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26/2/2014 DCCC107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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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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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C C
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10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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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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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志成(第一被告人)
麥志恒(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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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H 日期: 2014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時 37 分 H
出席人士:Mr LEE Chiu-tong Peter,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Mr YIP Wing-san Roy Bowi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高覺輝律師行 I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J Mr CHING Wan-f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延聘, J
代表第二被告人
K 控罪: [1] 勒索罪(Blackmail) K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police
L officers L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M [3]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M
in
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N
O ---------------- O
裁決理由書
P ---------------- P
Q 控罪 Q
R 1. 第 一 被 告 及 第 二 被 告 否 認 控 罪 一 , 該 罪 為 勒 索 罪 , 指 兩 名 被 告 勒 索 本 案 控方 R
第一證人張先生 100,000 元。第二被告亦否認控罪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兩名警
S 務 人 員 罪 , 所 指 的 兩 名 警 務 人 員 是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PC12281 及 控 方 第 四 證 人 S
SPC20229。 另 外 , 第 一 被 告 亦 否 認 控 罪 三 襲 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所指的警員是
T T
控方第三證人 SPC5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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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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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3/26.02.2014/TL 1 DCCC 1071/2013/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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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 方 指 有 電 影 工 作 人 員 要 在 兩 名 被 告 店 鋪 所 在 的 大 廈 平 台 取 景 拍 戲 , 兩 被告
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對方付出 100,000 元港幣,對方不肯,兩被告和幾名男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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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台 幹 一 些事情,令拍攝受到滋擾及阻延。第二被告亦和拍攝人員發生爭執,被人制
C 服 在 地 上 ,幾名警員上前接手控制他,第二被告作出抗拒,第一被告走前想拉起第二 C
被告,但為警員阻隔,第一被告用手踭撞擊一名警員近肩膊的位置。
D 3. 在 審 訊 中 , 兩 名 被 告 否 認 曾 向 拍 攝 人 員 要 求 100,000 元 的 賠償,亦否認作 D
過 恫 嚇 。 辯方指,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兩名被告只是如常工作,並非故意妨礙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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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工作。
4. 第 二 被 告 不 否 認 自 己 被 按 在 地 上 時 有 作 出 掙 扎 , 辯 方 指 , 第 二 被 告 在 當 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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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 亂 情 況 下,未必知道後來接手按著他的是警員。代表兩名被告的律師都指,當時幾
G 位 警 員 沒 有仔細調查去分辨是非,便對兩名被告採取行動 ,未算正當地執行職務。第 G
一被告亦否認他衝擊警員並用手踭撞到控方第三證人的肩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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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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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控官傳召了五名證人,呈遞的證物有 P1 至 P6。P1 是一本有二十二張相片
的 相 簿 ; P2 至 P4 分 別 是 控 方 第 三 證 人 、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及 控 方 第 四 證 人 的 傷 勢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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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P5 是肇事平台的簡圖;P5A 是 P5 的一份工作本;P6 是雙方在審訊中同意的案
K 情。該同意案情註明兩名被告並不爭議身分的辨識,亦包括上述三名警員的傷勢摘 K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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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一證人張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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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張 先 生 ( 以 下簡稱「張」)是一名電影製作公司的僱員 。2013
年 10 月 , 他 替 一 部 外 國 電 影 在 港 安 排 拍 攝 場 地 , 其 中 一 處 在 港 島 鰂 魚 涌 幾 座 大 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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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 括 益 發大廈、益昌大廈及福昌樓 )的共用平台。在審訊中,有些證人稱呼該平台
O 為天井。該平台的周邊有很多店鋪〔見簡圖 P5 及相片 P1(1)至(13)〕。兩被告 O
經 營 的 是 G2 鋪 , 叫 恒 發 冷 氣工程〔見簡圖 P5 的左下角及相片 P1(9)至(11)
P (以下簡稱「恒發」)〕。 P
7. 電影的拍攝日期定在 2013 年 10 月 17 日及 18 日。張在 10 月 10 日起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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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處 聯 絡 有關的店鋪及居民,希望和大家協 商好,同意補償的安排,令拍攝可以順利
進行。張說他一直都見不到恒發開鋪。到了 10 月 16 號的傍晚,他經過恒發,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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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該鋪開了門。兩名被告當時在鋪內,鋪內亦傳出很大的音樂聲,張向兩人表明來
S 意 , 希 望 對方在電影拍攝的時候配合一些及把音樂聲弄低一點,張表示會給對方一些 S
賠償,兩被告回應這沒有問題。
T 8. 當 晚 , 張 要 處 理 很 多 事 情 , 須 在 那 裡 走 來 走 去 。 他 在 當 天 晚 上 到 過 恒 發 幾次 T
去 和 兩 名 被 告商討,最後願意給對方每天 1,000 元補償,張記不起這數目是以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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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的 人 頭 計或以恒發整間鋪計 。這 1,000 元的數目其實是兩名被告中其中一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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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的 , 張 記 不 起 是 第 一 被 告 還 是 第 二 被 告 , 不 過 對 方 後 來 反 價 , 提 高 一 倍至 2,000
元。張向上司尋求指示,不獲批准,張對兩名被告說他的公司不會付他們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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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元 數 目 , 但 張 答 應 替 兩 名 被 告 爭 取 , 明 天 給 他 們 答 覆 。 雙 方 當 晚 商 討 至九時
