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
A A
B B
HCAL 56/2010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高等法院 D
E
原訟法庭
E
憲法及行政訴訟 2010 年第 56 號
F F
____________
G G
呈請人 李振雄
H H
及
I I
第一答辯人 冼健雯選舉事務主任 (委員會及研究)
J J
第二答辯人 黃彥勳選舉主任
K K
____________
L L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公開聆訊)
M M
聆訊日期 : 2010 年 10 月 20 日
N 判案書日期 :2010 年 10 月 29 日 N
O O
判案書
P P
Q Q
案情
R R
1. 呈請人 李振雄 先生 乃 2010 年立 法會 補選香 港 島地方
S S
選區五名候選人之一,候選人編號為 5 號。立法會補選於 2010
T 年 5 月 16 日舉行。根據有關之選舉結果公告,第 1 至第 5 號候 T
U U
V V
由此
-2-
A A
B 選人的得票,分別為 3,144 票、2,715 票、103,564 票、799 票和 B
1,542 票(呈請人)。
C C
D 2. 第 3 號 候 選 人 陳 淑 莊 遂 以 103,564 的 得 票 , 高 票 當 D
E 選。 E
F F
3. 呈請人 提出選 舉呈 請 以質 疑有關 之選 舉。呈 請人依賴
G 《立法會條例》(《香港法例》第 542 章)第 61(1)(a)(iv)條之 G
H
規定,指陳淑莊並非妥為選出,原因是 發生了關乎該選舉的「具
H
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呈請人要求法庭:
I I
「 (a) 裁定香港島選區選舉主任在選舉結果公告中宣布
J 的當選議員陳淑莊是否妥為選出。 J
(b) 如原訟法庭裁定陳淑莊並非妥為選出,在呈請人
K 不提出要求重選的情況下, K
L (c) 進一步裁定答辯人是否沒有履行選管會的職能第 L
六項:『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選舉是公開、誠
實及公平地進行。』監管不力、導致混亂,讓選
M M
舉出現不公平競爭,影響選情,令呈請人以低於
3%得票落選 ,蒙受 金錢和精 神損失 ,要向 呈 請人
N 作出賠償。」 N
O O
4. 第一答 辯人乃 任職 選舉事 務處的 選舉 事務主 任,負責
P
協助高級選舉事務主任(委員會及研究)及副總選舉事務主任 P
Q (委員會及研究) ﹝亦擔任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管會)秘書﹞為 Q
選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包括協助選管會處理 與選舉有關的投
R R
訴。
S S
T 5. 第二答 辯人為 上述 立法會 補選香 港島 地方選 區的選舉 T
主任,負責公布有關之選舉結果。
U U
V V
由此
-3-
A A
B 6. 雙方並無爭議,呈請人所投訴的「具關鍵性欠妥之 B
處」,起 因於香港 電台所 製作的 電視 節目「立 法會補選 2010:
C C
聽其言」。該節目輪流介紹每一 地方選區的不同候選人和播放他
D
們 的 宣 傳 片 段 。 在 節 目 中 , 每 一 位 候 選 人 所 獲 得 的 時 間 約 45 D
E 秒。每一集節目時間不超過 5 分鐘。換而言之,每一集節目只能 E
介紹四位候選人和播放他們的宣傳片段。
F F
G
7. 呈請人所針對的是香港電台在 2010 年 5 月 10 日下午 G
H 1 時 20 分至 25 分於無線電視翡翠台所播放的一集節目。該集節 H
目只介紹了四名香港島地方選區的候選人,即第 1 至第 4 號候選
I I
人。至於呈請人作為該選區的第 5 號候選人,其有關的介紹和宣
J J
傳片段是在翌日(2010 年 5 月 11 日)的一集節目中才播出。同
K 一集節目播出的有另外一個地方選區的三位候選人。雙方同意 , K
在 5 月 10 日所播放的一集節目中,並沒有提及香港島地方選區
L L
還有第五位候選人,即呈請人。
M M
N 8. 呈請人 認為上 述情 況對他 並不公 平。 因為節 目之安排 N
O
容易讓觀眾, 當中包括香港島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 ,誤以為該選
O
區只有四名候選人參選。而知道呈請人有份參選的 選民,亦可能
P P
誤會呈請人已經退選。
Q Q
R R
9. 呈請人 亦指, 在之 前一天 在接受 電台 訪問時 曾提及已
S 準備好了落選宣言在互聯網上播放。而亦有傳媒根據他在電台的 S
T 講話,在 5 月 10 日上午(錯誤地)報導他已經退選。故有關之
T
U U
V V
由此
-4-
A A
B 電視節目安排更容易令選民誤會他真的退選了。呈請人指上述事 B
C 情對他的選情造成「無法估計」的負面影響。 C
D D
10. 呈請人 亦指他 其後 曾就事 情與另 一名 候選人 到選管會
E 靜坐和投訴,但不得要領 ,而選舉亦如期舉行。如前述,他所得 E
F 的票數少於香港島地方選區所得的載有有效票的選票總數的 F
3% , 故 其 所 繳 存的 按 金 按 有 關規 例 之規 定 被 沒 收 。 呈 請 人亦 聲
G G
稱蒙受其他方面的金錢和精神損失,遂要求賠償。
H H
I 「欠妥之處」 I
J 11. 本選舉 呈請第 一個 爭議重 點是在 上述 情況底 下是否有 J
「欠妥之處」。
K K
L
12. 就在電 視及電 台進 行競選 活動方 面 , 選管會 曾作出以 L
M 下指引: M
「 11.3 電視及電台所製作的而非與選舉有關的時事節
N N
目 及 其他 節目 ,候 選人 /地 方 選區 候選 人名單 可 以嘉 賓
