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46/2023
[2025] HKDC 6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946 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嘉慧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5 年 4 月 16 日
出席人士: 鄭宇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繼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沛雄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的 財 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裁決理由書
---------------------
-2-
A A
1. 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
B B
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第一項);一項
C C
交替控罪:企圖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
D 行條例》第 25(1) 及(3)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D
159J 條(第二項)。被告人否認控罪,本席考慮後裁定:第一項控罪,
E E
罪名不成立;第二項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F F
G 控方案情 G
H H
2. 2023 年 5 月 18 日,71 歲的羅伯伯收到訛稱是他兒子的
I I
騙徒來電,說改了電話,給他新電話號碼 90437412,因為他沒有兒子,
J 相信是詐騙電話,與對方閒聊一下便掛線,但將 90437412 抄寫在紙 J
K 上。 K
L L
3. 翌日早上騙徒再來電聲稱被拘捕,向羅伯伯要求八萬元
M M
保釋金。羅伯伯遂報警處理。警方接報後,認為涉及電話騙案,前
N 往羅伯伯居所部署行動,並製作八萬元現金道具。其間騙徒來電 N
相約羅伯伯在居所樓下將八萬元現金交給陳 sir 的妹妹。
O O
P 4. 稍後約下午 3 時 13 分,被告人走近在居所樓下等候 P
的羅伯伯,向伯伯收錢。羅伯伯確認其身份後將八萬元現金道具
Q Q
交被告人。附近埋伏的警員尾隨並截停被告人,又檢取了她手上
R R
的道具錢和她管有的 2 部手機。
S S
5. 被告人管有的 2 部手機分別與 90437412 有通話及有與
T T
90437412 有關的信息。警員 9096 以電話行騙罪拘捕和警誡被告人,
U U
V V
-3-
A A
警誡下被告人說:「有人打電話俾我,話俾一千蚊我,過嚟幫佢
B B
收錢」。
C C
6. 在隨後的錄影會面,被告 人說䅁 發時替 一些不認 識的
D D
人收錢,朋友「阿偉」將她的聯絡方式交給那些人。被裁停前她
E E
正要致電給找她收錢的人,對方會指示將收到的東西留在附近花
F 槽或垃圾桶內。她並未收到報酬。 F
G G
7. 案發期間被告人與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羅伯伯。交
H 替而言,她知道或相信該筆八萬元款項全部或部份代表可公訴罪行得 H
I
益而仍企圖處理該財產。 I
J J
辯方案情
K K
L
8. 被告人在現場受到壓迫性及/或威逼利誘的待遇,及/或警 L
方嚴重違反《規則及指引》。警員 9096 宣布拘捕後並沒有警誡她。
M M
處理補錄警誡供詞時安排了母親及律師陪同,但進行錄影會面時沒有
N 貫徹這個安排。 N
O O
9. 被告人案發時剛滿 16 歲不久,只有中一教育程度。她在
P P
網上認識阿偉,之後阿偉成為她信任的朋友。䅁發前兩天阿偉向她介
Q Q
紹工作:日薪一千元,幫阿偉和他拍檔收還款和利息。她因為這份工
R 作前往麗棋閣,收取了羅伯伯塞給她的黑色包裹。她對有人串謀詐騙 R
及安排陳 sir 妹妹前來向羅伯伯收取八萬元現金並不知情。她沒有理
S S
由相信她前往收取的是黑錢。
T T
U U
V V
-4-
A A
10. 若然法庭不接納被告人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可疑
B B
行為涉及「黑錢」,辯方引用條例第 25A(2) 條的免責條文為答辯理
C C
由,因被告人在䅁件轉交區域法院審理後,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警方
D 提供無損權益口供,披露其知悉或懐疑的事宜。 D
E E
法律指引
F F
G 11.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 G
H 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干犯控罪的 H
傾向較低,她的證供及她在錄影會面期間或警誡下的說話可信性較高。
I I
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即使本席不接納被告
J J
人的證供,若她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疑點利益歸辯方。考慮整體證
K 據證供時,須就著被告人的案情和陳詞考慮,任何疑點利益須歸辯方。 K
L L
12. 辯方在書面陳詞上引述被告人無損權益供詞的若干附件。
M M
審訊時雙方只承認被告人向警方提供兩份無損權益供詞,但沒有將有
N 關的供詞呈堂為證物。控方指沒有機會就供詞提出盤問,反對現時才 N
接納為證物。辯方指無損權益供詞附件 4 實為證物 D1,只會依賴被
O O
告人的口頭證供,不申請呈堂她的無損權益供詞,並刪除書面陳詞上
P P
引述了非本䅁證物的相關內容/段落。
Q Q
13. 雙方分別就證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細討論,
R R
