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TIN YAU & Ors DCCC329/2023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U TIN YAU (D1)、KONG SIU YEUNG (D2)、CHEUNG HO MING (D3)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K K Leung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承認共同販運危險藥物。2022年7月11日凌晨,警方在元朗截查一輛私家車,D1當時17歲,正在修理車胎,D2及D3在旁。車內搜出含有11克氯胺酮及2.73克可卡因的分包毒品,另搜出少量氯胺酮。D1表示因欠D2二萬元而替其駕車;D2承認毒品屬於他,並安排D1駕車、D3收款;D3承認負責收取款項。D1另承認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共同販運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混合毒品應採合併方法還是個別方法、利用未成年人販毒是否應按《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加刑,以及D1無牌駕駛和無第三者保險的適當刑罰。D1要求考慮其未成年、司機角色及債務;D2、D3則主張未明知D1年齡,應採較低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混合毒品量刑的合併方法,採用荒謬性、換算及比例三項測試交叉核對,認為雖然可卡因效力較強,但氯胺酮數量顯著較多,故以氯胺酮作基礎。三項測試所得約為50、51及52.6個月,法院採51個月,再因共同犯罪及涉及多種毒品各加兩個月,總起點為55個月。D1因案發時17歲及角色較低,仍須即時監禁;D2及D3因利用未成年人,按第56A條加五個月,並各獲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及第56A條、《道路交通條例》第42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判刑指引包括 AG v Pedro Nel Rojas、R v Lau Tak Ming、SJ v Hii Siew Cheng、HKSAR v Chan Yuk Leong、HKSAR v Ko Ka Hing、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及 Herry Jane Yusuph。
裁決與命令
三人均被判共同販運危險藥物罪成。D1判監37個月,並取消持有或取得任何類別駕駛執照12個月;D2及D3各判監40個月。D1現正服刑的勞教中心命令失效。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量刑不應簡單逐項相加;法院應以合併方法及三項測試避免刑罰過重。第56A條加刑須考慮實際情況、年齡差距及角色,並保持克制。D1雖為未成年人,但販毒屬例外罪行,仍可判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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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混合毒品不應逐項簡單相加,而應採合併方法及三項測試。本案以氯胺酮為基礎,三名被告分別被判監37個月、40個月及40個月。
Q.利用17歲少年販毒會加刑嗎?
會。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利用未成年人可加重刑罰;本案D2及D3各加五個月,扣除認罪折扣後各判監40個月。
Q.17歲少年販毒一定不用坐牢嗎?
不一定。法院須兼顧更生與罪行嚴重性;販毒屬例外罪行,未成年人仍可被即時監禁。本案D1因販毒及相關交通罪合共被判監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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