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祥寶等案 DCCC215/2023

凌晨受查問作出口供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D1及D3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8/1/2026[2026] HKDC 6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祥寶、黃俊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人及八項控罪。第一被告人何祥寶(D1)及第三被告人黃俊熹(D3)被控普通襲擊、勒索及非法禁錮,非法禁錮是勒索罪的交替控罪。2022年9月18日凌晨,警方在大埔墟火車站調查男子X被非法禁錮及其母親被要求交付十二萬元的案件。D1在車站被捕;D3駕車載有X及其他人士逃走,期間高速駕駛、衝紅燈,最後在粉嶺跳車逃跑。控方主要依賴D1及D3其後錄取的錄影口供,但兩人指稱遭警員毆打、威嚇及誘使作出招認。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D1及D3的錄影口供是否出於自願,能否接納為證據。辯方指兩人在被捕後長時間羈留、凌晨受查問、疲倦及受到警員不當壓力,故口供不自願。控方否認有不當行為,主張兩人的口供可予接納。若口供被排除,控方是否仍有足夠證據證明襲擊、勒索或非法禁錮亦是問題。

判決理由

本席採用交替程序處理口供可接納性,並要求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口供自願。法庭特別關注反黑組在沒有顯示迫切性的情況下,於凌晨三、四時為已被拘留超過二十小時的D1及D3錄取口供;警方本可在日間或其後仍有羈留時間時進行,不能因欲在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調查而忽視疑人的休息權利。D3的疲倦及可能因戒毒而降低抗壓能力,加上警員紀錄及手機查閱同意方面的缺失,以及證人可信性疑點,令控方未能證明自願性。故口供被拒納,相關證據不能支持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決主要依據口供自願性的證據法原則,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所引入的承認事實;該條文只涉及承認事實的引入,並未取代控方證明招認自願的責任。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納D1及D3的相關錄影口供。由於控方唯一針對普通襲擊、勒索及非法禁錮的證據均來自該等口供,D1及D3對三項控罪均毋須答辯,並裁定罪名不成立。判決所載案件未處理其餘交通控罪。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警方在羈留期間安排凌晨查問,即使未必單獨構成不當行為,若欠缺迫切性並與疲倦、壓力及其他程序缺失同時存在,可能導致口供被排除。控方必須以完整可靠證據證明招認確實自願。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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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方凌晨錄取被捕者口供,法庭會否接納?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查問時間、羈留長度、被告人的疲倦程度及有否受到壓力。本案因控方未能證明D1及D3自願作供,法庭拒納兩份錄影口供。

Q.被告先說不回答,後來招認,口供是否必然無效?
A.

不是必然無效;沉默後改為招認可以發生,但控方仍須證明招認是自願的。本案中,凌晨查問、疲倦及證人證供疑點合併造成合理疑問,故口供不能使用。

Q.口供被拒納後,控方還能否靠其他證據定罪?
A.

可以,視乎是否有其他足夠證據。本案中,控方承認針對普通襲擊、勒索及非法禁錮的唯一證據是兩人的錄影口供,因此D1及D3三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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