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 273/2014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C C
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273 號
----------------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 E
馮錦輝(第一被告人)
李浩光(第二被告人)
F F
----------------
G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H 日期: 2014 年 8 月 1 日上午 11 時 31 分 H
出席人士:Mr Francis YIP,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Mr Nelson LAM Hon-w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I
侯穎承周明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J Mr LAM Shun-ch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英傑律師行延聘, J
代表第二被告人
K 控罪: [1]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K
[2] 至 [3]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L [4] 至 [5]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L
actual bodily harm)
M M
----------------
N 判刑理由書 N
----------------
O O
1. 第 二 被 告 人 承 認 兩 項 襲 擊 他 人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罪 , 違 反 普 通 法 , 並 可 根 據香
P P
港法例第 212 章《侵犯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予以懲處。
2. 罪行詳情指,第二被告人於 2013 年 11 月 14 日在屯門新青街連同其他身分
Q Q
不詳人士,分別襲擊李偉歡及林智豪,致他們身體受到傷害。
R R
第二被告人所承認之案情
S 3. 2013 年 11 月 24 日凌晨四時許,控罪受害人李偉歡(控方第二證人)和林 S
智豪(控方第一證人)連同其他三人到屯門新青街新清吧找人時與一名男子發生口
T T
角 , 兩 人 之後離開酒吧,林智豪跟其中一名友人到附近後巷小解,這時 第二被告人與
多 名 身 分 不詳人士乘坐兩 輛計程車到達酒吧外下車,其中一名男子用拳頭襲擊李偉歡
U U
面 部 和 用 玻璃樽打向李的頭部。 稍後該名男子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再對控方第一證人
V V
CRT21/01.08.2014/CCW 1 DCCC 273/2014/判 刑 理 由 書
A A
拳 打 腳 踢 及用玻璃樽襲擊第一證 人,期間控方第三證人陳曉霖看見第二被告人用拳腳
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B B
4. 控 方 第 一 至 第 三 證 人 期 後 逃 離 現 場 到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 醫 療 報 告 指 林 智 豪 頭皮
C 有 1 厘米長裂傷,左臂輕微觸痛,而李偉歡則額頭右方觸痛,右邊面有一度 12 厘米 C
長垂直而深的裂傷,縫針之後在 11 月 25 日出院。警員在 11 月 25 日下午 3 時 50
D 分在屯門建業街拘捕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被 警誡後保持緘默。控方第三證人在 D
2014 年 1 月 7 日進行的認人行列中認出第二被告人為涉案人士。
E E
定罪紀錄
F F
5. 第 二 被 告 人 有 四 次 不 類 同 的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 最 近 一 次 定 罪 之 後 被 判 處 羈 留戒
G 毒所接受戒毒療程,本席命令安排第二被告人的進一步戒毒所報告以協助判刑。 G
6. 在 求 情 方 面 , 第 二 被 告 人 的 林 大 律 師 向 法 庭 指 出 , 被 告 人 有 一 位 同 居 女 友張
H 女士,而張女士現懷有被告人的孩子,預產期就是今天 8 月 1 日,張女士亦寫了求 H
情信代第二被告人求情。
I I
7. 至 於 第 二 被 告 人 干 犯 兩 條 控 罪 的 背 景 方 面 , 林 大 律 師 指 出 , 被 告 人 是 其 中一
名 乘 的 士 到場人士,之前同其他人在第二個地方飲酒,期間其中一個朋友收到電話,
J J
說 新 清 吧 有事,於是被告人就跟著 去看看發生甚麼事情。到達後事情才轉變成為第二
K 被 告 人 有 份參與襲擊兩位控方證人。 辯方代表大律師認為第二被告人其實並沒有用很 K
大 的 力 度 去襲擊證人,而根據承認 事實,證人只見到被告人踢過其中一名人士,只是
L 因 為 這 是 一個夥同控罪,所以第二被告人亦變成有份參與襲擊另外兩名證人。無論如 L
何 , 當 晚 事件性質改變,大律師認為第二被告人其實當時是受到朋輩壓力才令他參與