本席已一一詳細考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據已獲證明的
S 事實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 S
T
所作的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T
本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U U
V V
-5-
A A
B B
交替程序
C C
14. 控方擬呈交被告人的補錄警誡供詞和錄影會面紀錄作為
D D
控方證據,辯方反對。辯方指被告人在現場受到壓迫性及/或威逼利
E E
誘的待遇,及/或警方嚴重違反《規則及指引》,被告人拒絕在補錄
F 上簽署確認。警員 9096 宣布拘捕後並沒有警誡她。處理補錄警誡供 F
詞時安排了母親及律師陪同,但進行錄影會面時沒有貫徹這個安排。
G G
H H
15. 相關事宜以交替程序處理。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
I 證明被告人自願在警誡後作出回應,和自願參與錄影會面,如若有不 I
J 公平的情況,本席有酌情權拒絕接納全部或部份會面紀錄。雙方就證 J
據的分析和評論,本席已一一詳細考慮。本席在考慮特別事項時,亦
K K
提醒自己相關法律指引。
L L
M 16. 警方相信羅伯伯遇上電話詐騙,警員 14067 和警長 54868 M
到麗翠苑麗棋閣羅伯伯家中部署,監聽騙徒和羅伯伯的交錢安排,得
N N
知騙徒安排聲稱「陳 sir 妹妹」的女子在麗棋閣外向羅伯伯收取八萬
O O
元現金。警員和伯伯一起製作道具錢(證物 P1,P2(a)(b)(c)) ,安排
P 伯伯將道具錢交給來收錢的人。另有 4 名警員(警員 11552,警員 9096, P
警員 6515,警員 7406)在麗棋閣外附近埋伏,警方希望能拘捕收錢和
Q Q
接應的人。
R R
17. 其間警員 14067 將䅁件相關信息經警方即時通訊軟件通
S S
知所有參與行動的警員:訛稱兒子的騙徒提供聯絡電話 90437412,道
T T
具錢是一個用白色膠袋包裝的包裹,騙徒安排「陳警官的妹妹」來麗
U 棋閣外取錢,及羅伯伯的衣著。 U
V V
-6-
A A
B B
18. 同日約下午 3:10 時被告人在羅伯伯面前,交電話給羅伯
C 伯接聽,羅伯伯交還手機後把道具錢交給被告人。辯方不爭議被告人 C
從羅伯伯處得到的包裹被警方檢取了,但向控方證人指出道具錢是用
D D
黑色膠袋包裝的,然而參與製作,現場觀察及從被告人手中檢取道具
E E
錢的所有控方證人均說道具錢由白色膠袋包裝。考慮後接納控方證人
F 的證供,認定道具錢由白色膠袋包裝。 F
G G
19. 警員 9096 供稱被告人收錢後朝他方向離開,被告人邊走
H 邊在手機上打字發信息。他在被告人前方,沒有發現其他可疑人士後 H
I
通知上級附近沒有可疑人士後,上級隨即指示他上前截停被告人。他 I
向被告人表露身份及出示委任證,再要求被告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J J
得知被告人剛過 16 歲 2 星期。他查看被告人身分證後,告訴她要進
K 行電話行騙的調查,需要檢查手機,問她是否同意,她表示同意後在 K
L 警員 11552 記事冊上簽名確認。警員 11552 的證供與警員 9096 一致。 L
M M
20. 辯方在盤問警員時只爭議截停和調查的過程,及警員
N 9096 沒有在記事冊上就檢視被告人手機後的發現做即時紀錄;並沒 N
有爭議被告人在現場同意讓警員檢視手機,提供密碼及在警員 11552
O O
記事冊上簽署確認。然而被告人卻供稱警員到警署後才要求檢視她的
P P
手機,她此時才表示同意及向警員提供手機密碼。她在警署時才在警
Q 員 11552 記事冊上簽署。考慮後認為被告人的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 Q
認為她否認在現場時已在警員 11552 記事冊上簽署只是為了貫徹她
R R
不知道眼前的人是警員的說法(稍後會再提及)。
S S
21. 警員 11552 供稱截停被告人後發現被告人有 2 部手機(證
T T
物 P5 和 P6),他即場在記事冊上紀錄被告人自願提供 2 部手機和密
U U
V V
-7-
A A
碼讓警方檢視她的手機,及請她簽署確認(MFI-1)。他之後將 2 部手
B B
機交警員 9096,他則在旁戒備。
C C
22. 警員 9096 供稱截停被告人時她一手拿著道具錢,一手拿
D D
著手機。他檢取了道具錢,警員 11552 將被告人的手機交予他檢查。
E E
警員 11552 與警員 9096 的證供一致。顯然兩名警員當時分別取去被
F 告人手上的道具錢和手機,警員 11552 隨後又將手機交予警員 9096 F
檢查。
G G
H 23. 警員 9096 供稱打開手機後發現證物 P5 內與紅唇娃之間 H
I
的 Telegram 信息提及 90437412 和「攞咗」(證物 P5A(1-9)),證物 I
P6 則有與 90437412 的通話紀錄(證物 P6(1-2))。因為 90437412 是向
J J
羅伯伯要錢的電話號碼,故以電話行騙罪拘捕被告人及施行警誡。警
K 誡下被告人說「有人打電話俾我話俾一千蚊我過嚟幫佢收錢」。隨後 K
L 他正式檢取被告人的 2 部手機(早前由警員 11552 交給他的 2 部手 L
機)。考慮後接納警員的證供。
M M
N 24. 被告人主問開始時表示自己在麗棋閣對面的公園被拘捕, N
但在交待在公園內如何被一群陌生男女圍著質問的經過時,沒有觸及
O O
拘捕的情節。她說全部警員都沒有表露身分,兇神惡煞,質問她是否
P P
陳 sir 妹妹,手機響又要她關機。按她的描述被人質問完後再被脅持
Q 上車,她說回到長沙灣警署始知被拘捕,但沒有人警誡她。被告人同 Q
意有講過「有人打電話俾我話俾一千蚊我過嚟幫佢收錢」,只是否認
R R
曾被警誡。
S S
25. 被告人作供時否認現場有人向她要求檢查手機,說當時只
T T
叫她關機,她在拒絕簽署補錄警誡供詞後,才在警員 11552 記事冊上
U U
V V
-8-
A A
簽署(MFI-1),然而她同意在補錄警誡供詞前簽署了 Pol.1159(MFI-
B B
2)。若然在警署才由警員 9096 檢取及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和手機密碼,
