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Wing-hung DCCC692/2023
持有可卡因及器具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U Wing-hung (D1)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da Yim
案情摘要
被告與另外三名被告一同被控管有適合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管有危險藥物,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2年12月13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酒店房間,在電視櫃上搜出含有7.04克可卡因的物質、含可卡因痕跡的液體、兩個吸服器具、打火機及空袋。被告承認控罪並認罪。她曾多次涉及毒品罪行,並在保釋期間犯案及兩度未有按時歸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核心法律問題:兩項管有毒品及器具罪應如何量刑;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她因住院未能出庭後,出院仍未即時歸押是否構成無合理因由未歸押,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36(2)條及第8(1)(a)、(2)條,考慮器具數量、液體數量及毒品性質,為首兩項控罪各定六個月起點;因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加至七個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9L(2)、(3)條下,未能在出院後按要求歸押,且有兩次相同紀錄,故第四項起點為四個半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首兩項同期,第四項因交易及性質不同而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危險藥物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法定刑幅,並應用認罪扣減及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三項控罪均被判監禁:首項及第二項各五個月,同期執行;第四項判監禁三個月,與前兩項連續執行,合共監禁八個月。
判決啟示
住院可構成未能出庭的合理原因,但不必然涵蓋出院後未有即時歸押。重犯、保釋期間犯案及過往多次未歸押,均可顯著影響量刑;認罪扣減後仍須遵守整體性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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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可卡因及吸服器具會判多久?
法庭考慮毒品數量、性質及器具數目,並因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而加重起點;本案兩項管有罪各判監禁五個月,同期執行。
Q.住院後沒有立即歸押是否有合理原因?
住院可合理解釋被告未能出席原定聆訊,但出院後仍須按要求歸押;本案法庭不接納被告出院後未歸押有合理原因。
Q.保釋期間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將保釋期間犯案視為加重因素,並同時考慮被告的重犯及過往未歸押紀錄;本案三項控罪合共判監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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