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ILOWATI DCCC1548/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十個月
三項洗錢罪合共判囚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olin Wong22/10/2025[2025] HKDC 18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USILOWAT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Colin Wong

案情摘要

被告為印尼籍家庭傭工,承認三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11月至12月,多名受害人因求職及投資騙案,按照騙徒指示,將款項存入被告在Mox Bank、China CITIC Bank及Welab Bank的帳戶。三個帳戶均由被告作唯一簽署人,資金存入後迅速提取,合共約九百萬元。被告稱曾以五百港元把帳戶出售給朋友Wulan,並承認容許對方使用帳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洗錢罪的適當刑罰、涉案金額及罪行嚴重程度如何影響量刑,以及是否應根據第27條提出加刑。控方主張罪行普遍且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應加重刑罰;辯方則強調被告未參與上游騙案、角色低、沒有國際或複雜因素、及早認罪並請求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根據相關判例,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但並非唯一因素;亦須考慮上游罪行的最高刑罰、阻嚇需要、個案整體情況、交易數量、計劃複雜程度及被告的實際角色。法庭接納被告不知悉上游罪行,且沒有國際或犯罪集團因素,但她把三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基準刑期經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再因罪行普遍及社會損害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百分之二十五。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Javid Kamran、HKSAR v Yam Kong-lai及HKSAR v Ho Shun-hsiung作量刑比較;HKSAR v BOMA Amaso及HKSAR v Hsu Yu Yi確認涉案金額及其他因素的重要性。HKSAR v Xie Zhijian進一步要求考慮上游罪行最高刑罰及阻嚇作用;HKSAR v Wong Ming Chun及HKSAR v Leung Yiu Fai涉及網上騙案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兩年六個月,第二項兩年一個月,第三項兩年十一個月;第一及第二項同期執行,兩者中的五個月與第三項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四十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在承認被告屬低層帳戶提供者及不知悉上游騙案的情況下,仍因洗錢罪普遍及涉及約九百萬元而加刑百分之二十五。本案顯示借出或出售銀行帳戶可能導致實質監禁,及早認罪折扣亦不會消除阻嚇性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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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騙款會判刑嗎?
A.

可以。即使被告沒有參與上游騙案,只要容許他人使用帳戶處理犯罪得益,仍可構成洗錢罪。本案被告三罪合共判囚四十個月。

Q.早認罪可否避免洗錢罪入獄?
A.

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法院仍須考慮涉案金額、罪行普遍程度及阻嚇需要;本案扣減後仍判處四十個月。

Q.洗錢罪量刑只看處理款項金額嗎?
A.

不是。涉案金額雖然重要,法院亦會考慮上游罪行、阻嚇作用、交易數量、複雜程度及被告角色。本案因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加刑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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