C C
根本無需要在被告人已拒絕在補錄警誡供詞上簽名確認後,再叫她在
D 警員 11552 記事冊上簽署。考慮後認為被告人的證供不可信,不合情 D
理。認為被告人否認在公園內提供手機密碼和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只
E E
是想貫徹沒有警員在現場向她表露身份和警誡她的說法。
F F
26. 警員 9096 相信羅伯伯遇到電話騙案,知道騙徒的電話號
G G
碼是 90437412,知道騙徒安排了一名女子向羅伯伯收錢,看見被告人
H H
走近羅伯伯,交手機給羅伯伯接聽,從羅伯伯手中接過道具錢,及一
I 邊離開一邊發信息。警員要核實被告人與案件的關係,最直接的方法 I
J 便是檢查她的手機內容。當警員在被告人的手機上發現她通知紅唇娃 J
「攞咗」及有與 90437412 有關的信息及和 90437412 通話後,警員已
K K
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人涉䅁,干犯了電話行騙罪,根本沒有需要問她
L L
是否陳 sir 的妹妹。
M M
27. 被告人剛發信息給紅唇娃通知「攞咗」,便被警員截查,
N N
及就電話行騙向她調查。本席認為警方的行動本身信息量已相當高,
O 被告人有理由相信警方已掌握羅伯伯遇到電話詐騙及她前來收取羅 O
伯伯被詐騙的錢的證據。顯然被告人是為了證明自己沒有用電話詐騙
P P
羅伯伯,同意提供開手機密碼,讓警方檢查手機;及在警誡下解釋自
Q Q
己只是因為$1,000 報酬幫人收錢。
R R
28. 警員 9096 供稱回警署後,在 16:03 時至 16:12 時向被告
S S
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證物 PP7),接著處理她的個人物品,之後在
T 16:29 時將她移交報案室看管,其間曾交 Pol.1159(MFI-2)給被告人 T
U
簽署確認她同意讓警方搜查她的手機。鑑於被告人剛過 16 歲 2 星期, U
V V
-9-
A A
警員 9096 酌情在 17:00 時就本䅁通知她的母親,待母親到警署後才
B B
開始補錄警誡供詞 (臨時證物 PP4) 。
C C
29. 警員 9096 供稱母親和律師在 19:43 時到達警署,在 20:18
D D
時至 20:51 時在母親和律師陪同下,他與被告人補錄警誡供詞,因為
E E
被告人拒絕簽署任何文件或聲明,所以通知警長 54868 相關情況。警
F 長 54868 稍後在母親和律師面前再向被告人覆讀補錄警誡供詞一次, F
被告人仍拒絕簽署任何文件或聲明,警長 54868 按程序在補錄警誡供
G G
詞上簽名確認。警長 54868 的證供與警員 9096 一致,考慮後接納他
H H
們的證供,認定事件經過如他們所述。
I I
30. 警員 9096 在現場檢視手機發現與䅁相關資料沒有即時拍
J J
下相關版面,沒有在記事冊上即時記錄被告人警誡下的回應,但他的
K 記憶沒有因此受影響。警員 9096 處理證物時又沒有在意遺失了箍住 K
L 道具錢的兩條橡皮筋,但他承認責任。考慮後認為警員 9096 工作上 L
即使有瑕疵,沒有對控方䅁情造成疑點。考慮後認定沒有任何警員向
M M
被告人作出任何不當行為。認定被告人在現場清楚明白自己有緘默權,
N N
並自願回應,及警員 9096 準確將之記錄在補錄警誡供詞上。
O O
31.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所有威嚇和不當行為都是發生在現場
P P
和長沙灣警署,近半夜 12 點才被帶到深水埗警署。除了在現場被圍
Q 著質問外,又因她拒絕在補錄警誡供詞上簽署,母親和律師離開後再 Q
被警長 54868 威嚇。晚上 9 時多才安排她吃晚餐,又被安排單獨羈留
R R
在又冷又臭的羈留室,想去廁所,卻沒有人理會她。警長 54868 否認
S S
威嚇被告人,警員 9096 的證供與警長一致。考慮後接納兩名警員的
T 證供,認定沒有人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當行為。被告人聲稱被安排在 T
U U
V V
- 10 -
A A
羈留室的時間亦與警署的紀錄不符(證物 P11)。考慮後認為被告人的
B B
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
C C
32. 根據偵緝警員 22738 的證供他是按正常程序向被告人發
D D
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臨時證物 PP9)和進行錄影會面(臨時證物 PP10,
E E
PP10A),相關文件上的內容和簽署與他的證供一致。考慮後不認為偵
F 緝警員 22738 沒有如警員 9096 般酌情通知母親前來對控方䅁情造成 F
任何影響。考慮後接納警員的證供,認定經過如他所述。
G G
H 33. 會面期間被告人舉止自然,談吐自若,表示不需要律師陪 H
I
同。她一開始便行使緘默權,直至被問及收了$1,000 沒有,她回答 I
「未」(記項 22) 。隨後就一連串問題她的答䅁基本上都是「唔知道」
,
J J
除了告訴警員她當天去那些地方(記項 38) 。直至被問及她將會如何
K 處理收到的錢後,她開始回答(記項 42) ,顯然是要表達自己無意將 K
L 錢據為己有。考慮後認定被告人清楚自己的權利,自願參與錄影會面, L
及懂得行使權利選擇不回答或回答那些問題。
M M
N 34. 考慮後不認為有任何理由促使本席行使酌情權豁除被告 N
人現場警誡下的回應,她的補錄警誡供詞和錄影會面。故接納所有與
O O
被告人的補錄警誡供詞和錄影會面相關的臨時證物為正式證物 (證
P P
物 P4, P7, P9, P10,P10A)。
Q Q
R 爭議事項 R
S S
35. 辯方不爭議羅伯伯遇上電話詐騙,只是強調羅伯伯和
T 警方借機設計誘騙徒入局。證據顯示騙徒相信成功詐騙羅伯伯八 T
U
萬元後安排被告人去收錢,及羅伯伯將道具錢交給了被告人。辯 U
V V
- 11 -
A A
方又在結案陳詞時提出被告人可依賴第 25A(2) 條的免責條文免除刑
B B
責;控方不同意。本䅁爭議事項是:
C C
(1) 被告人有否與他人串謀詐騙羅伯伯?
D D
(2) 被告人是否知道/相信她向羅伯伯收取的是犯罪得益?
E E
(3) 條例第 25A(2)條是否適用?
