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諾然案 DCCC1080/2023

偷車販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9個月
五罪合計判監39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3/5/2024[2024] HKDC 7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諾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丘諾然承認五項控罪,包括盜竊私家車、販運危險藥物、偽造文件、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警方在被告人身上及其駕駛的失車內搜出共2.42克可卡因、現金、流動電話、五組車牌及膠紙。被告人承認偷取車輛、管有可卡因並曾駕駛該車。案發時他1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作出適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罪行的適當刑罰、盜竊車輛及以偽造車牌掩飾失車的加重因素、可卡因販運量刑,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依賴被告年輕、無案底、認罪及毒品數量,求取較輕處分。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偷車本身屬嚴重罪行,車輛價值、私人及商業用途,以及失車可能造成的不便均增加罪責。被告在失車內放置多組車牌,顯示盜竊具有伺機及掩飾性質;無牌及無保險駕駛亦漠視道路安全。因此,監禁是唯一恰當選擇。法院按各罪情節訂定量刑起點,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可卡因販運量刑參照相關指引,2.42克案件的量刑起點為33個月,扣減後為22個月。各罪基於犯罪關聯性部分同期執行,但販運罪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HKSAR v Yu Chi Chiu),CACC 198/2015,第10及第11段,說明偷車的嚴重性及可能的加重因素。法院亦依據《盜竊罪條例》、《危險藥物條例》、《道路交通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相關條文,並參照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罪判處:盜竊16個月、販運危險藥物22個月、偽造文件2個月、無牌駕駛40天,以及無保險使用汽車3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9個月監禁;另取消駕駛資格2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盜竊車輛後持有多組車牌以掩飾失車,會構成重要加重因素。適時認罪雖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仍不足以避免監禁。販運罪因性質不同而與其他罪分期執行,顯著增加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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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車後放置多組車牌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院認為多組車牌顯示被告並非突然起意偷車,並有掩飾失車的意圖,屬加重因素;本案盜竊罪量刑起點為24個月,認罪後判16個月。

Q.販運2.42克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法院以3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適時認罪後減刑三分之一,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囚22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五項罪行最後合共判囚多久?
A.

部分盜竊、偽造及交通罪刑期同期執行,但販運罪與其餘罪行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39個月監禁,另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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