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82/2023
C [2024] HKDC 90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8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李建邦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L L
日期: 2024 年 6 月 5 日
M 出席人士: 王希文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蕭錦濤先生,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O O
P ------------------------------ P
裁決理由書
Q Q
------------------------------
R R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引言
C C
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香港
D D
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 (3) 條。
E E
F 2.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 2022 年 8 月 19 日,在香港柴灣 F
小西灣邨瑞強樓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 6.87 克氯胺酮
G G
的 7.97 克固體。
H H
I
3. 辯方向法庭表示,被告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控 I
方並不接納。
J J
K 控方案情簡要 K
L L
4. 2022 年 8 月 19 日約 2229 時,警員於小西灣邨瑞強
M M
樓外截查被告人並向被告人搜身,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內搜出 1
N 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含 0.53 克氯胺酮。另外,警員於被告人 N
O
車輛司機位的地氈下,找到 1 包內藏 12 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 O
含共 6.34 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人向警員表示:「我買嚟自
P P
己食,啊 sir 呢啲 K 仔好小事啫」。其後,警員在柴灣警署向被
Q 告人錄取會面紀錄。 Q
R R
5. 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為 13 包 6.87 克氯胺酮。
S S
T 6. 控方指,被告人管有氯胺酮作非法販運用途。 T
U U
V V
-3-
A A
B B
辯方案情簡要
C C
7. 被告人承認他管有氯胺酮,但否認販運。
D D
E 主要爭議 E
F F
8.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
G G
明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H H
審訊
I I
J J
9. 辯方對控方的案情基本上不爭議。控方的案情根據
K 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並以 K
書面提交法庭(證物 P14)。
L L
M M
10. 控方沒有傳召證人於庭上作證。辯方亦沒有要求控
N 方傳召任何證人於庭上作出盤問。控方依《刑事訴訟程序條 N
例 》 第 65B 條 呈 遞 毒 理 學 專 家 張 耀 君 醫 生 的 專 家 報 告 ( 證 物
O O
P12 及中文翻譯本 P12A)。
P P
Q 11.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Q
R R
12.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S S
T
13.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T
U U
V V
-4-
A A
B B
控方案情
C C
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1