F F
G 背㬌 G
H 36. 2023 年 5 月 18 日,71 歲的羅伯伯遇上電話騙䅁,騙徒 H
I 自稱「兒子」致電伯伯家中固網電話,當時未有要求金錢。翌日騙徒 I
再致電伯伯家中固網電話要求八萬元時伯伯決定報警。
J J
K K
37. 警方接報後前往羅伯伯位於麗棋閣的居所。初步調查後相
L 信伯伯遇上電話詐騙,在伯伯同意下在伯伯家中部署捉拿涉案者,另 L
安排警員在麗棋閣外埋伏。警員和羅伯伯在伯伯家中一起製作道具錢,
M M
又向他提供一部政府手機與騙徒聯絡。
N N
38. 一切準備就緒,在 12:58 時至 13:01 時羅伯伯致電騙徒
O O
「兒子」提供的電話號碼 90437412,告訴對方已準備好八萬元現金。
P P
「兒子」說自己在警署,來不了,有位陳警官會前來取錢。
Q Q
39. 在 13:05 時至 13:07 時,另一人致電羅伯伯家中固網電
R R
話說會前來取錢。接著「兒子」來電叫羅伯伯交八萬元給「陳警官」。
S 隨後在 13:29 時至 13:30 時,「陳警官」致電叫羅伯伯到麗棋閣外會 S
面及要求聯絡方法,羅伯伯將警方提供的手機號碼告訴「陳警官」。
T T
U U
V V
- 12 -
A A
羅伯伯第一次按「陳警官」的指示到樓下,等了近半小時沒有人出現
B B
後,警方叫羅伯伯返回居所。
C C
40. 在 14:18 時及 14:55 時,
「兒子」先後來電表示「陳警官」
D D
已到,及改由「陳警官」的妹妹來取錢,到埗後會叫他下來。約 15:05
E E
時「兒子」再來電說「陳警官」的妹妹已到了樓下,叫羅伯伯下來。
F F
41. 在麗棋閣外,被告人用手機致電給 90437412,將接通的
G G
電話交羅伯伯聽。羅伯伯確認被告人是前來收錢的「陳警官妹妹」後
H 將道具錢交給她。 H
I I
證據評核
J J
串謀詐騙
K K
42. 警方相信騙徒假冒羅伯伯兒子向他詐騙八萬元,在羅伯伯
L L
麗棋閣居所部署捉拿涉䅁人士,準備一包用白色膠袋包裹的道具錢。
M 警方相信騙徒安排一名女子前來麗棋閣外取錢後,警員將道具錢(證 M
物 P1,P2(a)(b)(c)) 交給羅伯伯,叫羅伯伯將那包道具錢交給前來
N N
收錢的人。被告人說羅伯伯給她那包道具錢是用黑色膠袋包裝,然而
O O
根據羅伯伯及不同位置的警員的證供/觀察,那包道具錢是用白色膠
P 袋證物 P1 包裝的,考慮後認為被告人記錯,認定道具錢的包裝如相 P
Q
片(證物 P8(1)) 所示。 Q
R R
43.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她到達長沙灣麗翠苑後通知「紅唇娃」
S 手機無電,對方叫她等一陣,約 10 分鐘後有一名男子行經時交她一 S
個手機充電器,她充電後「紅唇娃」又再來電問她「到咗未」及能否
T T
看見麗棋閣,她回答到了及看見;若此這些對話應該是下午 3:02 時
U U
V V
- 13 -
A A
至 3:08 時之間的通話和信息,接著便是「紅唇娃」叫她撥通 90437412
B B
後交給伯伯接聽,及她通知對方看見伯伯 (證物 P5A(2)(9))。
C C
44.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她通知手機無電後等了約 10 分鐘收
D D
到充電器,充電後「紅唇娃」再來電(下午 3:02 時),那麼她應該是
E E
在下午 2:51 時,「紅唇娃」來電時,告訴對方她已到達長沙灣麗翠
F 苑及手機無電。隨後在下午 2:55 時,「兒子」致電羅伯伯表示「陳 F
警官」的妹妹會來取錢,到埗後會叫他下來。90437412 是「兒子」給
G G
羅伯伯的聯絡電話,明顯當時「紅唇娃」,「兒子」及被告人互相以
H H
手機保持聯絡。
I I
45. 羅伯伯作供時多番強調自己年紀大記不清細節,但他相信
J J
警方一直在附近埋伏。盤問時他同意經辯方大律師提醒,記得被告人
K 交接通的電話給他,並因此確認被告人便是來收錢的「陳警官妹妹」
, K
L 故將手上的道具錢交給對方。埋伏的警員亦看見這個交手機給羅伯伯 L
聽的情節,手機(證物 P6) 的通話紀錄亦在下午 3:13 時有一個打出的
M M
紀錄((證物 P6A(2)) 。被告人亦同意自己代人前來收錢,故羅伯伯記
N N
不清楚細節並不關鍵,他年輕時的定罪紀錄亦與本䅁無關。考慮後整
O 體證據證供後認定羅伯伯遇到電話詐騙,認定騙徒相信成功詐騙羅 O
伯伯八萬元後安排被告人去收錢,及羅伯伯將道具錢交給了被告
P P
人。
Q Q
46. 盤問時辯方向羅伯伯指出他曾向被告人說:「我個仔點呀?
