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
A A
B B
DCCC 1410/2009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1410 號 E
--------------------
F F
香港特別行政局區
G 及 G
H
第一被告人 袁明華 H
第二被告人 黃浩倫
I I
第三被告人 黎俊鍵
J J
第四被告人 源潤霖
K 第五被告人 莊健良 K
--------------------
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M
N
日期: 2010 年 11 月 3 日 N
出席人士: 鄧名輝律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陳聰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大峰律師行延
P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Q 李國輔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滔奇律師事務 Q
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R R
葉賜豪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柱才律師事務
S S
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T 盧敏超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 T
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U U
V V
由此
- 2 -
A A
B B
潘英賢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賴文俊律師行延
C 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C
控罪: 有 意 圖 而 導 致身 體 受 嚴重 傷 害 ( Causing grievous
D D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E E
F 判刑理由書 F
G G
控罪
H H
I
1. 本案的五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 I
重傷害」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
J J
條。
K K
L 有關罪行罪名成立 L
M M
2. D1 和 D5 經已承認控罪。D2,D3 及 D4 則選擇不認罪而
N 進行審訊,法庭裁定他們上述罪行罪名不成立,但就較輕的「非法及 N
O 惡意傷人」罪行,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則罪名成立。 O
P P
案情撮要
Q Q
3. 不論各被告人是以第 19 條或是第 17(a)條的罪行被定
R R
罪,案件的性質、背景、過程及其嚴重性是不相伯仲的。案情揭露本
S S
案 23 歲的受害者(“PW1”),因在 D1 的面前講及 D1 的女友是一
T 個濫交的女孩,而遭致 D1 帶同其餘年齡由 14 至 21 歲不等的被告人, T
U U
V V
由此
- 3 -
A A
B B
伏擊及圍毆 PW1,令到他身體受嚴重傷害。期間 D4 更順手在現場拾
C 取一支地拖棒來襲擊 PW1 至斷裂。PW1 雙眼被打傷,視力模糊,左 C
額爆裂血流滿臉,他的面、頸、頭部、手、胸及背皆被打傷。
D D
E E
判刑的事前處理
F F
4. 法庭就被告們的年齡,個別的情況亦應被告們代表大律師
G G
的請求,分別索取不同的報告,包括感化、社會服務、勞教中心、教
H H
導所中心、更生中心以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本席亦依〈刑事訴訟
I 程序條例〉第 109A 條作出適當的考慮和安排。 I
J J
5. 由於各被告的健康狀況,包括體格或精神不理想,因而皆
K
不適合被羈留在勞教中心服刑及接受訓練。 K
L L
案件的特性
M M
N 6. 辯方不爭議這傷人案件是:- N
O O
(1) 有預謀及有計劃下進行;
P P
(2) 以 D1 為主謀,在他的慫恿及教唆下進行的;
Q (3) 由 5 個青少年襲擊一個青年; Q
(4) D4 單獨使用武器襲擊,而非其餘的被告人所預想
R R
到的;
S S
(5) 不論被告們是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內的第 17(a)
T 條或第 19 條罪行,它們皆屬很嚴重的罪行。 T
U U
V V
由此
- 4 -
A A
B B
C 7. 第 17 條罪行屬例行罪行(excepted offence),其最高刑罰可 C
處終身監禁。第 19 條的罪行最高刑罰則可處監禁 3 年。
D D
E 8. 可幸的是,PW1 的傷勢非屬永久性,現也已康復。 E
F F
9. 本席以全面性地作出評估,會視 D1 和 D5 所干犯的罪行
G G
性質,如 D2 至 D4 般看待。
H H