D D
E 14. 2022 年 8 月 19 日約 2229 時,警員 PC25948 黃星文 E
F ( 下 稱「 黃 警員 」) 在 香港 小 西灣 邨瑞 強 樓外 車 路處 ,見 屬 於 F
被 告 人 的 一 架 車 牌 為 XG2925 的 黑 色 私 家 車 ( 下 稱 「 該 車
G G
輛 」 )於 瑞 強樓 外近 籃 球場 位 置瑞 富樓 向 瑞強 樓 方向 東向 西 行
H H
慢駛。當時,黃警員與該車輛相距約 5 米,被告人身在該車輛
I 的 司 機位 位 置。 黃警 員 截停 該 車輛 並示 意 被告 人 下車 。隨 即 被 I
告 人 下車 。 黃警 員在 被 告人 黑 色短 褲右 前 褲袋 內 ,於 被告 人 見
J J
證 下 搜 出 一 個 印 有 「 BALENCIAGA 」 字 樣 的 黑 色 錢 包 ( 證 物
K K
P1 ) , 內 有 1 包 透 明 可 再 封 口 膠 袋 內 含 懷 疑 危 險 藥 物 ( 證 物
L P2)。 L
M M
15. 查問下,被告人向黃警員表示 :「對唔住阿 Sir。我
N N
司 機 位下 低 嘅地 氈下 面 仲有 包 ,好 少野 咋 」, 其 自願 性及 準 確
O 性不受爭議。 O
P P
16. 黃警員於被告人見證下打開該車輛司機位下的地
Q Q
氈,內有 1 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證物 P3),內藏 12 包透明可
R 再封口膠袋內含懷疑危險藥物(證物 P4)。約 2235 時,黃警 R
員 於 被告 人 見證 下搜 查 該車 輛 ,沒 有發 現 任何 包 裝、 吸食 或 處
S S
理危險藥物工具。
T T
U
1
證物 P14。 U
V V
-5-
A A
B B
C 17. 約 2233 時,黃警員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在警誡下, C
被告人向黃警員表示:「我買嚟自己食,啊 sir 呢啲 K 仔好小事
D D
啫」。以 上警誡 下的 口供, 其自願 性 及準確性 不受爭 議。 2022
E E
年 8 月 20 日約 0025 時至 0050 時,於香港柴灣警署 3 號接見室
F 內 黃 警員 在 被告 人面 前 準確 補 錄以 上與 被 告人 在 該時 的對 答 , F
在黃警員的警員記事冊(警員記事冊號碼為 6450898 證物 P5)
G G
第 60 頁第 6 行至第 66 頁第 3 行内,其自願性及準確性不受爭
H H
議。
I I
18. 在本案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的身份不受爭議。
J J
K K
19. 2022 年 8 月 20 日約 0015 時,於香港柴灣警署在警
L 長 SGT58861 余東昇及被告人見證下,黃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 L
到:
M M
N (i) 1 部藍色 iPhone 12 電話(證物 P6); N
O (ii) 1 部藍色 Samsung S20 電話(證物 P7); O
(iii) 現金港幣 3,390 元(證物 P8);及
P P
(iv) 現金人民幣 600 元(證物 P9)。
Q Q
R 20. 約 0140 時,於香港柴灣警署偵緝警員 DPC25747 梁 R
慶 森 (下 稱 「梁 警員 」 )在 該 車輛 撿取 屬 於被 告 人的 車匙 。 同
S S
日約 0825 時,梁警員於被告人的同意及見證下,搜查被告人位
T T
U U
V V
-6-
A A
B B
於 香 港筲 箕 灣愛 東邨 愛 平樓 的 住所 ,沒 有 發現 任 何包 裝、 吸 食
C 或處理危險藥物工具。 C
D D
21. 約 0331 時至 0525 時,於香港柴灣警署 1 號接見室
E E
內 , 梁警 員 向被 告人 錄 取了 一 份警 誡會 面 紀錄 。 該會 面是 被 告
F 人 在 公平 、 妥當 及自 願 的情 況 下作 出, 該 紀錄 為 整個 會面 過 程 F
的準確紀 錄(證 物 P10)。該 會面紀 錄的自願 性、公 平性 及準
G G
確 性 不受 爭 議。 梁警 員 在該 會 面紀 錄中 , 向 被 告 人展 示物 件 的
H H
列表為證物 P10A。
I I
22. 香港政府化驗所連詩華博士確認,證物 P2 及 P4 含有
J J
《危險藥 物條例 》下受 管制之 危險藥 物 (化驗 所報告 證物 P11
K K
及 P11A)。
L L
23. 根據警方毒品價格專家及毒品調查科偵緝高級督察
M M
吳嘉倫,本案涉及的毒品,即內含 6.87 克氯胺酮的 7.97 克固
N N
體,於 2022 年 8 月的零售價總值為港幣 4,894 元。此零售價
O 格,是根據平均零售價格參照 5 克及以下氯胺酮的資料計算。 O