C 或 十 時 左 右,未有達成賠償協議。張說他已不記得大家的全部確實對話,但對金錢的 C
商討記得最清楚。
D 9. 翌日,即 2013 年 10 月 17 日,張在早上五時許已到達該平台去作準備,當 D
時 最 少 已 有數十名拍攝隊的人員到場。張在早上六時多經過恒發,見該鋪已開門並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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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音 響 聲 ,兩被告把一些磚、冷氣等物件搬來搬去,張和第一被告走到 一邊商談,張
表示未必能給對方 2,000 元的數目,問第一被告可否接受昨天所提及的 1,000 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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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第一被告卻說今天已不是那個數目,他要張支付 100,000 元,張說不可能。
G 10. 張 向 上 司 請 示 如 何 處 理 第 一 被 告 的 要 求 , 上 司 肯 提 高 支 付 的 數 目 。 張 和 第一 G
被告在 10 月 17 日早上談過兩、三次,最後把賠償數目提高至數千元,張不記得確
H 實的數目,他說好像是五六千元,但第一被告都不肯接受,堅持要 100,000 元。第 H
一 被 告 說 ,他有很多生意要做,有很多人來了開工,張記不清楚第一被告的說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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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同 意 辯 方律師指第一被告的意思是有工作要做,約好了 客戶及伙記。張說他在當日
早 上 七 、 八點鐘或更早的時間 ,見過幾個人曾經在恒發前面的一張沙化上談話,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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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起 確 實 人數,他說大約是三個,這些人曾從恒發鋪內搬 出一些冷氣機,張沒有特別
K 留心他們在做甚麼,也不懂他們在做的是甚麼工作,張在庭上說那些人「搞下搞 K
下 」 、 洗 冷氣機及捶擊東西,並把一些磚、鐵及冷氣機推來推去,張不知他們把那些
L 東西推到平台的甚麼地方。 L
11. 張 說 後 來 平 台 出 現 混 亂 , 他 自 己 未 有 目 睹 過 程 , 不 知 因 由 , 警 察 到 來 後 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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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處理好,拍攝才能開始,但已有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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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二證人 PC12281
O 12. PC12281 是軍裝警員,他在 2013 年 10 月 17 日早上和另一名軍裝警員一 O
起 當 值 巡 邏,他們在早上八時四十五分左右收到涉及糾紛的投訴,便到涉案的大廈平
P 台 去 。 到 場 後 , PC12281 見 現 場 有 很 多 人 , 情 況 混 亂 , 他馬上通知上級,要求派人 P
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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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C12281 在現場很快分辨出兩批爭執的人,一方是拍攝的隊伍,大約有一百
人 , 很 多 都 是 穿 黑 色 衣 服 的 , 另 一 方 則 有 第 一 被 告及第二被告。PC12281 和他的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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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分 隔 開 兩方向,他們調查。第一被告指拍攝人員在上址妨礙他的工作,雙方因而口
S 角。PC12281 然後向拍攝隊的一名洪先生了解情況。稍後,PC12281 見第一被告從 S
恒發店內不停搬工具出來到平台去(即簡圖工作本 P5A,紅筆圈著的地方),第一被
T 告 在 那 處 鋸鐵,發出很嘈的聲音及很多火花,另外第一被告數次走回恒發店內扭大音 T
響聲,PC12281 叫第一被告調低音量,但第一被告沒有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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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C12281 再 向 拍 攝 隊 的 洪 先 生 調 查 , 期 間 他 聽 到 遠 處 有 人 叫 喊 「 有 人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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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 , 他 便 和 已 到 場 增 援 的 控 方 第 四 證人 SPC20229 跑過去看發生甚麼事,那處是
福昌樓管理處外面,PC12281 在相片 P1(5)用紅筆圈出那個地方。PC12281 見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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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有 很 多 人在圍觀,五、六名外籍人士把第二被告控制在地上,按著他的手腳,第二
C 被 告 背 向 天 , 頭 向 側 的 躺 在 地 上 。 PC12281 在 庭 上 被 主 控官問及時說,第二被告當 C
時不停掙扎,但在盤問時,他說第二被告當時被那五、六個人控制得郁動不得。那
D 五、六個人沒有作聲,但旁邊很多人都說第二被告打人。SPC12281 在當時的情況下 D
未有時間向那些人查詢,但他相信第二被告打了人,便和控方第四證人 PC20229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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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協 助 那 五 、 六 個 外 籍 人 士 去 控 制 第 二 被 告 。 PC12281 在庭上被盤問時說,他在距
離 第 二 被 告 兩 、 三 呎 的 時 候 , 和 SPC20229 向 第二被告同時表露警察身分及叫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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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不 要 動 。 PC12281 向 辯 方 律 師 承 認 他 的 書 面 證 人 口 供沒有此項記載,他解釋是
G 遺漏了。 G
15. PC12281 和 SPC20229 接 手 按 著 第 二 被 告 後 , 那 五 、 六 名 外 籍 人 士 便 退
H 開 , 其 他 警 員 亦 到 來 幫 助 去 控 制 第 二 被 告 , 但 第 二被告不停擺動身體。PC12281 一 H
直 叫 第 二 被告冷靜及不要動,但第二被告 仍然很抗拒警員對他的控制。期間,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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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在 後 面 叫 喊 , 問 為 何 第 二 被 告 被 按 著 , 沒 有 警 員回答第一被告。PC12281 聽到控
方第三證人 SPC52531 叫第一被告不要阻礙警察辦事,PC12281 擰過頭來,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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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用右手踭撞向 SPC52531 的右邊膊頭,SPC52531 馬上說第一被告襲警。第二
K 被 告 則 仍 在 地上掙扎,大約半分鐘後才平靜 下來。控方第五證人沙展 23198 及另一 K
警 員 PC10820 控 制 了 第 二 被 告 , PC12281 便 抽 身 和 SPC20229 過 去 協 助
L SPC52531。 第 一 被 告 反 抗 , 不 停 搖 晃 身 體 , 上述三名警員都跌在地上才能制服第一 L
被告。PC12281 用手銬鎖好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便冷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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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C12281 說 他 在 事 件 中 左 姆 指 及 左 前 臂 受 傷 , 但 只 是 拉 傷 , 沒 有 表 面 的 傷
勢,他的醫療報告是證物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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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控方第三證人 SPC52531 O
17. SPC52531 在 2013 年 10 月 17 日早上軍裝當值,他收到增援通知,便和一
P 些同僚趕去益發大廈調查,他在八時四十七分左右到達,見已有同僚在場。 P
SPC52531 察覺恒發傳出很大的音樂聲,也見一些舊冷氣機放在行人通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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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到 了 早 上 九 時 十 分 左 右 , SPC52531 聽 到 有 人 說 福昌樓那邊有人打交,他便
急步走過去,見第二被告給五、六名外籍人士按在地上。SPC52531 見 PC12281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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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20229 已到了該處,正協助那些外籍人士制服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當時背向天,
S 頭向側,現場很嘈吵及混亂。SPC52531 聽到 PC12281 向第二被告說話,意思大致 S
是叫第二被告不要動,但第二被告不斷掙扎,想起身,SPC52531 加入去控制第二被
T 告 。 在控制第二被告期間,SPC52531 見第一被告走來推了 SPC20229 一下,並想 T
拉起第二被告。SPC52531 警告第一被告,叫他不要阻礙警察。SPC52531 當時正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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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去 按 著 第二被告。他站起來用手去攔阻第一被告,但第一被告仍要走前,想拉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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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 告,SPC52531 用雙手拉開第一被告,第一被告用右手手踭打了 SPC52531 右
