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389/2012

高速逆線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五項罪名合共判囚3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Kwok27/6/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IP Cheong-hing, Michae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A. Kwok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2年3月11日駕駛私家車,在元朗一帶多次衝紅燈、越過雙白線超車,以遠超限速的速度行駛,更一度逆線追逐,最終撞向欄杆後逃走。警方追截期間,被告以手肘撞擊警員,並向另一警員投擲玻璃瓶;被制服時又激烈掙扎。其身上搜出含氯胺酮痕跡的粉末。被告承認五項罪名,包括危險駕駛、襲擊警務人員、抗拒警務人員及管有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五項認罪罪行的適當刑罰,包括危險駕駛的罪責程度、在保釋期間犯案的加刑效果、各項襲警及抗拒罪是否應判監禁、少量氯胺酮及過往紀錄的影響,以及本案刑期與早前案件刑期如何按整體性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以罪責程度作為量刑核心,並強調危險駕駛須具阻嚇作用。被告進行長達18.7公里、持續而蓄意的嚴重駕駛,時速最高約140公里、逆線行駛、漠視警方停車指示,屬對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自私漠視;在保釋期間重犯亦須加刑。認罪可減刑,但家庭負擔在嚴重案件中作用甚微。法院依《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條文,並按整體性原則調整各項刑期,部分同期、部分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J v Wong Wai Hung 及 SJ v Liu Kwok Chun,確認危險駕駛以罪責程度及阻嚇為核心;R v Cooksley列出超速、逆線及持續危險駕駛等加刑因素。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 Wai Kit, Paul及HKSAR v Jim Chong Shing協助比較嚴重危險駕駛的起點刑期;HKSAR v Dinh Khac-nat及R v Tong Hoi-fung說明整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罪名均判監禁;按整體性原則,本案刑期合共36個月,其中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另取消駕駛資格40個月,須自服刑完畢後開始,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長距離追逐、逆線、高速及漠視警方指示可令危險駕駛接近最嚴重類別。在保釋期間重犯會顯著加重刑罰;認罪及家庭因素不能抵銷嚴重罪責。法院亦須把正在服刑的相關案件納入整體量刑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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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高速逆線駕駛並逃避警方追截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長途追逐、逆線、高速及漠視警方指示屬高度危險行為;本案被告認罪後,五項罪名合共判監36個月。

Q.在保釋期間再次危險駕駛會否加刑?
A.

會。法院指出被告在保釋期間重犯顯示對法庭的嚴重蔑視,故將危險駕駛起點刑期增加六個月;本案最終合共判囚36個月。

Q.襲擊警員及抗拒拘捕會如何處理?
A.

本案兩項襲警罪及抗拒警員罪均判處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另有部分連續執行;三項罪名合計計入12個月,並納入總刑期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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