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g Pui Ying DCCC884/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借出戶口洗錢,判監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 H Ko23/6/2025[2025] HKDC 10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ong Pui Ying(又名 Chan Mei P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 H Ko,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 Ordinance) 第455章第25(1)及(3)條。被告是中國銀行(香港)賬戶的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案發時年僅18歲,應朋友要求借出銀行戶口,並曾獲承諾可得2,000港元。2020年11月9日至12月8日期間,賬戶有628筆存款,合共約358.1萬港元,款項通常在同日或數日內轉走。騙徒其後以出售PlayStation 5為由,誘使事主匯入10,000港元,該款同日轉至另一戶口。被告沒有參與上游欺詐,但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把銀行戶口借給他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約358萬港元的洗錢金額應如何影響量刑;被告年輕、認罪、心理及精神狀況,是否構成減刑因素。控方依罪行嚴重性及涉款額求取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天真、受朋友游說,且沒有參與上游欺詐。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港元,量刑時主要考慮涉款額、被告參與程度、上游罪行刑罰、國際因素及犯罪持續時間,並須重視阻嚇作用。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或參與上游欺詐,亦沒有證據顯示她知道具體款項是欺詐所得,但她出售或借出銀行戶口,足以使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被用來處理犯罪得益。涉款約358萬港元,起點為36個月;考慮她犯案時年輕,減至33個月。她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刑期降至22個月。其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及其他心理狀況與犯案無關,不能再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Karman,確認洗錢是使犯罪所得合法化的嚴重罪行;HKSAR v Hsu Yu Yi及HKSAR v Boma說明涉款額、參與程度、交易數量、犯罪複雜程度及阻嚇作用等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提供涉款約100萬至600萬港元的量刑起點參考。Wang Yu Hsin及Yam Kong Lai則協助比較相近涉款額案件的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院判處監禁22個月。刑期由33個月起點按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後計算;被告的心理及精神狀況不再構成減刑理由。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參與上游欺詐,只要借出銀行戶口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處理犯罪得益,仍可因洗錢罪受重刑。涉款額是首要量刑因素,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嗎?
A.

即使沒有參與上游欺詐,只要借出戶口時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處理犯罪得益,仍可被判洗錢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22個月。

Q.洗錢罪的涉款額如何影響判刑?
A.

法院視涉款額為主要量刑因素之一,並參考交易數量、參與程度及犯罪持續時間。本案涉款約358萬港元,監禁起點為36個月。

Q.年輕及認罪可否減輕洗錢刑罰?
A.

被告犯案時年輕,令起點由36個月減至33個月;及時認罪再獲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刑期為22個月。心理狀況則沒有帶來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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