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鎮良案 DCCC444/2011

高速駕駛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一個月並罰款合共二千元
被告因兩人死亡等罪被判囚三年一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11/7/2011
報導引用:[2011] 1 HKC 2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鎮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鎮良面對六項控罪,承認首五項,包括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兩項使用欠妥車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10年6月19日凌晨,他在限速每小時50公里的窩打老道以約每小時100公里高速駕駛,意圖超越小巴後失控撞車。車上兩名乘客被拋出並因頭部受傷死亡,另一名乘客重傷。肇事車輛安全氣袋曾被干擾,車窗透光能力亦不足;被告人的學車駕駛執照早已於2003年期滿,且有十二項過往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的量刑,以及多項道路交通罪行如何作出整體刑罰。辯方強調被告認罪、合作、悔意、死者沒有佩戴安全帶,並指的士切線導致意外;控方則依承認事實指出被告高速、蓄意及極度魯莽駕駛,造成兩人死亡、他人受傷及財物損毀。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在限速每小時50公里道路上高速駕駛,為超越小巴而失控,並非的士切線所致;其駕駛態度極其魯莽及不負責任,對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重大危險。量刑時,法庭以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四年三個月為起點,再因認罪予以寬減至兩年十個月。兩名死者未佩戴安全帶只能屬背景因素,不能掩蓋被告駕駛行為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法庭亦把無保險、無牌駕駛、車輛欠妥及既往定罪列為加重因素,並按總量刑原則處理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三宗判刑案例作比較:特區訴何錦昌 HCMA 139/2010、Secretary of Justice v Tsang Ho Pong CAAR 16/2009,以及律政司司長訴劉倩婷 [2011] 1 HKC 234。法庭認為本案涉及兩人死亡、極高速及多項違法情況,情節明顯較上述案例嚴重。適用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第36(1)、42(1)及(4)條、《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1)(b)及121(1)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首五項控罪被判罪成。第一項判監兩年十個月,第五項判監三個月,分期執行,合共監禁三年一個月。第二項罰款1,000元,第三及第四項各罰款500元;吊銷所有車輛駕駛資格四年。第六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不得未經許可重新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認罪及悔意雖可獲刑期寬減,但不能抵銷高速、蓄意及極度危險駕駛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性。法庭亦強調司機有責任確保乘客佩戴安全帶;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會進一步加重案件後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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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高速駕駛撞死兩人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被告在限速道路上高速超車並失控,駕駛極度魯莽,導致兩人死亡;考慮認罪後,第一項罪判監兩年十個月,連同另一項刑期合共三年一個月。

Q.乘客沒有佩戴安全帶會否減輕司機責任?
A.

辯方提出死者沒有佩戴安全帶,但法庭認為這只是背景因素;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仍是被告極度危險的駕駛,因此沒有因此大幅減輕刑責。

Q.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後果?
A.

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構成額外罪行,並加重整體情節。法庭另判無牌駕駛罰款500元、無保險駕駛監禁三個月,並吊銷被告駕駛資格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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