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秀香案 DCCC64/2023

替人簽署支票是否構成洗黑錢?

罪名成立
被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31/5/2024[2024] HKDC 8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秀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秀香承認自己於2011年起成為 Hon Tak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HTIL)的唯一董事及股東,並於2013年為公司在渣打銀行開立涵蓋三個戶口的綜合帳戶,自己是唯一授權簽署人。她其後把銀行卡、密碼及文件交給謝培芬或方姓女子,並不時簽署由方姓女子交來的空白支票。控方指她與二人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款項。被告人否認知道戶口交易,稱只是協助親戚,沒有收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簽署支票及交出銀行戶口控制資料,是否構成處理犯罪得益;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黑錢;以及她與謝培芬、方姓女子之間是否存在串謀協議。辯方主張單純借出戶口不足以構成處理,且被告人相信是正常商業用途;控方則指其持續簽署支票及安排足以證明處理、串謀及所需心態。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認為控方毋須證明款項實際來自可公訴罪行。判斷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測試,是身處被告人已知情況的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款項屬黑錢;若仍可能認為交易清白,則不能定罪。法庭區分單純交出戶口與實際簽署支票的行為,認為被告人反覆簽署並交回支票,足以構成處理。她作為唯一董事、股東及簽署人,配合不透明的安排及短時間大額入出款模式,亦足以推論串謀及合理相信黑錢。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確認控方不必證明財產確實是犯罪得益。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闡述「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判斷方法。HKSAR v Wong Chor Wo、HKSAR v Lau Sui Hing及HKSAR v Salim, Majed and Dahdal, Hafez協助法庭分析借用銀行戶口、處理行為及犯罪意念的關係。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本案屬定罪裁決。

判決啟示

借出銀行戶口本身不必然等同處理犯罪得益,但戶口持有人持續簽署支票及參與交易,可構成處理。被告人的年齡、無刑事紀錄及沒有收取報酬,不能抵銷不透明安排所產生的合理懷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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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公司銀行戶口交給別人使用會否犯法?
A.

法庭指出,單純交出戶口未必等同處理犯罪得益,但若戶口持有人繼續簽署支票及參與交易,便可構成處理。本案被告因此被裁定串謀罪成。

Q.不知道款項是黑錢也可以被定罪嗎?
A.

可以。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而不必證明款項實際來自公訴罪行。本案法庭認為客觀情況足以作出該推論,故裁定被告罪成。

Q.沒有收取報酬及沒有刑事紀錄能否免除洗錢罪責任?
A.

不能自動免責。法庭考慮了被告的年齡、背景、無刑事紀錄及沒有報酬,但認為她作為唯一簽署人反覆簽票,配合不透明安排,仍足以證明控罪全部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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