P P
控方專家證人張耀君醫生(「張醫生」)
Q Q
R 24. 張醫生是控方毒理學的專家證人。張醫生就服用氯 R
胺酮者的平均每日服用量撰寫了一份專家報告 (證物 P12 及中
S S
文譯本證物 P12A)。他的專業資格及工作履歷詳列於報告中。
T T
U U
V V
-7-
A A
B B
辯 方 不反 對 張醫 生的 專 家身 份 及他 所撰 寫 的報 告 可根 據《 刑 事
C 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堂。 C
D D
25. 張醫生的專家報告主要指:
E E
F (a) 服用氯胺酮最常見的方式是以鼻腔吸入(鼻 F
吸)。
G G
H (b) 氯胺酮的藥理特性會對生理及心理健康有影 H
I
響。 I
J J
(c) 濫 藥 者亦 容易 禍 及他 人受 傷, 情 況尤以 毒 後 駕
K 駛為甚。 K
L L
(d) 濫 藥 者通 常會 在 一個 時段 內分 次 服用低 劑 量 的
M M
氯胺酮(以鼻腔吸入 75 至 100 毫克),經過整
N 個時段便會累積成顯著劑量(1 至 3 克)。 N
O O
(e) 純 度 屬街 頭級 別 的氯 胺酮 ,每 日 平均用 量 介 乎
P P
2 至 3 克。
Q Q
人類脫氧核糖核酸檢驗結果
R R
S S
26. 在 2022 年 8 月 20 日 0105 時,警務處鑒證科高級警
T 員 SPC3958 陳成坤在該車輛的軚盤及換檔杆上(位置見相片證 T
U U
V V
-8-
A A
B B
物 P13(7) )檢取樣本作檢驗。政府化驗師楊思萌女士就該相關
C 樣本發現有被告人的人類脫氧核糖核酸(即「DNA」)。 C
D D
相冊
E E
F 27. 一本 19 張照片連同每張照片簡述內容之目錄表的相 F
冊(證物 P13(1) 至 (19)),包括:
G G
H (i) 於 2022 年 8 月 20 日約 0111 至 0020 時,偵緝 H
I
警員 DPC24918 林文浩(下稱「林警員」)就 I
本案涉事現場環境及車輛拍攝 8 張照片。
J J
K (ii) 約 0155 至 0200 時,林警員在香港柴灣警署就 K
L
控方證物 P1 至 P5 拍攝 4 張照片。 L
M M
(iii) 約 0315 至 0320 時,林警員在香港柴灣警署就
N 控方證物 P7 至 P8 及車牌為 XG2925 私家車而 N
O
屬於被告人的車匙拍攝 5 張照片。 O
P P
(iv) 約 0846 至 0849 時,林警員在香港柴灣警署就
Q 被告人及被告人案發時的衣著拍攝 2 張照片。 Q
R R
28. 本案所有控方證物均由警方或有關部門妥善檢取、
S S
列 印 、封 存 或保 管, 由 檢取 直 至被 告人 出 庭受 審 沒有 任何 不 當
T 和非法干擾。本案所有用以拍攝照片和片段及燒錄光碟的儀 T
U U
V V
-9-
A A
B B
器 , 在所 有 關鍵 時間 都 運作 正 常。 控方 和 辯方 同 意所 有和 每 個
C 控方證物的完整證據鏈。 C
D D
被告人會面紀錄撮要
E E
F 29. 2022 年 8 月 20 日 0331 至 0525 時,被告人於柴灣警 F
署 1 號接見室內進行會面記錄,其自願性及準確性並不爭議。
G G
H 30. 被告人 43 歲,在香港出生。他現職兼職送貨員,每 H
I
月平均收入 15,000 元,他與 61 歲母親同住筲箕灣愛東邨愛平 I
樓,月租約 3,000 元。
J J
K 31. 案發時,被告人知道本案所涉及的是氯胺酮(K K
L
仔)。被告人有吸食毒品的習慣。 L
M M
32. 於 2022 年 8 月 17 日 2300 時,被告人在尖沙嘴諾士
N 佛 臺 街邊 飲 酒期 間有 一 名他 不 認識 的中 國 籍男 子 向被 告人 售 賣 N
O
10 小包「K 仔」價值 4,500 元;並送了多 5 小包 K 仔給他,合 O
共 15 小包。被告人擔心袋著多包 K 仔會有危險,所以將 12 小
P P
包 用 一個 大 的密 實袋 袋 著放 在 私家 車司 機 位地 氈 底下 。然 後 ,
Q 將其餘 3 小包放在黑色銀包內;並於案發前幾天吸食了當中 2 Q
R 包。所以,警方搜出共有 13 小包。 R
S S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33. 案發當天晚上,被告人飯後打算「揸車四圍遊車
C 河」。約 2215 時,他在小西灣邨瑞強樓地下打算泊車到小西灣 C
商場購買飲料,突然下雨;所以他直接回家,但被警察截停。
D D
E E
34. 被告人案發時所駕駛的車輛,是屬於被告人的,以
F 二手價 10 萬元購入,月租愛蝶灣爛地停車場泊車,主要用作上 F
班 用 途。 於 被告 人搜 出 的兩 個 電話 ,亦 是 屬於 他 的。 被告 人 身
G G
上的港幣 3,390 元是他「返工出糧嘅錢」,而從他身上搜出人民
