隊
C 員,要求支援,旋即聽見 D1 向男子 B 說「有差佬,快啲走」,D1 也 C
用手按電話,似要打電話。PW1 見上述兩名疑人轉身急步離開,便上
D D
前表露身份,截停男子 B 及用手捉着 D1 的一隻手,PW1 叫 D1 不要
E E
動,但 D1 企圖掙開,PW1 再叫 D1 不要動,D1 才停下。此時,PW1
F 的同僚來到,拘捕了 D1 和男子 B。 F
G G
26. D1 的律師指 D1 沒有向男子 B 說「有差佬,快啲走」,
H H
PW1 不同意律師所說。
I I
C.2.2 探員 27026 (PW2)
J J
K 27. PW2 和 PW1 屬同一刑事偵緝隊。2022 年 9 月 18 日凌晨 K
L 四時許,他和同僚坐車到大埔墟火車站,見 PW1 截停兩人,於是下 L
車幫忙,其中一名被截停的人是男子 B,姓劉。
M M
N 28. PW2 以非法禁錮罪拘捕及警誡 D1,D1 說「我冇嘢講」, N
O
他後來被帶回大埔警署。 O
P P
29. 在警署,PW2 向 D1 發出致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
Q 士的通知書(臨時證物 PP2),並向 D1 講解及讓他自己看過。PW2 Q
R
問 D1 有沒有需要行使權利,D1 說沒需要,然後在通知書上簽名。 R
PW2 稍後將一份通知書副本交 D1 簽收。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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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0. PW2 其後補錄 D1 被捕時於警誡下所作的回應(臨時證物
C PP3),並給他副本簽收(臨時證物 PP4)。 C
D D
C.2.3 警員 10893 (PW3)
E E
F
31. PW3 隸屬特遣隊。他在 2022 年 9 月 18 日凌晨,乘坐同 F
僚駕駛的沒有標記警車到大埔墟火車站,聽到有探員要求協助及見
G G
PM8690 突然開車,PW3 乘坐的沒有標記警車便跟隨 PM8690。
H H
I
32. PM8690 一直行走,大約 35 分鐘後(即接近凌晨五時), I
私家車司機(D3)在粉嶺打開車門,跳車逃跑,PW3 追上去及表露警
J J
察身份,將 D3 制服。在警誡下,D3 說「我冇嘢講」。
K K
33. 當日早上八時許,PW3 帶 D3 回 PM8690 那處搜查,再將
L L
他帶到上水警署。PW3 向 D3 發出致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
M 的通知書(臨時證物 PP5),他讓 D3 自己看,D3 看後沒提出問題, M
N 也在通知書上簽名。 N
O O
34. PW3 稍後替 D3 補錄他在被捕時於警誡下所作的回應(臨
P 時證物 PP6)。 P
Q Q
35. PW3 說在他看來,D3 是清醒的。
R R
S C.2.4 警員 24240 (PW4)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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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36. PW4 是特遣隊隊員。他的警車在 2022 年 9 月 18 日凌晨
C 四時許,接到命令去協助追截 PM8690,終於在粉嶺見到該部私家車, C
司機後來跳車逃走。PW4 說警察追了司機大約 200 米,把他捉着,跟
D D
着帶他回 PM8690,當時私家車上還有兩人坐在後排座位,但 PW4 記
E E
不起那兩人是男是女。
F F
C.2.5 探員 20157 (PW5)
G G
H 37. PW5 是大埔反黑組第二隊成員,他在 2022 年 9 月 18 日 H
I 早上 11 時許開始調查本案及處理其中兩名被捕人士,一人是 AP3, I
姓李(即 D2);另一人是 AP4(即 D3)。
J J
K 38. PW5 說當日下午五時許,他陪同探員 18840(PW6)向大 K
L 埔警署值日官提取 D1。PW6 負責檢查 D1 的手提電話。PW5 接着為 L
D1 拿取背景口供。同日晚上六時許,D1 被交回值日官看管。
M M
N 39. 翌日(9 月 19 日)凌晨近一時,PW5 和同僚從值日官那 N
O
處提取 D1,帶他回上水皇后山的居所搜查。PW5 說 D1 拿出鎖匙開 O
門,他沒有印象 D1 家中有沒有人。
P P
Q
40. 凌晨一時許,搜查完畢,PW5 和同僚帶 D1 回大埔警署, Q
稍後錄取口供,他向 D1 發出致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
R R
知書(臨時證物 PP7),由 D1 自己看,然後問 D1 有沒有問題,對方
S S
說沒問題及在通知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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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1. 口供錄影在凌晨 2:24 時至 3:02 時進行(光碟為臨時證物
C PP8;謄本為 PP8A)。錄影完畢後,PW5 把光碟副本給 D1 簽收(臨 C
時證物 PP10)。
D D
E E
42. 律師指 D1 的母親來到警署,在停車場見過 D1。PW5 說
F 對此沒有印象,記不起來,但他否認律師指母親陪同 D1 回家搜查。 F
G G
43. PW5 確認 D1 在 9 月 18 日晚上 1911 時至 2129 時去了醫
H 院。 H
I I
44. PW5 在 2023 年 4 月 4 日寫的書面口供(MFI-1)和他記事冊
J J
紀錄(MFI-2)有多項時間不符。律師指 PW5 的書面口供只是按警署的
K 正式紀錄(MFI-3)填報,他質疑 PW5 寫下的記事冊紀錄和在庭上說的, K
L 都不是事發經過。PW5 不同意律師的指控,表示自己只是在記事冊幾 L
處寫錯。
M M
N 45. PW5 說他在 9 月 19 日早上六時多下班,當日下午一點至 N
O
兩點再上班。他被問及為何在凌晨向 D1 錄取口供,PW5 說是按上司 O
指示行事,要盡快在扣留 48 小時內作出起訴。
P P
Q 46. PW5 說落口供時已問過 D1 有沒有精神,對方表示夠精 Q
R
神。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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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7. 律師指有警務人員毆打、威嚇和誘使 D1。PW5 否認。他
C 也否認因為 D1 表現合作,有警察在錄取口供後帶 D1 往天台吃煙。 C