身 分 參與 ,但 其參 與必 須切 合 節目 的主 題。但 如 屬於 與
O
選 舉 有關 的節 目, 該等 節目 應 按照 “平 等時間 ” 的原 則 O
對 待 各參 加候 選人 。“ 平等 時間 ”指 競 逐同一 選 區/ 功
P 能 界 別的 每名 候選 人/ 地方 選 區候 選人 名單在 節 目中各 P
佔平等的時間 。」
Q Q
R
13. 呈請人 爭辯: 「平 等時間 」的原 則, 要求有 關的電視
R
節目給予同一地方選區的 每一位候選人相同的節目時間。節目時
S S
間以同一集的節目為計算。
T T
U U
V V
由此
-5-
A A
B 14. 代表兩 名答辯 人的 吳文偉 大律師 則陳 詞 :只 要有關的 B
電視節目一視同仁,給予所有的候選人相同 的電視播出時間,便
C C
沒有任何「欠妥之處」。 「平等時間」的原則並不要求各候選人
D
在同一集節目中出現。 D
E E
15. 第一答辯人亦在其誓章內指出:
F F
「27. 透 過 該 章 指 引 , 選 管 會 向 各 廣 播 機 構 呼 籲 要貫 徹
G 公 平 及平 等對 待同 一選 區所 有候 選人 的原 則。 電 視及 電 G
台 在 製作 與選 舉有 關的 節目 或舉 辦選 舉論 壇時 , 應按 照
「 平 等時 間」 的原 則及 「不 給予 不公 平優 待」 原 則對 待
H H
所 有 同一 選區 的候 選人 (見 該章 指引 第二 部分 ) 。選 管
會 相 信倘 若傳 媒貫 徹上 述原 則, 應當 能做 到公 平 及平 等
I
地對待各候選人。 I
J 28. 不過由於傳媒的種類及數目繁多 ,其所製作 的節目 J
無 論 形式 、題 材的 選取 、表 達手 法及 節目 安排 等 亦十 分
多 樣 化而 且日 新月 異, 要求 選管 會為 傳媒 盡列 所 有符 合
K K
上 述 原則 的節 目細 節安 排, 以期 涵蓋 每種 及每 個 節目 ,
是不切實際的。選管會亦不宜介入傳媒的實際節目安
L 排 , 否則 可能 會造 成干 預傳 媒的 運作 及編 輯自 主 ,並 限 L
制 它 們的 創作 空間 。因 此, 選管 會認 為現 行由 選 管會 發
M 出 指 引要 求傳 媒遵 守, 再由 各傳 媒機 構根 據上 述 的原 則 M
以 製 作節 目而 不訂 定節 目細 節安 排的 做法 是恰 當 的。 此
N 外 , 選管 會不 可能 在眾 多與 選舉 有關 的 節 目播 放 前, 詳
N
細 檢 視每 一個 節目 是否 符合 上述 原則 。若 選管 會 就選 舉
節目收到投訴定會展開調查。」
O O
P 16. 本 席 同意 ,第 一答 辯人 在其 誓章 第 28 段 所 述說 的 事 P
Q
情,有其道理。有關之指引訂明電視節目應按照「平等時間」的
Q
原則對待各候選人。至於如何實踐該原則,則必須按實際情況 而
R R
處理;不能要求選管會為傳媒盡列所有符合該原則 的節目細節安
S
排,以期涵蓋每種及每個節目。故不能說有關之指引本身有任何 S
T 欠妥之處。 T
U U
V V
由此
-6-
A A
B 17. 然而, 那並不 表示 有關的 節目製 作方 式和播 放安排毫 B
無欠妥 之處 。按案 情而 論, 呈請人 所 疑慮的 事情 乃是合 理的 。 5
C C
月 10 日所播放的一集節目,介紹了香港島地方選區的頭四位候
D
選人,和播放了他們的宣傳片段,卻沒有 提及還有第五名候選 D
E 人,會在翌日的節目中作出介紹和播放其宣傳片段。那樣安排, E
F
有可能讓觀眾誤會該選區只有該集節目所介紹的四名候選人。當
F
然,若同一觀眾以前曾收看過該節目,曾見過相同或相似的情況
G G
的話,便可能理解到同一選區的所有候選人並不一定會在同一集
H H
的節目中出現。同理,若該名觀眾在 5 月 10 日後有收看同一節
I 目的話,便有可能發現相同或相類的事情,從而得到正確的理 I
J
解。又如該名觀眾有收看 5 月 11 日所播放的一集節目,看到呈
J
請人的介紹和有關之宣傳片段,他亦不會對呈請人的參選情況,
K K
有所誤解。
L L
M 18. 但無可否認,單是收看 5 月 10 日一集節目的觀眾和選 M
N 區選民,有可能被節目的製作方式和播放安排所誤導。 N
O O
19. 一般來 說,上 述情 況對知 名度較 低或 受傳媒 報導較少
P P
的候選人所可能造成的影響較大。
Q Q
20. 總體而 言,本 席認 為,上 述之 節 目製 作方式 和播放安
R R
排有欠妥之處。其實只要在每一集節目中清楚說明,還有在同一
S S
選區其他的候選人將會在之後的一集 節目中作出介紹和播放其宣
T 傳片段,欠妥之處便可完全消除。 T
U U
V V
由此
-7-
A A
B 「具關鍵性的」 B
C
21. 第二個 要處理 的題 目 是上 述的有 欠妥 之處是 否「具關
C
鍵性的」。
D D
E 22. 本席認 為,有 關的 欠妥之 處是否 具關 鍵性, 應考慮所 E
F
有有關的情況,而不應單憑有關 的欠妥之處是否對選舉結果造成
F
「關鍵性」的影響而作出判斷。本席認為, 「具關鍵性的欠妥之
G G
處」(material irregularity) 所著眼的是有關的欠妥之處,在選舉
H 必須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大前題下的重要性、嚴重性,而不單是 H
I 考慮其對選舉結果的影響性。 I
J J
23. 以本案 案情而 論, 本席不 認為 有 關的 欠妥之 處「具關
K 鍵性」。首先,有關的電視節目播放時間只是 5 分鐘左右,每名 K
L
候選人獲得的出鏡時間不超過 1 分鐘。而且,法庭亦沒有該節目
L
之收視率的證據。
M M
N 24. 再者, 在該電 視節 目內進 行宣傳 ,並 不是選 區 候選人 N
O
的唯一競選宣傳方法。其他的競選宣傳方法,包括郵寄關乎 有關
O
補選的信件與登記選民,在公眾地方張貼宣傳物品 和進行競選活
P P
動,還有在其他傳媒中進行競選宣傳 等等。有關的電視節目只是
Q 眾多競選宣傳方式的其中一種。 Q
R R
25. 此外,選舉事務處亦曾在向各選民寄送投票通知咭
