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浩林案 DCCC1351/2024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浩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劉浩林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2024年3月27日,兩名年長受害人分別接到來電,對方冒充其子女的朋友,訛稱子女急需款項或涉及打鬥而須支付賠償及醫藥費。被告按照「呀達」指示,前往兩名受害人的住所,各收取港幣60,000元,並獲承諾支付報酬及佣金。其後騙局被揭發,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表示原因是貪心及需要金錢。被告案發時19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量刑。爭議包括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被告作為收款者的角色、適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幅度、適時認罪及年輕且無案底等因素應帶來的減刑,以及兩項控罪應如何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較街頭騙案嚴重,依循案例採用每項控罪四年監禁的量刑基準。被告雖非主謀,卻是騙局中不可或缺的收款者,不能因角色較低而免除嚴重責任。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電話騙案普遍且造成重大損失,加刑申請具充分理據。適時認罪使刑期降至32個月,因年輕及無案底再減兩個月至30個月,其後每項加刑六個月至36個月。考慮兩名不同受害人及總量刑原則,額外控罪加刑兩個月,其中兩個月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ung Yung Chun [2011] 2 HKLRD 174(辯方另記為[2011] 2 HKLRD 167),確認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為四年,並指出電話騙案較街頭騙案嚴重。法庭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的兩項串謀詐騙罪成立;兩項交替控罪留置於法庭檔案,不得再行起訴。控罪1及3各判監36個月,其中控罪3有兩個月與控罪1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電話騙案即使由非主謀負責收款,仍可能被視為騙局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年齡及無案底可帶來酌情減刑,但不足以避免監禁;涉及不同受害人的多項控罪亦可能導致額外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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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上門收錢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替他人向兩名長者各收取六萬元,雖然不是主謀,仍被視為騙局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兩項罪行合共判監38個月。
Q.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是多少?
法庭引用案例,認為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本案因適時認罪、年輕及無案底等因素調整,但仍因加刑及總量刑而判監38個月。
Q.年輕及沒有案底可以避免入獄嗎?
法庭承認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且沒有案底,並酌情減刑兩個月;但電話騙案嚴重,勞教所等其他選項不合適,最終仍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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