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UK HOI MAN DCCC1083/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K HOI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涉款5,577,394.30港元,犯案期間為2022年10月13日至12月9日。投資騙案受害人被誘使向虛假加密貨幣投資平台付款,其中34萬元匯入被告名下的恒生銀行戶口。該戶口其後錄得151宗存款及84宗提款,資金迅速流入及流出,呈現臨時寄存及「鏡像」交易模式。被告應前男友要求交出戶口、銀行卡及護照,承認疏忽判斷並對違法情況視而不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涉款金額及交易模式對洗錢罪量刑的影響;被告僅提供銀行戶口的參與程度及角色;認罪折扣與控方提出的刑期增加;以及新刑期應與被告現正服刑的八年六個月刑期並行或接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定最高14年刑期,並採用量刑原則(sentencing principles):涉款金額是主要因素,但並非唯一因素,亦須考慮上游罪行性質、被告知情程度、國際因素、交易數量及期間、犯罪集團、被告角色與報酬等。5,577,000餘元及151宗存款、84宗提款顯示被告提供的是常見的「傀儡戶口」,具有相當社會危害。法院以48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2個月,再因控方無爭議的申請增加25%,即8個月,得出40個月。考慮整體刑期及被告已有刑期,判令其中20個月接續,其餘與原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確認涉款金額是處理犯罪得益罪的主要量刑因素,並列出其他相關因素;又引用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指出金額並非決定一切,但屬重要考慮。法院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最高刑期及罪行性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已被定罪。法院判處40個月監禁,其中20個月須與其現有八年六個月刑期接續執行,餘下20個月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十年兩個月。
判決啟示
提供個人銀行戶口即使未獲重大報酬,仍可因協助洗錢而承擔嚴重刑責。法院重視交易規模、次數及戶口運作模式,並在接續刑期時兼顧整體性及被告家庭情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騙款會判囚嗎?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提供個人戶口協助處理騙款,構成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的罪行;本案因涉款逾五百五十七萬元及交易頻繁,判處40個月監禁。
Q.洗錢罪量刑是否只看涉款金額?
不是。涉款金額是主要因素,但法院亦考慮交易數量及期間、上游罪行、被告知情程度、角色、國際因素及犯罪集團等;本案亦重視戶口呈現的快速流轉模式。
Q.已有刑期時,新判刑會否全部接續執行?
不一定。法院須考慮罪行是否獨立及整體刑期是否適當。本案40個月中只有20個月接續被告原有八年六個月刑期,其餘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十年兩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