S S
時,附上其所屬選區的候選人簡介。而在票站內和選票上亦可清
T 楚見到呈請人是五名候選人之一。 T
U U
V V
由此
-8-
A A
B 26. 即使就電視節目而論,當然收看的觀眾有可能被誤 B
C 導;但亦如前述,有關的觀眾亦可能 從收看其他集的節目了解到 C
在同一地方選區的參選人,並非一定編排在同一集的節目中出
D D
現。就該方面,呈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原本打算投
E E
他一票的有關選民,在觀看過 5 月 10 日的一集電視節目後,誤
F F
以為他沒有參選或已經退選,因而沒有投他一票。
G G
27. 本席亦 注意到 有關 欠妥之 處的性 質 , 並非是 蓄意對選
H H
情造成不公的情況 。就其重要性和嚴重性而論,亦不屬於重大 或
I I
嚴重、難以補救的一類。而事實上,呈請人亦在選舉之前作出公
J 開投訴和召開記者招待會作出澄清。 J
K K
28. 此外, 雙方亦 無異 議,有 關的電 視節 目每一 集均上載
L
於香港電台網站供人免費收看。而且若有選民因 5 月 10 日一集 L
M 的電視節目就呈請人是否有參選或已經退選有所疑問,很容易從 M
呈請人或有關當局,當中包括選管會、香港電台和無線電視,獲
N N
得答案。
O O
P 29. 就影響 性而論 ,呈 請人在 審訊時 亦同 意,有 關的欠妥 P
之處對選舉結果毫無影響。他坦言承認,無論事情如何發生,陳
Q Q
淑莊亦必然會以高票當選 。呈請人亦不諱言,即使沒有有關欠妥
R R
之處發生,也無法證明他所得的票數會達到有效之選票的總數的
S 3%。 S
T T
U U
V V
由此
-9-
A A
B 30. 至於呈請人說他在 5 月 9 日的電台節目中曾提及已準 B
備了敗選宣言,因而 5 月 10 日的電視節目安排對他的選情造成
C C
不可估計的影響,本席不予接納。本席認為,敗選宣言與退選完
D
全是相反的事情。呈請人在電視節目之前一日公開在電台中說他 D
E 已作好敗選的準備,亦已預備好了敗選的宣言,正 正說明他沒有 E
F
半途退選的意圖。至於 5 月 10 日上午部分傳媒錯誤地報導他已
F
作出退選的決定,完全與在當天下午播放的電視節目無關。呈請
G G
人亦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作出澄清,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H H
I 31. 基於上 述原因 和對 整個案 情的考 慮, 本席裁 定有關 的 I
欠妥之處並不具關鍵性。
J J
K K
「妥為選出」
L L
32. 基於這 個裁定 ,亦 由於毫 問疑問 ,無 論有關 的欠妥之
M 處是否發生,陳淑莊亦必然以高票當選 ,故本席進一步裁定在有 M
關選舉中,陳淑莊是妥為選出的。
N N
O O
金錢濟助的申索
P P
33. 既然如 此,法 庭亦 不能接 納 呈請 人就 金錢濟 助方面的
Q 申索。 Q
R R
34. 無論如 何,本 席同 意 吳大 律師就 該方 面的陳 詞。兩名
S S
答辯人就有關的電視節目 的製作和播放安排,並無監管或干預的
T 權力或責任。而且按《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 T
U U
V V
由此
- 10 -
A A
B 541 章)第 14(1)(b)條之規定,即使他們真的犯了任何錯誤,他 B
C 們亦無須就其在執行或本意是執行該條例下的職能時,真誠地作 C
出或沒有作出的行為,招致任何法律責任。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 D
兩名答辯人在其執行或本 意是執行該條例下的職能時所作出或沒
E E
有作出的行為,並非是真誠地作出或不作出的,故他們無論如何
F 亦不應承受任何法律責任。 F
G G
35. 此外, 如前述 ,呈 請人亦 無法證 明 假 使有關 的欠妥之
H
處沒有發生,他所得的票數會 達至有效票的票數總數的 3%,以 H
I 致其訂金不被沒收。而他所指稱的其他方面的損失,亦沒有實質 I
證據予以支持。
J J
K
36. 基於上 述原因 ,本 席不接 納呈請 人就 金錢濟 助方面的 K
L 申索。 L
M M
提交報告
N N
37. 《 立 法 會 條 例 》 第 67(5) 條 規 定 , 原訟 法 庭 如 認 為 應
O O
該就在選舉呈請的審訊過程而出現的任何事 而提交報告,可主動
P 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或立法會秘書提 P
供報告。
Q Q
R R
38. 本席認為本案所牽涉的欠妥之處,不一定是個別事
S 件。同一類或相類的事情,有可能在將來重覆發生,值得選管會 S
作出進一步的考慮和訂定適當的預防方法, 當中包括考慮修改有
T T
關的指引的可行性。雖然如前述,法庭並不認為現行的指引本身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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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 11 -
A A
B 有欠妥之處,但那並不代表指引没有完善的空間。故法庭會主動 B
將本判案書之副本作為報告,交予選管會 。法庭不認為有需要向
C C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或立法會秘書提交有關之報告。
D D
E 命令 E
F 39. 法庭頒 令撤鎖 本選 舉呈請 。就訟 費方 面,雙 方同意訟 F
費應以訴訟結果為依據。既然呈請人敗訴,本席進一步頒令,呈
G G
請人須支付兩名答辯人本選舉呈請的訟費;除非雙方能就訟費數
H H
目達成協議,否則交由法庭予以評定。
I I
J J
