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欣案 DCCC1326/2023

車內分裝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7個月
販毒及交通罪合共判囚5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8/7/2025[2025] HKDC 10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欣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嘉欣面對三項控罪。她經審訊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並承認使用未領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3年8月5日凌晨,警方在她坐於司機位、引擎開啟的私家車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毒品分別獨立包裝,另有電子磅、兩部流動電話及港幣11,535.20元現金。毒品總市值為7,222元。被告人的DNA出現在部分包裝及容器上。她辯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但法庭不予接納。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涉案可卡因及氯胺酮是否屬於販運,以及如何按毒品數量、被告人的直接分銷角色、包裝方式和電子磅等因素量刑。被告人主張部分毒品供自用,並提出家庭、精神健康及生活困難等求情因素。控方則強調毒品已分包、易於分銷,且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干犯同類罪行。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先按毒品種類及數量確定量刑起點,再評估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責。可卡因及氯胺酮分別適用不同指引;因涉及兩類毒品,法庭採用綜合計算方法,以可卡因作基本毒品,將起點定為41個月。被告人是直接分銷者,毒品以多個小包分裝並放在可隨手取得的位置,車內另有電子磅,故加刑六個月。她在保釋期間干犯同類罪行及涉及兩類毒品,再加刑六個月。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販毒罪刑期為53個月。交通罪則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方法及個人情況通常影響有限的原則;引用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4] HKCA 840、S of 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及 HKSAR v Isla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處理毒品量刑及多類毒品計算。停牌令方面引用 S of J v Hung Ling Kwok [2010] 4 HKLRD 365 及 HKSAR v Wong Mun Ming [2016] 1 HKLRD 1057。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販毒罪判監53個月;兩項交通罪經認罪扣減後分別判監2個月及8個月,同期執行。交通罪其中4個月與販毒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7個月。另停牌及禁止駕駛三年,並與 DCCC 873/2023 的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獨立分包、易於取用的毒品及電子磅可支持販運而非自用的推論。被告人在保釋期間重犯同類毒品罪,會構成重要加刑因素。法庭亦強調停牌令須具前瞻及阻嚇作用,但受法定三年上限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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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車內有分裝可卡因及氯胺酮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毒品種類及數量、包裝方式、被告人的角色和其他加刑因素。本案認定被告是直接分銷者,販毒罪判監53個月。

Q.販毒罪和無牌駕駛罪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本案兩項交通罪的刑期先同期執行,但其中四個月須與販毒罪分期執行。因此,被告人的總刑期為57個月。

Q.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後果?
A.

法庭認為沒有第三者保險會令事故中的傷者及財物得不到合理賠償,屬嚴重罪行。本案判八個月監禁,並停牌及禁止駕駛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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