PW5 稱 D1 完成口供後,去了洗手間十多分鐘。
D D
E E
C.2.6 探員 18840 (PW6)
F F
48. PW6 和 PW5 屬同一反黑隊。2022 年 9 月 18 日上午十一
G G
時許,他和同僚從上水押送 D1 及 D2 回大埔警署。
H H
I
49. 當日下午五時許,PW6 從值日官那處提取 D1 去查看對方 I
的手提電話,另一探員 PW5 當時在旁看管 D1,完成手機檢查後,PW6
J J
把 D1 交回報案室看管。
K K
50. 同日晚上八時許,PW6 從值日官拿處提取 D3 去查看對方
L L
的手提電話,當時探員 24569 看管着 D3,然後該探員替 D3 錄取背景
M M
口供,D3 跟着被交回報案室看管。
N N
51. 同日晚上 11 時許,PW6 和同僚從值日官那處提取 D3,
O O
將他帶回元朗南山村搜屋,然後返警署,並於 9 月 19 日凌晨三時許
P 為 D3 錄取口供。PW6 讀出致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 P
Q
書給 D3 聽,也讓 D3 自己看過,他問 D3 要不要找律師或任何幫忙, Q
D3 表示明白,沒作要求,並在通知書上簽名(臨時證物 PP11)。
R R
S 52. D3 那份錄影會面在 2022 年 9 月 19 日 0344 時至 0451 時 S
T
進行(光碟為臨時證物 PP12/謄本為 PP12A)。錄影完畢,PW6 把光 T
碟副本給 D3 簽收(臨時證物 P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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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53. PW6 接着為 D3 錄取另一份口供,是關於他的駕駛罪行 C
(光碟為臨時證物 PP14/謄本為 PP14A)。錄影完畢,PW6 把光碟副
D D
本給 D3 簽收(臨時證物 PP15),然後將 D3 交回值日官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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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4. PW6 否認跟 D3 說過若然合作,便讓他盡快休息。PW6 不 F
同意 D3 當時很累,他覺得 D3 夠精神。PW6 說不知道在凌晨三時許
G G
從報案室提取 D3 作調查時,對方是否正在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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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律師指有警務人員毆打、威嚇和誘使 D3。PW6 否認。他
I I
也否認開始錄影口供後,由於 D3 說得不夠大聲,他停止錄影,然後
J 在 0344 時重新開始錄取口供,得出現在的臨時證物 PP12 那份口供。 J
K K
56. PW6 否認知道另一名被告人(D1)去過醫院,與及否認
L L
有警務人員在完成錄取口供後帶 D1 往天台吃煙。
M M
57. PW6 也否認他監聽同僚 PW5 為 D1 錄取口供。
N N
O C.2.7 高級探員 50057 (PW7) O
P P
58. 案發時,PW7 與 PW6 和 PW5 屬同一反黑隊。他在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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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離開該隊,轉往刑事偵緝調查隊。
R R
59. PW7 目前在退休前休假中。不過,他被指控於 2023 年 11
S S
月干犯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與及
T T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他是該宗區域法院案件 D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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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435/2025 的第一被告人,案中還有兩名被告 (見 MFI-4)。PW7 在該
C 案於 2023 年 11 月中被捕,稍後被停職,到 2025 年 8 月才被落案起 C
訴;案件仍在區域法院的提訊階段。
D D
E 60. PW7 說他是高級探員,反黑隊的工作由兩名警長作出安 E
排,但自己也會向年資較輕的隊員給予意見。
F F
G 61. PW7 說他負責處理姓李的疑人(即 D2),在 2022 年 9 月 18 G
日 2348 時至 0055 時為該人錄取口供,然後帶他回家搜查,最後交回
H H
大埔警署值日官看管。
I I
J 62. PW7 說他沒有處理 D3。他否認有警務人員對 D3 毆打、 J
威嚇、誘使及教導 D3 如何回答稍後的查問。
K K
L 63. PW7 也否認另一被告人 D1 完成口供後被帶對方天台吸 L
煙。他又說不知道 D1 在 2022 年 9 月 18 日晚上表示氣促而去過醫院。
M M
N D 特別事項聆訊 N
O O
64. 控方想引入 D1 的一份錄影會面口供(臨時證物 PP8/謄文
P P
為 PP8A),與及 D3 的第一份錄影會面口供(臨時證物 PP12/謄文為
Q PP12A)。D1 和 D3 的律師提出反對,指有警務人員對 D1 及 D3 作 Q
R
出毆打、威嚇、誘使及教導他們如何回答查問。 R
S S
65. 本席採取交替程序去處理有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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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特別事項聆訊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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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6. D1 及 D3 的律師在此階段沒有陳述。本席裁定有關 D1 及 C