K K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L L
M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M
N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律政司轉聘吳文偉大律師代表 N
O O
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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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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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A A
B B
HCAL 56/2010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高等法院 D
E
原訟法庭
E
憲法及行政訴訟 2010 年第 56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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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李振雄
H H
及
I I
第一答辯人 冼健雯選舉事務主任 (委員會及研究)
J J
第二答辯人 黃彥勳選舉主任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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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公開聆訊)
M M
聆訊日期 : 2010 年 10 月 20 日
N 判案書日期 :2010 年 10 月 29 日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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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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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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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 李振雄 先生 乃 2010 年立 法會 補選香 港 島地方
S S
選區五名候選人之一,候選人編號為 5 號。立法會補選於 2010
T 年 5 月 16 日舉行。根據有關之選舉結果公告,第 1 至第 5 號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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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選人的得票,分別為 3,144 票、2,715 票、103,564 票、799 票和 B
1,542 票(呈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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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 第 3 號 候 選 人 陳 淑 莊 遂 以 103,564 的 得 票 , 高 票 當 D
E 選。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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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呈請人 提出選 舉呈 請 以質 疑有關 之選 舉。呈 請人依賴
G 《立法會條例》(《香港法例》第 542 章)第 61(1)(a)(iv)條之 G
H
規定,指陳淑莊並非妥為選出,原因是 發生了關乎該選舉的「具
H
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呈請人要求法庭:
I I
「 (a) 裁定香港島選區選舉主任在選舉結果公告中宣布
J 的當選議員陳淑莊是否妥為選出。 J
(b) 如原訟法庭裁定陳淑莊並非妥為選出,在呈請人
K 不提出要求重選的情況下, K
L (c) 進一步裁定答辯人是否沒有履行選管會的職能第 L
六項:『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選舉是公開、誠
實及公平地進行。』監管不力、導致混亂,讓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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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出現不公平競爭,影響選情,令呈請人以低於
3%得票落選 ,蒙受 金錢和精 神損失 ,要向 呈 請人