邊膊頭對下大約兩吋的地方一下,SPC52531 喊叫第一被告襲警,他亦繼續阻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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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走向第二被告那處。SPC20229 和 PC12281 走過來協助 SPC52531 去制服第一
C 被告,最後把第一被告按在地上,PC12281 用手銬將第一被告鎖起。 C
19. SPC52531 說 他 在 事 件 中 弄 傷 了 左 手 腕 及右手踭,相片 P1(14)至(18)
D 顯示他的傷勢,但他不曉得確實的弄傷情況。SPC52531 的右邊膊頭近胸部有紅腫及 D
觸痛,他的醫療紀錄是證物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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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四證人 SPC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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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SPC20229 在 10 月 17 日早上軍裝當值,他接到增援通知後,在八時四十五
G 分 左 右 和 同 僚 ( 包 括 控 方 第 五 證 人 沙 展 23198)到場。SPC20229 在該處維持秩序 G
期 間 聽 到 福昌樓那邊有人喊叫「 有人打交」,他便走到該處,見五、六名中外籍男子
H 把一名黑衣人(即第二被告)按在地上。第二被告背向天,面向側,是向著 H
PC12281 和 SPC20229 走過來的方向。有街坊指第二被告打人。SPC20229 走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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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 告 右 邊 肩 膊 位置去按著第二被告,PC12281 在第二被告的左邊,SPC52531 則
在 第 二 被 告的腳的位置去控制他,原先按著第二被告的五、六名男子則起身離去。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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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 一 名 穿 白 衣 的 男 子 ( 即 第 一 被 告 ) 走 過 來 , 撞 向 SPC20229 , 第 一 被 告 又 拉
K SPC52531 的手及想拉起躺在地上的第二被告,SPC20229 見 SPC52531 擋著及推 K
開 第 一被告,SPC52531 叫出「唔好阻住差人做嘢」,然後他聽到 SPC52531 說自
L 己 被 人襲擊。SPC20229 沒有目睹 SPC52531 怎樣被人襲擊,因他當時已經背向著 L
SPC52531。沙展 23198 及 PC10820 已來到幫手控制著第二被告,SPC20229 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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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12281 起 來 , 走 去 協 助 SPC52531, 把 第 一 被 告 制 服 在 地 上 , 然 後 由 PC12281
用手銬鎖起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不斷掙扎,後來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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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SPC20229 發 現 自 己 的 後 腰扭傷了,左手踭亦有擦損〔見醫療報告 P4 及相
O 片 P1( 21) 至 (22)〕,他在相片 P1(22)用紅筆圈出兩處受傷的地方,他說那 O
是在控制第一被告時弄傷的,但他不知自己的左手踭當時是擦著甚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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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五證人沙展 2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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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沙 展 23198 在 10 月 17 日 早 上 軍 裝 當值,他接到增援通知後,便和同僚
(包括 SPC20229)到涉案的大廈平台去支援,他們在八時五十三分左右到場,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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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嘈吵,有很多人正在圍觀。沙展 23198 和發出增援要求的 PC12281 接觸,了
S 解 情 況 後 ,便走去問兩名被告,兩名被告當時在恒發門外三四十呎的地方,沙展問兩 S
人 是 否 恒 發的負責人或老闆,兩人沒有回答沙展這個問題,第二被告還刻意不理沙展
T 的 提 問 , 第 一 被 告 則 說 他 在 那 處 工 作 , 沒 有 生 事 。PC12281 此時向沙展指兩名被告 T
把 雜 物 及 工具放在恒發對開的地方及開大了音響,沙展聽到便去找大廈的法團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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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女 士 及 拍攝公司的負責人朱先生,想和大家一起商討調解,但兩名被告不肯談。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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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23198 只 好 和 李女士及朱先生到益發大廈的管理處去作進一步了解 ,沙展從朱先
生的口中知道早前和兩名被告聯絡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張先生,便叫朱先生找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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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C 23. 沙展 23198 走回恒發門外去等張來到,第一被告亦在那處,在等候期間,沙 C
展 聽 到 遠 處 有 很 多 嘈 聲 , 有 人 叫 喊 打 交 , 一 些 在 恒 發 附 近 的 警 員 包 括 PC12281、
D SPC52531、SPC20229 和 PC10820 便走過去,第一被告也跟着走去。沙展 23198 D
在恒發門口向留下的警員作過交帶後,亦很快沿簡圖 P5 紅色虛線的路線,走到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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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發生打交的地方。沙展在 P5 劃上紅色交叉代表該處。
24. 沙展 23198 見五、六名中外籍人士把第二被告按在地上,他說當時被告是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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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地 , 不 斷扭動身體及踢腿,作出掙扎。沙展問發生何事,那五、六個按著第二被告
G 的人沒有回答,但有一些穿著似街坊的圍觀人士說第二被告人打人、打鬼佬。 G
PC12281、SPC52531、SPC20229 及 PC10820 已來到接手按著第二被告,原本按
H 著 第 二 被 告 的五、六名男子亦退開, 沙展 23198 走到第二被告的右邊去幫手控制正 H
在 掙 扎 的 第二被告,沙展不斷叫第二被告不要動,他怕第二被告弄傷自己及逃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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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一直掙扎,不想被人按著。
25. 沙展 23198 見第一被告站到他後面一個石壆上(即簡圖 P5,紅色圓圈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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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位 置 ) ,第一被告在那處大聲叫喊,現場很嘈, 沙展聽不到第一被告叫甚麼,跟著
K 第 一 被告衝過來,撞上 SPC52531,沙展和 SPC52531 都叫第一被告不要妨礙警察 K
辦事,要他離開,但第一被告不理,走前想用手拉起躺在地上的第二被告,
L SPC52531 制 止 第 一 被 告 , 第 一 被 告 用 手 踭 批 撞 SPC52531, 原 本 按 著 第 二 被 告 的 L
PC12281 和 SPC20229 走 去 協 助 SPC52531 , 和 第 一 被 告 糾 纏 在 一 起 , 沙 展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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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10820 則 繼 續 按 著 第 二 被 告 及 將 第 二 被 告 用 手 銬 鎖 好 。沙展處理好第二被告後 ,
察 覺 和 第 一被告糾纏的三名警員已把第一被告制服及用手銬鎖起他,沙展問三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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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受傷,他們都表示自己受了傷,沙展指示 PC10820 以襲警罪拘捕第一被告,
O 稍後他向控方第一證人張先生了解情況,再吩咐 PC10820 以勒索罪拘捕第一被告。 O
26. 根 據 雙 方 同 意 的 案 情 ( P6 ) , PC6747 以 普 通 襲 擊 罪 拘 捕 第 二 被 告 ,
P DPC59103 則以勒索罪拘捕第二被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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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陳詞
