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
A A
B HCMA 656/2005 B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D D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E E
減刑上訴
F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5 年第 656 號 F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 2005 年第 8000 號)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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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I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I
J 訴
J
K
上訴人 邱秀猛
K
____________
L L
M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M
N 聆訊日期 :2005 年 8 月 25 日 N
判案日期 :200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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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Q Q
背景
R R
1. 上訴人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非法勞工),違反香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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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1 條 (第一項控罪)和另一項管有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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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75(2)條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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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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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項控罪)。就第一項控罪原審裁判官判處她監禁兩個月監禁,而第二 B
項控罪則監禁十二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二個月監
C C
禁。上訴人現針對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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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案情 E
F 2. 上訴人從內地來港訪客,於 2005 年 6 月 11 日入境而獲准 F
在港逗留 30 天,但不得在港接受僱傭工作。於 2005 年 6 月 20 日,
G G
警方在藍田的一間酒樓發現上訴人在廚房內洗碗碟,在警誡下,上訴
H H
人承認於 2005 年 6 月的某日以 50 元購買一張姓名為邱婉瑜的身份證
I 副本到該酒樓找工作(第二項控罪),她獲僱用為雜工,日薪 150 元 I
J
的僱傭工作(第一項控罪)。
J
K K
3. 上訴人過往曾有一項違反逾期逗留條件及被判監禁 14 天
L 的記錄。 L
M M
上訴人背景及要求減刑理由
N N
4. 上訴人現年 50 歲,與子女及丈夫在內地居住。她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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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腦血管病,所以上訴人要來港工作籌備醫藥費,她的丈夫將於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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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需要回醫院接受治療,屆時,她需要返回國內替丈夫辦理手續入 P
Q 院及接受手術。此外,她的家翁已過身,她需要照顧年老及患病的家 Q
姑。她的兒子亦患上肝病。她急需返回國內照顧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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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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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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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上訴的裁斷 B
C 5. 就違反逗留條件罪行,上訴法庭尚未作出判刑指引。原審
C
裁判官參考上訴法庭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Ho Mei Wa (何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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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R 3/2003 一案所訂下有關僱用非法勞工之判刑指引,採用三個月
E
監禁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該案例的指引是涉及僱主僱用不可合 E
F 法受僱的人而不適用於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但由於兩項罪行的性質 F
接近,原審裁判官以該案例作參考亦屬恰當。
G G
H 6. 在 HKSAR and Tiongson Patricia Manalad [2002] 1 HKLRD H
I 681,上訴法庭指出被告人在違反逗留條件期間非法工作會被視為加 I
刑因素。該案件的被告人逾期居留超過二年半,並在逾期居留期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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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接受僱傭工作。上訴法庭在處理刑期的上訴時,經考慮過相關的案
K
例後,認為九個月監禁的刑期起點過重,把刑期起點減至四個半月監 K
L 禁。在本案中,上訴人沒有逾期居留及只獲僱用一段短期間。原審裁 L
判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實屬恰當及相當寬容。由於上訴人承認
M M
控罪,原審裁判官作出三份一的認罪判刑減免才判處上訴人監禁兩個
N N
月亦是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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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就第二項控罪,原審裁判官引用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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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訴李長利 案例,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935 號。上
Q Q
訴法庭就這類罪行的判刑作出以下的指引。即使犯案者是合法在香港
R 居留,若他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認罪後的量刑基準一般而言應訂 R
為監禁十二個月。若他確曾使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找工作,在認罪的
S S
情況下而量刑起點為十五個月監禁。在該案中,上訴法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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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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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3. 香港非法勞工問題嚴重,不但剝奪了部份本
B
地居民的就業機會,大幅度提升失業率,亦
會壓低工資,特別是低下層勞工的工資,令
C C
他們因入不敷出,而可能要依賴公援。上述
情況不但對政府財赤造成壓力,更導致貧富
D 懸殊和其衍生的種種社會問題。 D
E 34. 上述情況必須正視,而打擊非法勞工是有需 E
要及有迫切性的。對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
F 的罪行,法庭須判處有足夠阻嚇力的刑罰。 F
G
35. 一般情況,身份證明文件,不可能是玩物,
G
亦不具收藏價值。因此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
證的人士,不論是合法或非法在香港,他們
H
目的都是為了掩飾真正身份,以方便他們在 H
香港非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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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在上述情況下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人士
J 是否合法在香港逗留和其犯罪行為的嚴重性 J
沒有關係。當然非法在香港逗留本身亦是罪
K 行,犯案者亦會受到適當懲罰。
K
37. 陳文武案的判決是在 2000 年作出,當時主
L L
要打擊對象是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人士,但
目前法庭需正視的是非法勞工,特別是持雙
M 程證來港的非法勞工。 M
N 38. 本庭認為陳文武案的判決不能適當反映目前 N
香港面對的非法勞工問題和其 生的其他社
O 會問題。四個月的判刑,對合法來港,但管 O
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方便在香港非法工作
的人士不具足夠阻嚇力。本庭亦認為合法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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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士管有和確實使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找
尋工作,二者刑期的差額不應為數倍之多。
Q Q
39. 為了更有效打擊非法勞工,保障本地工人的
R 工作機會和避免低下層勞工的工資被過份壓 R
低,法庭對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罪行要
S 以較嚴勵的方法處理,否則失業,貧富懸殊 S
的情況不會變好,赤貧家庭數目會增加而
生的社會問題亦會日趨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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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5-
A A
B 40. 本庭認為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即使犯案
B
者是合法在香港,一般而言認罪後的量刑基
準應定為 12 個月監禁以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
C C
性,和達到阻嚇目的。
D 41. 假若犯案者,確有出示或利用偽造或他人身 D
份證以掩飾其身份,去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
E 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則認罪後的量刑基準 E
更應定為 15 個月監禁。
F F
42. 當然上述量刑只對一般案件適用。如個別被
告人有特殊減刑因素,主審法官需根據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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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行使酌情權判處被告人適當的刑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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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上述判詞後,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以監禁十二個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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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已是對上訴人相當寬容。
J J
K 8. 上訴人以她的家庭困境、丈夫、家姑及兒子的重病及欠債 K
為特別理由,要求本席給予人道考慮減刑可使她即時獲釋返回國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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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家庭困難。本席對她的境況深表同情。她全心來港找尋工作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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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家庭的困難是可以理解的。但她離鄉赴港前已知悉及面對這些情
N 況,當時她已知悉她必須於本年八月替丈夫辦理入院及進行手術的手 N
O 續。她過往亦曾被定同樣罪行及被判處監禁。她應知道若她的罪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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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被揭發,她將會被判處監禁。這情況全屬她所能預計的。而她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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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困境與家人的疾病並非在她來港後發生的。她以家庭困難作為人道
Q
理由要求減刑。倘若本席予以批准,本席不但犯上法律原則的錯誤, Q
R 而更會鼓勵其他人來港作非法勞工而影響本地的就業情況。本席認為 R
上訴人所述的情況不足以構成減刑的人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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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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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總結 B
C 9.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所採用的量刑起點
C
及判刑恰當。以總刑期為十二個月監禁亦不算明顯過高。上訴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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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人道理由要求減刑。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減刑上訴。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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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杜溎峰) H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I I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答辯人
J J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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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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