D3 的特別事項都有表面證據。兩人均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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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D.2 第一被告人 E
F F
67. D1 沒有定罪紀錄。他說今次是第一次被捕,在大埔警署
G G
曾問羈留室的軍裝人員可否致電給家人,對方問過偵緝人員後,拒絕
H 他的要求。 H
I I
68. D1 稍後再問另一名軍裝人員可否致電聯絡母親或哥哥,
J J
但同樣被拒。
K K
69. 同日下午,三名探員(PW6、PW7 和一名穿綠衣的)從值
L L
日官那𥚃處提取 D1,帶到二樓一間大房內的小房間,那裏還有 PW5,
M M
PW6 叫 D1 站埋牆,然後說他站得不好,握拳用手背打他的腹部,跟
N 着,PW6 問 D1 有沒有毆打某人(D1 已記不起該名探員當時說出的 N
受害人名字),D1 否認,再被 PW6 打肚子一下,D1 感到驚慌,不知
O O
那些探員會怎樣處理他,於是哭起來。PW6 說「喊都冇用」,「我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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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點就點」,並表示 D1 快些招認便沒事。
Q Q
70. 另一探員 PW7 叫 D1 一會兒不要找家人或律師,他說錄
R R
取口供後才會讓 D1 聯絡家人。PW7 又叫 D1 幫忙受害人及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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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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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穿綠衣的探員用粗口叫 D1 招認,否則不會給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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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D1 說 PW6 曾給他一份文件簽署,並叫他提供密碼將手提
C C
電話解鎖。PW6 查看他的手提電話內容,然後另一探員 PW5 為他錄
D D
取背景口供。
E E
73. D1 跟著被帶回覊留室,他因為情緒激動,感覺透不到氣,
F F
於是對軍裝警員說要看醫生,後來被帶到那打素醫院。
G G
74. D1 說他想對醫生說出在警署的遭遇,但因有軍裝警員在
H H
旁,就不敢說。
I I
75. 醫生看過 D1 後,沒作出什麼治療或開藥,由警員帶他回
J J
警署。
K K
L 76. 當晚稍後時間,警察通知 D1 要進行搜屋。PW5 說會給 D1 L
見一個人。D1 稍後於停車場見到母親,母親陪他及警察回家。
M M
N N
77. 搜屋完畢,D1 被帶回大埔警署。不久,他被帶到一房間,
O 在那處見到 PW6、PW7 和綠衣人,綠衣人問 D1 要不要「整多一鑊」, O
PW6 則說已給他見過母親,叫 D1「醒定」,「認晒佢」便可致電母
P P
親,又有探員說若他不肯承認,就不會給他保釋。
Q Q
R 78. 錄影口供前,有人給 D1 簽署臨時證物 PP7 那份通知書。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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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D1 說他在錄影時很累,也很驚慌,覺得警察要他招認,
C 自己沒有選擇餘地,他感到很大壓力,於是合作地作出招認。完成口 C
供後,PW6 說他表現好,准他打電話給母親,然後,另一探員 PW7
D D
帶他上天台吃煙。
E E
F 80. D1 說他是不自願給口供的,當時的精神也不好。 F
G G
81. D1 說他在警察搜屋時沒機會向母親投訴,而早前於法庭
H 提訊時也沒有投訴,即使他後來向高等法院申請獲得保釋後,也沒投 H
I 訴,因怕探員上門找他麻煩。 I
J J
D.3 第三被告人
K K
82. D3 說自己吸毒數年,平時工作壓力大,會吸食冰毒和可
L L
卡因去提神,吸毒後大約 10 小時便會因毒效消退而感到很累,想睡
M M
覺,但若再次吸毒,就可以不睡。D3 說他在不用工作的日子會暫停
N 服用毒品,並睡上很多時間。 N
O O
83. D3 說 PW6 和一名軍裝警員把他從羈留室帶到一間沒亮
P P
燈的黑房。在房中,有人叫他舉起雙手,PW6 問他案發經過,他說不
Q 知道,便遭對方毆打腹部,PW6 繼續查問,遇到不滿意的答案時,便 Q
R
教 D3 如何回答,要他認承認打人及說出一些車牌號碼、電話號碼和 R
一些數額。PW6 又說若一會兒錄口供時 D3 說不出來,會重新開機再
S S
錄和打他,與及不准 D3 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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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PW6 稍後開始為 D3 錄取口供,那是凌晨三時許,距離 D3
C 被捕前吸毒已有一段時間,D3 覺得很累和辛苦。 C
D D
85. 開始錄取口供幾分鐘後,PW6 問及打人的事,D3 作出否
E E
認,PW6 便停止錄影,叫 D3「唔好玩」,又說給他多一次機會。D3
F 當時理解若他不給好口供,就不能睡,他於是選擇合作而作出招認。 F
G G
86. D3 說警察帶他往他居住的南山村,說為了搜查,但其實
H 只是在他樓下停留一陣,沒有上樓。 H
I I
87. D3 說他在錄影時穿的衣服是警察給他換上的,後來知道
J J
衣服是其他被告人帶來,自己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則被警察檢走。
K K
88. D3 說他在錄影時有搾頭和捽手,是因為很累,於是作出
L L
那些小動作去令自己清醒。口供錄取完畢,他被帶回覊留室,由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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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五時許到傍晚六時許的十多小時都在睡覺(除了去洗手間)。