27. 控 方 舉 證 完 畢 後 , 代 表 第 一 被 告 的 律 師 針 對 第 一 控 罪 提 出 第 一 被 告 毋 須 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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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陳詞。律師說,第一被告沒有提出過 100,000 元的要求,就算有,亦非不當。律
S 師指,控方不能證明第一被告要求的賠償數額是不合理的。律師指,雙方談不攏賠 S
償 , 第 一 被告可以如常工作,他指控方實不能證明第一被告以此手段作為 恫嚇去加強
T 任何賠償要求。 T
28. 代表第二被告的律師沒有任何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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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主控官反對代表第一被告律師指出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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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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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本 席 聽 過 代 表 第 一 被 告 的 律 師 及 主 控 官 的 論 述 , 認 為 代 表 第 一 被 告 律 師 提及
C 的 事 項 , 都是陪審團最後要裁定的事宜,本席裁定第一被告的第一項控罪表面證供成 C
立。
D 31. 本 席 亦 裁 定 第 二 被 告 的 第 一 項 控 罪 表 面 證 供 成 立 。 另 外 , 本 席 亦 裁 定 第 二被 D
告的第二項控罪和第一被告的第三項控罪,都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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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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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兩 名 被 告 選 擇 不 作 供 , 不 傳 證 人 , 亦 沒 有 呈 遞 任 何 證 物 , 代 表 第 一 被 告 的律
G 師 在 盤 問 控方第一證人張先生的時候 ,提及一張有第二被告及恒發名字的名片。張不 G
能 確 定 那 是 否 第 二 被 告 在 10 月 16 日 晚 上 給 他 的 名 片 , 所 以 該 名 片 只 被 列 為 文 件
H MFI-1。 H
33. 兩名辯方律師在盤問證人時指稱,沒有人向控方第一證人張先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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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元的要求,律師亦指,恒發的人在 10 月 17 日早上只是做著平常的工作,
恒發鋪內傳出音響聲也是平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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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代 表 第 二 被 告 的 律 師 不 爭 議 第 二 被 告 被 警 察 按 在 地 上 的 時 候 確 有 掙 扎 , 但他
K 指 第 二 被 告未必知道那些是警員及為何要繼續按他在地上 。兩名辯方律師都質疑當時 K
幾 名 警 員 未調查清楚情況 ,已對第二被告採取行動,把他按在地上。律師又指,第一
L 被告只想拉起第二被告,各名警員未有向兩名被告說明情況,當時未算正當履行職 L
務。第一被告亦否認襲擊任何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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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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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O 35. 控 辯 雙 方 都 作 出 書 面 陳 述 及 在 庭 上 闡 釋 。 代 表 第 一 被 告 的 律 師 引 回 他 的 中段 O
陳 述 ( 見 上 文 第 27 段 ) 。 他 強 調 第 一 被 告 在 恒 發 放 出 很 大 的 音 響 聲 與 及 在 平 台 工
P 作 , 只 是 做著慣常的事,不是 恫嚇拍攝人員(包括控方第一證人)。律師指,當時雙 P
方 寡 眾 懸 殊,第一被告一方難以恫嚇對方,律師又指,雙方之間的糾紛只是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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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 拗 , 警 方亦只是接到滋擾投訴才到場調查,沒有人說自己被人勒索。律師說,既然
雙 方 談 不 攏,第一被告一方自然可如常工作,沒責任要和拍攝人員合作,第一被告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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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要 求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張 先 生 付 出 100,000 元 。 律 師 說 , 就 算 第 一 被 告 曾 經 作 此 要
S 求 , 控 方 也不能證明第一被告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 可以作出此項要求,因為若果第 S
一 被 告 的 工程受阻,可能真的損失不 菲。律師指,恒發的人當時做著平常的工作,控
T 方 實 難 以 證明第一被告沒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可以以此等行為作為適當的手段去加強賠 T
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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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代 表 第 二 被 告 的 律 師 亦 依 賴 代 表 第 一 被 告 律 師 所 作 的 陳 述 , 他 更 指 控 方 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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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未能清楚顯示第二被告的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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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C 37. 代表第二被告的律師雖在陳詞的時候提及各警員對第二被告掙扎的描述有 C
別 , 但 他 同意此項控罪的爭議不在第二被告有沒有在被警員按著時作出掙扎, 而是有
D 關 的 警 員 當時是否正當地執行職務,他們有否表露身分及向第二被告解釋清楚為何要 D
按著他及不許他動。律師指,第二被告對當時的情況未必有足夠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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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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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 一 被 告 否 認 用 手 踭 批 撞 SPC52531。 代 表 他 的 律師質疑當時各警員按著第
G 二 被 告 是 否正當地執行職務,他指有關的警員當時並沒有合理地向兩名被告說明他們 G
採 取 行 動 的因由,第一被告不明白警員為何按著他的兄長(即第二被告) 。第一被告
H 否認衝擊警員,但他不否認他想拉起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亦否認用手踭批撞 H
SPC5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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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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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K 100,000 元 K
39.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張 先 生 在 庭 上 表 現 出 他 記 得 的 便 盡 力 說 出 來 , 不 記 得 的 便 說不
L 記得,不清楚的便說不清楚,本席裁定張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 L
40. 張在庭上承認關於 10 月 16 日及 17 日兩天所發生的事,包括他和兩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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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對 話 , 他已不能完全記得清楚,因他在那兩天要處理很多事情及接觸很多人,但張
能 夠 說 出 他 在 10 月 16 日 晚 上 和 兩 名 被 告 商 討 了 幾 次 , 對 方 提 出 每 天 的 賠 償 額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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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張記不起這是以每個人頭計或以整間鋪計,當他答應支付對方 1,000 元
O 的時候,對方又提價至 2,000 元,當晚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O
41. 翌日,10 月 17 日上午六時多,張希望兩名被告接受 1,000 元的數目,他
P 和第一被告走埋一處商談,第一被告表示今天他要 100,000 元。第一被告說,他有 P
很 多 生 意 要做,有很多人來了開工,張記不起第一被告所用的確實字眼,他同意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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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第一被告說的意思是他約了很多客人及伙記來。
42. 張在 10 月 17 日和第一被告談過幾次,把賠償額提高不少,他記不起確實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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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他說可能是五、六千元,但第一被告都不接受,堅持要 100,000 元。
S 43. 第 一 被 告 否 認 他 向 張 作 過 100,000 元 的 要 求 , 張 說 他 對 此 記得很清楚,本 S