10. 各大律師的求情陳詞與上述的報告內容是一致的。D3 至
I I
D5 則要求法庭考慮判處更生中心令。
J J
K 有關 D1 的背景、報告及建議 K
L L
11. D1 年 21,現無業及沒有刑事前科。他有 F4 教育程度,
M M
輟學後成為酒樓侍應至到今年 7 月。他與母親和一個哥哥居住,彼此
N 關係融洽,當 D1 有收入時,每月會給于母親家用$1,000 - $2,000。 N
D1 承認他與黑社會份子有聯係。在 2008 年被迫下,D1 成為「和合
O O
圖」黑社會社團的一份子,但他稱自己並沒有參于他們任何非法活動。
P P
Q 12. 由於 D1 不忿女友被受害人批評為「開放」的女子,因而 Q
對受害人懷恨在心。案發當天在酒精影響和情緒激動下,D1 慫恿其
R R
他被告人一齊「教訓」受害人,而干犯本案。
S S
T 13. 除了家人外,D1 的舊同事亦為他撰寫求情信,從中可見 T
他曾是一個受歡迎的工作伙伴。
U U
V V
由此
- 5 -
A A
B B
14. 感化官對於 D1 是否現時能在社會上自新是不抱樂觀態
C 度,在作出多方面考慮後,認為 D1 並不適宜接受感化令或社會服務 C
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認為 D1 就他在外不合法的活動是採取了
D D
逃避態度,不肯作出透露。表面上,D1 對今次事件表示後悔,但對
E E
自己的過錯仍未作出真正的反思,加上本罪行嚴重的性質,委員會認
F 為 D1 須要接受帶有強烈衝擊及嚴格的紀律訓練,以加強 D1 守法意 F
G
識及建立正確價值觀。但鑑于 D1 的健康及身體狀況,他不適宜被羈 G
留在勞教中心服刑。委員會則提議判處一個監禁刑罰為適當的。
H H
I 有關 D2 的背景、報告及建議 I
J J
15. D2 現年 22 歲,有 F2 教育程度,輟學後從沒有從事任何
K K
工作。他與母親和一個弟弟居住,D2 稱他要照顧有抑鬱症及有殺傾
L 向的母親,因而不能從事全職工作,但又找不到兼職性質的工作。而 L
他曾是照顧老人家的義工。母親稱 D2 曾短暫地做過侍應但嫌工作辛
M M
苦而辭工,每星期 D2 有三日在外流連至凌晨兩點,甚至不回家。D2
N N
雖有照顧母親的起居生活亦督促她依時服藥,但 D2 脾氣很壞,情緒
O 失控之時會亂拋東西,甚至以暴力待她。於 2009/2010,D2 不幸地被 O
P
診斷患有抑鬱及精神病徵,現時須服藥及接受診治。父母作出自責 P
下,均為 D2 撰寫求情信。
Q Q
R 16. D2 稱他低估其罪行的嚴重性及後果,在朋輩的壓力下, R
S
參于其中。他表示後悔現已感受到受害人被襲擊的無助。他表示在過 S
住不從事工作的日子,他感到沈悶和無用,希望自己于他日重獲自由
T T
時,能找份正當工作或做義工以及照顧母親。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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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 6 -
A A
B B
C 17. D2 在 9/2008 因「盜竊」罪被判 8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C
可惜 D2 表現和態度欠佳,經常違反規條。更在這經歷後,沒有反醒
D D
或洞悉他過往不是之處,亦與黑社會份子來往,不事生產,不久就干
E E
犯本案。在本案保釋期間,其生活及行為依然沒有改善,因而惹上另
F 一宗官非,不幸地,D2 精神亦出現問題。即使 D2 對自己的行為表悔 F
意,但只屬表面化,他將責任推卸于其他被告人身上。感化官認為社
G G
會服務令或感化令不會對 D2 有幫助,反而紀律性及人格的訓練將有
H H
助于灌輸正確的守法觀念給 D2,以助他回正軌。
I I
18. 外展社工證實 D2 確有數年參于義工行列,照顧長者。D2
J J
向社工透露因要長期照顧患有抑鬱症的母親感壓力而情緒低落、脾氣
K K
暴燥,而產生暴力。社工亦助 D2 尋找精神科治療,以醫治他的幻覺。
L 社工稱讚 D2 對長者關愛,熱心參于義務工作,於 2009 年 D2 榮獲「出 L
M
色義工獎」。 M
N N
17. 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指 D2 過往數年經常與黑社會份子
O 為伍,不知悔改。在委員會與 D2 會面時 D2 所給的答案帶逃避性, O
P
對於本身的劣行所表示的懊悔亦流於表面。 P
Q Q
18. 委員會認為 D2 須要接受帶有強烈衝擊的嚴格及有紀律性
R 的訓練,以助他遠離墮落的深淵,建立遵守法紀的人生。但鑑於精神 R
的問題,D2 不適宜被羈留在勞教中心服刑。委員會則提議判處一個
S S
監禁刑罰為適當的。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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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 7 -
A A
B B
有關 D3 的背景、報告及提議
C C
19. D3 現年 19 歲,沒有刑事前科。完成了中學教育,於 2007
D D
離校。D3 與父母和一個哥哥同住。他做過多份工作,卻做不長,由
E E
數天至最長的兩個月。總工作時期少於 6 個月。
F F