H H
幣 600 元是「以前去大陸用淨放喺銀包」。
I I
中段
J J
K K
35.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L L
36.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M M
N 辯方案情 N
O O
37.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P P
Q 證據分析 Q
R R
38.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而舉證標準是要達致毫
S S
無 合 理疑 點 水平 。任 何 疑點 利 益須 歸於 被 告人 。 被告 人沒 責 任
T 證明任何事情。 T
U U
V V
- 11 -
A A
B B
39.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這是被告人的權利,法庭不會
C 因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而對他作出不利的揣測。 C
D D
40. 本席提醒自己,如要作出任何推論,必須是唯一合
E E
理而無可抗拒的推論。
F F
控辯雙方的陳詞
G G
H 41. 控方的立場主要指: H
I I
(i) 本 案 涉案 的毒 品 在被 告人 的車 上 在夜晚 時 分 找
J J
到 ; 當時 被告 人 及他 的車 處於 公 眾地方 ; 毒 品
K 的包裝涉及 13 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警方沒有 K
L
在 車 上及 被告 人 家裏 找到 任何 包 裝、吸 食 或 處 L
理危險藥物工具;涉案毒品的價值為港幣
M M
4,894 元 ; 被 告 人 的 負 擔 能 力 ; 以 及 從 被 告 人
N 身上搜出港幣 3,390 元、人民幣 600 元及兩部 N
O 智 能 電話 ,從 而 確立 被告 人管 有 氯胺酮 作 販 運 O
用途。
P P
Q (ii) 控方援引 HKSAR v Wong Suet Hau, Ice CACC Q
R 366/2000。 R
S S
42. 辯方的書面 2和口頭陳詞主要指:
T T
U
2
見「被告的結案陳詞」。 U
V V
- 12 -
A A
B B
C (i) 本案被告人涉及 6.87 克氯胺酮,該份量的毒品 C
和 自 用的 說法 並 非不 一致 。在 香 港特別 行 政 區
D D
訴 吳子勁 CACC 380/2012 (未經彙編,2013
E E
年 9 月 16 日)一案中,上訴庭認為該案中申請
F 人管有 20 多克氯胺酮的份量和自用的說法並非 F
不一致。
G G
H H
(ii) 辯方回應控方的立場指,警方於晚上約 10 時截
I 停 被 告人 。這 屬 於中 性的 證據 , 並不支 持 「 販 I
毒 」 的推 論。 本 案沒 有空 置的 透 明包裝 袋 。 以
J J
涉 案 毒品 的份 量 及包 裝而 言, 被 告人管 有 毒 品
K K
作 販 運 用 途 並 非 唯 一 合 理 推 論 。 在 HKSAR v
L Chan Chuen Ho (1999) 2 HKCFAR 198 案中, L
終審法院就包裝的方式有以下的陳述:–
M M
N “They were packaged in a way su itab le for N
sale, but they cou ld have been pur chased
O b y him in that form. ” O
P (見第 208 頁 A 段)。 P
Q Q
(iii) 警 方 在被 告人 身 上、 車內 及家 中 均沒有 搜 出 任
R R
何 與 「販 運危 險 藥物 」相 關的 物 品(例 如 包 裝
S 工 具 或磅 等) 。 在現 時的 社會 中 ,擁有 兩 部 智 S
T
能電話屬於正常不過之事。 T
U U
V V
- 13 -
A A
B B
(iv) 被 告 人在 現場 警 誡及 會面 紀錄 中 均明確 表 示 毒
C 品為自用。 C
D D
(v) 本案共涉及 6.87 克的氯胺酮。根據張醫生的專
E E
家 報 告, 純度 屬 街頭 級別 的氯 胺 酮每日 平 均 用
F 量介乎 2 克至 3 克之間。如被告人每次吸食 2 F
至 3 克,涉案毒品只能供被告人吸食約 3 至 4
G G
次。
H H
I (vi) 辯 方 認為 控方 未 能毫 無合 理疑 點 地證明 被 告 人 I
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
J J
K
相關法例及案例 K
L L
43. 根據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2 條:
