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06/2022
C [2024] HKDC 70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706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I 訴 I
陳俊傑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L L
日期: 2024 年 5 月 2 日
M 出席人士: 詹俊祺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黃佩琪女士,資深大律師,帶領劉穎欣女士,由黃梁律 N
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P driving) P
Q [2] 沒有遵從交通標誌(Failing to comply with a traffic Q
sign)
R R
---------------------
S 判刑理由書 S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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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第一項控罪, C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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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 2022 年 1 月 15 日,在香港新
E E
界元朗鳳翔路與建樂街交界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
F 碼為 DN3278 的輕型貨車),引致陳素芬死亡;及第二項控罪,沒有 F
遵從交通標誌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G 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
G G
規例》第 59(1)(a)及 61(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同一天
H H
在同一地點,身為某車輛(即同一車輛)的司機在道路上,無合理辯
I 解而沒有遵從某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即不准右轉的交通標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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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不承認第一項控罪,卻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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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接受。被告人同時也承認第二項控罪。因此,就第一項控罪,被
L 告人在本席席前接受審訊。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第一項控罪罪 L
名不成立,但交替性控罪即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M M
N N
判刑的事實基礎
O O
3. 意外發生在元朗鳳翔路和建樂街的一個 T 字路口(“該 T
P P
字路口”)。兩條道路的主要部分都是雙線雙程道路。在該 T 字路口,
Q Q
有“僅限左轉”和“讓行”的交通標誌,用以調節從建樂街(狹窄的道路)
R 進入鳳翔路(寬闊的道路)的交通。鳳翔路上有一個交通信號控制的 R
行人過路處(“該行人過路處”)。限速為每小時 50 公里。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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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意外發生時,天氣晴朗,交通流量很大。道路表面乾燥且
C 維修良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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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於 2022 年 1 月 15 日意外發生前,被告人駕駛一輛輕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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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車牌號碼為 DN 3278(“該車輛”),沿建樂街行駛,並停在該 T
F 字路口上的“讓行”線上。於 2022 年 1 月 15 日下午約 12 時 54 分,該 F
車輛無視“僅限左轉”的交通標誌,從建樂街(狹窄的道路)經過該 T
G G
字路口右轉進入鳳翔路(寬闊的道路)。
H H
I 6. 意外發生時,90 歲的陳素芬女士(“死者”)正在推著手推 I
車行過鳳翔路馬路,被該車輛撞到。死者被送往屯門醫院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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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於 2022 年 1 月 18 日被證實死亡。死者是因被該車輛撞傷而引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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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死因是創傷性腦部受傷。
L L
7. 於 2022 年 1 月 20 日約 20 時 11 分,PC16892 拘捕被告人
M M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N N
O 8. 在該車輛上未發現任何機械缺陷。 O
P P
9. 根據控方專家吳家豪博士的估算,碰撞前一刻該車輛的速
Q 度為每小時 14 公里。 Q
R R
10. 於 2022 年 1 月 20 日約 21 時 17 分至 21 時 34 分在屯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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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行動基地,及於 2022 年 4 月 20 日上午約 10 時 59 分至下午 12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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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分在上水警署,在警誡下被告人自願接受錄影會面。他在警誡下有
C 包括以下的陳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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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告人不認識案發現場附近的道路。他不知道涉案
E E
路口有道路標記指明不准右轉,他亦沒有觀察路面
F 標記; F
G G
(b) 案發當天被告人約了朋友下午一時在元朗教育路
H H
見面,意欲取回油漆工具。被告人早到了,就將涉
I 案車輛泊在建樂街後去食飯。被告人對案發位置不 I
熟悉。他在建樂街出鳳翔路的路口前,沒有留意路
J J
面標記,也沒有留意交通標誌牌。他認為在路口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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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就可以去到教育路。他不知道在那路口不可轉右。
L 他不熟路,所以比較緊張。雖然不熟路,但他在駕 L
駛前沒有做準備。駕駛時,他首先望對面的(白色)
M M
寶馬,之後望右,再望左,之後確保右手邊安全,
N N
他就會轉右。正因為被告人不識路,當時又要出路
O 口,他會集中看對面,見到很多車在兩邊走(即左 O
至右、右至左)。亦因為他打算轉右,所以他會望
P P
遠少少看前面有沒有車,包括有沒有車轉入建樂街。
Q Q
因此他沒有看到路牌和路面標記。當時環境也有很
R 多人。右轉時他的車速不會超過 10 公里。在路口時, R
S 他有留意右手邊有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左手 S
邊另外有車駛入鳳翔路。他第一眼留意到死者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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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撞到她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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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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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在出路口打算轉右前,他一定會望右手邊,然後望 C