20. D3 經常喝酒,一星期有 3 至 4 日出外至凌晨 3 點才回家。
G G
他與黑社會份子來往打發時間,亦不接受父母要他勤勞及戒酒的勸
H H
喻。父母關心 D3,但對他管教及督促是力不從心的。
I I
21. D1 是 D3 的中學同學,D1 曾為 D3 支付煙、酒的費用。
J J
案發前喝了 Whisky 後,D3 盲目地跟從損友的指示而犯案。
K K
L
22. 在保釋期間,D3 努力地改善劣行,遠離損友,不再在外 L
流連忘返。在外展社工的提議下,積極參與義工服務,及從事兼職的
M M
運送工作。他表現出色,得到僱主的欣賞和稱讚,不但為他撰寫求情
N 信,亦確定他日會再僱請 D3。父母對於 D3 正面的改變感欣慰。 N
O O
23. 感化官及懲教署人員皆認為 D3 在自律方面薄弱。長時間
P P
地過著糜爛不受控的生活,所以有紀律的訓練,將有助 D3 循規導矩
Q 地做人及遠離不良份子。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的更新措施是不適用於 Q
R D3。D3 的健康及體質並不適宜被羈留在勞教中心,但適合在教導所 R
及更生中心服刑。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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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 8 -
A A
B B
24. 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認為過往的 D3 與黑社會份子過着
C 不受管制的生活,加上本罪行的嚴重性質,因此 D3 若接受帶有強烈 C
衝擊的嚴格紀律訓練為切實可行的,不但可增強他守法的觀念亦會助
D D
他建立勤奮的生活方式。由于 D3 體質上的不足,不適宜羈留在勞教
E E
中心服刑,因此更生中心的訓練會是好的選擇。
F F
有關 D4 的背景、報告及提議
G G
H H
25. D4 是一個 15 歲的少年,與父母和一個哥哥居住。
I I
26. 由小學開始。D4 學業成續極差,品行亦劣,多次違反校
J J
規,包括以暴力欺負同學,作出偷竊及威脅行為,更喜與黑社會份子
K
為伍,是一名問題學生。 K
L L
27. 父母關心 D4 對他的罪行感震驚及失望,自知沒能力督促
M M
及看管他而亦感到無助。
N N
28. D4 有數個刑事前科,但礙於年齡及他人給予他自新的機
O O
會,沒有將之列入為「刑事案底」,因而「造就」D4 更放肆、囂張、
P P
目空一切,目無法紀,一次又一次地犯案。什至是在保釋期間一次又
Q 一次違反保釋條件下犯案。 Q
R R
29. 于 2008 年 5 月當 D4 還在讀小學時,因「歐打」同學被
S S
捕,在同一個月中保釋時再干犯同一類罪行。他不識悔改,視法律於
T 無物,繼續我行我素,更再于保釋期間與損友一齊干犯「偷竊」罪,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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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 9 -
A A
B B
但有關當局都以警司警誡方式輕輕地教訓他。這些處理方式現証實不
C 但沒有阻嚇作用反助長 D4 的不法行為。在 2008 年 9 月 D4 因「非法 C
集會」被判保護令,他仍與黑社會損友保持密切聯絡,又違反禁制令。
D D
當時他的讀書成續更差、品行變得更壞,在 2009 年 10 月更干犯本罪
E E
行。D4 稱由於 D1 是他的‘大佬’,礙於畏懼 D1,因此聽命於他去
F 襲擊受害人。 F
G G
30. 之後他仍沒有任何改善,沒有學乖下仍過着目無法紀的日
H H
子。不久在保釋期間 2009 年 12 月更另犯下與黑社會有關的罪行,及
I 開始吸食 K 仔。他逃學又曠課,又在 2010 年 6 月保釋期間再干犯「偷 I
J 竊」罪行。 J
K K
31. D4 反叛、幼稚、愚蠢、沖動、自私、貪婪、胆大妄為、
L 沒有自制能力、沒有自知之明,仍不能洞悉自身的問題。警司警誡及 L
M 兒童保護令已証實無效,不能助 D4 回正軌。 M
N N
32. 加上在損友黑社會份子強烈影响,在過往的兩年他重複地
O 犯案。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不會有效地幫 D4 學習奉公守 O
P
法。懲教處確認 D4 是適宜羈留于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更生中心較 P
為合適的。
Q Q
R 33. 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認為帶有強烈衝擊以及嚴格有紀 R
S
律的訓練,可助 D4 回正軌。由於 D4 的體格及健康問題,因此不適 S
宜羈留他在勞教中心服刑,而更生中心令會是一個好的第二選擇。
T T
U U
V V
由此
- 10 -
A A
B B
有關 D5 的背景、報告及提議
C C
34. D5 為 17 歲的青年,與母和一個姐姐同住,父親亦經常與
D D
他們聯絡。他沒有刑事前科,有中二的教育程度。輟學後曾接受過其
E E
他職業訓練,仍未有一份正式的工作。D5 的學習態度、品行及成績
F 都差。經常以身體健康及不適作為成績不理想、曠課以及沒有工作的 F