N 作出賠償。」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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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答 辯人乃 任職 選舉事 務處的 選舉 事務主 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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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高級選舉事務主任(委員會及研究)及副總選舉事務主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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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包括協助選管會處理 與選舉有關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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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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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5. 第二答 辯人為 上述 立法會 補選香 港島 地方選 區的選舉 T
主任,負責公布有關之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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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6. 雙方並無爭議,呈請人所投訴的「具關鍵性欠妥之 B
處」,起 因於香港 電台所 製作的 電視 節目「立 法會補選 2010:
C C
聽其言」。該節目輪流介紹每一 地方選區的不同候選人和播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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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 的 宣 傳 片 段 。 在 節 目 中 , 每 一 位 候 選 人 所 獲 得 的 時 間 約 45 D
E 秒。每一集節目時間不超過 5 分鐘。換而言之,每一集節目只能 E
介紹四位候選人和播放他們的宣傳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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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7. 呈請人所針對的是香港電台在 2010 年 5 月 10 日下午 G
H 1 時 20 分至 25 分於無線電視翡翠台所播放的一集節目。該集節 H
目只介紹了四名香港島地方選區的候選人,即第 1 至第 4 號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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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至於呈請人作為該選區的第 5 號候選人,其有關的介紹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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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片段是在翌日(2010 年 5 月 11 日)的一集節目中才播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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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5 月 10 日所播放的一集節目中,並沒有提及香港島地方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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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第五位候選人,即呈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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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讓觀眾, 當中包括香港島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 ,誤以為該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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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只有四名候選人參選。