M M
N 「 販 運 ( trafficking ) 就 危 險 藥 物 而 言 , 包 括 進 口 入 香 N
港、從香港出口、獲取、供應或以其他形式經營或處
O 理危險藥物,或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而販運危險藥 O
物(traffic in a danger ous drug )須據此解 釋。」
P P
44. 於 HKSAR v Wong Suet Hau, Ice CACC 366/2000
Q Q
案,上訴庭就毒品是否販運或管有,列出以下可考慮的因素
R (第 34 段): R
S S
(a) 毒品的數量及價值;
T T
(b) 毒品如何包裝;
U U
V V
- 14 -
A A
B B
(c) 毒品在被告人家中或在公眾地方找到;
C (d) 是 否 有處 理毒 品 的工 具, 例如 磅 、包裝 袋 , 或 C
有沒有任何吸服毒品工具;
D D
(e) 被告人是否一名癮君子;
E E
(f) 被告人在拘捕後的解釋;
F (g) 被告人的購買毒品能力等。 F
G G
45. 法庭小心考慮本案所有證供、所有證物及控辯雙方
H H
的口頭和書面陳詞。
I I
46.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是否作販
J J
運用途。
K K
L 是否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L
M M
47. 案發時,被告人的毒品除於身上找到,大部份份量
N 的毒品是在被告人的車內找出的。被告人的車輛是屬於他自 N
O 己,警方亦找到被告人的 DNA,車輛是被告人於上班時使用。 O
被 告 人是 與 母親 同住 。 控方 指 ,毒 品於 被 告人 的 車上 在夜 晚 時
P P
分 找 到, 當 時被 告人 及 他的 車 處於 公眾 地 方, 但 有關 證據 不 是
Q Q
「結論性」。
R R
48. 被告人在自願下作出口頭警誡招認、警誡補錄及會
S S
面 記 錄。 法 庭已 考慮 有 關口 頭 警誡 招認 及 整份 會 面記 錄供 詞 。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被告人被拘捕後的即時警誡供詞,及之後錄取的會面記錄內
C 容,大致相同,即有關氯胺酮是他自用的。 C
D D
49. 被告人車內及家中沒包裝或吸食工具。不過,張醫
E E
生 的 專家 報 告指 出, 吸 食氯 胺 酮不 需特 別 工具 , 服用 氯胺 酮 最
F 常見的方式是以鼻腔吸入。 F
G G
50. 本案涉及的毒品(即內含 6.87 克氯胺酮的 7.97 克固
H H
體)於 2022 年 8 月的零售價總值為港幣 4,894 元。此零售價格
I 是根據平均零售價格參照 5 克及以下氯胺酮的資料計算。本案 I
的氯胺酮超過 5 克,法庭接納辯方指這是參考價格。換言之,
J J
價 格 可稍 更 高, 但亦 可 以稍 更 低, 所以 有 關的 金 額價 錢不 是 毒
K K
品 實 際的 價 值。 無論 如 何, 就 有關 的毒 品 價值 , 就被 告人 的 經
L 濟能力及工作收入情況,不見未能負擔購買。 L
M M
51. 本案毒品數量是 6.87 克含氯胺酮,分放在 13 小包
N N
內 , 數量 不 是特 別的 多 。根 據 張醫 生的 專 家報 告 指, 每日 服 用
O 氯胺酮平均用量是介乎 2 至 3 克,而 6.87 克氯胺酮,可用約 3 O
至 4 天。這個份量的氯胺酮作為自用,並非不可能。
P P
Q Q
52. 就整體案情,包括毒品份量相對不是龐大、涉及毒
R 品 13 包、毒品價格、服食劑量等考慮,法庭未能作出無可抗拒 R
的推論,即被告人管有該些毒品作販運用途。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裁定
C C
53. 就以上考慮,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
D D
證明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E E
F 54. 法庭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但根據 F
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2 條及附表 3,裁定被
G G
告人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H H
I I
J J
K K
( 梁嘉琪 )
L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