左手邊,再望右手邊。因為前面有架白色寶馬,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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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他看不到死者。因為白色寶馬正在轉入建樂街,
E E
所以他專注那架白色寶馬。當白色寶馬轉入來時,
F 被告人再望右手邊行人過路處的紅綠燈,發現是紅 F
色的;他很自然地會望向及專注左手邊多一些,因
G G
為他踏入鳳翔路就會有車由左手邊駛過來;
H H
I (d) 碰撞的一刻死者應該在車頭左中位置。被告人在事 I
後才看見路口地面上的黃色方格;
J J
K (e) 當被告人見到白色寶馬開始轉入建樂街時,他便開 K
L 始出車。另外,因為寶馬封鎖了右手邊那條線,所 L
以被告人會專注於左手邊多一些,原因是那邊還有
M M
車駛來。因此,留意左手邊的時候他沒有留意其他
N N
路面情況;
O O
(f) 再者,被告人的車輛的 A 字柱比較粗身,有時會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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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被告人望向左手邊。所以當被告人轉右的時候,
Q Q
會比較留神少少左手邊的情況。被告人甚至乎會擰
R 多少少去到窗,望到窗那邊,希望可以看到有沒有 R
車正在駛來。原因是被告人恐怕有車會衝過來;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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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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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因為被告人轉右,所以他會擰頭望右、望左、再望
C 右。被告人沒有向前或後傾從而避開 A字柱的阻擋。 C
他不可以做太大的動作,因為他正在轉右。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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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體有郁動,但不是大程度的,因為不想影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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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時的狀況;
F F
(h) 碰撞前,被告人擰頭向左邊,直至望到乘客位窗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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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發現差不多沒有車,當他擰返轉頭的時候,即
H H
是擰返直個身,就已經見到死者在他左中那個位。
I 他即時收掣,但收唔切,撞到死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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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他對前方的觀察較少。因為他轉右,所以會專注左
K K
方多少少。被告人也不會預視有人從那裏(不是過
L 馬路的地方)行出馬路。被告人當時的車速也很慢, L
也不會估計有人會在他車頭出現。另外,他的前方
M M
也有正常紅綠燈過馬路的地方;
N N
O (j) 當寶馬正在行駛轉入建樂街的時候,被告人見到右 O
邊控制車輛的燈號是紅色的。正因為右邊的紅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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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已經令右邊交通很安全,所以他轉出的時候,
Q Q
會專注左手邊多些少;
R R
(k) 被告人不小心,因為他沒有望清楚交通標誌及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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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記。原因是他不識路。轉右時,被告人有打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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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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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l) 被告人在只准左轉的情況下,車輛違反規定轉右會 C
導致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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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人承認在相關時段內,在該 T 字路口附近,在道路
F F
上駕駛輕型貨車 DN3278,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某交通標誌的規定,
G 即不准右轉的交通標誌。 G
H H
刑事定罪紀錄及交通定罪紀錄
I I
J 12.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J
K K
13. 至於交通定罪紀錄,被告人於 2018 年有一項不小心駕駛
L L
定罪紀錄,罰款 1,200 元。
M M
經歷
N N
O 14. 被告人現年 42 歲(案發時 40 歲),受教育至大專程度, O
P
被捕時任職油漆工程監督,月薪約兩萬五千元。被告人已離婚,獨居。 P
Q Q
輕判請求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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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人由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帶領劉穎欣大律師代表作出
S S
輕判請求陳詞。以下是陳詞的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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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不小心駕駛罪行的最高刑罰是 2 級罰款(即$5,000 元)及監
C 禁 6 個月。上級法庭並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這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案 C
情,而不小心的程度亦有別,可從最輕案情以罰款處理至最嚴重的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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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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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7. 縱然意外導致的後果在判刑時可作為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F
但亦需考慮被告人的罪責,即他的駕駛態度及方式,或以另一說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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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他在事件中的罪責為最主要的考量點:見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 H
Leung Chiu Yu (梁朝宇) [2012] 2 HKLRD 313 案。在考慮罪責時,上
I 訴法庭認為駕駛所致的後果雖然可以是量刑時考慮的因素,但給予的 I
比重仍須視乎該案案情及所有情況:見判詞第 33 及 3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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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辯方早前在結案陳詞所呈遞的幾宗上訴法庭案例皆由原
L 先的危險駕駛改判為不小心駕駛罪,該些被告人被定罪後已被判即時 L
監禁,因此上訴法庭就已服刑的時間改判即時獲釋的短期監禁。值得
M M
留意的是,這些案例均不是指法庭不可以根據案情而考慮判處非監禁
N N
式的刑罰。特別是在 Yu Jie (俞潔)案,CACC 33/2022,[2023] HKCA
O 985,的上訴人駕駛私家車穿越三條雙白的行車線掉頭,與在上坡的 O
P
電單車相撞,令致電單車司機的身體受嚴重傷害,上訴法庭法官薛偉 P
成改判不小心駕駛罪後,亦改判上訴人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見判詞
Q Q
第 51 段)。上訴法庭指雖然該案後果嚴重(見判詞第 48 段),但考慮上
