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諾霆案 DCCC83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5個月
兩項洗錢罪各判監45個月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4/7/2025[2025] HKDC 11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布諾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持有渣打銀行及中國銀行個人帳戶。2022年6月18日至20日,兩名騙案受害人依指示將合共港幣83萬元存入該等帳戶。其後,渣打帳戶在五日內處理約198萬元,中銀帳戶在約七日內處理約540萬元;款項通常於同日分拆及轉出。被告人承認兩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處理犯罪得益罪。案件屬典型傀儡戶口洗錢案,被告人出售戶口及網上銀行資料,但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騙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洗錢罪的適當刑期、涉案約港幣738萬元應如何影響量刑,以及被告僅交出戶口、沒有參與上游罪行是否屬減刑因素。辯方主張案件時間短、角色有限及不知情,並反對以數學方式機械計算刑期;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須具阻嚇性,涉案金額是重要量刑因素,但刑期不能以數學公式機械計算。應整體考慮金額、被告參與程度、前置罪行、跨境因素、交易次數及犯案期間等因素。被告僅出售戶口及不知悉上游騙案,並非有效減刑理由;經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整體罪責刑期為36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鑑於傀儡戶口洗錢罪普遍且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加刑25%至4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許有益案列出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前置罪行、跨境元素及犯案時間等量刑因素。Boma案補充前置罪行性質、交易複雜程度、犯罪集團、交易次數及被告角色等因素。雲國強案的金額基準僅具參考價值,並非判刑指引;廖麗婷案確認此點。倪鳳仙案說明知悉前置罪行可構成加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監45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刑期包括整體罪責起點、適時認罪三分之一扣減,以及因罪行普遍和社區損害而作出的25%加幅。

判決啟示

判決明確指出,出售銀行戶口的傀儡戶口洗錢案件,即使被告不知悉上游騙案,仍可能面對實質監禁。經濟壓力不是減刑理由;認罪是唯一有效的個人減刑因素。量刑金額基準不得被當作數學公式套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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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錢,即使不知情也會坐牢嗎?
A.

本案法庭指出,被告雖不知悉上游騙案,仍因交出兩個銀行戶口及網上銀行資料而構成洗錢案件中的傀儡戶口角色,兩項控罪各判監45個月並同期執行。

Q.洗錢涉款740萬元通常會判多久?
A.

判刑須整體考慮涉案金額、角色、交易次數、犯案期間及其他因素,不能單以公式計算。本案整體罪責經認罪扣減及加刑後為45個月。

Q.因經濟壓力出售銀行戶口可否減刑?
A.

法庭明確裁定,經濟壓力不是減刑理由;本案唯一有效的個人減刑因素是適時認罪,並因此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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