理由的 D5,仍過着鬆散,放縱的生活。近年與黑社會份子來往,什
G G
至加入黑社會,又吸煙、又飲酒、常過夜生活,更使用暴力。
H H
I 35. 父母及家人亦過份縱容及保護 D5,對他的反叛及散漫的 I
性情,毫無約束力。學校、外展社工的參與亦是無成果。
J J
K
36. D5 透露案發前他們借酒行凶及壯胆,以襲擊一個與他素 K
L 無夙怨的人。但犯案後,D5 開始有所反醒,開始認真工作。可幸的 L
是在保釋期間,他亦與損友斷絕來往。他感愚蠢、幼稚,對劣行深感
M M
後悔。
N N
O 37. 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視 D5 為一個不自律,放肆與黑社 O
會有密切的聯係的青少年,感化官認為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對 D5 的
P P
自新是不足,亦不適當的。委員會則認為 D5 須要一個帶有強烈及嚴
Q Q
厲衝擊以及嚴格有紀律性的訓練,從而令 D5 學習奉公守法,可防止
R 他再誤入岐途。 R
S S
38. 由於 D5 的健康及身體狀況,因而不適宜羈留在勞教中心
T T
服刑,而更生中心令會是一個好的第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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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 11 -
A A
B B
C 刑期 C
D D
(i) D1 和 D2
E E
39. 在全面考慮有關的情況,包括各報告中的內容及提議,案
F F
件及被告們的背景,對控罪的答辯,被告們的自新前境,求情陳詞等。
G G
就 D2 以及沒有刑事前科的 D1 而言,即時監禁的刑罰是無可避免。
H 本席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D1 在認罪下可獲 1/3 的扣減為 8 個月。 H
I
此外,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存在,現判 D1,8 個月的監禁。 I
J J
40. D2 雖非主謀,但就襲擊中其扮演的角色與其他被告人是
K 不遑多讓,因此,其量刑起點亦為 12 個月的監禁。D2 是不認罪下被 K
L
判罪名成立,因此不能有 1/3 減刑期。但此案件非因 D2 而起,亦非 L
他所慫恿的,本席打算給與他非必要的 2 個月扣減。此外,沒有其他
M M
減刑的因素存在,現判 D2,10 個月的監禁。
N N
(ii) D3 和 D5
O O
P P
41. 法庭全面考慮感化官、懲教處、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
Q 的分析與提議,辯方律師們的求情陳詞,在顧及他們的品性、行為、 Q
健康和精神狀況以及該個案的情況,本席信納為社會及被告們本身的
R R
利益着想,他們應羈留於更生中心一段時間。當刑期完畢獲釋放後,
S S
依《更生中心條例》仍須受懲教人員監管 1 年。
T T
42. 現判處 D3 和 D5 羈留於更生中心服刑及接受教導。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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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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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iii) D4 C
D D
43. 有關懲教署、感化官以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中所作的建
E 議 ,並沒有視 D4 在保釋期間干犯的盜竊罪及三合會社團性質的罪 E
行,經已罪名成立。
F F
G G
44. 剛得悉 D4 今早在東區裁判處就本案保釋期間所干犯的盜
H 竊 罪 及 三 合 會 有 關 的 罪 行 ( 即 ESC3908/2010 , 700052/2010 及 H
700053/2010),認罪後已被判處教導所令。在這情況下,更生中心
I I
令不再適用於 D4(見 HK 法例第 567 章《更生中心條例》第 4 條)。
J J
K 45. 法庭再次考慮後,包括根據香港法例第 280 章《更生中心 K
條例》第 4 條所述,以及 15 歲的 D4 在本案中所被定罪的罪行是可處
L L
以監禁。為了社會利益着想及在顧及 D4 品性、過往行為及犯罪情況
M M
後,亦信納他在教導所接受限一段時期的教導,會有利於感化他及防
N 止罪案發生,而教導所令亦是合適的。 N
O O
46. 因 而 本 席 現 判 處 D4 羈 留 於 教 導 所 接 受 感 化 及 教 導
P P
(reformation and training),並與上述東區裁判署的案件所頒下的教導
Q 所令同期執行。 Q
R R
S ( 吳蕙芳 ) S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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