席確定第一被告確有在 10 月 17 日要求張付出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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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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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兩 名 辯 方 律 師 指 , 張 主 動 走 到 恒 發 去 表 示 希 望 對 方 配 合 拍 攝 , 又 主 動 向 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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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3/26.02.2014/TL 8 DCCC 1071/2013/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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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賠償數額。這是事實,但本席裁定,在 10 月 17 日主動向張提出 100,000
元數目的是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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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辯方律師說,第一被告在 10 月 17 日向張表示自己有很多生意要做,約了很
C 多 人 來 工 作。不過張見到出現在恒發的,除了兩名被告,只有大約三名男子,各人所 C
做 的 不 外 是把一些冷氣機從店內搬出來洗、 捶擊東西及把一些磚、鐵、冷氣機搬來搬
D 去 。 PC12281 也 見 第 一 被 告 在 平 台 上 鋸 鐵 , 但 這 些 都 不 像是高價工作,即假若不做 D
兩天,會對恒發造成大約 100,000 元的損失。再者,若果恒發一早安排這麼高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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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在 17 及 18 日兩天進行,兩名被告在 10 月 16 日晚和控方第一證人張商談至
晚上 9 點、10 點,斷不會忽略提及而首先只要求張支付每天 1,000 元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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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來 提 價 也 只 是 加 至 2,000 元 , 這 些 數 目 和 第 一 被 告 在 10 月 17 日 要 求 的
G 100,000 元相距甚遠。兩名被告明知 10 月 16 日後的兩天,有大隊人馬來拍攝,會 G
引起不便,怎會在 10 月 16 日晚一夜之間,安排高價的工程在跟著的兩天去做。本
H 席不信恒發在 10 月 17 至 18 兩天有高價工程要做,不做的話會損失接近 100,000 H
元。本席肯定第一被告在 10 月 17 日早上見張再來和他商談,對方亦來了很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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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員 , 拍 攝 更 逼 在 眉 睫 , 第 一 被 告 便 乘 人 之 急 , 坐 地 起 價 , 由 早 一 晚 要 求的 2,000
元提高至 100,000 元,這是不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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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恫嚇方式 K
46. 辯 方 律 師 說 , 兩 名 被 告 並 沒 有 向 張 作 出 恫 嚇 , 他 們 指 兩 名 被 告 和 那 大 約 三名
L 男子在 10 月 17 日所作的,只是恒發的平常工作,恒發是做冷氣水電工程的。律師 L
又指,恒發傳出很大的音響聲,亦是平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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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一被告在 10 月 17 日向張提出 100,000 元的要求後,確是沒有說過若對
方 不 付 , 會有甚麼後果。律師說,雙方既然未能達成協議,第一被告一方自然有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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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及如常工作,免招損失,第一被告沒有責任無償地和拍攝人員合作。
O 48. 根 據 張 的 證 供 , 兩 名 被 告 及 三 名 男 子 在 當 日 早 上 看 似 是 在 工 作 , 他 們 把 一些 O
冷 氣 機 從 鋪內拿出來清洗,又把一些冷氣機、磚、鐵等物品推來推去 ,張不能說明他
P 們 做 的 是 甚麼及把東西推到平台的甚麼地方 ,本席因此不能確定那些人所做的是否恒 P
發的平常工作或那些人是否有心以此作為滋擾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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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不過,根據 PC12281 的證供,第一被告更把一些鐵拿到 P5A 紅色圓圈那處
平 台 地 方 去處理,該處不是恒發對出的空間,距離較遠 ,頗接近平台的中間,亦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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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攝 場 地 之中。第一被告在那處鋸鐵 ,發出很嘈的聲音及很多火花,不僅如此,第一
S 被 告 還 好 幾 次走回恒發鋪內把音響聲 校大。雖然沙展 23198 說他在平日巡邏,也常 S
見人在平台工作。另外,控方第一證人張先生在 10 月 16 日及 17 日到恒發時,亦發
T 覺 恒 發 有 很大的音響聲,但本席肯定第一被告把鋸鐵的工作搬到離開恒發較遠的地方 T
去 做 , 又 數次走回鋪內調大音響聲,他作出以上的兩項行為 ,目的只是要擴大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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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 的 滋 擾 ,並非如常工作或聆聽音樂,本席肯定第一被告作出上述的故意滋擾,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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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3/26.02.2014/TL 9 DCCC 1071/2013/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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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對方的拍攝,逼對方就範去支付他要求的 100,000 元。
50. 辯 方 律 師 說 , 第 一 被 告 一 方 沒 用 上 任 何 威 嚇 語 言 或 暴 力 , 而 拍 攝 隊 伍 人 多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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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不應感到受威脅。
C 51. 在 英 國 一 宗 上 訴 案 Thorne v Motor Trade Association ( [1937] C
AC 797 HL),Lord Wright 在 817 頁說及恫嚇(menace),有以下的話。大法
D 官 說 恫 嚇 是 這 樣 演 繹 的 : “liberally construed and not as limited to D
threats of violence but as including threats of an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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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rimental to or unpleasant to the person addressed. It may
also include a warning that in certain events such action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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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nded.” 另一位大法官 Lord Atkin 在該案的 806 至 807 頁亦有這樣的說
G 法 , “The ordinary blackmailer normally threatens to do what he G
has a perfect right to do namely, communicate some
H compromising conduct to a person whose knowledge is likely to H
affect the person threatened. Often indeed he has not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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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ght but also the duty to make the disclosure, as of a
felony,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What he has to jus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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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not the threat, but the demand of money. The gravity of
K the charge is the demand without reasonable or probable cause: K
and I cannot think that the mere fact that the threat is to do
L something a person is entitled to do either causes the threat L
not to be a ‘menace’... or in itself provides a reasonable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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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able cause for the demand.”