R R
佢唔生性,我好擔心,叫佢早啲返屋企」。羅伯伯說他忘記了。被告
S S
人供稱羅伯伯將一包黑色包裹塞給她後跟她說「我個仔點呀,點解咁
T 唔生性」,她不知道伯伯在說什麼,只「吓」了一聲。按被告人的說 T
法,她沒有直接與羅伯伯確認身份,沒有查看包裹,她相信自己前來
U U
V V
- 14 -
A A
收回借出去的錢和利息,但伯伯的說話與還款無關,她當下不明所以,
B B
卻沒有提出疑問,沒有向伯伯確認有否弄錯,也沒有向阿偉,90437412
C C
或「紅唇娃」確認有否弄錯。考慮後就被告人有關相信自己是替人收
D 取還款的證供不可信,不合情理。 D
E E
47. 警員 9096 供稱被告人接過道具錢後向遊樂場走去,及迎
F 面向他行來,邊行邊在手機打字發送信息,他通知上級附近沒有可疑 F
人士後,上級指示上前截停。他上前截停被告人,他向被告人表露身
G G
份,出示委任證,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證。當時被告人一手拿著手機
H H
和一手拿著道具錢,被告人一共有兩部手機,兩部手機由警員 11552
I 交給他,他沒有留意另一部手機在那兒。被告人說她當時一手拿著兩 I
J 部手機,警員 9096 沒有留意被告人拿著兩部手機可以理解。 J
K 48. 警員 11552 供稱當被告人接過道具錢後向遊樂場方向離 K
L 開。他尾隨被告人,並留意附近有否其他可疑人士。最終他和警員 9096 L
一起截停被告人,他向被告人表露身份,出示委任證,叫她坐低。他
M M
同意其他埋伏的警員亦有上前。
N N
O 49. 辯方不爭議羅伯伯遇到電話詐騙,只是強調羅伯伯和警 O
方借機設計誘騙徒入局。「必須強調的是,就確立串謀罪的目的而
P P
言,分析所涉的相關時間是達成協議之時。如果罪行所須證明的組成
Q Q
部分在達成協議之時已經存在,則該法定罪行已獲確立。該罪行的關
R 鍵在於達成協議和各方所擬在將來落實該協議的意圖;即使後來該協 R
議可能有變、意圖可能有變或該協議根本沒有付諸實行,但該罪行仍
S S
已確立。此外,即使情況有變而令致該協議無法落實,但仍屬干犯罪
T T
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U 第 95 段) 」。 U
V V
- 15 -
A A
B B
50. 證據顯示前後有兩名男子分別訛稱「兒子」和「陳警官」
C 致電給羅伯伯向他攀談,要求八萬元及安排收錢,此引證騙徒早於訛 C
稱「兒子」致電羅伯伯時已達成詐騙協議。受害人洞悉騙局報警,
D D
警方部署緝拿騙徒並無不妥。這兩名騙徒明顯相信羅伯伯落入他們
E E
的圈套,繼續落實協議再致電詐騙八萬元,及安排被告人前往向羅伯
F 伯收錢。這一切顯示有人串謀詐騙羅伯伯,問題是被告人有否參與這 F
個串謀。
G G
H 51. 被告人供稱䅁發前兩天阿偉致電給她介紹工作,並呈交相 H
I
關通話和通訊紀錄。阿偉透過 IG 帳號給她介紹日薪一千元的工作 (證 I
物 D1,D2):工作時間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沒有年齡限制,職責是
J J
「攞錢、數錢」,被告人要交地址證明,身份證,個人相片,電話號
K 碼和開 telegram 帳戶與僱主代表聯絡。她對於電話詐騙毫不知情。 K
L L
52. 按控方證人的證供被告人是在離開途中被埋伏的男警員
M M
截停,之後才有女警員到場向被告人搜身。被告人說羅伯伯交道具錢
N N
給她後便離開,她則轉身朝公園行,行到公園最入長櫈位置時有人
O (90437412)打電話給她,最初兩通電話接收不良,所以她致電對方(證 O
物 P6a(2)) ,對方與她確認「拎咗」後叫她隨便掉到附近花槽或垃圾
P P
桶,她沒有提出疑問便結束通話 (3 通電話都是在下午 3:14 時發生)。
Q Q
隨後她在下午 3:15 時只發信息通知「紅唇娃」攞咗。當時被告人已
R 拿了她相信載有錢的包裹,她沒有需要/理由留在該處。按她的證供 R
當時她坐在長櫈上,但若然那位置接收不良,她為何仍留在原地打電
S S
話呢?考慮後認為被告人的證供不可信,接納警員 9096 和警員 11552
T T
的證供,認定被告人是在步行離開途中被截停。
U U
V V
- 16 -
A A
53. 無論如何被告人被截停後知道警員向她調查電話騙䅁,知
B B
道手機內有與她前來收錢的相關通訊紀錄,最遲在宣布拘捕時知道她
C C
剛從羅伯伯處得到的「那包錢」與電話行騙八萬元有關。被告人面對
D 嚴重指控,在警員 9096 警誡下選擇解釋「有人打電話俾我話俾一千 D
蚊我過嚟幫佢收錢」,顯然是要表示她與電話詐騙無關。被告人供稱
E E
她只是收取日薪$1,000 幫阿偉和阿偉拍檔收回借出的錢和利息,所
F F
以才出現在麗棋閣外,對詐騙毫不知情。
G G
54. 本席考慮後認為雖然情況非常可疑,但沒有足夠證供顯示
H H
被告人必然知道及參與了電話詐騙羅伯伯的協議。控方未能證明被告
I 人干犯了第一項控罪。 I
J J
K 企圖洗黑錢 K
L 55. 如上所述,認定被告人為了報酬,到麗棋閣外上前接觸羅 L
伯伯,替別人向他收錢,當她接過羅伯伯給她的包裹時,她相信那包
M M
是錢。現場警誡下她說「有人打電話俾我話俾一千蚊我過嚟幫佢收錢」
,
N N
審訊時供稱工作由阿偉介紹,再呈上兩人的通話內容 (證物 D1,D2)。
O 考慮後就她警誡下的回應給予十足份量,認定她提到的一千元只是有 O
關到麗棋閣外收錢的報酬(稍後會再提及)。
P P
Q Q
56. 被告人供稱在 2021 年 9 月開學後,她當時 14 歲,正重讀
R 中一,經 Instagram 認識年約 22 歲的阿偉。之後大家相約見面,吃 R
喝聊天,又經 IG/電話聯絡,阿偉亦曾送她禮物。她知道阿偉與母親
S S
和女朋友同住,在地盤工作,副業是借錢予他人。自 2021 年底,阿
T T
偉每月約她見面,又曾約她到酒店開房,兩人雖然並非情侶,但阿偉
U 是她信得過的人。兩人的關係維持至 2023 年 5 月,䅁發後沒有再繼 U
V V
- 17 -
A A
續。她不知道阿偉的全名,不知道他的地址,不知道他在地盤做什麼
B B
工作,不知道他的收入,不知道他女朋友的年齡和職業。但被告人不
C C
認為自己對阿偉的認識淺薄,認為自己認識他很久,熟悉對方。她不
D 知道阿偉借出的錢的來源,但相信阿偉的話,相信「唔係犯法」「唔 D
係污糟錢」。
E E
F F
57.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一千元報酬是阿偉給她的,但呈交的通
G 話內容中沒有提到報酬由阿偉支付,純粹是介紹一份工作給她,工作 G
H
沒有年齡和工作經驗要求,只是「上去攞錢、數錢,… 識行路識諗 H
嘢都識做」,工作時間早上 9 時至下午 6 時,有單就做,每日最多做
I I
6 單。被告人供稱因為接受了阿偉介紹的工作,開立了 Telegram 帳
