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鳳案 DCCC632/2023

借用個人及公司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三個月
兩罪判囚,總刑期五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7/1/2026[2026] HKDC 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小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李小鳳被控兩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的處理犯罪得益罪。第一項涉及其個人眾安銀行戶口在不足九個月內處理港幣3,501,334.49元;第二項涉及她作為唯一董事及股東的威鳳貿易有限公司戶口,在約七個月內處理1,724,237.24美元,折合約港幣13,450,000元。兩項控罪合計涉及約港幣16,951,334.49元。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兩罪均被裁定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一) 涉案款項及處理模式對洗黑錢罪量刑的影響;(二) 被告以個人及公司戶口持續處理巨額資金的角色及責任程度;(三) 同意沒收令是否構成具實質分量的減刑因素;(四)兩項相關控罪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認為,處理犯罪得益罪的刑罰主要反映涉案黑錢金額,而非被告實際獲利;金額、持續時間、運作模式、戶口數目及被告角色均須考慮。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及懲罰作用。參照《雲國強案》,涉及逾港幣1,000萬元的案件,量刑起點通常不應低於四年。本案兩個戶口互相配合,涉及近港幣1,700萬元,被告長期維持運作,故起點須明顯高於四年。她並非上游主謀及未證明獲取重大個人利益,屬減輕因素;但同意沒收已凍結資金只帶來一個月酌情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許有益案》(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及《雲國強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1] HKCA 308)。兩案確立刑罰主要按涉案金額及持續時間衡量,並強調洗黑錢判刑須具阻嚇性;涉及約港幣1,400萬元時,量刑起點在最有利被告情況下亦不應低於四年。法院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及沒收相關規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控罪二判監四年十一個月;控罪一判監四年,其中四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總體刑期為監禁五年三個月,並作出相應沒收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量刑核心是涉案犯罪得益的金額及持續處理情況,而非被告實際分得多少。對已被凍結資金同意作出沒收,通常不會帶來重大減刑,因為沒收是打擊犯罪得益的基本措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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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個人及公司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涉案金額、持續時間、戶口數目、運作模式及被告角色。本案處理約港幣1,700萬元,兩罪總體判監五年三個月。

Q.洗黑錢判刑是否按實際獲利金額計算?
A.

不是。量刑主要反映處理的犯罪得益總額及持續時間,而非被告實際取得的利益;本案法院以近港幣1,700萬元的處理金額評估刑責。

Q.同意沒收已凍結的黑錢可以大幅減刑嗎?
A.

法院認為,已凍結資金實際上不能由被告取回,同意沒收並非自願交出資產,因此只給予一個月酌情減刑,沒有大幅扣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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