52. 恫嚇不一定要恃眾行兇。本席肯定第一被告在 10 月 17 日早上,為了加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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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0,000 元要求,而以上文第 49 段提及的作為作出恫嚇,即是他以很大的滋擾
O 去故意妨礙對方的拍攝。 O
53. 辯方律師說,第一被告只是做著自己的工作,就算他真有要求張支付
P 100,000 元 , 法 庭 也 應 考 慮 第 一 被 告 是 否 ( 一 ) 相 信 自 己 有 合 理 理 由 作 出 該 項 要 P
求 ; 及 ( 二)相信自己照常工作或聽音響是加強該項要求的適當手段。辯方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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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雖然不作供及不傳證人,法庭也可從控方提供的證據去如此考慮。
54. 第 一 被 告 不 作 供 及 不 傳 證 人 是 他 的 權 利 , 但 本 席 看 不 到 控 方 的 證 供 有 辯 方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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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所指的上述兩項相信。本席肯定第一被告在 10 月 17 日向控方第一證人張先生提
S 出 100,000 元 的 要 求 , 不 是 想 著 真 正 的 工 作 損 失 賠 償 , 而 是 見 對 方 已 來 了 這 麼 多 S
人 , 拍 攝 快要展開,便乘人之急去敲詐對方。第一被告不是想著若商談不成便如常工
T 作,本席肯定他做出上文第 49 段的行為,是要故意滋擾及妨礙對方的拍攝,他希望 T
對方順應他的 100,000 元要求而照付他該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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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 一 被 告 這 種 恫 嚇 方 式 雖 不 涉 及 暴 力 , 但 對 將 要 展 開 拍 攝 工 作 的 控 方 第 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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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3/26.02.2014/TL 10 DCCC 1071/2013/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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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張 先 生 那方,會造成很大的不利及不快。事實上,拍攝因此與及兩名被告後來引起
的混亂,被逼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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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席肯定第一被告在 10 月 17 日向張作出 100,000 元的不當要求及作出了
C 上文第 49 段所述的恫嚇手段,本席肯定第一被告並非相信自己有合理理由作出如此 C
要求,也非相信使用上述的恫嚇是加強該項 100,000 元要求的適當手段。控方將第
D 一被告的控罪一證明得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第一被告的控罪一罪名成立。 D
57. 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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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控方第一證人張先生說自己在 10 月 16 日晚和兩名被告一起談賠償的問題,
他 分 不 開 第一被告說了甚麼,第二被告說了甚麼 。無論怎樣,在當日晚上,兩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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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向張作出不當要求或恫嚇。
G 59. 關 於 10 月 17 日 的 事 , 張 只 能說清楚他和第一被告的對話及第一被告的行 G
為 。 雖 然 張曾經說兩名被告在當日說今天不是這個數目,但他後來澄清第二被告雖然
H 曾 經 出 現 在恒發鋪內,但張只是和第一被告走埋一處商談,張不知第二被告當時身在 H
何處或是否聽到第一被告提出的 100,000 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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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張 雖 然 也 有 談 及 第 二 被 告 和 其 他 人 把 東 西 搬 來 搬 去 , 但 控 方 沒 足 夠 證 據 顯示
第二被告協同第一被告作出上文第 49 段所說的故意滋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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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警 察 到 場 調 查 期 間 , 第 二 被 告 被 五 、 六 名 看 來 屬 拍 攝 隊 的 人 按 在 地 上 , 但沒
K 有 證 人 能 夠說出第二被告和拍攝人員爭執的因由。雖然有旁人說第二被告打人,但在 K
證據法上,這些話不能證明第二被告確曾打人。
L 62. 控方呈堂的證據不能證明清楚第二被告在 10 月 17 日一定知悉第一被告要求 L
張支付 100,000 元與及第二被告亦為此目的而作出或參與任何恫嚇,包括故意尋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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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 事 以 妨 礙拍攝,本席裁定控方未能把第二被告的控罪一證明得毫無合理疑點,本席
裁定第二被告的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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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控罪二及控罪三 O
63. 這 兩 項 控 罪 的 裁 決 要 分 開 考 慮 , 但 這 兩 項 控 罪 的 證 據 實 有 相 關 之 處 , 即 當時
P 幾名警員對兩名被告採取行動時,是否在正當地履行職務。 P
64. 根 據 法 律 典 籍 Archbold 2014 第 20-284 段 , 有關警務條例(即香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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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232 章)第 63 節的襲警罪,控方不須證明被告人知道他襲擊的是警察,亦不須
證 明 被 告 知道當時警察是在執行職務,不過若然有被告真的相信當時警察不是在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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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行 職 務 ,法庭應考慮該名被告是否誤會了當時的情況才作出有關的襲擊行為,從而
S 決定該名被告是否有罪。Archbold 的作者指,眾多案例闡明被告人只須真的如此相 S
信,不須一定合理。
T 65. 本 席 認 同 以 上 的 法 律 觀 點 , 亦 認 為 以 上 的 法 律 原 則 也 適 用 於 抗 拒 警 員 罪 與及 T
另 一 條 例 , 即 香 港 法 律 第 212 章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第 36 節 說 及 的 襲 警 罪 和 抗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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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另外,不爭的法律原則是控方須證明在事發時,有關的警員是在正當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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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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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幾位上庭作供的警員,即 PC12281、SPC52531、SPC20229 及沙展 23198