R R
訴人的背景及情況(包括她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後,認為社會服務令是
S 合適的刑罰。可見即使這類引致嚴重後果的案件,上訴法庭也沒有排 S
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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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判刑指引亦經常提及三大原則:更新、懲罰、阻嚇。一般
C 而言,除非有既定判刑指引,否則只有在案情嚴重或重犯機會高的情 C
況下,才需要判監以收阻嚇之用。在本案,懇請法庭考慮是否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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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人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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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 在刑罰方面,辯方邀請法庭考慮包含懲罰元素的社會服務 F
令代替即時監禁,這亦可顧及罪犯更生的考慮。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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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兆愷(當時官階)在律政司司長 訴 李卓明 [1999] 1 HKLRD 59 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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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令是一種代替監禁的刑罰,既具有懲罰成份,亦有令被告人
I 改過自新的目的。因為要履行社會服務,被告人的活動會受到限制, I
而他的自由時間亦會被剝奪,因此構成懲罰 (見判詞 60F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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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案是一宗意外。被告人明顯在事件中深感悔疚,在被捕
L 後的錄影會面,他早已多次承認自己不小心駕駛,在開審第一天亦已 L
表明就不小心駕駛罪認罪。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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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人一生循規蹈矩,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本案的被告人
O 是有正面的良好背景 (positive good character)。認識他多年的親朋長 O
輩均表示被告人善良可靠和富責任感,一生勤奮。除了經常擔任義務
P P
工作,被告人亦義務為香港積極推動水球運動。更在意外發生前 10
Q Q
天,曾協助救出意圖自殺的司機。此等事例可見被告人的為人,樂於
R 無償幫助他人。如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第 10 版) 第 30-294 段所 R
S
指一名被告人若曾作出無私及勇氣的舉動 (selfless and courageous S
conduct)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a powerfully relevant factor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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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igation),亦見第 30-29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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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 意外發生後,他一直深感悔疚,在錄影會面中亦顯示他自 C
責及想向死者家人致歉。被告人的家人亦見證他的情緒飽受困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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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後亦自己主動上駕駛改進課程,檢討過失。但現時他已表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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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打算駕駛,其重犯機會可以說是低。
F F
24. 被告人明白他做什麼事都不能彌補一時的過失令致死者
G G
身故,但無論如何,事件發生至今已達 2 年多,本案聆訊對他已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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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深刻的教訓,他不但承受有可能失去自由及被監禁的可能性的煎熬,
I 他每天亦生活在自責及惶恐之中。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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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被告人懇請法庭在考慮以上種種因素後,特別是被告人的
K 良好背景,意外的因由以及他的真誠悔意,會先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 K
L 合適性的報告,或以緩刑的方式替代即時監禁。 L
M M
26. 若法庭打算頒令停牌令(不論長短),被告人都願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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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控罪二屬第 240 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內的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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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一般而言,違例後,若司機被要求繳交定額罰款$450,則不會
P P
因該表列罪行被檢控或定罪。
Q Q
28. 不論如何,根據第 374G 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R R
的第 61 條, 違反該章的指定條文,如屬首次被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S S
$5,000 及監禁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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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本案的客觀證據顯示事發路段設計有問題,令駕駛者容易
C 混淆及有可能令不熟該區路段的人產生一個錯覺令其誤以為可以轉 C
右。被告人並非明知及故意違反交通標誌,被告人的錄影會面已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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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好唔識路」,不熟悉案發位置。故勿論如何,被告人早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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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法庭考慮以罰款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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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辯方呈上共四封求情信。撰寫人為被告人的父親、兩名家
G G
庭朋友、及前上司。內容大致為被告人心地善良、性格樂天、熱心幫
H H
助別人,工作時有責任感,為自己的工作而努力不懈,積極協助同事,
I 是一位不計較及可靠的人;被告人參與義工活動,協助長者及低收入 I