M M
襲擊,所以希望法庭能夠從寬處理。
8. 至於戒毒所報告方面,林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所有麻煩皆由毒品而衍生出
N N
來 。 林 大 律師亦清楚指出,法庭之前已經向第二被告人表明 ,這一類型襲擊案件一般
O 來 說 不 會 用戒毒所形式處理,然後林大律師指若法庭真的用判刑處理的話,希望能夠 O
考 慮 刑 期 , 如 果 能 夠 少 於 9 個 月 的 話 , 或 許 第 二 被 告 人 可 以在服刑後再繼續戒毒所
P 療 程 。 林 大 律 師 向 法 庭 繼 續 指 出 《 戒 毒 所 條 例 》 ,即法例 244 章第 6A(1)(a) P
條,指出關於判刑超過 9 個月和短過 9 個月之間應如何處理,最終亦指出,被告人
Q Q
很 快 就 進 入人生另一階段成為爸爸,而年紀就有二十二歲,是一個很年青的爸爸,希
望法庭以復康作為大前提去處理第二被告人。
R R
9. 有 關 判 刑 整 體 性 方 面 , 林 大 律 師 希 望 法 庭 考 慮 到 兩 個 控 罪 源 於 同 一 事 情 ,發
S 生時間非常相近,地點相同,希望能夠盡量輕判。 S
10. 有關第二被告人之判刑。首先,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罰為 3 年
T 監 禁 。 第 二被告人夥同多名其他不知名人士犯案,雖然沒有證據指第一被告人或第二 T
被 告 人 當 時是三合會人物,但案件明顯為聚眾毆打他人以展示勢力的行為,本席 認為
U U
這是一個加刑因素。
V V
CRT21/01.08.2014/CCW 2 DCCC 273/2014/判 刑 理 由 書
A A
控罪四
B B
11. 控罪四受害人李偉歡因為被告人所參與的襲擊而受嚴重傷害,尤其右邊面 12
C 厘 米 長 的 深直裂傷,在同類案件中屬嚴重。從 案情內看到,控方第二證人只受過一次 C
一 段 時 間 襲擊,而第二被告人所承認的 控罪四是一個夥同犯案的控罪,指他跟其他不
D 知 名 人 士 一同襲擊控方第二證人,所以在法庭的角度,第二被告人需要就控方第二證 D
人在襲擊裡所受傷害負責,即使傷害可能不是第二被告人本身加諸控方第二證人身
E E
上 。 然 而 ,本席亦提醒自己第二被告人承認的控罪四是一個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
控 罪 , 而 並非較為嚴重的有意圖傷人罪 ,相對沒有那麼嚴重,考慮到第二被告人與至
F F
少 應 該 有 大概十個人左右一同干犯這控罪,及考慮到控方第二證人所受的嚴重傷害,
G 也考慮到以上提到的加刑因素,本席就控罪四採納 18 個月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 G
罪,給予三分之一量刑折扣,控罪四判監 12 個月。
H H
控罪五
I I
12. 雖 然 控 罪 五 同 控 罪 四 干 犯 情 形 非 常 相 似 , 但 在 控 罪 五 中 , 受 害 人 林 智 豪 傷害
比 較 輕 微 , 只 頭 頂 頭 皮 有 1 厘 米 裂 傷 及 左 右 有 觸 痛 , 在 同 類案件中尚屬輕微,所以
J J
控罪五採納 9 個月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判監 6 個
K 月。 K
13. 判 刑 整 體 性 方 面 , 第 二 被 告 人 短 時 間 內 參 與 襲 擊 兩 名 受 害 人 , 事 情 起 因 相信
L 同 樣 由 於 有人要求第二被告人到場協助 ,本席考慮到判刑整體性之後,再加上被告人 L
女 友 臨 盆 在 即 , 命 令 控 罪 五 內 的 3 個 月 刑 期 與 控 罪 四 刑 期 分期執行,換句話說,兩
M M
條控罪合共判監 15 個月。由於呢一個刑期超過 9 個月,所以根據以上提到的法律條
款,第二被告人之前的戒毒所命令即時停效。以上是第二被告人兩條控罪的判刑。
N N
O 第一被告人的判刑 O
14. 本 席 不 再 重 複 第 一 被 告 人 判 刑 事 實 基 礎 , 因 為 已 經 在 裁 決 理 由 書 內 詳 細 交代
P 兩名控方證人的證據和本席的裁斷。 P
15. 求 情 陳 詞 。 第 一 被 告 人 的 代 表 大 律 師 可 以 理 解 地 只 作 出 簡 短 求 情 , 指 被 告人
Q Q
一 家 人 其 實是水上人,二十多年前上岸,現在一家人關係非常融洽,雖然第一被告人
跟 太 太 已 經離婚,但前妻跟家人關係仍然良好,整個家庭能夠一起共存。林大律師提
R R
到 有 關 控 罪一其實不算嚴重,亦向法庭講故事,說他自己過去做酒樓侍應生時不時都
S 見 到 醉 酒 人士搞事,導致他要親身將他們推出門口 帶走,一般來說都不會演化成為暴 S
力事件。
T 16. 林 大 律 師 說 襲 擊 其 實 不 算 一 個 有 預 謀 干 犯 控 罪 的 情 形 , 只 不 過 事 情 後 來 演化 T
加 劇 , 變 成一個失控情形,才發生毆打兩位控方證人的事情。林大律師指出話,好重
U U
要 的 就 是 兩位控方證人都完全康復,在證人庭上作供時,林大律師留意到控方第二證
V V
CRT21/01.08.2014/CCW 3 DCCC 273/2014/判 刑 理 由 書
A A
人 面 部 已 經見不到有明顯疤痕。林大律師再一次指出,當時只係一個突發事件,演化
成為失控場面,導致襲擊出現。
B B
17. 林大律師亦指出,第一被告人現正在服刑期間,因第一被告在 2012 年 11 月
C 期間,因為自稱三合會會員和自稱三合會社團幹事被拘捕,後來案件在 2013 年 11 C
月 27 日於屯門法院進行審訊,審訊後第一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就自稱三合會會