C 說 得 有 些 出入,例如按著第二被告的五、六名人士全是外籍或是中外籍都有,第二被 C
告何時掙扎,PC12281 和 SPC20229 有沒有向第二被告表露警察身分與及第一被告
D 怎樣衝上來想拉起第二被告。 D
67. 當 時 現 場 嘈 吵 混 亂 、 事 出 突 然 , 各 警 員 因 注 視 及 觀 察 的 角 度 與 及 自 己 的 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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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同 , 報 導事件出現差異,並不出奇。他們的證供的歧異並非重大,本席肯定控方第
二 至 第 五 證人都是誠實的證人,據自己所知及所記得的 ,盡力作供,並沒有誇大或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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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作假。
G 68. 本 席 裁 定 以 下 為 有 關 控 罪 二 及 控 罪 三 的 重 要 事 實 : 有 人 喊 叫 「 有 人 打 交 」, G
發 生 的 地 方是福昌樓管理處外,一些警員包括控方第二至第五證人很快走到那裡;不
H 少 圍 觀 的 人指著第二被告說他打人,控方第二至第五證人都 聽到,當時第二被告已被 H
五 、 六 名 外籍或中外籍的男子 (看來屬拍攝隊的人)按在地上。本席信納控方第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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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PC12281 說第二被告想掙扎,但他被那五、六名身材魁梧的人控制著他的手腳,
不 能 動 起 來 , 這 符 合 控 方 第 三 證 人 SPC52531 說,第二被告此時並沒扭動身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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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第 四 證 人 SPC20229 的 證 供 忽 略 提 及 第 二 被 告在地上有否掙扎,控辯雙方沒有問
K 他 。 代 表 第二被告的律師在陳詞時確認 ,第二被告不否認被警察按著在地的時候確有 K
掙 扎 , 至 於 控 方 第 五 證 人 沙 展 23198 說 第 二 被 告 被 五 、 六 人 按 著 時 已 扭 動 身 體 掙
L 扎 , 本 席 裁定他是記錯了此點。沙展亦記錯第二被告是背向地,實情第二被告是如控 L
方 第 二 至 第四證人所說,當時背向天 ,面向側。本席也肯定控方第二至第五證人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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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員 PC10820 陸續上前接手按著第二被告,那五、六名男子便鬆手退開,第二被
告才不斷扭動身體及踢腿,想起身來。PC12281 和沙展 23198 都叫第二被告冷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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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動,但第二被告不斷掙扎,十分抗拒被人按在地上。本席信納 PC12281 說他曾
O 向第二被告表露警員身分,SPC52531 也聽得到,本席接納這兩位警員解釋他們的書 O
面 證 人 口 供 為 甚 麼沒有此項記載,PC12281 是遺忘記下這樣的細節,SPC52531 則
P 覺得只須記下自己說的話,不須把同僚說的也記下來。本席信納 PC12281 所說,第 P
二被告在警員控制下仍然掙扎大約有半分鐘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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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本 席 亦 信 納 控 方 第 二 至 第 五 證 人 說 , 當 他 們 控 制 著 第 二 被 告 的 時 候 , 第 一被
告有以下的行為:沙展 23198 見第一被告站在簡圖 P5 紅色圓圈的石壆上叫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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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警察為甚麼第二被告被人按在地上,沒有警察回應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很快衝過
S 來 , 衝 撞 到 正 在 幫 手 按 著 第 二 被 告 的 SPC20229 , 第 一 被 告 想 拉 起 第 二 被 告 , S
SPC52531 及 沙 展 23198 都 叫 第 一 被 告 不 要 妨 礙 警 察 辦 事 。 正 在 控 制 第 二 被 告 的
T SPC52531 見狀,站起身來去攔阻第一被告,SPC52531 用雙手拉開第一被告,但第 T
一 被 告 仍 想 拉 起 第 二 被 告 , 第 一 被 告 並用右手的手踭撞擊 SPC52531 的右邊肩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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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確實為右肩對下大約兩吋的位置,令該名警員該處受傷,即醫療報告 P2 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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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膊頭近胸部地方紅腫及有觸痛。PC12281 及沙展 23198 也見到第一被告的手踭撞
擊 SPC52531 的肩膊,SPC20229 當時因背著第一被告,所以看不到這襲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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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12281 及 SPC20229 很快便走過去協助 SPC52531,但第一被告猛烈反抗,最終
C 被這三名警員制服在地上並扣上手銬,第二被告則已被沙展 23198 及 PC10820 制 C
服及反鎖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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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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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 席 信 納 控 方 第 二 至 第 五 證 人 說 , 現 場 不 少 圍 觀 的 人 都 說 第 二 被 告 打 人 ,不
過 這 些 圍 觀的人的報導不能證實第二被告確曾打人 。辯方律師指有人叫喊打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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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是 兩 方 都有出手,甚至是第二被告才是被人打的一方。控方沒有傳證人去說明這個
G 情 況 , 法 庭無法得知第二被告為何被那五、六名男子按在地上,不過控方第二至第五 G
證 人 都 聽 到 不 少 圍 觀 的 人 指 著 第 二 被 告 說 他 打 人 ,PC12281 說他相信第二被告是襲
H 擊 者 , 本 席肯定合理的警察在此情況下也會有此懷疑,從而對第二被告採取合適的制 H
服 甚 至 是 拘捕行動。當時事出突然,現場情況混亂嘈吵,控方第二至第五證人實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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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那五、六名按著第二被告的人或圍觀的人問明細節才上前接手控制第二被告。
71. 本 席 肯 定 第 二 被 告 被 那 五 、 六 名 男 子 按 著 的 時 候 已 想 掙 扎 , 但 對 方 人 多 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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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身 材 魁 梧,第二被告未能動彈,到了幾名警員陸續前來接手處理他的時候,第二被
