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苑樂案 DCCC904/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苑樂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苑樂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受害人鍾先生墮入網上情緣騙局,於2020年4月分25次將合共619,920元轉入被告人的中國銀行戶口。被告人將提款卡、密碼及網上理財密碼交予「阿毛」,涉案戶口其後在短期內有大量存款及提款,總額超過225萬元。被告人聲稱以為款項屬直銷生意收入,且不知道交易異常。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曾處理涉案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爭議包括被告人證供及警誡、錄影會面說法是否可靠,她是否參與處理款項,以及客觀事實是否足以令合理的人相信款項屬黑錢。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明知「阿毛」會安排款項存入其戶口,仍交出提款卡及網上理財密碼,並在發現交易異常後繼續容許對方使用戶口,故已參與處理財產。《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所載的處理包括收受、隱藏、處置及轉換財產。依據 HKSAR v SALIM, MAJED,利用傀儡戶口將騙款迅速轉走可構成洗錢安排。依據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應先確定被告人知道的事實,再問具相同知識的合理人是否必定相信款項為黑錢。被告人的主觀否認不足以推翻該客觀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SALIM, MAJED [2016] 19 HKCFAR 279 說明「處理」財產的範圍及傀儡戶口的隱藏作用。HKSAR 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確立判斷「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驟。法院亦依據第455章第2條及第25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罪名成立。法院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全部元素。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借出銀行戶口、提款卡及網上理財資料,並在發現異常後仍不停止使用,可能構成處理犯罪得益。判斷「有合理理由相信」採客觀合理人標準;被告人的主觀相信最多可能影響減刑,而不否定定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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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若戶口持有人知道他人會安排款項存入,並交出提款卡及網上理財資料,即可能被視為參與處理財產。本案法院認定被告因此及其後行為構成洗錢罪。
Q.不知道款項是騙款仍會被判洗黑錢嗎?
法院採用客觀標準,會問知道相同事實的合理人是否必定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即使被告主觀否認,本案仍因交易異常而被裁定罪成。
Q.發現銀行戶口交易異常後仍讓他人使用有何後果?
持續容許他人使用戶口,尤其款項迅速存入及提取而沒有合理商業解釋,可能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黑錢。本案法院據此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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