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偉堅案 DCCC293/2022

高速逃避警察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四項控罪總共判監十二個月並停牌三年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9/1/2024[2024] HKDC 1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偉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陸偉堅承認危險駕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四項控罪。2021年11月,他在吐露港公路駕車期間以每小時150至160公里高速逃避警員截查,穿插車輛後撞上另一輛私家車,造成車輛損毀並下車逃走。被告僅持有已失效的學習駕駛執照,車輛亦不受適用保險保障。其後他三次缺席聆訊,直至因另一案件被捕才歸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認罪控罪的適當量刑、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重犯及認罪折扣的影響,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案發時間短、沒有衝紅燈、被告一時情急且已有悔意,應採用較低刑期;控方則指出高速逃逸、碰撞、前科及逃避歸押均屬嚴重情節。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72A(1A)及第42(4)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3)條量刑。危險駕駛的罪責及造成的結果均須考慮;被告高速逃避警察、近距離穿插並撞車後逃走,構成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自私罔顧,嚴重程度不低於相關判例。重犯加重刑責,適時認罪則予以扣減。歸押罪涉及藐視法庭承諾,通常應與實質罪行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R v Cooksley and others [2003] 3 All ER 40,確認罪責及罪行後果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善輝 CACC 143/2020,以比較危險駕駛刑罰。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 326指出,無合理因由不歸押是藐視對法庭承諾,通常應判與實質罪行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成立並判刑。控罪一判監8個月,控罪二及三各判監3個月,控罪五判監4個月;前三項同期執行,控罪五分期執行,總刑期12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3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危險駕駛持續時間不長,高速逃避截查、穿插車輛、碰撞後逃走及相同前科仍可導致具實質性的監禁刑罰。法庭亦重申,不歸押罪通常須與相關實質罪行分期執行,以反映其對司法行政的危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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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高速逃避警察並撞車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高速逃走、穿插車輛、撞車及事後逃跑屬嚴重危險駕駛;本案危險駕駛判監八個月,認罪後已扣減刑期。

Q.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會如何判刑?
A.

被告只有已失效的學習駕駛執照,且車輛不受其駕駛行為保障;法庭就無牌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各判監三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三年。

Q.多次缺席法庭聆訊會判多久?
A.

被告三次缺席聆訊,沒有證實其缺席理由,並在逮捕令發出七個月後才被捕;法庭就不歸押罪判監四個月,並命令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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