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晋彥等九人案 DCCC856/2020

參與非法集結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13個月;D2監禁10個月;D3勞教中心;D4監禁10個月;D5監禁7個月;D6監禁10個月;D7監禁9個月;D8監禁10個月;D9監禁13個月及3個月同期執行
九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或勞教中心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7/1/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晋彥(第一被告人)、鄭康成(第二被告人)、鄧朗言(第三被告人)、賴恒基(第四被告人)、吳鎮鋒(第五被告人)、趙穎琪(第六被告人)、葉佩珊(第七被告人)、羅芷君(第八被告人)、王伊婷(第九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附近的示威活動。約100至200人在尖沙嘴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集結,部分人以雨傘組成傘陣,向警方防線前進並拒絕即時散去。警方發出警告後驅散及拘捕多人,第一至第九被告均被控非法集結;第九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三及第五被告認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涉案集結約維持13至18分鐘,未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集結的嚴重程度、各被告的參與角色及個人罪責,以及年齡、認罪、悔意、健康和良好背景是否足以避免即時監禁。第九被告另涉及管有鐳射筆是否構成攻擊性武器,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及相關判例,認為非法集結的量刑須考慮人數、地點、計劃、手段、持續時間、對警方防線的威脅及被告個人角色,不能只看有否實際傷亡或損失。雖然本案時間短、暴力程度有限且無人受傷,但集結在理大暴動背景下針對警方封鎖線,具有協助或延續更大暴力的風險。各被告雖非領導者,仍藉出席鼓勵其他參與者,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選擇。第三被告案發時15歲,法庭則以更生為重,判處勞教中心。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 [2018] 2 HKLRD 657、Secretary of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4,採用非法集結涉及暴力時的八項量刑因素;並參考袁志成、鍾嘉豪、庾家駒及梁子揚等案。法庭認為其他區域法院判刑沒有約束力。第九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因素包括武器種類、殺傷力、存放位置及管有意圖。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監禁13個月;第二、四、六及八被告各監禁10個月;第七被告監禁9個月;第三被告判入勞教中心;第五被告監禁7個月。第九被告非法集結罪監禁13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監禁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集結對公共秩序及警方防線造成的潛在威脅,而非僅有否實際傷害。背景良好及低度參與可有限減刑,但不足以取代即時監禁。少年犯的更生需要可在嚴重性容許時優先考慮。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理大附近非法集結通常會判多久?
A.

法庭須考慮集結人數、地點、持續時間、對警方的威脅及個人角色。本案多名成年被告被判七至十三個月監禁,第三被告因案發時十五歲而判入勞教中心。

Q.沒有造成傷亡,非法集結仍會即時監禁嗎?
A.

可以。法庭認為不能只看實際傷亡,還須考慮對公共秩序及警方防線造成的潛在風險。本案雖無人受傷或財物損失,仍判多名被告即時監禁。

Q.十九歲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可以避免入獄嗎?
A.

年齡、無案底、認罪及良好背景均可獲考慮,但不一定足以避免監禁。本案十九歲的第二被告仍被判監禁十個月;只有案發時十五歲的第三被告獲判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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