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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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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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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4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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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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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加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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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G
日期: 2013 年 6 月 20 日上午 10 時 31 分
H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 Mr LO Tin-w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s LEE Wing Yi Amand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培志符彼得律師行
I 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J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J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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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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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 告 人 承 認 一 項 販 運 危 險 藥 物 罪 ( 控 罪 一 ) 和 一 項 抗 拒 執 行 職 務 的 警 務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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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控罪二),涉及控罪一的危險藥物是 118.35 克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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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的事實
P 2. 2013 年 2 月 3 日晚上約 8 時 05 分,警方機動部隊隊員於長亨邨長亨商場 7 P
樓 當 值 巡 邏,期間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當警員準備截查被告人之際,被告人便立即
Q 拋 下 一 個 白色膠袋在地上然後逃跑,兩名警員隨即追截被告 人,另一名警員則留下看 Q
守該膠袋。被告人沿樓梯一直逃跑至長亨邨一期停車場 L3 層梯間時被警員追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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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卻推警員右邊上身,並與警員發生糾纏,結果兩人一同失去平衡,跌到在地
下。兩人在地上糾纏了約二十至三十秒,最後被告人被制服,並被鎖上手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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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警員的左前臂有觸痛、擦傷及發紅。同日晚上約 8 時 15 分,警員向被告人施行
T 口 頭 警 誡 , 被 告 人 於 警 誡 下 承 認 「 嗰 5 安 嘢 我 啱 啱 返 嚟 㗎 」。他在進一步查問時, T
亦 承 認 被 他 拋 下 的 膠 袋 內 的 氯 胺 酮 是 當 晚 6 時 半 左 右 於 旺 角向一名叫阿成的男子以
U 8,000 元購入,並打算出售給其他人賺錢。同日晚上約 8 時 20 分,警員以販運危險 U
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聲稱為了生活而犯案。同日晚上約 8 時 3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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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0/20.06.2013/CCW 1 DCCC 427/2013/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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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員 以 襲 擊警務人員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是因害怕及想逃跑才推開警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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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 方從被告人拋下的膠袋內撿獲十一個膠袋,共載有 141.66 克粉末,內含
C 118.35 克氯胺酮,估計市值約$17,424.18。 C
D 輕判請求 D
4. 被告人現年 29 歲,出生於內地。他 13 歲時來港,接受至中四的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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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任職裝修工人,月入約 9,000 元。被告人於 2007 年結婚,育有一名現年 5 歲
大 的 兒 子 。 他 於 2009 年 離 婚 ,兒子由前妻照顧,但被告人每月會給予他們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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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作 生 活 費。被告人的父母親已退休,今天亦出庭支持被告人。被告人承認已有七至
G 八 年 濫 用 氯胺酮的習慣,他犯案是因為為了賺取金錢去支持毒癮。從被告人親自撰寫 G
的 求 情 信 ,被告人表示現在深感悔意,決定改過自新。被告人過往有四項刑事定罪紀
H 錄,但無一與毒品有關。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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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5. 就販運罪而言,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已訂下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販運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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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300 克的氯胺酮,量刑基準為 6 至 9 年監禁。於本案中,被告人為了支持自己濫
K 用 氯 胺 酮 的 習 慣 而 犯 案 , 上 訴 庭 在 HKSAR v Wong Suet Hau ( [2002] 1 K
HKLRD 69 案)80 段 E 中亦強調販毒的嚴重性不會因毒犯販毒目的是為了賺取金錢
L 來 滿 足 毒 癮而減輕,故此被告人的犯案原因並不構成減輕罪責的原因。本席細心考慮 L
了辯方的求情說話及案中的情節,認為沒有任何理據令法庭在量刑時偏離量刑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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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6. 本 席 告 誡 被 告 人 , 現 在 應 真 正 明 白 到 毒 品 的 禍 害 , 被 告 人 亦 因 自 己 的 毒 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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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案 , 自 食其果,身受其害,被告人應好好反省,如再沉 淪毒海的後果,不但摧毀人
O 生,亦令關心他的父母失望和心痛。 O
7. 就 控 罪 一 而 言 , 本 席 考 慮 了 涉 案 毒 品 的 份 量 , 法 庭 採 納 六 年 半 作 為 量 刑 基準
P (78 個月),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 52 個月。 P
8. 就 第 二 項 控 罪 , 此 罪 行 違 反 了 《 警 隊 條 例 》 第 63 條。本席必須強調,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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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法 的 警 務人員必須受到保護,否則只會加添警方執法的難度。本席考慮了被告 人所
作 出 的 抗 拒 行 為 和 警 員 的 傷 勢 , 採 納 3 星 期 作 為 量 刑 起 點 ,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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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刑期下調至 2 星期。
S 9. 除了認罪外,法庭看不到有任何進一步就刑期寬減的理據。 S
T 量刑的整體性 T
10. 控 罪 一 和 控 罪 二 雖 然 是 源 自 同 一 事 件 所 衍 生 , 但 性 質 截 然 不 同 , 考 慮 所 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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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後,本席下令控罪二的刑期和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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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0/20.06.2013/CCW 2 DCCC 427/2013/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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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人被判監 52 個月又 2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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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蘇惠德 D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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