N N
89. D3 說他是不自願給口供的,他在錄取口供時表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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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怕遭警務人員毆打和不准睡覺,他當時很想睡,PW6 說他完成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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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便可睡覺。
Q Q
90. D3 說不知道警署的值日官可以接受投訴。他因為違反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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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洲的看管令,被捕後遭扣留,直到 2022 年 12 月才於裁判法院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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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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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D3 說他沒投訴警察的不恰當行為,因為覺得投訴也沒用,
C 而自己也沒有證據。 C
D D
D.4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E E
F
92. 基本上,雙方都指自己一方的證人說的可信。 F
G G
D.5 特別事項討論
H H
93. 控方想引入 D1 的一份錄影會面口供(臨時證物 PP8/謄文
I I
為 PP8A),與及 D3 的第一份錄影會面口供(臨時證物 PP12/謄文為
J J
PP12A)。代表 D1 和 D3 的律師提出反對,指有警務人員對 D1 及 D3
K 作出毆打、威嚇、誘使及教導他們如何回答查問。 K
L L
D.5.1 反黑組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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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94. 涉及特別事項的控方證人是 PW5、PW6 和 PW7,他們在 N
案發時都是大埔反黑組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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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1.1 PW5
Q Q
95. PW5 在記事冊作出的所謂即時紀錄 (MFI-2),相比他在
R R
2023 年 4 月 4 日的書面口供 (MFI-1),有多處時間不符。PW5 解釋自
S S
己只是在記事冊寫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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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一兩處寫錯或可理解,但 PW5 的記事冊有多項錯處,就
C 不尋常。多處的時間差異不免令人懷疑 PW5 在記事冊所作的紀錄是 C
否真實。究竟該探員有否在記事冊如實記載執行職務時發生的事,抑
D D
或如辯方所指,他只是後來依警署的正式紀錄去寫口供,故此得填上
E E
幾處不同於記事冊記載的時間?
F F
D.5.1.2 PW6
G G
H 97. PW6 供稱他分別要求查看 D1 和 D3 的手機內容,兩名疑 H
I
人都同意,但沒有任何同意書給他們簽署去證明情況如此。PW6 也沒 I
有在記事冊或什麼地方寫下兩人願意給警務人員查看他們的手機內
J J
容。
K K
98. PW6 說警隊沒要求警務人員記錄疑犯同意警務人員查看
L L
手機內容,只有一份“1159”表格給警員填寫看過的手機內容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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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D1 和 D3 都說 PW6 只告訴他們要查看手機,但沒說明他
N N
們有反對的權利,他們在不明白權利和感到壓力下順應 PW6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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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對方說出解鎖手機的密碼。
P P
100. 就算警隊沒提供查看手機內容的同意書,PW6 作為有經
Q Q
驗的探員也應知道寫下疑人同意的重要性。奇怪的是,他沒有在記事
R 冊或什麼地方寫下 D1 和 D3 都願意給他查看手機,並由兩人簽署確 R
S
認。如此失缺令人懷疑 D1 和 D3 是否自願給 PW6 查看手機,抑或兩 S
人受到探員施壓而順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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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1.3 PW7
C C
101. 另一涉及指控的反黑組成員是 PW7。他有案在身(見上
D D
文第 59 段),仍在提訊階段。本席不會在該案未有結果前對 PW7 的
E 操守妄下判斷,但該名探員面對嚴重指控,包括妨礙司法公正,本席 E
F
必須謹慎考慮他的證供。 F
G G
D.5.2 「我冇嘢講」改為招認
H H
102. D1 和 D3 被捕時在警誡下都說「我冇嘢講」,但在 P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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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PW6 分別向兩人錄取的口供則有清晰招認。
