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浩榮案 DCCC578/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兩罪判監,總刑期二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26/6/2024[2024] HKDC 10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浩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簡浩榮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其銀行戶口在約八個月內有400筆存款及649筆提款,總額約港幣213萬元,款項主要透過轉數快進出並迅速耗散。第二項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沒有合理因由按照法庭指定歸押。被告人於2023年6月5日缺席聆訊,約三個半月後因另一案件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的量刑基準、涉案金額及交易期間的影響、被告人在沒有源頭罪行證據下的角色,以及棄保潛逃罪的量刑。法庭亦須決定認罪折扣幅度、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以及新刑期與現有刑期的關係。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阻嚇具有重要性,但涉案金額並非唯一因素。依據 HKSAR v Boma 所列原則,須考慮源頭罪行、被告人的認知、交易的複雜性及持續時間、是否涉及有組織犯罪、被告人的角色和利益等。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源頭罪行、國際元素或被告人參與前置罪行;考慮款項超過港幣200萬元及交易歷時八個月,洗黑錢的量刑基準定為三年。被告人並非自首,且因另一案件被捕,故只給予25%認罪折扣。棄保潛逃方面,法庭考慮潛逃時間、未有自首、期間再犯及違反報到條件,定基準刑期三個月,扣減後判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參考涉款100至200萬元及300至600萬元的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的八項洗黑錢量刑原則。另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凱婷、HKSAR v Lo Kam Fai、HKSAR v Chan Cheuk Hong及HKSAR v Lam Chi Kwan,處理認罪折扣及刑期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監。控罪一判監27個月,控罪二判監2個月,其中控罪二的1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另有1個月與其現有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洗黑錢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案金額只是其中一項因素。被告人非自首而因另案被捕時,認罪折扣可低於三分之一。棄保期間再犯及不履行報到條件,會顯著增加罪責及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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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二百多萬元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指出洗黑錢的金額不是唯一因素,亦須考慮交易時間、角色及犯罪情節。本案涉款逾二百萬元並持續八個月,認罪後控罪一判監二十七個月。

Q.沒有出庭後被另一案件拘捕,認罪可否減刑三分之一?
A.

不一定。法庭認為被告人沒有自首,而是因另一案件被捕,因此只給予百分之二十五的認罪折扣,而非完整三分之一折扣。

Q.棄保期間再犯會如何影響刑期?
A.

法庭會考慮潛逃時間、是否自首、再犯及有否遵守報到條件。本案被告人在棄保期間再犯並未自動投案,控罪二判監兩個月,總刑期為二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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