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傑案 DCCC706/2022

不小心駕駛致死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社會服務160小時
兩罪判社會服務令並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2/5/2024[2024] HKDC 7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1月15日在元朗鳳翔路與建樂街交界,駕駛輕型貨車由建樂街右轉進入鳳翔路,沒有遵從僅准左轉的交通標誌。當時90歲的陳素芬推着手推車橫過馬路,被車輛撞倒,三日後因創傷性腦部受傷死亡。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審訊後,法庭裁定危險駕駛罪不成立,交替控罪成立。他亦承認沒有遵從交通標誌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不小心駕駛罪及沒有遵從交通標誌罪的適當刑罰。控方須考慮死亡後果及非法右轉的嚴重性;辯方則指出車速極低、道路設計容易造成混淆、被告人真誠悔疚、背景良好及重犯機會低,要求社會服務令而非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責而非單一後果作為量刑的主要考慮,並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1)條及《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Road Traffic (Traffic Control) Regulations)第59(1)(a)及61條所涉罪行的刑罰範圍。雖然死亡後果嚴重,死者沒有在行人過路處過馬路亦有過失,而車速僅約每小時14公里;事故主因是被告人不熟悉道路及未有留意標誌。考慮其悔意、良好品格、低重犯風險、自發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以及正面的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法庭認為其罪責相對輕微,社會服務令足以達致懲罰及更生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梁朝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 說明駕駛後果的比重須視乎整體案情。Yu Jie (俞潔)案 CACC 33/2022、[2023] HKCA 985 顯示即使後果嚴重,仍可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 訴 李卓明 [1999] 1 HKLRD 59 認定社會服務令兼具懲罰及更生性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不小心駕駛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就沒有遵從交通標誌罪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履行160小時。法庭沒有判處停牌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不小心駕駛導致死亡,若被告人罪責較低、背景良好、真誠悔疚及適合履行社會服務,法庭仍可拒絕即時監禁。兩項同時發生且實質相關的交通罪行,刑罰可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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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A.

不一定。法庭會衡量駕駛者的罪責、車速、事故原因、悔意及重犯風險。本案雖有人死亡,但被告人罪責較低,最終獲判社會服務令。

Q.違反不准右轉交通標誌會如何判刑?
A.

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但刑罰取決於案情。本案因屬事故一部分且被告人早已認罪,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Q.社會服務令可以代替交通罪行的即時監禁嗎?
A.

可以,若被告人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且刑罰足以反映懲罰及更生目的。本案法庭接納適合性報告,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共1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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