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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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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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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4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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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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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樑(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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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G
日期: 2014 年 8 月 28 日上午 11 時 32 分
H 出席人士:Mr LAM Shun Chiu,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KONG Kok-l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陳兆松律師行延聘,
I 代表第二被告人 I
控罪: [1] 及 [3] 至 [4]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J [6]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J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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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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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四、六。第一、第三、第四控罪為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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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而第六控罪為抗拒正在執行 職務警務人 員控罪。被告人同意有關修訂之後 案情撮
要,被裁定控罪一、三、四、六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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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關第二被告人所承認案情撮要大致如下:
P 3. 2014 年 2 月 19 日和 21 日兩天內,有三個住宅單位分別被爆竊,戶主報警 P
處理。
Q 4. 2014 年 2 月 28 日下午約 3 時 40 分,控方第十四證人(即警員 PC3396) Q
在調查案件時,係透過閉路電視 系統見到第 一被告人在天河樓電梯內,而天河 樓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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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內被爆竊單位的大廈,而 這大廈亦是 在之前另外幾個被爆竊單位的同一 屋邨。
控方第十四證人警員當時就立即 覺得第一被 告人 與之前控罪一至三爆竊案件內 的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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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可疑人物外貌相似,於是立即通知隊員,警方隨即在天河樓附近埋伏。
T 5. 同日下午約 4 時 03 分,控方第十四證人見到第一被告人拿著一個似乎頗重 T
的 黑 色 背 包在 天 河樓 B 樓梯 出 現, 行 在 第二 被 告 人 身後 , 但控 方 第十 四 證 人記 得 ,
U 當初次透過閉路電視留意到第一 被告人時, 電梯內的第一被告人沒有背住背包 。警員 U
然後見到第一,第二被告人離開 天河樓向天 祥樓方向行去。控方第十五和第十 七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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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尾隨兩位被告人。在下午 4 時 05 分,控方第十五證人警員在龍心徑巴士站截停
第一、第二被告人時,第一被告 人突然轉身 走向 龍心徑,而第二被告人則走向 馬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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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有見及此,控方第十七證人警員立即用右手放在第二被告人右手 ,說「唔好
C 走,停低。」第二被告人拒絕合 作,雙方糾 纏。第二被告人用右手就推跌警員 ,導致 C
警員右手手掌輕微受 傷。第二被告人亦跌低,鞋亦甩掉,但第二被告人立即起身逃
D 跑,控方第十七證人向馬會道方向繼續追。 D
6. 第十七證人在到龍心徑 4 號明記(譯音)菜檔趕上第二被告人,兩人繼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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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期間第二被告人外套跌出銀 包和一沓卡 。到達明記後門時,第二被告人開 始脫下
藍 色 外 套 和 T 裇上 衫 , 期間 亦 繼續 抗 拒 第十 七 控 方 證人 警 員拘 捕 及與 他 糾 纏。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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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再一次推跌控方第十七證 人,導致他 左手手背受傷。第二被告人然後走 入明記
G 後的後巷,進入附近一間髮型屋,之後第十七控方證人就沒有再見到第二被告人。 G
7. 第 二 被 告 人 在 後 來 的 會 面 紀 錄 內 說 他 躲 在 髮型 屋 職 員 專 員 廁 所 , 出 來 後 放 低
H 500 元,拿了一件杏色外套後便離開店鋪。在第二被告人離開後,店鋪職員在廁所找 H
到一個紅色袋、一個粉紅色袋和一個黑色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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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一日晚上 8 時 10 分第二被告人在住所被 警員正式拘捕。拘捕、警誡後被
告人保持緘默。在之後五個錄影會面內,第二被告在警誡後否認參與爆竊控罪四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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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第二被告人亦記不起在控罪 一、二、三 單位被爆竊時段他 身處何方。第二 被告人
K 亦記不起在 2 月 28 日當控方第十七證人警員跟某人在龍心徑附近糾纏、追逐時他身 K
處何方。當時第一被告人的警誡 供詞和第一 被告人的錄影會面紀錄均已經播咗 給第二
L 被告人看,但第二被告人繼續行 使保持緘默 權利。警方調查過程中撿取一系列 閉路電 L
錄影片段等證物,導致最終第二被告人被檢控目前四條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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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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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沒 有 爭 議 的 就 是 控 罪 一 、 三 、 四 被 爆 竊 單 位均 屬 於 住 宅 單 位 , 而 爆 竊 住 宅 單
O 位一般指引刑期,以一個初犯者 來說是為三 年監禁的 判刑起點,當然刑期可能 會受求 O
情因素和加刑因素所影響。
P P
有關第二被告人判刑
Q Q
10. 在 第 二 被 告 人 的 案 件 內 , 一 如 江 大 律 師 非 常正 確 、 扼 要 地 指 出 , 唯 一 一 個 求
情因素就是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一 、三、四、 六承認控罪 。透過同意案情可見, 與及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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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到第一被告人的年紀,及爆竊 後第二被告 人給錢獎勵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 人在這
S 一系列爆竊中扮演一個主腦角色,爆竊亦由兩個被告人一齊干犯。 S
11. 爆竊在數天時間內接連發生,而發生地方在 同一屋苑, 控罪一和三甚至發生
T 在同一座大廈。兩位被告人帶備 工具進入 單 位,每一個單位門鎖都有跡象顯示 曾經被 T
干預。另外,每一個單位都有曾 經被搜掠痕 跡。但這一系列爆竊內唯一一個可 能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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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就是爆竊並非被告人自己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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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就 控 罪 一 、 三 和 四 這 三 條 入 屋 犯 法 罪 , 每 一條 控 罪 採 納 三 年 判 刑 起 點 , 由 於
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每一條控罪判處兩年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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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 關 控 罪六 。 根據 《 警隊 條 例》 第 63 條 抗拒 正 在 執行 職 務警 務 人員 最 高 刑
C 罰為罰款 5,000 元和監禁 6 個月。本案警務人員(即控方第十七證人)在抗拒過程 C
受到的只是輕微損傷。
D 14. 基 於 整 個 抗 拒 警 員 過 程 和 考 慮 到 警 員 輕 微 受傷 , 亦 留 意 控 罪 的 最 高 刑 罰 , 本 D
席 採 納 3 個 月 判刑 起 點 ,因 被 告人 承 認 控罪 作 出 三 分之 一 扣減 , 就控 罪 六 ,第 二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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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判監兩個月。
15. 然 後 法 庭 要 考 慮 在 判 刑 整 體 性 原 則 下 應 該 如何 處 理 四 條 控 罪 刑 期 。 首 先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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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罪在短時間之內干犯,在同一 屋苑不同單 位進行,是一對爆竊人士進行一個 連續性
G 爆竊的行為。第二被告人年齡比較大和扮演主導角色。本席的看法是如果在 28 日他 G
們不是被警員截停的話,他們好可能會繼續去進行爆竊的勾當。
H 16. 在退後一步及考慮到所有案情後,本席命令控罪三和控罪四各自的 6 個月監 H
禁與控罪一刑期分期執行。換句話說,控罪一的 24 個月加控罪三的 6 個月,再加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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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四的 6 個月,總共是 36 個月。另外,控罪二與控罪三餘下刑期同期執行。而控罪
六的兩個月監禁全數分期執行, 因為法庭認 為必須要發出一個訊息,就 是若干 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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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後而被警員嘗試拘捕時作出 抗拒的行為 而導致警員受傷,這抗拒行為會導 致一個
K 進一步的刑罰,被告人必須承擔後果。 K
17. 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一、三、四和六,總共刑期為 38 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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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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