J 戶,2023 年 5 月 19 日「紅唇娃」開始經 Telegram 帳戶與她聯絡。 J
K K
58. 根據被告人呈交與阿偉的 IG 通話內容(證物 D2) ,2023
L L
年 5 月 18 日阿偉通知被告人當天沒有工作安排,5 月 19 日有工作。
M M
19 日早上十時至十一時阿偉致電叫她起床出門,前往旺角東站等人
N 會合她。 N
O O
59. 2023 年 5 月 19 日除了與阿偉通電話外,被告人與另外三
P 個人「紅唇娃」,「光頭 bob」和「Zxz Xz」透過 Telegram 語音聯絡。 P
按她的證供,經 Telegram 找她的都是陌生男子聲音,她一直都有兩
Q Q
部手機在身邊,她分不清早上叫她起床前往旺角東站等人的究竟是阿
R R
偉還是「紅唇娃」,她在早上 11 時後才起床。顯然被告人不關心給
S 她工作指示的人的真正身份,她解釋她相信阿偉。 S
T T
60. 2023 年 5 月 19 日早上 10:05 時至下午 3:12 時,「紅唇
U 娃」透過 Telegram 與被告人通話超過 40 次(見證物 P5A(1)-(8)) 。 U
V V
- 18 -
A A
被告人解釋其間「紅唇娃」透過 Telegram 指示她到不同的地點,若
B B
此無論最初給她指示前往旺角東站等人的是誰,「紅唇娃」都清楚她
C C
的行蹤,且之後一直與她保持聯絡,指示她前往不同的地方:由旺角
D 東站往大埔,再往柴灣,再往牛頭角,最後到長沙灣麗棋閣外。按被 D
告人的證供,以她在早上十時開始接工作指示計算,在五個小時內去
E E
了五個地方,平均一個小時到一個地方,即「紅唇娃」給她的指示是
F F
在她接受的工作範圍內。
G G
61. 被告人供稱除在麗棋閣外,每次到指定地點都不見人來會
H H
合她,但對這些安排沒有提出疑問,她自費乘的士前往指定地點,當
I 時沒有在意花了多少的士費,事後計算花了約 900 多元。若然她當時 I
J 沒有在意花了多少的士費,她如何能說得出 900 多元這個數。按她的 J
證供她在旺角東站等了很久都沒有人出現,她已經想回家,並為此致
K K
電阿偉。那她又因何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自費乘的士在九龍、新界和
L L
香港四圍走?按她的說法乘的士到牛頭角已近$900,已近乎白做,為
M 何仍要再乘的士往長沙灣? M
N N
62. 參看被告人與阿偉在 5 月 17 日的對話(證物 D2),她最初
O 對早上 9 時便要開始工作有顧慮,但在阿偉說「揾錢緊要,有錢咩都 O
有。了解?明白?」後,她只確定沒有年齡要求便提供申請工作所需
P P
資料,顯然工作報酬對她而言是重要考慮。「紅唇娃」需要被告人配
Q Q
合去收錢,他沒有任何誘因要令被告人覺得「白做」,為自己製造被
R 告人臨時不配合收錢的風險。考慮後認為被告人沒有全面披露䅁發當 R
天「她那份收錢工作」的所有安排,包括報酬的計算。考慮後認為她
S S
聲稱日薪一千元的證供不可信,就她警誡下的回應給予十足份量,認
T T
定她警誡下提到的一千元,如她當時的回應,只是有關她到麗棋閣外
U 收錢的報酬。 U
V V
- 19 -
A A
B B
63.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她認識阿偉,對他熟悉,不見面也會
C 通電話,故阿偉的聲音對她而言並不陌生。在 2023 年 7 月 17 日至 19 C
日之間她跟阿偉多次通話,另同時在 5 月 19 日又與「紅唇娃」有超
D D
過 40 次通話,但她不肯定「紅唇娃」是否阿偉。考慮被告人警誡下
E E
的回應和錄影會面時的交待(記項 52),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
F 她當時相信「紅唇娃」是她不認識的人,只是阿偉介紹那份工作的接 F
頭人,是給她報酬和工作指示的人。
G G
H 64. 被告人供稱到達麗棋閣外時手機沒有電,她告訴「紅唇娃」 H
I
沒有電後約十分鐘便有人出現給她手機充電器,她覺得奇怪問為何那 I
麼快,但對方沒有告知原因。按被告人的證供,她當天乘的士由居所
J J
到旺角東站、大埔、柴灣和牛頭角都沒有遇上任何人,直至在麗棋閣
K 外遇到「紅唇娃」安排給她送手機充電器的人。若然被告人在之前多 K
L 個地點都沒有遇上任何人,麗棋閣外又有「紅唇娃」的人,當天實沒 L
有必要花錢僱用被告人,另若然金錢來源正當,附近又已經有「紅唇
M M
娃」的人,實在沒有需要叫被告人由牛頭角再前往長沙灣收錢,然而
N N
被告人卻一直配合,沒有提出任何疑問。
O O
65. 被告人之後在錄影會面交待她不會一直保管那包「錢」,
P P
會按指示掉到花槽或垃圾桶。她解釋在錄影會面中的記項 41 至 50 便
Q 是想向警員表達下午 3:14 時和 90437412 的通話內容。按被告人的證 Q
供她收到錢後沒有詢問 90437412 的身份便告訴對方「拎咗」,及隨
R R
後只通知「紅唇娃」她攞咗,而沒有向對方或阿偉確認是否真的要掉
S S
到附近花槽或垃圾桶。
T T
U U
V V
- 20 -
A A
66.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人
B B
知道她和「紅唇娃」及 90437412 使用者之間的安排就是為了令羅伯
C C
伯交一包錢給她,及之後須要按 90437412 使用者的指示,將包錢放
D 入遊樂場內的花槽/垃圾桶。按被告人的證供,只因警員出現太突然, D
她才未及將手中道具錢丟掉。若然金錢來源正當,若然那些是阿偉及
E E
其拍檔借出去的錢,為何要丟入花槽/垃圾桶。
F F
G 67. 被告人知道「偷呃搶」而來的錢是「污糟錢」,及按她的 G
H
證供她知道不應該處理這些犯法得來的錢。如前所述,證據顯示有人 H
串謀進行電話詐騙羅伯伯八萬元。顯然騙徒按協議行事,並相信已成
I I
功誘使羅伯伯交出 8 萬元,故相約在麗棋閣外交錢。騙徒為了取得詐
J 騙羅伯伯的八萬元,安排被告人前往收取那八萬元。問題是被告人是 J
K 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她從羅伯伯處得到的那包錢是犯罪得益。 K
L
68. 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ARJANI HARESH L
M MURLIDHAR [2019] HKCFA 47,重訂了如何斷定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 M
由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步驟如下︰
N N
(i) 被告人究竟知道什麽事實和情況,當中包括其個人的
O O
事實和情況,可能會影響其相信涉案金錢是否黑錢?