而知道呈請人有份參選的 選民,亦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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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會呈請人已經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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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呈請人 亦指, 在之 前一天 在接受 電台 訪問時 曾提及已
S 準備好了落選宣言在互聯網上播放。而亦有傳媒根據他在電台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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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電視節目安排更容易令選民誤會他真的退選了。呈請人指上述事 B
C 情對他的選情造成「無法估計」的負面影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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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呈請人 亦指他 其後 曾就事 情與另 一名 候選人 到選管會
E 靜坐和投訴,但不得要領 ,而選舉亦如期舉行。如前述,他所得 E
F 的票數少於香港島地方選區所得的載有有效票的選票總數的 F
3% , 故 其 所 繳 存的 按 金 按 有 關規 例 之規 定 被 沒 收 。 呈 請 人亦 聲
G G
稱蒙受其他方面的金錢和精神損失,遂要求賠償。
H H
I 「欠妥之處」 I
J 11. 本選舉 呈請第 一個 爭議重 點是在 上述 情況底 下是否有 J
「欠妥之處」。
K K
L
12. 就在電 視及電 台進 行競選 活動方 面 , 選管會 曾作出以 L
M 下指引: M
「 11.3 電視及電台所製作的而非與選舉有關的時事節
N N
目 及 其他 節目 ,候 選人 /地 方 選區 候選 人名單 可 以嘉 賓
身 分 參與 ,但 其參 與必 須切 合 節目 的主 題。但 如 屬於 與
O
選 舉 有關 的節 目, 該等 節目 應 按照 “平 等時間 ” 的原 則 O
對 待 各參 加候 選人 。“ 平等 時間 ”指 競 逐同一 選 區/ 功
P 能 界 別的 每名 候選 人/ 地方 選 區候 選人 名單在 節 目中各 P
佔平等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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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呈請人 爭辯: 「平 等時間 」的原 則, 要求有 關的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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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給予同一地方選區的 每一位候選人相同的節目時間。節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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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以同一集的節目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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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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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4. 代表兩 名答辯 人的 吳文偉 大律師 則陳 詞 :只 要有關的 B
電視節目一視同仁,給予所有的候選人相同 的電視播出時間,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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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任何「欠妥之處」。 「平等時間」的原則並不要求各候選人
D
在同一集節目中出現。 D
E E
15. 第一答辯人亦在其誓章內指出:
F F
「27. 透 過 該 章 指 引 , 選 管 會 向 各 廣 播 機 構 呼 籲 要貫 徹
G 公 平 及平 等對 待同 一選 區所 有候 選人 的原 則。 電 視及 電 G
台 在 製作 與選 舉有 關的 節目 或舉 辦選 舉論 壇時 , 應按 照
