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碧儀案 DCCC579/2023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碧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蔡碧儀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案發於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事件期間,約4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聚集,無視警方多次驅散警告,設置路障並投擲約100枚汽油彈、燃燒彈、磚頭及其他物品。警長被燃燒彈擊中。被告人當時不足17歲,戴防毒面罩、持膠樽及雨傘,與示威者對峙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參與不少於45分鐘,後被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暴動罪的量刑,包括整體暴動的規模、暴力程度、持續時間、造成的危險及損毀,以及被告人的實際角色和參與程度。控方強調事件嚴重及須具阻嚇性;辯方則依被告年少、無案底、參與短暫、非帶領者、沒有持有攻擊性武器及認罪求情,要求較低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暴動罪的判刑原則,認為罪行嚴重性不能只按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衡量,亦須考慮其所協助群體的整體行為。量刑須評估暴動是否有計劃、參與人數、武力及武器、持續時間、警方警告、傷害和財物損失、公共滋擾、公共開支及被告角色。約400人以汽油彈等攻擊警方,造成警員被擊中、現場嚴重混亂及商戶不能營業,屬高度嚴重。被告明知暴力情況仍加入並延續集結,故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年少、悔悟、特殊學習需要及其後表現作酌情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確立評估暴動整體嚴重性及阻嚇的原則。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列出十二項量刑因素,並強調維護公共秩序。楊家倫 [2018] HKCA 146提醒同類案件的刑期參考作用有限,須按個案情況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8個月。刑期反映51個月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年少、悔悟、特殊需要和其後表現等酌情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暴動罪須以整體事件而非孤立行為評估;非帶領者及未使用武器並不必然導致輕判。被告案發時未滿17歲、真誠悔悟及長期正面表現,仍只能在嚴重罪行的阻嚇需要下作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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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參與暴動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整體暴動的規模、暴力、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也會考慮年齡、認罪和悔悟。本案被告案發時不足17歲,最終被判監禁28個月。
Q.沒有投擲汽油彈也會被判暴動罪嗎?
可以。暴動罪的嚴重性須從整體事件及個人參與程度評估;加入暴力集結、明知現場情況仍協助維持人數,也可構成嚴重參與。本案被告沒有持有攻擊性武器,仍被判監禁28個月。
Q.認罪和年少可否大幅減輕暴動刑罰?
認罪可帶來扣減,年少、悔悟、特殊學習需要及其後正面表現亦可獲酌情考慮,但暴動罪仍須具阻嚇性。本案以51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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