人士維修及翻新家居;被告人熱心發展水球運動,希望培訓更多小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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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參與此項團體活動;被告人曾於 2022 年 1 月 4 日(即本案發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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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另一位工友合力協助一名因的士起火而受傷的傷者到安全地方。信
L 件撰寫人懇請法庭輕判被告人,給他一個機會重新出發及繼續參與社 L
M
會服務。 M
N N
31. 另外,辯方呈上證書顯示被告人在案發後,自發地修習及
O 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O
P P
32. 在獲取被告人的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後,辯方陳詞稱報
Q Q
告已解釋予被告人,報告內容亦正面。辯方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判處社
R 會服務令以代替監禁刑罰。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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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C C
33. 本席在判刑前為被告人獲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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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論如下:
E E
“The gathered information revealed that the Accused, aged 42,
F F
has a loving family where everyone care and concern one
another. The Accused, and his younger sister, is working for his
G father in the family’s painting company. He is living a stable G
and structured life. For this case, the Accused said he was
unable to notice the victim crossing the road as his vision was
H blocked. Considering himself not driving dangerously, the H
Accused pleaded not guilty to the charge of “Causing death by
I dangerous driving” but [guilty to] the charge of “Careless I
driving”. The Accused felt deeply sorry for the death of the
victim. Apart from paying worship for the victim, the Accused
J also decided not to drive again. According to the Traffic J
Conviction and Fixed Penalty Payment Citations Summary from
the Police, the Accused got the driving license in 2007. During
K K
the past nearly 20 years, the Accused got no serious traffic
conviction and only a record of careless driving. Thus, it is no
L reason to say that the Accused is a driver who used to drive L
dangerously… In view of his availability for community service,
no health problem affecting the fitness to perform unpaid work
M M
under CSO, stable life, good family support, and fulfillment of
other criteria for CSO, the Accused is considered a suitable
N person for CSO… Hence, CSO is recommended for the N
Accused.”
O O
34. 社會服務令的最高時數為 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感化官建
P P
議被告人的社會服務令為一個 120 至 16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Q Q
判刑
R R
S 35. 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第二項 S
T
控罪首次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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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死者是因為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及非法右轉而引致死亡,
C 這是兩項定罪的罪行的嚴重因素。考慮到死者沒有在行人過路處過馬 C
路也有過失,另被告人車輛速度也極慢;導致意外的主因明顯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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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熟悉該區的道路。
E E
F 37. 本席認為,雖然後果嚴重,被告人在本案的罪責是同類案 F
件比較輕微的。
G G
H H
38. 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可對被告人網開一面,給予機會改
I 過自身。本席認為被告人滿足了所有或大部分的條件可判處社會服務 I
令。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本席接納被告人的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
J J
告的建議。
K K
L 39. 本席的判刑傾向是,兩罪皆判社會服務令。另外,本席不 L
認為停牌令在本案的情況下是必須,所以本席不打算判停牌令。
M M
N 40. 兩項罪行同時發生,第二項控罪也可被視為不小心駕駛的 N
O 一部分,刑罰可以同期執行。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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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以日常語言向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的目的及效果、不依從必
Q 要的條件及要求的後果、再犯罪的後果、及法庭就覆核社會服務令的 Q
R 權力。被告人對本席下令作出社會服務令表示同意。】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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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席滿意下列事項:
C C
(1) 被告人同意作出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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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是一名適合在社會服務令下工作的人士;
E 及 E
F (3) 被告人在社會服務令下工作可作出安排。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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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請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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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2. 就不小心駕駛罪,本席判處被告人 160 小時的社會服務 I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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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就第二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 8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L L
44. 本席命令,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亦即是說,被告人只需要
M M
履行共 160 小時的社會服務。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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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譚思樂 ) P
區域法院法官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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