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82/2025
C [2025] HKDC 220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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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5 年第 282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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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I 訴 I
J 毛景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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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L
M 日期: 2025 年 12 月 24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朱家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N
朱穎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Lau & Ngan, Solic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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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P 延聘,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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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S ------------------------------ S
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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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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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引言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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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
E 的得益的財產的修訂控罪(俗稱「洗黑錢」),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E
F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 F
G G
2. 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H H
案情
I I
J J
3. 被告人是 Mox Bank Limited 帳號為 74928244800 虛擬銀
K 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受益人。該帳戶於 2021 年 12 月 27 日由被告 K
人透過網上方式開立,並提交香港身份證副本及自拍照作為身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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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開戶時申報的職業為運輸、倉務、郵遞及速遞服務業,平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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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大約港幣 2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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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期間,涉案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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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錄得 6,741 筆存款,總額港幣 3,235,864.3 元,以及 1,344 筆提款,
P P
總額港幣 3,215,47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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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觀察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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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有交易均透過銀行轉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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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述期間每日有頻繁交易進出,而大部分流入款
C 項均於同日或不久後以合併數筆存款後的總金額 C
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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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關存款及提款均涉及與被告人並沒有明顯聯繫
F 的多個對手方;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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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交易呈資金快速耗散及短暫存放資金的特徵。
H H
I
6. 2022 年 12 月 22 日 1136 時至 1159 時,被告人進行錄影 I
會面,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J J
K (i) 他自稱為倉務員,月薪為港幣 30,000 元;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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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居住於天水圍俊宏軒第 6 座某公屋單位,該單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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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親租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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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於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間申請 Mox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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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主要用作個人用途及收取薪金,並曾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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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櫃員機卡,但已忘記密碼。
Q Q
7. 被告人承認將涉案帳戶賣給別人,以獲取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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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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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紀錄
C C
8. 根據紀錄,被告人於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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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間沒有出入香港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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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紀錄 F
G G
9. 根據紀錄,被告人報稱職業為分判商,每月收入為港幣
H 65,175 元。 H
I I
加刑申請
J J
K 10. 控方依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K
第 27(2)條向法庭提出加重刑罰的申請,並呈交由總督察李耀南在
L L
2025 年 12 月 4 日撰寫的一份供詞,盼能藉此令法庭關注到洗黑錢時
M M
使用傀儡帳戶的普遍程度,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
N 及程度。 N
O O
11. 代表被告人的朱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但請求
P P
法庭能夠採用一個較低的加刑幅度。
Q Q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輕判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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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12. 被告人現年 35 歲,內地出生,已婚,妻女居住於中國海
T 南,他為家中長子,與父母及弟弟同住於香港新界天水圍的公共屋 T
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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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人父親早年在香港工作,而母親則在國內照顧被告
C 人及弟弟。直至 1999 年,年僅 9 歲的被告人持單程證來港與父親團 C
聚,但自小因父親忙於工作而缺乏照顧,導致成長過程孤獨及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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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被告人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後輟學,隨即便投身社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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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曾任職廚師、倉務員等職。可惜,他在工作期間結識不良分
F 子,開始接觸毒品,犯下多宗刑事罪行,包括與毒品相關的罪行。 F
G G
14. 被告人過往有四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四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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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與本案的控罪性質不相同,最後一次在 2015 年 7 月 23 日,因為販
I 運危險藥物被判監 10 年 8 個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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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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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5. 代表被告人的朱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 2015 年 7 月曾因 L
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並在 2021 年年底刑滿出獄。被告出獄後,
M M
正好遇上疫情和經濟不景氣。由於學歷不高又有刑事紀錄,他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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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合適的工作。 當時,家庭經濟來源主要來自年邁退休的父親、
O 擔任清潔工的母親以及從事廚師工作的弟弟。 被告為了不成為家庭 O
負擔,錯誤地選擇在網上出售自己的 Mox Bank 戶口,以獲取 2,000
P P
元報酬。 被告人在服刑 7 年期間,與外界接觸有限,未了解出售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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儡戶口會造成嚴重法律後果。 他出獄後才明白,自己涉及洗黑錢和
R 傀儡戶口屬於犯罪行為。 他自 2024 年 2 月起在機場擔任貨運工人, R
S
月薪約 24,000 港元,每月定期給母親 5,000 元、太太 3,000 元作為家 S
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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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朱大律師表示,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oma Amaso
C [2012] 2 HKLRD 33 的判刑考慮,本案只是涉及一個傀儡戶口,黑錢 C
金額大約為港幣 320 多萬元,犯案期大約為 4 個月,該戶口在案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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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29 天開立。本案不涉及跨境犯案或犯罪集團操控,或沒有證據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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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前置罪行的性質,亦不涉及複雜的計劃等因素。朱大律師指,涉
F 案金額屬於量刑起點 4 年監禁的範圍,即 300 萬至 600 萬。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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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朱大律師表示,被告人已認罪並同意加刑申請,懇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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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考慮其悔意和節省審訊時間,酌情採取較低量刑起點從輕處理。