(ii) 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被告人所知道相同的事實和
P P
情況,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iii) 如上文(ii)的答案是「是」,則被告人罪名成立。如
Q Q
「否」的話,則罪名不成立。
R R
被告人相信或可能相信涉案金錢並非黑錢並非問題的核心,重要的是,
S S
究竟是什麽事實和情況導致他如此相信。如一個與被告人知道相同事
T 實和情況的合理的人,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話,則儘管被告 T
U U
V V
- 21 -
A A
人主觀地相信或可能相信情況並非如此,也足以干犯洗黑錢罪。然而,
B B
他的主觀信念很可能會成為減刑因素。
C C
69. 被告人供稱是替阿偉和阿偉拍擋收回借出去的款項。被告
D D
人雖然只有 16 歲,社會經驗有限,但她知道借書要出示學生證,借
E E
書後圖書館有紀錄,逾期不還會被催,還書後才會刪除借書紀錄。故
F 此她應能預期借款人會要求數錢確定數目以更新借貸紀錄,還款人則 F
會要求還款收據,一旦借款人的紀錄出錯他也有還款證明。然而在替
G G
人收回借款這份工作上,卻沒有人告訴她誰是借款人,沒有人交給她
H H
任何借貸文件/收據,她不知道要收回多少款項,也不知道還款人名
I 字。若然是還錢不可能不點數和不發收據確認。 I
J J
70. 再者被告人聲稱由陌生的「紅唇娃」發出的工作安排顯然
K K
有別於阿偉最初介紹的「攞錢和數錢」工作,她不知道款額亦沒有人
L L
要求她數錢,她也沒有就此向阿偉求證。她認識阿偉所以相信他尚可
M 理解,但她又為何無條件相信「紅唇娃」和「90437412」,考慮後認 M
為被告人聲稱相信自己是替人去收回借出去的錢的相關證供不可信,
N N
不合情理,拒絕接納。
O O
71.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她按「紅唇娃」指示撥通一個陌生電
P P
話號碼交眼前老伯接聽,老伯講完電話後塞她一包她相信是錢的包裹,
Q Q
沒有要求還款收據,卻跟她說「我個仔點呀,點解咁唔生性」,認為
R 她當時有理由相信老伯交她的錢與他口中的兒子有關,且與正常還款 R
無關。被告人聲稱她當時不明所以,只「吓」一聲回應,她就短時間
S S
內有人能安排給她手機充電器都向「紅唇娃」問原因,但卻沒有致電
T T
阿偉了解為何來老伯還款會問她「我個仔點呀,點解咁唔生性」。考
U 慮後就她聲稱相信所收取的金錢並非黑錢不可信,不合情理。 U
V V
- 22 -
A A
B B
72.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一個與被告人知道相同事實
C 和情況的合理的人,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及與電話詐騙長者有 C
關。即使被告人主觀地相信或可能相信情況並非如此,也足以干犯洗
D D
黑錢罪。但如上所述,被告人聲稱沒有懷疑所收款項是黑錢不可信,
E E
認為她只是為了報酬對所有可疑情況故意視若無睹,自欺欺人而己,
F 她之後主動要求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沒有對控方案情造成任何疑點。考 F
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她相信「紅唇娃」指示她上前收取的
G G
是電話詐騙長者而來的黑錢。
H H
I I
免責辯護
J J
73. 辯方擬依賴第 25A(2) 條作為她的免責辯護,第 25A 條的
K 相關條文如下: K
L L
「25A. 對財產是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懷疑的披露
(1)凡任何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 ——
M M
(a)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
罪行的得益;
N (b)曾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 N
(c)擬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
O 該人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知悉或懷疑,連同 O
上述知悉或懷疑所根據的任何事宜,向獲授權人
披露。
P P
(2) 已作出第(1)款所指的披露的人如作出(不論是
在作出該項披露之前或之後)違反第 25(1)條的作
Q Q
為,而該項披露與該作為有關,則只要已符合以下
條件,該人並沒有犯該條所訂的罪行 ——
R R
(a)該項披露是在他作出該作為之前作出的,而且
他作出該作為是得到獲授權人的同意的;或
S S
(b)該項披露 ——
(i)是在他作出該作為之後作出的;
T T
(ii)是由他主動作出的;及
(iii)是他在合理範圍內盡快作出的。」
U U
V V
- 23 -
A A
B B
74. 本席認為第 25A 條要求任何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發現/替
C C
他人處理一些收益時知道或察覺一些可疑情況,而令該人懷疑某些收
D 益: D
(1)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E E
(2)曾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
F (3)擬在與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 F
該人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知悉或懷疑,連同上述知悉或懷疑所根
G G
據的任何事宜,向獲授權人披露。而第 25A(2)條為那些按第(1)款作
H H
出披露的人提供免責保護,然而第(2)(b)(iii)款指明要在合理範圍
I 內盡快作出披露。 I
J J
75. 辯方陳詞認為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在 2023 年 11 月 28 日致
K K
函警方要求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是在合理範圍內盡快通知她擬根據第
L 25A 條作出披露。辯方又認為被告人有權在尋求法律意見後才作出披 L
M