D 員 控 罪 判 監 3 個 月 , 另 外 自 稱 三 合 會社團幹事判監 15 個月,兩條控罪刑期同期執 D
行,換句話說,由 12 月 6 日開始,第一被告人就該案件被判監 15 個月。最後,林
E E
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三條控罪之間的互動及判刑整體性,作出最正確判刑。
18. 有關判刑方面,首先留意到第一被告人是第一個襲擊控罪一中的林智豪的
F F
人 , 亦 有 份拳打和用玻璃樽傷害控罪二中的李偉歡 ,亦是林智豪從後巷出來後首先襲
G 擊 控 罪 三 中的林智豪的人。本席認為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就是第一被告人是這次襲擊 G
事 件 的 帶 頭人。第一被告人夥同多名其他不知名人士犯案,雖然沒有證據指第一被告
H 人 當 時 以 三合會人物身分行事,但案件明顯為聚眾毆打他人以展示勢力的行為,本席 H
認為是加刑因素。
I I
控罪一
J J
19. 普通襲擊罪最高刑罰為 1 年監禁,即使考慮到以上提到的加刑因素,控罪一
K 的 襲 擊 仍 屬 輕 微 , 本 席 採 納 3 星 期 判 刑 起 點 , 因 為 第 一 被 告人經審訊之後被定罪, K
沒有量刑折扣,判監 3 星期。
L L
控罪二
M M
20. 第 一 被 告 人 拳 打 和 用 玻 璃 樽 傷 害 李 偉 歡 , 導 致 嚴 重 傷 害 , 但 襲 擊 時 間 短 暫,
雖 然 第 一 被告人夥同其他人犯案,但其他人沒有使用武器。 被告人使用可以在酒吧內
N N
容易找到的玻璃樽做武器,在同類傷人案件中不算最嚴重。在案例 Secretary for
O Justice v 侯 炳 全 ( CAAR 12/2007 ) , 上 訴 庭 確 認 視 乎 個 別 案 情 而 定 , 第 17 O
(a)條嘅有意圖傷人罪的一般判刑為 3 年至 12 年監禁之間。考慮到以上提到的案
P 例 、 案 情 和 加 刑 因 素 , 就 控 罪 二 , 本 席 採 納 3 年 為 判 刑 起 點,因為第一被告人經過 P
審訊之後被定罪,沒有量刑折扣,判監 3 年。
Q Q
控罪三的替代控罪
R R
21. 有 關 控 罪 三 方 面 , 第 一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裁 定 有 意 圖 傷 人 罪 罪 名 不 成 立 ,但
S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從來沒有表示打算承認任何較輕微控 S
罪 , 所 以 就判刑角度來看,第一被告人依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襲擊致造成
T 身 體 傷 害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3 年 監 禁 , 一 如 以 上 提 到 , 第 一 被 告人夥同他人犯案,聚眾 T
毆 打 他 人 以展示勢力為加刑因素,但受害人林智豪因為這部分的襲擊而受的傷尚屬輕
U U
微 , 同 類 案件中不算嚴重。然而第一被告人在襲擊中是主導角色,與第二被告人 被動
V V
CRT21/01.08.2014/CCW 4 DCCC 273/2014/判 刑 理 由 書
A A
角色不同,刑罰相對需要較重以作出反映,本席於是採納 12 個月判刑起點,因為第
一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量刑折扣,就控罪三判監 12 個月。
B B
C 判刑整體性 C
22. 第 一 被 告 人 在 本 案 中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角 色 , 行 為 有 帶 頭 作 用 , 三 次 襲 擊 發 生於
D 同一晚上,其中控罪一和控罪三牽涉同一受害人,事件由控方證人等人到新清吧找 D
Vicky 引 起 , 本 席 退 後 一 步 , 考 慮 到 判 刑 整 體 性 , 命 令 控 罪 一 和 二 的 刑 期 同 期 執
E E
行 , 控 罪 三 刑 期 中 的 3 個 月 跟 控 罪 一 和 二 的 刑 期 分 期 執 行 ,換句話說,三條控罪合
共判監三年零三個月。
F F
23. 被 告 人 現 正 服 刑 的 刑 期 與 新 刑 期 之 間 的 整 體 性 。 一 如 以 上 提 到 , 第 一 被 告人
G 現在正在服刑案件的定罪判刑日期為 2013 年 12 月 6 日,在他干犯本案件之後數 G
天。第一被告人當時必定知道他在 12 月 6 日將會就該三合會案件被處理。另外,剛
H 才本席亦得知,第一被告人的三合會案件審訊日期為 2013 年 11 月 27 日,換句話 H
說,第一被告人在干犯本案件時,即 11 月 24 日的控罪時,他必定清楚知道將會在
I I
11 月 27 日 面 對 審 訊 , 但 他選擇不理會這個事情,繼續去做他當日做的事,干犯我
們 本 案 件 中的三條控罪。基於被告人這樣的態度,他選擇的行為方式,本席看不到任
J J
何 理 由 被 告人不應該受到兩個案件的獨立懲罰,所以在仔細考慮後,命令被告人現有
K 刑期與今日新判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 K
L L
游德康
M M
區域法院法官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CRT21/01.08.2014/CCW 5 DCCC 273/2014/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