I 另外,辯方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件給法庭考慮。簡而言之,被告人 I
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現在感到十分後悔。他希望能夠儘早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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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賺錢養家、照顧家庭,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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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考慮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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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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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9. 上訴庭在許多案例中已經明確指出,洗黑錢是十分嚴重 O
的罪行,原因是參與清洗黑錢的人不但協助處理和保存非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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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亦試圖使犯罪得益合法化,實際上間接鼓勵罪犯進行非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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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因此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見 Boma Amaso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R 廖麗婷 CACC 334/201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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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每宗洗黑錢的案件情況不大相同,案情甚至是千變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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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因此上訴庭沒有對洗黑錢的罪行訂下量刑指引。即使如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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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 Boma Amaso 一案第 40 段列出洗黑錢案件的判
C 刑因素,並且強調除了黑錢數額之外,亦包括產生洗黑錢的前置罪 C
行的性質和判刑、被告人是否知道、有沒有國際元素、有沒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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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複的計劃或手段、有否犯罪集團的存在、涉及洗黑錢的次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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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時期的長短、犯案者於罪行被揭發之後有否繼續洗黑錢,及被
F 告人的角色及報酬等等。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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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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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1 HKLRD 197 判案書第 15 段曾經引述許有益案中上訴庭法官
I 張澤祐所列出多宗洗黑錢案所涉及的金額和判刑顯示,當涉案黑錢 I
是 100 至 200 萬元的時候,量刑基準大約為 3 年;300 萬元至 6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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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約為 4 年;而 1,000 萬元以上則可超過 5 年。雖然楊法官不是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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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指引,但其觀察具有參考價值,並且在多宗上訴法庭的案件中
L 均被提及,包括廖麗婷案判詞第 24 段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光 L
M CACC 77/2022 [2024] HKCA 1062 判詞第 26 段。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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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訴庭在較近期頒布的 律政司司長
O 訴 谢志建 [2025] HKCA 911(判案書頒布的日期為 2025 年 10 月 8 O
P
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在判詞第 48 段曾經提及到,上訴 P
庭在許有益案只是列出一系列相關案件的涉案金額及量刑基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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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雲國強一案,上訴法庭所指「當涉案黑錢是 100 至 200 萬元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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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基準約為 3 年;300 萬元至 600 萬元約為 4 年;而 1,000 萬以上則
S 可超過 5 年。」亦只是撮述 許有益 案內所列舉案例的大概量刑幅 S
度。彭法官在判詞第 53 段進一步指出,為洗黑錢罪訂下指引會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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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風險,即或會變相鼓勵採用僵化的純數學計算方式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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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而沒有適當考慮其他個別相關因素。因此,彭法官重申在處理
C 洗黑錢的判刑時,能準確掌握各相關考慮,一方面是控罪的最高刑 C
期及必須的阻嚇性判罰,另一方面則是個別案件的案情及量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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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案件的整體「觀感」,而非僅依賴單是根據金額而列出的概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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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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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本案屬於典型的傀儡戶口洗黑錢案件,涉及金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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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萬元,犯案期間約 4 個月。該戶口在相關期間內共錄得 6,74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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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及 1,344 筆提款,顯示其交易活動極為頻繁,反映其被用作洗黑
I 錢的程度甚深。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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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席接納案中無證據顯示涉及海外存款、前置罪行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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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也無證據顯示被告人參與或知悉相關罪行,亦不涉及國際跨
L 境活動或犯罪集團。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 L
點為 42 個月監禁。被告人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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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由 42 個月下調 14 個月至 2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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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加刑 O
P P
25. 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李總督察的供詞內容,接納其供詞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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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真確性,接納洗黑錢時使用傀儡戶口的普遍程度,對社區帶來
R 嚴重的損害,且持續發生,應該要備受本港的社會關注。本席正式 R
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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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下一步要考慮加刑的幅度。本席接納李總督察所提供的
C 罪案數字和資料分析。涉及傀儡帳戶的案件宗數由 2020 年的 845 宗 C
急升至 2023 年的 3,970 宗,涉及金額由 2020 年的 18.8 億元急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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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的 99.8 億元。直至 2024 年,涉及傀儡戶口的案件宗數稍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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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至 3,675 宗,涉及金額由 99.8 億下降至 44.66 億。就 2025 年而言,
F 李總督察提供首 10 個月的數據,案件宗數暫時錄得 1,020 宗,涉及 F
金額為 12.24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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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就本案而言,以 2025 年首 10 個月的數據來考慮,雖然
I 表面上數字似乎較高峰期有所回落,但本席認為這與警方投放大量 I
資源打擊相關罪行,以及法庭在判刑上嚴格把關有直接的關。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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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暫時性的數據,相關的犯案手法是否確實呈現持續下降的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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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現階段仍然難以確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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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考慮到首 10 個月的數據與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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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採用四分之一的加刑幅度較為恰當,將 28 個月的刑期上調 7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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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 35 個月。如果日後傀儡戶口罪案有惡化或洗黑錢金額有所遞
O 增,法庭可能會調高加刑幅度,以維持足夠的阻嚇力。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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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被告人的最終刑期為 35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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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綺薇 )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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