露。首先母親已在䅁發當天聘請了律師,此反映被告人及其家長當日 M
已知道有需要可以尋求法律意見。再者按被告人的證供䅁發當晚她曾
N N
與律師會面,事後她要否及何時再尋求進一步法律意見是她的權利。
O O
P 76. 被告人理解黑錢是「偷呃搶」而來的錢。她在 2023 年 5 P
月 19 日下午在麗棋閣外遊樂場被拘捕時已獲告知被懷疑參與電話行
Q Q
騙,騙取八萬元。即使她一直對所有可疑情況視若無睹,當時她亦應
R R
知道前來收取的是「黑錢」。
S S
77. 被告人被拘捕後,警方為她安排錄影會面,她行使緘默權
T T
選擇性作答是她的權利,但她知道警方就事件向她調查,警方沒有阻
U 止她披露事件,她亦在錄影會面提及阿偉將她的電話號碼交給不認識 U
V V
- 24 -
A A
的人,惟沒有進一步披露。她在隨後的日子被檢控,䅁件由裁判法院
B B
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C C
78. 按一般司法程序案件首次在裁判處提訊後,若要轉介到
D D
區域法院處理,要再經另一次轉介聆訊,即被告人最少要出席裁判法
E E
院兩次。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服務為所有新䅁件的被告人提供免費法
F 律服務,若再次聆訊時想繼續要當值律師協助可以提出申請。在轉介 F
聆訊時法庭亦會向被告人解釋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䅁件在 2023
G G
年 10 月 10 日首次在區域法院提訊。本案在案發後 5 個月內已在區
H H
域法院提訊是相對快的安排。
I I
79. 直至䅁件在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人除了警誡下的回應和
J J
錄影會面內的回答,她再沒有主動向警方作出披露。代表被告人的黃
K 大律師同意被告人在案發日時已經知悉她在無損權益口供內披露的 K
L 事情,但認為被告人只有 16 歲,直至他向被告人解釋第 25A 條她才 L
知悉有關的免責條款。被告人在 2023 年 11 月 28 日便致函警方要求
M M
錄取無損權益口供,之後警方安排在 2024 年 1 月錄口供。黃大律師
N N
指被告人在聽取他的法律意見個多月後去函警方,再在警方安排下在
O 2024 年 1 月錄口供,在䅁發後 8 個月內向警方作出披露,符合第 O
25A(2)條「在合理範圍內盡快作出」的要求。
P P
Q 80. 控方不同意辯方的論據,指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已有律 Q
師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見,所以之後她才會拒絕在補錄警誡供詞上簽
R R
署,及在翌日凌晨時的錄影會面行使緘默權,選擇性作答。代表控方
S S
的鄭大律師認為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主動提及阿偉,卻沒有進一步披
T 露,是沒有在合理範圍內盡快作出披露,雖然保持緘默是被告人的權 T
U
利,但她不能既要行使緘默權又要依賴第 25A(2)條免除其罪責。 U
V V
- 25 -
A A
B B
81. 鄭大律師又指此後至被告人首次出席區域法院,䅁件最
C 少在裁判法院提訊兩次,䅁件轉介往區域法院時已經是現時的兩項控 C
罪。鄭大律師認為被告人應該清楚被檢控什麼控罪,知道䅁件的嚴重
D D
性,但她仍然沒有披露。考慮到被告人之前有律師,又在錄影會面時
E E
主動提到阿偉,若她要依賴第 25A(2)條,應該在被檢控至䅁件在區
F 域法院提訊前這個階段披露。控方的立場是無論如何在 2024 年 1 月 F
才在無損權益口供披露已經超越合理範圍。
G G
H 82. 如上所述,任何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黑錢」,須在 H
I
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知悉或懷疑向獲授權人披露。就本案而言,如前 I
所述,被告人上前向羅伯伯收錢時已相信「紅唇娃」指示她上前收取
J J
的是電話詐騙長者而來的黑錢。第 25A(1) 條要求被告人須在合理範
K K
圍內盡快將她的知悉或懷疑向獲授權人披露,如警方。
L L
83. 被告人被截停後警方便開始向她調查,但除了現場警誡
M M
下的回應和隨後錄影會面內的回答,她再沒有主動向警方作出披露。
N 被告人在長沙灣警署時已與律師會面,裁判法院亦有免費當值律師服 N
務,其間被告人取得什麼法律意見不得而知,但按黃大律師在陳詞時
O O
的說法,只有他向被告人解釋第 25A 條,之後被告人決定向警方披露,
P P
要求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Q Q
84. 按黃大律師在陳詞時的說法早於 2023 年 11 月 28 日前,
R R
被告人已知悉第 25A 條的條文內容,然而直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致
S 函警方要求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亦未有附上擬披露的資料。明顯被告 S
T
人既想要無損權益口供的保護,又想依賴第 25A(2)條免除其罪責, T
故不在知悉條文內容後盡快向警方披露。
U U
V V
- 26 -
A A
B B
85. 被告人以自身利益為首要考慮是她的個人選擇,但無論
C 被告人就第 25A(2)條只有提交證據責任,或是相對可能性衡量的舉 C
證責任,本席認為從任何角度考慮,於本案的情況,被告人經無損權
D D
益口供作出的任何披露,即使內容屬實,也絕不是在合理範圍內盡快
E E
作出的披露。故第 25A(2)條並不適用於被告人在無損權益口供作出
F 的任何披露。 F
G G
H
裁決 H
I 86.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干犯了第 I
J 一項控罪,但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成功舉 J
證第二項交替控罪所有所須元素,及第 25A(2)條並不適用於本䅁。
K K
故裁定:
L L
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M 第二項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M
N N
O O
P ( 嚴舜儀 ) P
區域法院法官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