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燕軍案 DCCC1120/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燕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邱燕軍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兩名受害人分別墮入冒充內地官員電話騙案及網上投資騙案,向被告人的滙豐帳戶存入合共港幣4,240,000元。該帳戶在案發期間共收款港幣4,574,315.66元,並迅速分25次提走港幣4,574,031.25元。被告人稱為收取港幣2,000元而把帳戶交給「阿強」,但未能提供其完整身份資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涉案金額及交易時間的作用,以及早期認罪應獲的減刑幅度。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因洗黑錢及傀儡戶口罪行猖獗而加刑;辯方則指出被告早日認罪、案件沒有跨境成分,並請求限制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量刑須先訂立基準,再考慮加重及減刑因素,最後審視整體公平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容許法庭在控方提出相關資料後判處較重刑罰,而加刑應在認罪扣減後處理。洗黑錢罪的主要量刑因素是清洗金額、交易次數及期間、被告參與程度、組織性及跨境成分,而非被告個人所得。本案金額超過港幣457萬元,基準刑為3年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8個月,再因罪行普遍性及禍害性按第27(2)條加刑20%,定為33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確認涉案金額及參與程度等量刑因素;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Javid Kamra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Xu Xia Li 及另一人,說明洗黑錢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加刑幅度則參考洪永俊、梁耀輝及陳皓傑等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在認罪扣減後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0%,由28個月增至33個月監禁。判刑理由書未另行列出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第455章第27(2)條加刑的實際次序:先作認罪扣減,再因有關資料反映罪行猖獗而加刑。法庭亦重申,被告不知道黑錢確實來源,通常不會自然構成有效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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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騙款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把滙豐帳戶交予他人處理騙款,涉及超過港幣457萬元。法庭考慮金額、認罪及罪行猖獗程度後,判處監禁33個月。
Q.洗黑錢認罪可減刑多少?
法庭按照一般原則給予被告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將3年6個月的基準刑減至28個月;其後再因罪行猖獗加刑20%,最終為33個月。
Q.不知道黑錢來源可以減刑嗎?
法庭引述上訴案例指出,不知道黑錢來源或控方未能證明確實來源,未必是有效減刑因素。本案亦未以此理由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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