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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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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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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3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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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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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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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G
日期: 2013 年 8 月 15 日下午 3 時 55 分
H 出席人士:Mr Peter Ts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CHEUNG Yiu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
I 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J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J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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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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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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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1) ( a) 及 ( 3) 條 ; 及 一 項 抗 拒 執 行 職 務 的 警 務 人 員 罪 ,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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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控罪一而言,涉及的危險藥物為 6.99 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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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的事實
Q 3. 2013 年 1 月 23 日凌晨 1 時,警員控方證人一和隊員於巡邏期間,在西貢宜 Q
春 街 的 公 廁外向被告人表露身分 和準備進行截停搜查時,被告人拔足逃跑。被告人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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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親 民 街 時登上一輛的士,但控方證人一喝令的士不准開車,被告人繼而繼續逃走,
被 告 人 又 以雙手推控方證人一引致倒地,雙方於地上發生糾纏,期間被告人以手和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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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擊了控方證人一數次,最後被告人成功被制服了。
T 4. 結 果 控 方 證 人 一 從 被 告 人 的 右 手 撿 獲 一 膠 包 , 該 膠 包 內 載 有 二 十 七 個 膠 包。 T
經化驗後,該二十七個膠包載有 7.6 克固體內含 6.99 克可卡因,市值約 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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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控 方 證 人 一 事 後 被 送 往 將 軍 澳 醫 院 。 經 診 治 後 , 控 方 證 人 一 的 雙 膝 、 右 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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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和左食指有擦傷,右肩膊有觸痛。
6. 被拘捕時,被告人身上有港幣現金$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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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 庭 於 判 刑 前 為 被 告 人 提 取 了 背 景 報 告 。 被 告 人 現 年 19 歲 , 是 家 中 的 幼
C 子,他接受至中二的教育程度。父親 57 歲,任職地盤;母親 55 歲,於醫院任職工 C
人;被告人的哥哥為專業人士,任職會計界。
D 8. 被告人自輟學後曾任職學徒和不同的散工,更與三合會份子為伍。 D
9. 被告人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2010 年 9 月 16 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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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所。而服刑完後,他並沒有好好改過自新,2013 年 3 月 18 日因管有危險藥物
罪 被 判 入 戒毒所。根據感化官所言,他 明顯是從一個吸毒者變為販運者的例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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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其父親撰寫的求情信,本席亦細心考慮了有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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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H 10. 就控罪一而言,涉及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10 克以內的量刑基準為 2 至 5 H
年,即販運海洛英的量刑基準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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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 案 被 告 人 現 年 19 歲 , 但 並 非 屬 極 度 年 幼 的 人 , 就販運罪而言,除非有特
殊 的 情 況 ,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刑罰,而刑罰必須具阻嚇性,否則會鼓勵毒犯以 年紀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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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 的 人 士 作為販運毒品的工具。被告人以往曾因販運毒品被判入教導所,但他並沒有
K 好好的改過,沒有與不良份子斷絕來往,反而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入戒毒所。 K
12. 從 被 告 人 的 求 情 信 中 , 他 聲 稱 因 感 到 父 母 親 的 關 心 而 立 志 改 過 自 新 , 法 庭希
L 望 被 告 人 所言屬實。而被告人以他的家庭背景,可能會因為哥哥於事業上取得成就而 L
感 到 壓 力 。但被告人必須明白到,父母親對他的愛和關心是不問回報的,不會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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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成 就 而 有所改變。被告人應好好珍惜父母親對他的關心。正如今天被告人父親所撰
寫 的 求 情 信中顯示,被告人屢次犯錯,但他的父母親仍然對他不離不棄,決心支持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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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改過做人。
O 13. 法 庭 認 為 , 以 被 告 人 的 年 紀 , 他 尚 有 漫 長 的 人 生 道 路 , 如 被 告 人 決 定 改 過自 O
新 , 並 不 會為時已晚,而被告人選擇往後的日子因犯案不停進出監獄 ,抑或可以成為
P 一個有用的人士令父母親感到驕傲,決定權完全在被告人的手上。 P
14. 就控罪一而言,涉及的份量如單以數字來看,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 4 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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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刑 時 法 庭並不是以簡單的數學公式作為量刑的基準,法庭必須顧及被告人的情況、
情 節 、 個 人背景及所有求情因素 。經考慮所有情況後,就控罪一,本席採納三年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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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一折扣,刑罰下調至 28 個月。就控罪二,本席
S 必 須 表 明 ,所有前線執法的警務人員必須受到保護,否則只會增加執法的困難度。法 S
庭 考 慮 了 抗 拒 的 情 節 和 所 有 情 況 後 , 採 納 3 個 月 作 為 量 刑 基準。被告人認罪,給予
T 三分一折扣,控罪二刑期下調至兩個月。 T
15. 在 考 慮 量 刑 的 整 體 性 , 雖 則 兩 項 控 罪 是 源 自 同 一 事 件 , 但 性 質 屬 不 同 , 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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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命令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故此,基於以上的理由,被告人被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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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個 月 ; 而 基 於 被 告 人 的 刑 期 , 具 更 生 目 的 戒 毒所命令已變得沒有意義,故此法庭
下令案件 KTCC 476/2013 的戒毒所命令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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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惠德
D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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