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SZE ON,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TO CHEONG LAM, deceased v. YIM TIN FOOK, since deceased (YIM LOK MAN WINNE, appointed by Order dated 10 May 2024 to represent the Estate of YIM TIN FOOK, deceased) AND OTHERS
本案涉及土地佔有權爭議。申請人(To Sze On)獲准就上訴法院的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在準備實質上訴期間,申請人提出傳票,請求變更 PD 2.3 附表 1 的 Standard Order,希望豁免向 8 名答辯人支付 security for costs(每名答辯人 40 萬港元)。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法院是否應行使酌情權,豁免或減少申請人需支付的 security for costs。申請人主張其與第一、二答辯人使用同一法律代表、案情相同且土地相鄰,且提及 Milmo point 增加了複雜性,故不應支付保證金;第一、二答辯人則反對此請求。
法官引用 Tsit Wing (Hong Kong) Co Ltd v TWG Tea Co Pte Ltd [2015] 確立的原則,即當多名答辯人分別提出共同的 cause of action 時,每名答辯人通常都有權獲得 security for costs。法官認為申請人的理由(如共同代表或土地相鄰)不足以偏離此 precedent。關於 Milmo point,法官認為其並未實質增加成本或延長聆訊時間,且 security for costs 是針對本院上訴成本而非原審成本。
Tsit Wing (Hong Kong) Co Ltd v TWG Tea Co Pte Ltd (2015) 18 HKCFAR 283:確立了在多名答辯人情況下,法院通常會為每名答辯人命令支付 security for costs 的原則。
法官裁定:1. 申請人必須在 14 天內就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每人支付 40 萬港元作為 security for costs;2. 豁免就第四及第六答辯人支付保證金;3. 就其餘答辯人,在申請人提交服務證明後予以豁免;4. 申請人須支付第一、二答辯人處理此傳票的 costs。
本案重申了終審法院在處理 security for costs 時的嚴格實務,即除非有極其特殊理由,否則不會因為答辯人之間存在共同利益或使用同一律師而減少每人應得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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