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瑋鈉案 DCCC420/2023
駕車藏毒並逃避截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瑋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鄺瑋鈉承認六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危險駕駛、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偽造文件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2022年9月10日凌晨,他駕車逃避警員截查,在限速每小時50公里路段以每小時90公里行駛,連闖四個紅燈,最終撞向行人路鐵欄並撞及警車,兩名警員受傷。車內及其車上搜出共18包、含4.18克可卡因的毒品、現金、手機及另一車輛的車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控罪的適當刑罰,包括可卡因販運的量刑起點、自用毒品是否可獲扣減、危險駕駛及重犯交通罪行的刑期、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駕駛資格取消期限。辯方請求就部分毒品作自用扣減,並要求交通罪行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相關交通法例,認為少於10克可卡因的販運量刑指引為二至五年,本案基本量刑起點為39個月。雖然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但未能證明顯著部分真正自用;其在其他案件保釋或潛逃期間犯案,且使用假車牌逃避偵查,均屬加刑因素。危險駕駛涉及高速行駛、連闖紅燈、翻車及警員受傷,量刑起點不得少於兩年。認罪後一般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但不同性質的販毒及危險駕駛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oi Chun Wo 蔡進和(CACC 273/2017)及周俊生案(CACC 135/2011)處理自用毒品扣減,指出須有全部或顯著部分供自用,扣減通常為百分之十至二十五但非必然。法院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康(譯音)(DCCC 986/2020)的危險駕駛兩年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均罪名成立。第一及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第三至第五項與其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第六項罰款500元,須於獲釋後14日內支付。另施加多項駕駛資格取消令。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聲稱部分毒品自用並不當然帶來減刑;須視乎是否達到顯著部分門檻及個案情況。涉及販毒、危險駕駛及多次交通重犯時,刑期可因不同犯罪目的而分期執行,並可另行施加連續的停牌期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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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聲稱部分可卡因自用可以減刑嗎?
可以酌情考慮,但必須證明全部或顯著部分毒品確供自用,並非自動獲得扣減。本案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作額外減刑。
Q.危險駕駛撞傷警員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考慮車速、衝紅燈、撞車及傷勢等因素。本案危險駕駛量刑起點為兩年,認罪後判監禁十六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六個月。
Q.販毒和危險駕駛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不一定,法院會按罪行性質及整體刑責決定。本案認為販毒與危險駕駛性質不同,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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