「 平 等時 間」 的原 則及 「不 給予 不公 平優 待」 原 則對 待
H H
所 有 同一 選區 的候 選人 (見 該章 指引 第二 部分 ) 。選 管
會 相 信倘 若傳 媒貫 徹上 述原 則, 應當 能做 到公 平 及平 等
I
地對待各候選人。 I
J 28. 不過由於傳媒的種類及數目繁多 ,其所製作 的節目 J
無 論 形式 、題 材的 選取 、表 達手 法及 節目 安排 等 亦十 分
多 樣 化而 且日 新月 異, 要求 選管 會為 傳媒 盡列 所 有符 合
K K
上 述 原則 的節 目細 節安 排, 以期 涵蓋 每種 及每 個 節目 ,
是不切實際的。選管會亦不宜介入傳媒的實際節目安
L 排 , 否則 可能 會造 成干 預傳 媒的 運作 及編 輯自 主 ,並 限 L
制 它 們的 創作 空間 。因 此, 選管 會認 為現 行由 選 管會 發
M 出 指 引要 求傳 媒遵 守, 再由 各傳 媒機 構根 據上 述 的原 則 M
以 製 作節 目而 不訂 定節 目細 節安 排的 做法 是恰 當 的。 此
N 外 , 選管 會不 可能 在眾 多與 選舉 有關 的 節 目播 放 前, 詳
N
細 檢 視每 一個 節目 是否 符合 上述 原則 。若 選管 會 就選 舉
節目收到投訴定會展開調查。」
O O
P 16. 本 席 同意 ,第 一答 辯人 在其 誓章 第 28 段 所 述說 的 事 P
Q
情,有其道理。有關之指引訂明電視節目應按照「平等時間」的
Q
原則對待各候選人。至於如何實踐該原則,則必須按實際情況 而
R R
處理;不能要求選管會為傳媒盡列所有符合該原則 的節目細節安
S
排,以期涵蓋每種及每個節目。故不能說有關之指引本身有任何 S
T 欠妥之處。 T
U U
V V
由此
-6-
A A
B 17. 然而, 那並不 表示 有關的 節目製 作方 式和播 放安排毫 B
無欠妥 之處 。按案 情而 論, 呈請人 所 疑慮的 事情 乃是合 理的 。 5
C C
月 10 日所播放的一集節目,介紹了香港島地方選區的頭四位候
D
選人,和播放了他們的宣傳片段,卻沒有 提及還有第五名候選 D
E 人,會在翌日的節目中作出介紹和播放其宣傳片段。那樣安排, E
F
有可能讓觀眾誤會該選區只有該集節目所介紹的四名候選人。當
F
然,若同一觀眾以前曾收看過該節目,曾見過相同或相似的情況
G G
的話,便可能理解到同一選區的所有候選人並不一定會在同一集
H H
的節目中出現。同理,若該名觀眾在 5 月 10 日後有收看同一節
I 目的話,便有可能發現相同或相類的事情,從而得到正確的理 I
J
解。又如該名觀眾有收看 5 月 11 日所播放的一集節目,看到呈
J
請人的介紹和有關之宣傳片段,他亦不會對呈請人的參選情況,
K K
有所誤解。
L L
M 18. 但無可否認,單是收看 5 月 10 日一集節目的觀眾和選 M
N 區選民,有可能被節目的製作方式和播放安排所誤導。 N
O O
19. 一般來 說,上 述情 況對知 名度較 低或 受傳媒 報導較少
P P
的候選人所可能造成的影響較大。
Q Q
20. 總體而 言,本 席認 為,上 述之 節 目製 作方式 和播放安
R R
排有欠妥之處。其實只要在每一集節目中清楚說明,還有在同一
S S
選區其他的候選人將會在之後的一集 節目中作出介紹和播放其宣
T 傳片段,欠妥之處便可完全消除。 T
U U
V V
由此
-7-
A A
B 「具關鍵性的」 B
C
21. 第二個 要處理 的題 目 是上 述的有 欠妥 之處是 否「具關
C
鍵性的」。
D D
E 22. 本席認 為,有 關的 欠妥之 處是否 具關 鍵性, 應考慮所 E
F
有有關的情況,而不應單憑有關 的欠妥之處是否對選舉結果造成
F
「關鍵性」的影響而作出判斷。本席認為, 「具關鍵性的欠妥之
G G
處」(material irregularity) 所著眼的是有關的欠妥之處,在選舉
H 必須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大前題下的重要性、嚴重性,而不單是 H
I 考慮其對選舉結果的影響性。 I
J J
23. 以本案 案情而 論, 本席不 認為 有 關的 欠妥之 處「具關
K 鍵性」。首先,有關的電視節目播放時間只是 5 分鐘左右,每名 K
L
候選人獲得的出鏡時間不超過 1 分鐘。而且,法庭亦沒有該節目
L
之收視率的證據。
M M
N 24. 再者, 在該電 視節 目內進 行宣傳 ,並 不是選 區 候選人 N
O
的唯一競選宣傳方法。其他的競選宣傳方法,包括郵寄關乎 有關
O
補選的信件與登記選民,在公眾地方張貼宣傳物品 和進行競選活
P P
動,還有在其他傳媒中進行競選宣傳 等等。有關的電視節目只是
Q 眾多競選宣傳方式的其中一種。 Q
R R
25. 此外,選舉事務處亦曾在向各選民寄送投票通知咭
S S
時,附上其所屬選區的候選人簡介。而在票站內和選票上亦可清
T 楚見到呈請人是五名候選人之一。 T
U U
V V
由此
-8-
A A
B 26. 即使就電視節目而論,當然收看的觀眾有可能被誤 B
C 導;但亦如前述,有關的觀眾亦可能 從收看其他集的節目了解到 C
在同一地方選區的參選人,並非一定編排在同一集的節目中出
D D
現。就該方面,呈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原本打算投
E E
他一票的有關選民,在觀看過 5 月 10 日的一集電視節目後,誤
F F
以為他沒有參選或已經退選,因而沒有投他一票。
G G
27. 本席亦 注意到 有關 欠妥之 處的性 質 , 並非是 蓄意對選
H H
情造成不公的情況 。就其重要性和嚴重性而論,亦不屬於重大 或
I I
嚴重、難以補救的一類。而事實上,呈請人亦在選舉之前作出公
J 開投訴和召開記者招待會作出澄清。 J
K K
28. 此外, 雙方亦 無異 議,有 關的電 視節 目每一 集均上載
L
於香港電台網站供人免費收看。而且若有選民因 5 月 10 日一集 L
M 的電視節目就呈請人是否有參選或已經退選有所疑問,很容易從 M