J J
K 103. 幾名反黑組探員都說沒有作出任何不當行為或給予 D1 和 K
D3 壓力去逼他們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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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在一些案件,疑人由起初保持緘默或否認,後來轉為承認,
N 也曾發生。 N
O 105. 不過,D3 為了逃避警察,駕車離開大埔墟火車站,期間 O
P 曾高速行駛和多次衝紅燈,最後更跳車逃走,旋即被捕,於警誡下說 P
「我冇嘢講」,但大約 22 小時後在錄影口供中卻表現得十分合作,
Q Q
和盤托出犯案經過,確令人有點詫異。
R R
S D.5.2.1 錄取口供時間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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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D1 和 D3 的口供都是在 2022 年 9 月 19 日凌晨錄取。根
C 據承認事實四(證物 P1C),案中四名被捕人士都是在當日凌晨錄取 C
口供:
D D
E
• 案中另一被告人 D2 的錄取口供時間為 9 月 18 日晚上 11:48 時 E
F 至翌日凌晨零時 45 分; F
G G
• 和 D1 一起被捕的男子 B 的錄取口供時間為 9 月 19 日凌晨 1:27
H H
時至 1:43 時;
I I
• D1 的錄取口供的時間為 9 月 19 日凌晨 2:24 時至 3:02 時;
J J
• D3 兩份口供錄取時間為 9 月 19 日凌晨 3:44 時至 4:51 時及 5:01
K K
時至 5:08 時。
L L
M 107. 兩位辯方律師指反黑組人員在本案的情況下,於凌晨為 M
D1 和 D3 錄取口供是不恰當的。本席同意此說。D1 和 D3 當時被捕
N N
超過 20 小時,若反黑組人員要為他們錄取口供,大可於 9 月 18 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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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十一時開始接手調查後的日間或晚上多個小時內,或是於翌日(9
P 月 19 日)再上班的上午或下午進行;案中沒證據顯示有迫切性須在 P
凌晨時分錄取該等口供。即使警方想在 48 小時的拘留時間內完成調
Q Q
查工作,也不能漠視疑人的休息權利;控方沒有證人可合理解釋為何
R R
作出如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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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事實上,D3 完成口供後的十多小時 (9 月 19 日 0529 時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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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 時及 1925 時至 2235 時;見 MFI-6) 都在羈留室;D1 的情況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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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他在 9 月 19 日 0328 時至 1650 時及 1848 時至 2253 時也在羈
C 留室(見 MFI-3) 。反黑組人員其實可在那些時間為他們錄取口供,而 C
毋須於凌晨查問。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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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D1 供稱他在錄取口供時不夠精神。
F F
110. 另一被告 D3 說自己是一名癮君子,被捕前曾吸食過毒品,
G 到落口供的時候已相隔一段時間,因為沒機會再吸食毒品便覺得很累。 G
H H
D.5.2.2 精神科醫生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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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控方的精神科張醫生說 D3 落口供時看來正常,沒證據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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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他因毒癮而影響當時作供。
K K
L 112. 不過,D3 一方的蔡醫生則指按 D3 當時吸毒的習慣,他在 L
落口供時已沒吸食毒近一天,應很想睡,其抗壓能力也因而會受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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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減損。
N N
O 113. 兩位醫生說的其實不是什麼深奧難明的事。 O
P P
114. 錄影紀錄顯示 D3 落口供時看來正常,他明白 PW6 的查
Q 問,懂得回應,表面上看不到他受毒癮影響當時作供。不過,D3 當時 Q
