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啟彬案 DCCC1034/2008
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啟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啟彬承認五項控罪。首三項為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分別於2008年4月10日、20日及26日在被告人寓所發生;受害女童案發時未滿14歲,被告人年長她逾十年,二人為情侶。第四項為管有含2.43克可卡因的2.79克固體碎片,聲稱供自用。第五項為管有萬能膠、金屬鏈及掛鎖,意圖作收數等非法用途。被告人有12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五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幅度,以及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以雙方為情侶、沒有暴力、被告人認罪及毒品供自用求情;控方則強調保護兒童及罪行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與未滿16歲女童性交屬嚴重罪行,量刑須重視女童的年齡、雙方年齡差距、被告人是否具有控制或影響力,以及有否使用暴力。雖然本案沒有引誘、暴力或令人受創情節,且被告人認罪,三項性罪行仍各以15個月為起刑點,再作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定為各10個月。管有可卡因的起刑點為12個月,扣減後為8個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的起刑點為3個月,扣減後為2個月。考慮罪行相近程度及數罪並罰原則後,決定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新 (HKSAR v Lee Kin San) CACC111/2006所列的兒童性罪行量刑因素;並參考HKSAR v Wan Sheung Sum CACC438/1999的危險藥物量刑指引。法院亦考慮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380及HKSAR v Ngo Van Huy CACC107/2004關於積犯提高起刑點的原則,但沒有另行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均判監。首三項各監禁10個月並同期執行;第四項監禁8個月,其中2個月同期;第五項監禁2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雙方為情侶及沒有暴力情節,不能免除保護兒童的嚴格量刑要求。多次相近性罪行可同期執行,但與性質不同的毒品及工具罪行須按整體刑罰原則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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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未滿16歲女童性交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考慮女童年齡、年齡差距、影響力及有否暴力。本案三項性罪行各判監禁10個月,並同期執行。
Q.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法院因被告人坦白認罪,對各項起刑點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性罪行由15個月減至10個月,毒品罪由12個月減至8個月。
Q.多項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相近及性質相同的罪行可同期執行,但法院會按整體刑罰原則處理不同罪行。本案五項刑期部分同期,總刑期為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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