呈請人或有關當局,當中包括選管會、香港電台和無線電視,獲
N N
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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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9. 就影響 性而論 ,呈 請人在 審訊時 亦同 意,有 關的欠妥 P
之處對選舉結果毫無影響。他坦言承認,無論事情如何發生,陳
Q Q
淑莊亦必然會以高票當選 。呈請人亦不諱言,即使沒有有關欠妥
R R
之處發生,也無法證明他所得的票數會達到有效之選票的總數的
S 3%。 S
T T
U U
V V
由此
-9-
A A
B 30. 至於呈請人說他在 5 月 9 日的電台節目中曾提及已準 B
備了敗選宣言,因而 5 月 10 日的電視節目安排對他的選情造成
C C
不可估計的影響,本席不予接納。本席認為,敗選宣言與退選完
D
全是相反的事情。呈請人在電視節目之前一日公開在電台中說他 D
E 已作好敗選的準備,亦已預備好了敗選的宣言,正 正說明他沒有 E
F
半途退選的意圖。至於 5 月 10 日上午部分傳媒錯誤地報導他已
F
作出退選的決定,完全與在當天下午播放的電視節目無關。呈請
G G
人亦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作出澄清,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H H
I 31. 基於上 述原因 和對 整個案 情的考 慮, 本席裁 定有關 的 I
欠妥之處並不具關鍵性。
J J
K K
「妥為選出」
L L
32. 基於這 個裁定 ,亦 由於毫 問疑問 ,無 論有關 的欠妥之
M 處是否發生,陳淑莊亦必然以高票當選 ,故本席進一步裁定在有 M
關選舉中,陳淑莊是妥為選出的。
N N
O O
金錢濟助的申索
P P
33. 既然如 此,法 庭亦 不能接 納 呈請 人就 金錢濟 助方面的
Q 申索。 Q
R R
34. 無論如 何,本 席同 意 吳大 律師就 該方 面的陳 詞。兩名
S S
答辯人就有關的電視節目 的製作和播放安排,並無監管或干預的
T 權力或責任。而且按《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 T
U U
V V
由此
- 10 -
A A
B 541 章)第 14(1)(b)條之規定,即使他們真的犯了任何錯誤,他 B
C 們亦無須就其在執行或本意是執行該條例下的職能時,真誠地作 C
出或沒有作出的行為,招致任何法律責任。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D D
兩名答辯人在其執行或本 意是執行該條例下的職能時所作出或沒
E E
有作出的行為,並非是真誠地作出或不作出的,故他們無論如何
F 亦不應承受任何法律責任。 F
G G
35. 此外, 如前述 ,呈 請人亦 無法證 明 假 使有關 的欠妥之
H
處沒有發生,他所得的票數會 達至有效票的票數總數的 3%,以 H
I 致其訂金不被沒收。而他所指稱的其他方面的損失,亦沒有實質 I
證據予以支持。
J J
K
36. 基於上 述原因 ,本 席不接 納呈請 人就 金錢濟 助方面的 K
L 申索。 L
M M
提交報告
N N
37. 《 立 法 會 條 例 》 第 67(5) 條 規 定 , 原訟 法 庭 如 認 為 應
O O
該就在選舉呈請的審訊過程而出現的任何事 而提交報告,可主動
P 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或立法會秘書提 P
供報告。
Q Q
R R
38. 本席認為本案所牽涉的欠妥之處,不一定是個別事
S 件。同一類或相類的事情,有可能在將來重覆發生,值得選管會 S
作出進一步的考慮和訂定適當的預防方法, 當中包括考慮修改有
T T
關的指引的可行性。雖然如前述,法庭並不認為現行的指引本身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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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 11 -
A A
B 有欠妥之處,但那並不代表指引没有完善的空間。故法庭會主動 B
將本判案書之副本作為報告,交予選管會 。法庭不認為有需要向
C C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或立法會秘書提交有關之報告。
D D
E 命令 E
F 39. 法庭頒 令撤鎖 本選 舉呈請 。就訟 費方 面,雙 方同意訟 F
費應以訴訟結果為依據。既然呈請人敗訴,本席進一步頒令,呈
G G
請人須支付兩名答辯人本選舉呈請的訟費;除非雙方能就訟費數
H H
目達成協議,否則交由法庭予以評定。
I I
J J
K K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L L
M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M
N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律政司轉聘吳文偉大律師代表 N
O O
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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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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