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基等案 DCCC758/2023

強行拖人上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0個月;D2 監禁18個月;D3 更新中心令;D4 12個月感化令
四名被告按角色及年齡分別判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30/5/2024[2024] HKDC 9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基、戴天浩、蘇蔚天、余頌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一宗涉及約人民幣五十萬元的私人金錢糾紛。第一被告人曾匯款至由金女士提供的內地銀行帳戶,其後帳戶遭凍結,遂指控金女士及他人欺騙。2022年12月17日,四名被告人在赤柱監獄外等候金女士,第二及第三被告人要求她下車商談,繼而以武力將她拖入由第一被告人駕駛的輕型貨車。第三被告人襲擊兩名懲教署人員,第一被告人在車門未關及有人靠近車輛時駕車離去,導致一名人員受傷。金女士被禁錮約10至15分鐘,並受有瘀傷及擦傷。各被告人承認相關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禁錮 (false imprisonment) 的嚴重程度及各被告人的個別罪責;第一被告人另涉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第三被告人另涉兩項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法庭須評估暴力、共同犯案、禁錮時間、年齡、角色、認罪及過往刑罰,並決定刑期是否同期執行或改判更生及感化措施。

判決理由

法庭以非法禁錮最高刑罰七年監禁及 R v Miller 所列因素作為量刑框架,包括禁錮時間、地點及方式、暴力程度、武器、受害人所受影響、計劃程度、犯案人數及受害人是否特別脆弱。雖然事件可能並非預先策劃,四人仍以武力將金女士拉入車內並限制其活動,故罪行具相當嚴重性。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起點均為27個月,認罪後減至18個月;第三被告人案發時17歲,改判更新中心令;第四被告人年僅16歲且參與程度最低,判處12個月感化令。危險駕駛起點為6個月,認罪後為4個月,部分與非法禁錮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Miller [2021] EWCA Crim 1863 說明非法禁錮嚴重程度的相關量刑因素,法庭據此評估暴力、時間、計劃程度及參與人數等情況。《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容許以普通法罪行非法禁錮予以懲處;《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分別涉及危險駕駛及普通襲擊。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總刑期20個月監禁,另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第二被告人監禁18個月,其中6個月與另一案件刑期同期執行。第三被告人三項控罪各判更新中心令,刑期同期執行。第四被告人判12個月感化令。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金錢糾紛不能成為以暴力禁錮他人的理由。共同犯案者即使沒有親自施暴,若在行動中具主導或協助角色,仍可承擔重大刑責。未成年人的年齡、改過情況及參與程度,對選擇更新中心或感化令具有重要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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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金錢糾紛強行將人拖上車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金錢糾紛不能合理化暴力禁錮。首兩名被告的非法禁錮刑期均為18個月;第三名判更新中心令,第四名判12個月感化令。

Q.沒有親自打人也會因非法禁錮入獄嗎?
A.

可以。法庭認為第一被告雖沒有親手拉人或施暴,但他駕車、指示他人扶起受害人並具主導地位,因此非法禁錮判監18個月,總刑期為20個月。

Q.未成年人參與非法禁錮一定會入獄嗎?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年齡、參與程度、悔意及改過前景。本案17歲的第三被告判更新中心令;案發時16歲且角色最低的第四被告判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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