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良
被告人於2025年4月14日早上在深水埗北河街市一菜檔外,利用背囊遮掩雙手,趁隙拉開受害人腰包拉鍊並盜走現金13,000元。被告於同日下午被捕,身上搜獲3,500元現金。被告就一項盜竊罪認罪並承認案情。
本案之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量刑 (sentencing)。法庭需決定在被告為慣犯且犯案手法具預謀的情況下,應如何調整量刑基數 (starting point)。辯方提出被告年事已高、對行為懊悔及新任祖父等求情理據以尋求減刑。
法官首先引用上訴庭量刑指引,初犯者審訊後定罪之基數為12至15個月。但考慮到本案存在嚴重情況 (aggravating factors):(1) 犯案地點人煙稠密且擠逼;(2) 被告使用道具遮掩,顯示有備而來;(3) 涉案金額較高。此外,被告有極其豐富的刑事紀錄(26次紀錄,23項涉及盜竊),且在2024年因扒竊被判監後釋放不久即再犯,屬慣犯。因此,法官將基數提高至24個月,並因上述嚴重因素各加刑6個月,總基數達42個月,最後因認罪而下調。
引用上訴庭關於扒竊罪的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 of the Court of Appeal)。
被告被裁定盜竊罪成立。法官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8個月。
本案強調了對於「釋放後不久再犯」 (re-offending shortly after release) 以及「職業扒竊手法」的嚴厲打擊。即使被告提出家庭因素或年齡等求情理據,但在面對極高頻率的同類罪行紀錄時,其減刑效力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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