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景瀚案 DCCC282/2025
出售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毛景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毛景瀚是 Mox Bank Limited 一個虛擬銀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受益人。2022年1月24日至5月13日期間,帳戶錄得6,741筆存款,總額約323.6萬元,並有1,344筆提款,總額約321.5萬元。交易頻繁,款項多於同日或短期內轉出,涉及多名與被告人無明顯聯繫的對手方,呈現資金快速耗散及短暫存放的特徵。被告人承認將帳戶出售予他人,以換取2,000元。其後承認一項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傀儡帳戶洗黑錢案件應如何量刑,以及應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控方主張傀儡帳戶罪行普遍且嚴重,須提高阻嚇性;辯方承認加刑申請,但要求採用較低幅度,並以認罪、悔意、個人及家庭困境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洗黑錢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判刑須具阻嚇性,但不應僅以涉案金額作機械計算。量刑因素包括前置罪行、被告人的知情程度、國際元素、計劃複雜程度、犯罪集團、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角色及報酬等。本案金額超過300萬元、交易極為頻繁,故以42個月作量刑起點;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8個月。考慮傀儡帳戶罪案對社會的普遍及嚴重損害,根據第27(2)條加刑四分之一,即增加7個月至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 所列的洗黑錢量刑因素,並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所整理的金額與刑期幅度。法院亦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光 [2024] HKCA 1062,以及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2025] HKCA 911 對避免僵化量刑指引的說明。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35個月監禁。刑期由42個月起點因認罪扣減14個月至28個月,再因傀儡帳戶罪行對社會造成的普遍損害,依第27(2)條加刑7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洗黑錢案件雖可參考涉案金額與既有案例,卻不能採用單純數學方式量刑。傀儡帳戶罪案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可支持法定加刑;若相關罪案日後惡化,法院可能採取更高加刑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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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黑錢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以2,000元出售銀行戶口,帳戶涉及逾320萬元及大量交易。法院認罪扣減後再依法加刑,最終判處監禁35個月。
Q.洗黑錢案件會否因傀儡戶口普遍而加刑?
法院接納傀儡戶口洗黑錢對社會造成普遍及嚴重損害,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將28個月刑期增加7個月。
Q.洗黑錢判刑是否只看涉案金額?
不是。法院還考慮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被告角色、前置罪行及國際元素等因素;本案因交易極為頻繁,量刑起點定為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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