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寶案 DCCC157/2025

替人轉賬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64個月
六項洗錢罪合共判囚6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2/12/2025[2025] HKDC 21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文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1年至2022年間,被告為收取報酬而使用六個銀行戶口替他人轉賬,涉及存款及提款合共約1,800萬元。各戶口均出現測試存款、資金快速轉移、鏡像交易及低結餘等洗錢特徵;第三項控罪涉及約1,000萬元及最長八個月活動期。被告有毒品相關定罪紀錄,最近一次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50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洗錢罪的量刑如何按涉案金額、交易次數、活動期、參與程度及有組織性評估;認罪扣減幅度及控方依第455章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應予接納;六項刑期應如何根據數罪並罰原則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嚴重,刑罰須具阻嚇作用,而本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應按個案情況評估涉案金額、交易數量、持續時間及被告參與程度。被告開立並使用六個戶口,處理約1,800萬元,設有測試存款及分散提款安排,顯示積極而精密的參與,且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法庭參考相關案例後,按各項控罪訂定量刑起點,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因罪行在社會仍然猖獗,依第455章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整體量刑起點為六年,扣減及加刑後定為64個月,並以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犯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及 HKSAR v Lam Ka Sin [2021] 2 HKLRD 32,說明洗錢量刑因素及參考基準;又參考 HKSAR v Chau Yu Tung (CACC 62/2025)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所示的涉案金額幅度。HKSAR v Wong Fung Ming & Others 涉及按近期數據評估罪行是否猖獗。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均已認罪。法庭總刑期判處監禁64個月;各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並與 DCCC 873/2023 的5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被告須服從總刑期安排。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洗錢罪沒有一套固定量刑指引,涉案金額只是因素之一;多個戶口、測試存款、頻密交易、分散提款及有組織性可顯著提高罪責。近期罪行仍然猖獗時,法庭可依第455章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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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使用銀行戶口轉賬洗黑錢會判多久?
A.

法庭考慮六個戶口、約1,800萬元、頻密交易及有組織性後,並因被告認罪作扣減,最終六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64個月。

Q.洗黑錢判刑會否因罪行猖獗而加刑?
A.

可以。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根據近期數據認定罪行仍然猖獗,對本案刑期加刑三分之一。

Q.認罪對六項洗黑錢控罪的刑期有何影響?
A.

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先按各項控罪訂定量刑起點,再加上猖獗罪行的三分之一加刑,總刑期為6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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