K 告便自己猛然扭動身體及踢腿,想起身來。 K
72. PC12281 和 SPC20229 是 最 先 走 前 去 處 理 第 二 被 告 的 警 員 , 本 席 信 納 當
L PC12281 距 離 第 二 被 告 兩 、 三 呎 的 時 候 , 他 曾 向 第 二 被 告 說 出 自 己 是 警 察 , L
SPC20229 則沒有出聲,只是 PC12281 誤會他的同僚也曾同時表露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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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現 場 雖 然 嘈 雜 , 但 PC12281 走 到 只 是 距 離 第 二 被 告 兩 、 三 呎說出自己是警
察 , 第 二 被告當時面向這兩名警察走來的方向,在 如此的情況下,第二被告必然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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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12281 表露警察身分的話。
O 74. PC12281 和 SPC20229 到達第二被告的身旁去按著他,PC12281 在第二被 O
告的左手邊,SPC20229 在第二被告的右手邊。另外,SPC52531 和沙展 23198 與
P 及另一警員 PC10820 亦很快來到去按著第二被告,這五名警察全部穿著軍裝,就在 P
第 二 被 告 兩邊身旁按著他,第二被告雖然是背向天,但頭向側,他必定望到身旁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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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軍裝警員,知道是警察控制著他。本席信納 PC12281 及沙展 23198 說他們不斷
叫 第 二 被 告冷靜及不要動,縱然現場嘈吵,但在這麼近的距離,第二被告 必定聽到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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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 這 些 話 。本席亦肯定第二被告聽到旁邊不少人 都指他打人,本席肯定第二被告知道
S 自 己 被 人 懷疑打人才被人制服在地上,後來警員上前接手按著他。他在當時 ,應聽從 S
警 員 的 話 ,先順服,然後才爭論,可是第二被告不想被警察按在地上,便猛然扭動身
T 體 及 踢 腿 去抗拒警員。當時第二被告沒有向警員呼喊自己被人打或說出任何話可令警 T
員明白發生甚麼事,幾位警員在當時的環境下 ,有權客觀地判斷第二被告為打人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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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 先 控 制著他,再作下一步的處理。第二被告表現十分抗拒,各警員當然要用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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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武 力 去 制 服 及 按 著 他 , 正 如 沙 展 23198 說 , 這 是 要 避 免 第 二 被 告 弄 傷 自 己 或 走
脫。第二被告掙扎了大約半分鐘,被警員用手銬鎖好後才平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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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各 警 員 在 制 服 第 二 被 告 的 時 候 , 都 有 合 理 理 由 去 懷 疑 第 二 被 告 涉 嫌 打 人 ,若
C 他 們 能 當 時向第二被告說白此懷疑 ,最是理想。不過,事發突然、時間倉促、情況混 C
亂 , 第 二 被告不斷掙扎,加上下文說及第一被告所造成的干擾 ,都令這些警員只能忙
D 於 控 制 兩 名被告,不容他們有時間向兩名被告解說為甚麼要按著第二被告及為甚麼要 D
他 冷 靜 和 不要動。本席裁定各警員控制第二被告在地上的時候都是正當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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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抗拒他們,這些警員包括最先來控制第二被告的 PC12281 和 SPC20229。
第 二 被 告 當時並非相信自己有權抗拒警員,他只 是不願被警員按在地上而作出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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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席 裁 定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二被告干犯了第二項控罪,本席判第二被告該
G 項控罪罪名成立。 G
H 控罪三 H
76. 控方第二至第五證人在恒發鋪外聽到福昌樓管理處那邊有人叫喊「有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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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 , 第 一被告當時也在恒發那處,他也必然聽到有人這樣叫喊,他亦跟著那些警員
一起走過去,第一被告站在簡圖 P5 紅色圓圈所示的石壆上,他見自己的兄長(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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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 告 ) 被五、六名人士按在地上,然後幾名警員上前接手控制第二被告,第一被告
K 便 顯 得 情 緒激動,他向警察叫喊為何第二被告被人按在地上,這顯出第一被告根 本不 K
知 第 二 被 告和人在福昌樓那處爭執甚麼,導致他最後被人按在地上。沒有警員回答第
L 一 被 告 的 叫喊,因為那些警員亦不清楚發生何事,他們只能忙 於控制正在地上猛烈掙 L
扎 的 第 二 被告。本席肯定第一被告在不知發生何事的情況下,為了要拉起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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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衝向警員,撞上 SPC20229。在第二被告身旁的另一警員 SPC52531,當時本是蹲
著 去 控 制 第 二被告,他見狀便站起來去攔阻第一被告,他和沙展 23198 都警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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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叫他不要妨礙警察辦事,但第一被告仍要走前去拉起第二被告。SPC52531 用雙
O 手 拉 開 第 一 被 告 , 第 一 被 告 用 右 手 手 踭撞擊 SPC52531 右邊膊頭對下約兩吋的地方 O
一 下 , 本 席 肯 定 第 一 被 告 當 時 有 心 抗 拒 SPC52531 的攔阻,就算他不是存心用手踭
P 去攻擊 SPC52531,他至少是魯莽地用手踭撞到該名警員的右肩位置,這足夠構成襲 P
擊罪。SPC52531 一直是正當地履行他的警察職務,期間他遭到第一被告這樣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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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被 告 當時並不是相信警察無故侵犯第二被告,他只是不清楚第二被告為何被按在
地 上 , 顯 得情緒激動而作出上述的衝擊及襲擊行為 。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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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了第一被告干犯了本案的第三項控罪,本席判第一被告該項控罪罪名成立。
S S
T 林偉權 T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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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3/26.02.2014/TL 14 DCCC 1071/2013/裁 決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