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嘉聲案 DCCC1121/2024
替電話騙案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嘉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葉嘉聲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控方接納認罪,另一項控罪存檔。案情指,一名人士冒充八十七歲受害人的女婿,訛稱因打鬥案被捕,需要港幣四萬元保釋金。被告人冒充「阿鋒」,到指定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現金,並按指示轉交款項,後獲港幣八百元報酬。被告人被捕後承認自行接單收錢。其有一項2018年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紀錄,當時被判監禁五年四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基準、涉案金額及被告人參與程度的影響,以及受害人為高齡人士、案件涉及電話騙案和罪行普遍性是否構成加重刑責因素。辯方主張只有一項控罪、金額較少,量刑基準約為三年,並應因認罪而減刑;控方則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的量刑主要反映清洗財產的數額、參與程度、犯案次數及時間、是否有組織,以及上游罪行的性質。雖然被告人只屬前線收款者,但他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向受害長者收取騙款,且案件有預謀並由多人參與。法庭以三年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二十四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法庭考慮電話騙案猖獗、造成重大社會傷害及經濟損失後,加刑百分之三十,判處三十一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Suen Ping 說明量刑屬法庭酌情權;引用洪永俊、梁耀輝及陳皓傑案,確認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錢案件可有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加刑幅度。HKSAR v Hui Yau Yi、HKSAR v Ng Fung Sin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則說明洗錢罪應重視涉案金額及罪行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控罪一存檔。法庭以三年為基準,因認罪減至二十四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百分之三十,最終判處監禁三十一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前線收款者即使只獲取少量報酬,仍可能因其明知參與電話騙案計劃而面對嚴厲刑罰。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對長者的剝削及社會損害,可依第27條成為加刑依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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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向長者收款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是有計劃電話騙案中的前線收款者,受害人年逾八十且損失四萬元;扣除認罪減刑並依第27條加刑後,實際判處監禁三十一個月。
Q.洗錢罪量刑會否考慮自己獲得多少報酬?
法庭指出,主要考慮涉案財產的數額及參與程度,而非被告個人所得;本案被告只獲八百元報酬,仍因參與收取騙款而被判監禁三十一個月。
Q.認罪後電話騙案洗錢罪可減刑多少?
法庭以三年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二十四個月;其後因電話騙案猖獗及社會傷害,依第27(2)條加刑百分之三十,最終為三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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