看來確是有點疲累。事實上,他被覊留將近一天,當時是凌晨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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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本席信納蔡醫生指 D3 沒吸食毒品近一天,應很想睡,其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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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因而受到相當減損。不過,本席不會就此斷定 D3 因此由起初表示
T 「我冇嘢講」而變成自願招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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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3 特別事項裁決
C C
D 115. 本席最大的關注是反黑組人員為本案疑人錄取口供的時 D
E
間不正常,都在凌晨,但看來沒有迫切需要。如此情況不禁令人懷疑 E
調查員是否想藉此安排去減低疑人的抗壓能力,令對方感到壓力而容
F F
易就範去配合調查。疑人是否因為疲倦或渴睡,抗壓力減低而變得合
G 作,由起初保持緘默改為招認? G
H H
116. 關於 D1 和 D3 有否遭到反黑組人員不恰當的對待,在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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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下屈服而不自願給口供,控方與辯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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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本席考慮過特別事項的證供和雙方陳詞,不能肯定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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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證人(PW5、PW6 和 PW7)確實說出如何處理 D1 和 D3。本席
L 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1 和 D3 自願給警方那些錄影 L
M 口供。本席拒納有關口供為控方證據。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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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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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控方舉證完畢,D1 和 D3 都作出毋須答辯的陳詞,他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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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針對兩名被告人的證據都來自他們的錄影口供,該等口供被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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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納為證據後,控方便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兩人干犯控罪一和控罪二
R 或控罪八。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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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主控官對以上陳述未能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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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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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控方缺乏任何證據去證明 D1 和 D3 干犯控罪一和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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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控罪八,本席裁定 D1 和 D3 對這三項控罪都毋須答辯,兩人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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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控罪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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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林偉權 ) H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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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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