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明案 DCCC197/2023

小巴撞死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罪名成立
被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6/6/2024[2024] HKDC 9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榮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榮明是專線小巴司機。2022年8月5日大雨期間,他駕駛803號專線小巴沿顯徑街左轉入顯田街,駛過一個沒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輔助線時,撞倒正在橫過馬路、持紫色雨傘的女行人。小巴沒有即時停車,乘客提醒後被告人才停車。傷者其後因創傷性頭部損傷於2022年8月8日死亡。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主張只是短暫缺乏專注。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左轉駛過行人輔助線時,是否根本沒有留意左方路面情況,因而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方指他熟悉路段並知道有人過路,卻沒有觀察;辯方則指大雨及視線受阻只造成一時缺乏專注,未達危險駕駛程度。

判決理由

法院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及第37(4)、37(7)條判斷危險駕駛。危險駕駛須顯著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所應達到的水平,並且對該駕駛者而言顯然屬危險;判斷須考慮道路、交通及被告已知情況。法院接納乘客、行車記錄儀、監控片段及專家重組證據,認為被告可提前約六秒看見死者,卻只觀察右方車輛,完全沒有留意左方行人區域。大雨並不足以解釋其持續不察,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他對行人輔助線視而不見,行為已超越一時缺乏專注,控方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第37(4)及第37(7)條,確立控罪及危險駕駛的客觀標準。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鈺沂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文,指出短暫缺乏專注可不構成危險駕駛;法院認為本案事實不同,故不予採納該比擬。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少棠時,法院說明本案專家使用涉案車輛影像重組,證據基礎有所不同。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被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案件結果為控方成功定罪。

判決啟示

即使行人輔助線並非斑馬線,駕駛者仍須留意行人及在必要時停車。熟悉路段、已知有行人橫過而仍完全不觀察,可能由不小心駕駛提升至危險駕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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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小巴司機在大雨中撞死行人,會否屬危險駕駛?
A.

法院認為大雨並不能解釋司機完全沒有觀察左方行人輔助線;他熟悉該路段,仍未留意死者,故本案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Q.沒有交通燈的行人輔助線,司機是否仍須停車讓行人?
A.

法院指出,該處不是斑馬線,行人沒有絕對優先權,但司機仍須留意路面;看見行人橫過或接近時,必須採取措施避免意外。本案被告因此被裁定罪成。

Q.一時沒有留意行人,何時會變成危險駕駛?
A.

法院會比較駕駛行為與合格而謹慎司機的標準,並考慮道路、交通及已知情況。本案認定被告並非短暫分心,而是明知有人過路仍完全不觀察,故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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